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职业师范教育制度的演进
2015-01-31杨大伟
□杨大伟
民国时期职业师范教育制度的演进
□杨大伟
民国时期是中国职业教育制度建立之时,与职业师范教育相伴而生。最初,以“实业教员讲习所”的面目出现,之后又和其他普通教育混合在一起,直至最终成为师范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过程复杂而又艰辛。国家的命运、时局的动荡,生产力的水平……无不影响着职业师范教育制度建立和发展。对这一演变过程进行梳理,了解此期间职业师范教育制度建立的特点,对今日我国职业师范教育制度的建立起到有益的参考作用。
实业教员;职业师范;职业师资
我国职业教育肇始于清朝末年。最初,被称为“实业教育”,“壬戌学制”制定时,改称为“职业教育”。它们之间的差异在于教育目的不同:实业教育是为国家发展实业服务;职业教育的目的则是为个人取得某种社会职业资格,进而为谋生就业做准备。但二者又有相同之处:一是以实用知识、技能为中心而展开教与学;二是只有学生的就业问题解决了,国家的经济才会发展起来,就业成为实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共同努力的目标,只不过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因此,二者通常一起而论。但是,无论实业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师资。职业教育的师资与普通教育的师资还有所不同,这是由所教授的内容决定的。普通师范教育不可能解决职业教育师资的培养问题。因此,从我国现代学校教育制度建立之日起,职业师范教育就被列入其中并得以延续。本文就清末、民国职业师范教育制度演进过程给予梳理,以备今日发展中国职业师范教育之参考。
一、实业教育时期教员的培养(1903~1921)
中国实业教育起源于洋务运动时期,后这一名称一直沿用到民国初年。在实业教育制度建立的同时,为实业学堂培养师资的制度也同时建立。
鸦片战争失败,中国开始了一场自救运动,即所谓“洋务运动”。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指导思想,其宗旨在保持原有政体不变的基础上,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强盛国家。因而兴办实业成为一种运动,促使中国出现了新型教育——实业教育,职业教育由此萌芽。而实业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制度确立乃是在清末新政时期。1904年1月,张百熙、容庆、张之洞等人在《学务纲要》中系统地阐述了清朝建立新学制的思想、任务和具体内容,指出,实业教育“意在使全国人民具有各种谋生之才智技能,以为富国富民之本”。
清末颁布近代学制有两次:一次是1902年(旧历壬寅年)有管学大臣张百熙奏准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亦称壬寅学制;另一次是1903年11月有张百熙、荣庆、张之洞三人会同重订的《奏定学堂章程》,史称癸卯学制。在癸卯学制中,正式确定了实业教育制度,同时,也建立了为实业教育培养师资的“实业教员讲习所”制度。
(一)清末新政时期的“实业教员讲习所”
1904年1月,张百熙、荣庆、张之洞的《学务纲要》,系统地阐述了清朝建立新学制的思想、任务和具体内容,指出:实业学堂“意在使全国人民具有各种谋生之才智技能,以为富国富民之本”。要求“各省宜速设实业学堂,农工商各项实业学堂,以学成后各得治生之计为主,最有益于邦本”。同时,又指出:“宜首先急办师范学堂,学堂必须有教师”。由此,在新学制建立之初,已经有了职业师范教育的设计。
清末颁布的近代学制有两次:一为1902年(旧历为壬寅年),由管学大臣张百熙奏准颁布的《钦定学堂章程》,亦称壬寅学制;一为1903年由张百熙、荣庆、张之洞三人会同重订的《奏定学堂章程》,也成为癸卯学制。颁布后即正式在全国统一推行实施。在上述《章程》中将实业学堂纳入学校系统,实业学堂分高等、中等、初等三级,包括农工商各类,与普通大、中、小学校教育并列,成为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业学堂的体系的设立,同时,考虑到“学堂必须有教师”的思想,在实业学堂体系中设立专门为实业学堂培养师资的“实业教员讲习所”。实业教员讲习所的设立,标志着中国职业师范教育的开始。
实业教员讲习所是以“教成各该实业学堂及实业补习学堂、艺徒学堂之教员为宗旨”,“分为农业教员讲习所、商业教员讲习所、工业教员讲习所三种”。“讲习所多附设在农工商大学或高等农工商业学堂之内”,“各行省应暂特设一所,养成实业教员,以为扩张实业学堂之基”[1]。
在入学资格上明确规定,“入学之讲习生,须年十七岁以上”,“在初等师范学堂中学堂或与同等以上之实业学堂毕业者”或者艺徒学堂及高等小学堂毕业者。
农商讲习所修业年限为二年,工业讲习所又分为完全科和简易科。前者三年为限,分金工、木工、染织、窑业、应用化学、工业图样六科。简易科以一年为限,分金工、木工、染色、机织、陶器、漆工六科。
1907年1月,清学部奏准女子师范学堂章程,规定以州县设立为原则,入学女子为高等小学堂毕业生。修业年限为四年。科目有修身、教育、国文、历史、地理、算学、格致、图画、家事、裁缝、手艺、音乐、体操等。其中家事、裁缝等科是为培养家事师资。
(二)民国初期的实业教员养成所
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新政体的成立,意味着要有新的教育制度与之相匹配,变革教育宗旨是改革教育的起点。1912年蔡元培任南京临时政府教育总长。7月教育部召集全国教育家于北京,蔡元培主持会议,讨论学校系统、教育宗旨等改革措施。9月,教育部公布教育宗旨为:“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其中对“实利教育”蔡元培做了如下解释:“今日之世界所恃以竞争者,不仅在武力而犹在财力,且武力之本,亦由财力而孳乳,……曰实利主义之教育,以人民生计为普通教育之中坚。其主张最力者,至以普通学术,悉寓于树艺、烹饪、裁缝及金、木、土工之中。此其说创于美洲,而近盛行欧陆。我国地宝不发,实业界之组织尚幼稚,人民失业者至多,而国其贫。实利主义之教育,固亦当务之急者也”[2]。
教育宗旨确定的同时,经过深入讨论,对学制改革作出决议,1912年9月教育部公布了新的学校系统图并付诸实施,史称《壬子学制》。1913年陆续制订并颁布了大、中、小学校与师范学校令与规程:《专门学校令》、《公私立专门学校规程》以及工业、农业、商业、政法、商船、医学、要学、外国语等类专门学校规程、《实业学校令》、《实业学校规程》等,这些政令相互补充的系统,从而形成较为完整的学校系统。统称为《壬子癸丑学制》,直到1922年废止。
在壬子癸丑学制中,对实业教育进行了改革,将实业学校分甲、乙两种,各三年毕业。对师范教育分为师范学校及高等师范学校两级,此外,专设实业教员养成所。
实业教员养成所是这个时期专门培养实业学校教师的机构,以甲种实业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分为农业与工业两种,均附设在性质相当的专门学校内。入学资格乃以中等学校毕业或与之有同等学力者,实业教员养成所学制四年,不纳学费,毕业后须在本省服务三年以上,但经行政长官允许他往者不在此限[3]。
实业教员养成所课程专业课参照同类专门学校规程,此外,还要修习教育学及教学法等,加强教师专业教育方面的训练。
此时期,甲种实业学校开设科目如下:
(一)甲种农业学校有农学、森林学、兽医学、蚕学、水产学等。
(二)甲种工业学校有金工、木工、土木工、电气、染织、应用化学、窑业、矿业、漆工、图案、绘画等科。
(三)甲种商船学校有航海、机关。
这一时期,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均有家事、手工等课程,女子师范学校有家事、园艺、缝纫等科目,在家事师范方面培养了不少人才,以为中学提供教员。
二、新学制时期职业师范教育(1922~1927)
1922年11月,北京政府颁布新学制,史称“壬戌学制”。新学制的制定有深刻背景:第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欧美各国为恢复经济,形成了改革职业教育的潮流,对中国产生较大影响,美国尤甚。同时,杜威、孟禄等人来华讲学,介绍美国教育制度,加之中国学者赴美归来,如陶行知、黄炎培等人在中国大力宣传实用主义,进而形成实用主义思潮;第二,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得欧洲列强无暇东顾,给中国民族工业发展带来了机遇,得到快速发展。这导致对劳动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实业教育已经不能适应新的需求,弊端不断显现。在教育界、工商界的共同呼吁下,制定新学制成顺理成章之势。
新学制主要采取在美国一些州实行十余年的“六三三制”为参考,但并非照搬美国学制,而是经过中国教育界长期酝酿、集思广益而形成。1922年由全国教育联合会提出草案,并加以修正,最终形成决议并通过,即所谓“六三三四制”,即“壬戌学制”。
在新学制中,职业教育变化颇大。首先,在称谓上不再沿用清末民初“实业学堂”或“实业学校”,代之以“职业学校”,以“职业教育”代替“实业教育”,这样的变化,体现了职业教育比实业教育有着广泛的内容。
其次,在新学制中,由小、中、大学一贯相承,将职业学校、师范学校与普通中学混合成一种“综合中学”。其理由是“转通较易适于发展个性”,这体现杜威实用主义思想,足见受美国教育影响之深。然而,这样改革对职业教育而言未必是好事,它破坏了师范学校和职业学校的独立性。
如何解决职业学校师资,在新学制中做了专门的规定:“为推广职业教育计,得于相当校内,酌设教员养成所”[4],即可在高级中学内酌设职业教员养成所,训练教员,期限2~4年,学费以公费承担,毕业后需服务三年。
在此期间,黄炎培提出了职业教师的新标准:“(一)凡职业教师之养成可分为二种:一为职业学科管理员或普通教员,专事研究职业教育之理论与其方法;二为职业学校职业科教员,专习是科之技能与理论并及教学方法。前者之养成,以习师范为宜,以具有职业科专门技能为宜;而后者之养成,不能专恃学校之教练,更须在职业界之经验。(二)凡职业学校欲聘专门教师,如不易得学校教练与职业经验者,较之专聘仅受学校教练者必差胜”。
陶行知对职业师范教育也有论述,他认为:“职业教师之培养,专在高级中学职业科里面规定,也觉得呆板”。“为推行职业教育计,实科大学及高级中学之职业科内得附设职业教员养成所。但教育科大学、高级师范和中级师范内培养职业师资的听”[5]。
三、南京政府时期的职业师范教育(1927~1949)
1927年,北伐战争胜利,国民政府迁都南京。在此期间,国民党背叛孙中山的国共合作的政策,中国共产党被迫武装起义,在农村建立革命根据地。1937年日本全面侵略中国,抗战爆发。这段历史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27~1937年为抗战前10年;第二阶段为抗战时期及战后的恢复和发展时期。
抗战前十年,国民政府提出以“党化教育”为全国教育思想与宗旨。但遭非议,后改为以“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教育宗旨”。1929年4月,国民政府正式公布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
同时,国民政府对当时中国职业教育进行了评估。“过去教育之弊害:一为学校教育与人民实际生活分离。教育之设计,不为大多数不能升学之青年着想,徒提高生活指出欲望,而无实际能力以应之;结果使受教育之国民,增加国民生活之痛苦,以酿社会之不安。……三为各级教育偏注于高玄浅薄之理论,未能以实用科学促生产之发展,以裕国民之生计,均为重视实用与职教的主张”。
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之上,1933年民国政府公布的《职业学校规程》规定初、高级职业学校实施下列各项训练:“(一)锻炼强健体格;(二)陶融公民道德;(三)养成劳动习惯;(四)充实职业知能;(五)增进职业道德;(六)启发创业精神”。
此时,在师范教育方面,鉴于废除高等师范制度,实行中学教育和师范教育合并之做法,严重削弱了师范教育,从而导致师资培养质量下降,弊端逐渐显现。于是,主张恢复师范教育单独设置的呼声渐起。
1928年5月,中华民国大学院召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于南京,会上关于师范教育独立之提议最多。讨论的结果是:(1)废止六年制。修业年限限定为三年制初中毕业者三年;(2)师范学校得单独设立;(3)高中师范设师范科;(4)为补充初级中学教员不足,得设二年期之师范专修科,附设于大学之教育学员,收受高级中学及师范学校之毕业生。上述原则经中华民国大学院通令全国各地遵照推行[6]。
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中提出:“师范教育,为实现三民主义的国民教育之本源,必须以最适宜之科学教育及最严格之身心训练,养成一般国民道德上、学术上最健全之师资为主要之任务。于可能范围内,使其独立设置,并尽量发展乡村师范教育”。
师范教育得以独立恢复设置是在1932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师范学校法》;第二年3月教育部制定《师范学校规程》;1934年又加以修正,规定师范学校以独立设置为原则,公立中学仅得附设特别师范专科及简易师范科,于是师范学校在法律上取得独立巩固的基础,师范学校独立的地位遂告确定。
师范学校独立地位的确立,为职教师资培养创造了条件。在职教师资培养方面,规定了职业师资的资格标准及培养方式。1933年民国政府颁布了《各省市职业学校职业学科师资登记检定及训练办法大纲》登记,《大纲》规定职业科师资登记分为甲、乙两种,甲种高级职业学之师资,乙种登记初级职业学校及补习学校职业学科师资。
(一)甲种即高级职业学校职业学科师资要求为:凡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后具二年以上职业经验者,或职业界高等技术人员继续任职四年以上者的请求登记,充当甲种职业专科师资。
(二)乙种即初级职业学校及职业补习学校职业学科师资为:凡高级职业学校、初级实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农工商科毕业后,具有两年以上之职业经验者,或职业各中级技术人员继续任职四年以上者,得请求登记充当乙种职业学科师资。
前两项之登记,应特别注重担任职业学校之种类及其经验。此外,各省市教育厅局对于无前列两项资格而有擅长技术之匠师支援充当高级或初级职业学校师资技术学科师资者,应就其技术种类及程度分别予以限定:①具有职业技术及经验,其证明文件经审查属实者,得受试验检定。②凡具有职业技术及经验,但其证明文件未能确实,或有其他疑问时,应受职业技能之试验检定。检定合格者,各省市厅局应用假期或定期予以职业教学及管理方法等之训练。如无前两项合格人员,在该省市如有办理具有成绩之专科以上学校,应委托就其原有之设科及设备,分别训练相应之职业学科师资。本省市无相当以上专科学校时,得委托他省市相当学校办理之。
职业学科师资培养方式有以下两种:(一)高级职业学科师资招收两种学生。①高级中学、师范、旧制中学、高级职业学校、甲种实业学校毕业学生予以三年至四年之训练。②高级职业学校,甲种实业学校毕业生对于原习职业学校科为继续之研究者,予以二年制训练;(二)初级职业学科师资,招收以下两种:①初级中学及三年制毕业之乡村师范学校,或初级职业学校,毕业生予以三年制之训练;②初级职业学校毕业生,对于原习职业学科为继续之研究者,予以一年至二年之训练。前项之初级职业学科师资,得视学科性质,酌量缩短其训练时期[7]。
《训练大纲》还规定了师资训练的科目及时间分配。
(一)适用上述甲款资格者:
普通学科百分之十
职业理论学科百分之三十
职业技术学科百分之五十
教育学科(如教育、教育心理、职业教育、职业教学法、教育实习等)百分之十
(二)适用上述乙款资格者:
普通学科百分之十
职业理论学科百分之三十
职业技术学科百分之五十
教育学科百分之十
职业学科师资训练学生之待遇,得参照师范生有待办法,免除学费及膳费。
此外,高等院校也参与到职教师资培养之中。当时,中央政府指定中央大学、金陵大学、武汉大学等学校,分别举办农艺、园艺、机械等职业师资科,招收农工高级职业学校毕业生,学业四年。
上述《各省市职业学校职业学科师资登记检定及训练办法大纲》一直沿用到抗战时期之后。
在此期间,对职业师资业务能力提高,制定了进修制度。自1936年后,先后举办了农业职业学校教员暑期讲习会、工业职业学校教员暑期讲习会、职业学校教员及职业教育行政人员讲习会等。另外颁布了 《奖励职业学校职业学科教员进修办法》以促进教师提高进一步学习积极性。
综上所述,民国时期职业师范教育呈现出以下特征:①职业教育科目设置既体现了生活需要,如家政科、缝纫科等,同时,反映了生产之需求,如农科、工科、商科等。此等职业教育范围,直至今日,也未免如此。今日之职业教育虽以工业生产需求为主,但也逐渐重视社会生活的需要,如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中设置社区服务、养老等科目。②在对专业课学习的基础上,学习教育学科,如教育心理、职业教学法、教育实习等,这体现了师范教育之特性,使学员学会如何在学校为师,教授专业课程。就此确定职业教师培养之方法,一直延续至今。也可以说,民国时期职教师资培养的方式方法,奠定了中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的基础,在制度上的建设也为现今职业师范教育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1][3][4][5]璩鑫圭,唐良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992,992,992,992,967-968.
[2]蔡元培.对教育方针之意见[J].东方杂志,1992(8).
[6]罗廷光.师范教育[M].南京:正中书局,1947:46.
[7]周谈辉.中国职业教育发展史[M].台北:三民书局,1985:182-184.
责任编辑王春桂
杨大伟(1964-),男,吉林农安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职业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教育史、中外教育交流。
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天津近代教育思想研究”(编号:CE2004),主持人:王惠来。
G719.29
A
1001-7518(2015)07-009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