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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2015-01-31宋振榜

资源导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使用权所有权

◎宋振榜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宋振榜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的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它是集体土地三项建设用地之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作了原则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长期以来,大家对该项规定学习不够,适用法律不全面,认识不到位,时常困惑。根据现状,可梳理出以下情节,供大家参考。

一、历史现状与政策

农村宅基地有祖辈遗留的,面积不等。政府在确认权属时认可其使用现状。1982年,国家出台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此以前是由当时生产队(现村民组)自定标准,分配各户使用,该条例颁布后,省里出台地方性法规,从此,开始有了宅基地审批标准。至今地方立法仍延续了相应的审批权限和有关标准。

二、一户一宅和多宅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是指在审批宅基地时,审批机关按分户条件所掌握的审批原则,并非村民户的住宅现状。因此不能将多宅现状认定为一户多宅或是违法。多宅现状有其形成的途径,并非全是违法,例如,有祖上留的,依法继承的,有法院判决地上房屋的,有以房抵债所得的,有买受房屋得来的,等等。这都是通过合法途径形成的,属于依法取得。《物权法》规定有房地一致原则,要转房必转地,房地一体,宅基地上房屋也是依照该原则实施管理。即流转房屋的,其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流转,这种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流转是合法的。

法律禁止的是地上没有房屋的单纯宅基地流转。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

三、规划区内宅基地的有效性

宪法和法律把土地所有权按城市内外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建成区或市区);二是市区以外,郊区和农村土地除国有外均属农村集体所有。

《城乡规划法》又把城乡建设规划区分为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属于城市的,为城市建成区(市区)和规划控制区。

在这两个区域内,涉及宅基地的情形不同:一是城市市区的宅基地(都市村庄)。城市是按国家建制经批准设置。该范围的原集体土地,无论村民组织是否转型,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法律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权变更,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使用权如何变更的情况下,应维持原有管理方式和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物权法》实施后应当遵循的原则。因为该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所以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作出规定,对于与法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应以法律规定为主。

二是规划控制区的宅基地(郊区和农村)。该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建成区以外规划区以内的区域。该范围内绝大多数是农村集体土地,村庄居多,因紧邻城市或县城,开发强度大。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变化概率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其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并没有规定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我国土地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制度,土地使用权是物权,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变更的情况下,应维持原有宅基地使用权。

综上,村民组织和土地所有权变更不影响原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因为使用土地在先,变更组织在后,在客观上户主仍对土地使用权占有,在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不再拥有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只要拥有房屋合法产权,其土地使用权一并拥有,不分土地所有权属性。

四、共有土地使用权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十六大以来的新政策,即2006年中央1号文以来的新生事物。该社区名称始见于2011年国务院32号文,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形式之一。在实践中,建设社区的做法是打破原村民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范围,实行合村并点,社区成为新的用地形式和土地使用权人。由于中央文件号召全社会参与和支持,并确定建房主体是村民,合作建设者属于参与者,在《民法通则》《合同法》调整下,购房不限本村村民,也有外村村民或非农业人口购买,所以,土地使用权成为各业主共同所有,土地使用者成为社会化。农村宅基地的法定模式和概念无法适用。

在管理上,因《土地管理法》出台早,该新的用地类型在法律中尚未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等,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许可的,不得实施许可,所以社区建设不存在用地审批事项,目前只能遵照《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实施管理。各级党委、政府的推进建设现状也是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如需规范管理,应当先在土地法律法规中设定相关内容,方可按规定依法管理。目前都是按国家政策实施的。

五、房地一并转移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转移的,该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不限制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卖或出租,但出卖出租的不再批准宅基地。在管理上,出卖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一并转移。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实行有偿使用,所以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受让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依法取得,受法律保护。

(作者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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