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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恰当使用裁量标准

2015-01-31王静张涛

资源导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占地面积土地管理法住宅区

◎王静 张涛

如何恰当使用裁量标准

◎王静张涛

2012年3月,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土地5300平方米林地建住宅区。国土部门巡查发现后,多次进行制止,并对其下达了停工通知书,但李某拒不停工,继续建设。国土部门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决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的规定,该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对李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5300平方米土地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26500元。李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全额上缴财政罚款。

同年8月,李某又在该违法建筑的西邻占地2800平方米林地建住宅区,并将两次建设住宅中间相连的原地下水沟680平方米面积的土地进行硬化,用作该住宅区的通行路。

在分析本案时,对占地面积的认定及适用《裁量标准》第五条的具体问题上,产生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非法占地涉及《裁量标准》第五条规定。占地行为分为两次,但第一次占地行为已经得到处理,且罚款已足额缴纳,案件已结,与第二次违法占地显然已没有关联。第二次违法占地应按照实际建设占地面积2800平方米进行处罚,按照《裁量标准》规定,属轻微违法行为,即每平方米处以3元的罚款,计84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第一次非法占地行为已经查处到位,第二次占地处罚面积,应按第二次占地总计面积进行处罚。两次违法建设住宅小区中间相连的原地下水沟面积现已进行硬化,并用作住宅小区的通行路,应视为李某的第二次违法占地面积。也就是说,李某第二次违法占地面积应为第二次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小区道路(原地下水沟)面积之和,即3480平方米,将其行为判为一般违法行为。每平方米处以5元的罚款,计174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在非法占用土地中,行为恶劣,屡禁不止,肆意妄为,依照《裁量标准》第五条规定,应严肃查处。李某第二次违法占地建设住宅区与第一次违法占地建设的住宅区连成一片,形成同一违法主体,应将前后两次违法占地合并为一个案件处理。前后两次违法建设的住宅区很显然是同一住宅小区,只是将其分为两个阶段建设,中间相连的原地下水沟且已硬化,并作为本住宅小区的道路用地,理应将其纳入违法面积,并案处理合理合法。所以总违法占地面积应为8780平方米,将行为统一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罚款共计87800元。因李某第一次罚款已全额上缴,因此本次罚款金额应为总罚款金额87800元减去第一次已上缴罚款金额26500元,本次罚款金额为61300元。

笔者认为,《裁量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公平、公正、平等、合理的行政处罚,法律赋予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规则的约束,体现的是执法不随意,不任性,避免不当使用自由裁量手段。本案中,李某未经批准,分别于2012年3月和8月分两次擅自占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小区,前后两次违法占用的土地中间仅相隔一条地下水沟,李某又将其进行地面硬化,作为本住宅小区的道路用地,可以将之判定为同一项目分期建设,两起案件可并案处理。依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该行为属非法占地行为。依照《裁量标准》第五条规定,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属严重违法行为,处每平方米8~10元罚款。因此,李某两次违法占地总面积认定为878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10元罚款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鉴于李某第一次违法占地的罚款已全额上缴,本案罚款金额为总违法占地面积罚款金额87800元减去第一次已上缴罚款金额26500元,本案罚款金额为61300元较为恰当。

(作者单位: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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