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中的“三个配套”
2015-01-31中国农资张番
□ 《中国农资》记者 张番
土地流转中的“三个配套”
□ 《中国农资》记者张番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土地流转依然是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进农业现代化,改革是关键,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审慎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等改革试点。土地流转已经成为“三农”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权益配套:三权分置稳定流转关系
从最初关注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到确定流转的主体,再到探讨流转的形式,政府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研究在探索中逐步升级。随着土地流转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专家学者以及参与到流转中的各界人士更加关注如何完善土地流转工作的法制体系,特别是如何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参与流转的新型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的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湖南省委副主委郭晋云提出,目前土地流转,特别在偏远地区面临土地确权没有到位,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确权没有到位,农民没有拿到‘红本本’,心里始终悬着,担心一旦流转出去,利益受到损害,许多地方,农民宁愿抛荒,也不愿流转。一些土地没有确权,时间长了,容易造成土地边界权属不清,利益不明,在土地流转中容易形成较多矛盾,给流转带来困难。”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谈到:“中央非常明确地提出,农村耕地要实现三权分置的方式,就是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要让土地的经营权能够搞的更活,能够流转。有了这个制度之后,农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
对于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流转行为,陈锡文表示,我们现在要避免随便“瓜分”,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土地流转。“农民流转土地一定有自己的考虑,如果他觉得自己务工经商有更好的收入,愿意把土地流转给别人,如果他没有更好的收入,你强制他流转,某种程度就剥夺了他的权利。”他说。
对于如何保障农民的权益,使土地流转的工作真正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两会代表认为还需要在政策上加大支持、在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全国人大代表、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蒋省三表示,目前我国农地流转率大概不到30%,大部分土地并未流转。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例如农业保险、农民歉收的补偿、城市资本进入农业后对农民的保障等制度都没有配套,因此土地流转的速度不宜过快。全国人大代表、岳阳屈原管理区凤凰村村委会主任杨莉建议,应该鼓励转入土地的新型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的农户建立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办法,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大力推广专业合作社模式,即农户以土地入股,每亩每年收益保底,年终参与分红,并可从劳务用工中获取报酬;探索发展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民”产业链。
人才配套:土地需要专业的承包者
政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多地参与土地流转,明确将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农科院院长马荣荣提出,要为农村土地流转设置技术门槛,让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落到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能人手中,让农业用地规模经营更有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足量的优质农产品。他建议:“土地经营权承包者必须有一定资质,要适当控制承包者的经营规模,重新梳理审定各类作物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要延长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周期,从目前的一年流转一次延长到5年至10年流转一次,提高土地经营权承包农户保护和改善农田设施、增加土地物化投入的积极性。”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杨维刚认为,应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人才智力支撑。他建议:“一要加强土地的中、长期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让新型职业农民充分发挥种田能手的作用,培育规模和效益‘双赢’的种养大户。二要积极引导新型职业农民兴办各类经营主体,包括领办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成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骨干,组建家庭农场,大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稳定发展。三要搭建好服务平台,利用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组建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网络,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信息快速服务,让新型职业农民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政策支持方向和新的技术措施,主动调整生产结构、生产规模和经营方式。”
科技配套:农业科技创新同样关键
现代农业种植有了规模、有了制度、有了人才,则不能缺了技术。科学的种植技术和有科技含量的农业投入品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增添动力。
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长孙其信告诉记者:“传统种植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由于受到价格和成本的双重挤压,种植的效益会下降,种植者通过种植业经营的收入比例会下降。所以中央提出加快农业转变方式,用新的科学技术来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这就体现了中央对推动农业种植的发展方向的根本要求。第一,要通过新的经营体制和模式、新型经营主体扩大土地种植规模,第二,要用升级版的技术来带动产业的优化、产品质量的提升和效益的提升,第三,要用新的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理念,来打造从生产、经营、流通的全产业的经营模式。使得农业能够在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的利益形成共同体,能够让第一产业的种植者获得稳定、合理的收入。这是促进种植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必须点。”
对于农业产业方面的科技创新,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院长杨剑波表示,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对农业科研单位的研究和服务都是一个挑战。他告诉记者:“农业现代化要求农业种植方式发生变化,要考虑如何减低生产成本,同时获得更大的效益。整个农业生产的理念都在经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生产规模化之后就必须进行标准化生产,必须运用科技。科研院所对农业科技创新方向也要发生改变。过去的科技服务主要针对一家一户的模式,现在本身在服务形式上做调整、适应,在科学研制上,要更加注重能够研发适应与规模化农业机械向结合的品种。但是未来技术上怎样转变,一切都要在摸索中创新。”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土地流转不能下指标
3月10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就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种子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刘振伟表示,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修改工作已经启动。他说:“现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是2003年实施的,这12年来,正是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我们有两亿七千多万的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就业,各种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速度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生产的经营方式已经在发生变化,所以这一次修改土地承包法,就是按照中央提出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决策,把这些决策转化为法律规范,使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与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将主要涉及哪些内容,刘振伟表示,中央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有明确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的有关文件提出,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权能,农民进城落户不能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的一个前置条件;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还要保障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中央提出的这些要求,都是下一步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要考虑的内容。
“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是这次修改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目的。”刘振伟说,“土地的流转,适度的规模经营是市场行为,不能下指标,不能用绩效考核的办法强行地去推动,规模经营也不是越大越好,我们国情差别很大,要因地制宜,穿多大的鞋脚知道,规模经营多大,经营主体知道,外人是不可越俎代庖的。”
在回答记者关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品种审定制度的问题时,刘振伟说,种子是农业的核心竞争力,现行的种子法是2000年颁布实施的,有一些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所以这次提出对种子法进行修改。
刘振伟表示,这次种子法的修改主要是对育种科研的体制、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品种审定的制度、种业监管的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的规范,为建立现代种业制度提供法律保障。现在草案稿已经完成,将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信息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