化肥增值税再出新政
——10个月的库存消化期 库存产品3%的税率简易征税摆放“公平秤”库存化肥逃过“一刀切”
2015-01-31中国农资徐骞
□《中国农资》记者 徐骞
化肥增值税再出新政
——10个月的库存消化期 库存产品3%的税率简易征税摆放“公平秤”库存化肥逃过“一刀切”
□《中国农资》记者 徐骞
8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简称“97号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设定了可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过渡政策,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同时明确化肥出口需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库存化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政策时限为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
“97号文”对于化肥增值税征收政策的补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库存带来的税费压力,保证政策实施后化肥市场的平稳运行,而其中关于出口征税的规定则引发了行业对于化肥出口政策调整的新一轮思考。
厘定库存纳税 政府企业双“减负”
自8月10日“90号文”发布之后,国内化肥行业对于库存化肥如何定税的讨论就从未停止。作为大宗商品,化肥的企业库存和社会库存始终保持一个较高数字。如果按照“90号文”规定的13%征收库存化肥增值税,企业因免税而计入成本的增值税税额无法进项抵扣,国内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将承受巨大负担。
关于呼吁改变库存化肥征税方式,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徐东奎的解释是:“行业对于增值税的复征普遍表示理解和接受。但库存化肥的征税涉及的企业较多,资金量也比较大,如果简单按13%税率‘一刀切’,一些大型企业需要上缴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税费。有业内人士做过不完全统计,仅此一项,国内化肥行业将蒸发数十个亿。”
企业的焦急是行业的真实写照。而从推动“97号文”发布的过程来看,此次补充通知充分考虑了国内企业的诉求。“97号文”发布后,记者采访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据其介绍,在“90号文”下发后,国内几大化肥行业协会均收到了成员单位对于明确库存税率的反馈,在充分听取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中国农资流通协会、中国无机盐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联合发文,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提交了《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前对企业库存予以认定的申请报告》。
中国无机盐协会钾盐(肥)行业分会常务副秘书长亓昭英表示:“《申请报告》中的部分建议为‘97号文’所采纳,10个月的库存消化期以及库存产品3%的税率,两项内容成为为企业减负的关键一步。本次增值税复征对国内钾肥生产、流通企业影响最为深刻。‘97号文’虽然没有对钾肥行业区别待遇,但已为企业留下难得的喘息之机。”
徐东奎认为,相较于此前规定,3%的税率下,企业压力明显降低。化肥品种不同,库存消化周期不同,10个月的预留空间比较充足,国内大多数企业有能力在期限内完成存货清理,关于内销库存化肥增值税的讨论,至此可以尘埃落定。
此外,从库存征税的具体操作考量,此次简化计税,表面上减少了国家税收,但实际效果可能正好相反。江苏华昌化工股份公司战略发展事务部部长李昊峰解释说:“从规模上来讲,国内主要化肥企业均应划为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但事实上由于化肥企业长期享受免税待遇,企业账务的完整度、对税额的核算能力存疑,这直接关系到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综合考虑税收和可能出现的额外征税成本,国家相关部门作出简化征税的选择,某种程度上也是为政府减负。”
创新计税方式 保障市场平稳过渡
在我国税法中,3%的简易计税方法适用范围是小规模纳税人,将3%的简易计税方法应用于企业库存产品,是计税方式上的一次创新,至少在农资行业中是首次出现。归根结底,一方面是关于化肥行业的政策调整影响面更大,另一方面是因为化肥行业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需要保证征税的“公平性”。
首先,不同企业库存深度不同,3%的税率降低了大型企业的经营风险。通常而言,企业规模越大,产能越高,产品代发量、库存量越大。13%的税率下,大型企业承担税费远高于小型企业。在国内化肥市场较为平淡的情况下,企业成本压力向下传导不畅,可能在短时间内引发竞争失序。3%的税率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大型企业承担过多成本带来的隐患。
其次,化肥行业上下游因为税费带来的矛盾告一段落。“90号文”在8月10日发布,定于9月1日执行,生产、流通企业均急于在9月1日之前清空库存,而市场并不具备如此大的“胃口”。晋煤集团经济运行处处长贾洪斌表示:“按照此前规定,9月1日前,生产企业将产品销售给流通商免税,而流通商在9月1日之后销售则需要承担13%的税费,在预期市场价格涨幅有限的情况下,化肥销售的中间环节意见很大。而国内化肥厂商普遍存在联储联销的合作方式,13%的税费谁来承担,双方存在分歧。新政策出台后,因库存化肥引发的争吵有望消弭。”
最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收不公得到缓解。李昊峰认为,“90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9月1日之后再销售化肥产品,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为应交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9月1日之后销售化肥产品,按3%征收率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额,但不允许进项抵扣,购进化肥或购买劳务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增值税额直接计入成本。新政实施前,一般纳税人的原料、化肥成品等存货,之前因免税而计入成本的增值税额无法进项抵扣,造成这部分化肥成品和这部分原料生成出的化肥成品,与小规模纳税人相比,承担了合法但不合理、不公平的税负。“97号文”允许一般纳税人化肥库存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在成品存货计税方法上,实现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致,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明确出口征税 再度引发行业思考
微利运行,是企业对库存征税担忧的根源。近两年国际、国内化肥行业下行压力增加,化肥产品价格始终处于较低水平。“97号文件”明确规定化肥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再度引发化肥出口企业对于国家关税政策的思考。
根据我国税法,针对出口产品同时征收增值税和关税符合相关法律程序。但是,如果计算包含在出口货物离岸价内的关税税额和出口环节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出现了税费的耦合。以出口离岸价计算增值税,相当于内含的关税部分加收了增值税,叠加的增值税和关税,与之前视同内销免征时相比,无形中增加了化肥的出口税负。
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许定国向记者透露,以磷酸二铵为例,企业出口600万吨产品,最终利润不超过2个亿。“97号文规定”产品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根据海关报关规定要求,货物的出口报关必须在货物进入装货码头仓库后才能进行。所以目前而言,只有完成集港的货物才适用于3%的增值税率。而仅按照库存征税3%计算,企业出口成本就将增加90元/吨左右。“前期汇率变化带来的些微利好荡然无存。”出口产品在征收关税的情况下加征增值税是否合理?多数企业心存疑虑。
对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资局相关人士解释说:“关税和增值税并非同一税种,按现有政策,关税计入成本,但不能抵扣。关于关税和增值税的统筹问题,我们已报请国家相关部门研究考虑。因为涉及多个部门,按程序需要一定时间。对于增值税涉及的相关问题,我们将继续跟踪进展。”
随着化肥行业气、电、运、税等优惠政策陆续取消,化肥逐渐脱掉了“特殊商品”的外衣,成为一般商品。李昊峰认为,随着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化肥生产、流通领域优惠政策陆续退出,限制化肥出口也不再师出有名,取消化肥出口关税、恢复出口退税、允许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或将在不久的将来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