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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就和问题及其对策初探

2015-01-31李艳梅

职教论坛 2015年36期
关键词:办学校企职业

□李艳梅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就和问题及其对策初探

□李艳梅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也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认知不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制度法规尚未健全等。提升校企合作的对策包括:从外部环境层面优化校企合作相关的社会文化、科学技术、经济和法律环境;从政策层面,做好顶层设计,完善组织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理顺经费保障机制及其与产业对话机制;从制度层面构建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职业教育核心

毋庸置疑,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核心的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找出其中的症结是提出对策的基础与前提。为此,笔者所在课题组进行了相关调查。2014年课题组借助某个会议契机,对来自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山西、河南、湖南、广西、安徽、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的部分职业院校,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56份问卷,收回48份,有效问卷47份。院校类型涉及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骨干院校)、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其它高职院校,行业领域涉及电子信息、交通运输、建筑、卫生、商贸、农林、机电、石油、航空、司法、艺术传媒等。调查对象基本上是掌握学院校企合作办学整体情况的院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保证了问卷信息的质量。与此同时,课题组2015年2月至3月底运用“函调”方式对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共发放问卷98份,回收有效问卷72份,并对其中4家企业进行了深度访谈。调查范围涉及电子信息、商贸、建筑、医疗卫生、化工、交通物流等行业。笔者基于问卷的统计分析、访谈,并结合观察分析与文献研究,得出我国校企合作办学主要成就与关键问题的基本判断,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深化校企合作办学的路径提出了构想。

一、校企合作的主要成就

自2007年以来,随着我国提出优先发展职业教育的战略方针、良好的政策取向和舆论环境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动力,校企合作办学也呈蓬勃发展之势,体现在职业教育与产业界合作的平台初步建立,有利于校企合作办学的可操作性的法规政策初见端倪,具有深广度的一些合作模式渐入佳境。

(一)职业教育与产业界合作的平台初步构建

为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推进校企合作,建立了由中央到地方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为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和扶贫办等,每个省直辖市都建立了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逐步建立起来。2010年11月中等职业教育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行指委)宣布成立。行指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组建的并由行业专家为主组成的团体,主要职责是对行业(专业)职业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职业教育与行业共同举办论坛,促进其与产业、行业和企业的对接。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至2010年期间,包括由教育部、中国职业教育学会、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多种工业协会、各类教育行政部门等合作举办的产业与职业教育大型论坛会不下5场,涉及31个行业协会(学会)、600多家大中开型企业、665所职业院校[1][2]。

(二)校企合作的法规政策初步建设

国家层面的保障校企合作的法规制度逐渐出台。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颁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教育部颁布《中等职业学校紧缺专业特聘兼职教师资助项目实施办法》;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等合作推行中职学生实习责任险;2010年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批准中国铝业公司等十家企业为全国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单位的通知》,确定中国铝业公司等十家企业为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单位。与此同时,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地方性法规开始建立。例如,2009年3月,浙江宁波市制定了我国市级首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2010年4月,四川沪州市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实施意见》。随之其他省市的校企合作相关立法也纷纷酝酿或出台,包括厦门、山东、深圳、沈阳、广州、天津等地。与此同时,许多地方也加强校企合作的扶持政策的制定。例如,上海市制定了《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州市制定了《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办学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校企合作办学类似政策的还用潍坊市、重庆市和南通市等[3]。

(三)具有一定深度与广度的合作模式开始萌芽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迅速。截止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职教集团”200余个,企业涉及3500多家。全国范围的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经验交流会也分别在海南、青岛、郑州等地举行。实践中校企合作办学形式不断创新。近时期以来,校企合作办学的合作领域日益拓展,合作深度日趋加强,新模式、新经验不断涌现。如“校企利益共同体”、“校企合作联盟”、“企业校区”、“校企一体化”、“教学工厂”、“校—校—企合作”,等等。“区域性校企合作办学联盟”形成。例如浙江省海宁市建立了“区域性校企合作办学联盟”,成员为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其中包括19家企业、4个市镇工业园区、5个行业协会和6所职业教育机构[4]。并制定有《海宁市校企合作联盟章程》。合作内容包括代理招聘、培训和毕业生跟踪服务。其它形式的校企合作办学联盟也如雨后春笋,例如: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依托背景行业实现“校企一体化”的深度合作。主要做法包括:港口“十五”和“十一五”发展规划涵盖学院的发展定位;港口的26家公司均提供实习岗位;港口的生产设备引入学校,建立校内兼生产与实训于一体的“校中车间”百余个。

二、校企合作的主要缺失

虽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近年出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就整体而言还处于起步阶段,激励校企合作办学长效体制机制还尚显不足,尤其是在鼓励企业系统参与职业教育的体制机制还缺乏突破。突出表现在如下方面:

柑橘品种丰富并且各有特点,味道甘甜,营养丰富,是深受人们喜爱的一种水果。柑橘对土壤的适应范围较广,pH值4.5-8均可生长,以pH值5.5-6.5为最适宜。但近些年,随着人们对柑橘的需求量越来越多,柑橘的种植面积也在猛增。随之出现的柑橘缺素导致的病害也越来越严重。柑橘黄化现象常有出现,叶片发黄,光合作用降低,创造的有机物减少,树势变弱,抗病能力差,产量低。有的果农看见柑橘叶片黄了,认为是黄龙病,很慌恐,怕传播到健康树上,立刻砍树。其实柑橘叶片变黄并不一定是黄龙病,大部分很有可能是缺素引起的黄化。

(一)认知高度与广度还不够

思想决定行为,校企合作的健康持续开展还需要参与者观念的匹配,不同参与主体认知的共融。但现实地看,校企合作办学相关组织如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各方对校企合作的认知的深度与广度并不协同,比较来看,教育内部如职业院校、行政主管部门对校企合作办学的认识的高度与广度的品质较高。具体看,教育部门单方面推动校企合作办学现象较为多见,职业院校多是校企合作办学的主动者和实践者;行业企业相对说来较为被动。行业企业方面许多持有这样的观念:校企合作办学属于教育界的事情,它不属于行业企业固有职责范围。从而也造成行业企业常会在利益尺度下调控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行为方式。导致上述现象的因素可能是多维的,但与职业教育学校本位的理论主张有着深刻的渊源关系。长期以来,学校本位的职业教育思想长期影响着职业教育的认识与行为。我国职业教育属于学校形态的职业教育,学校本位的职业教育思想对政府、职业院校和企业产生了长期影响,甚至成为社会观念中关于职业教育的主流,在很大程度上说,“校企合作是学校单方的事情”成为普遍认知[5]。

(二)运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就校企合作整体情况来看,合作主导是学校方,情感纽带为主要合作基础,并且浅层次的合作是主体,这种现象与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毋庸置疑,校企合作办学需完善的运行机制配套来协调好政府、行业企业和职业学校的职能与关系。目前我国正重点建立激励校企合作运行机制问题。但现实地看,这项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与校企合作的客观需求还有不小距离;并且业已出台的一些激励机制在落实层面也还有一些瑕疵尚需优化。例如,我国政府出台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但调查显示,许多企业基本不了解该政策,即使一些了解该政策的企业也很难得到该优惠,反映主要原因是地方税务部门运作上不规范不配合。又如,中职学校免收学费政策执行的做法是财政补贴前两年学费,第三年学费补贴50%,不足的学费学校从校企合作收益中部分收取。调查发现,大部分情形是除了实习生的薪酬外几乎没有其它收益。其结果导致特别是薄弱学校囿于经费所困,放弃或消弱对学生的实习指导,造成大量放羊,不仅浪费学习时间,而且给学生带来负面影响。

(三)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

应该说,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制度环境虽有所改善,但还落后于现实需要。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对于“校企合作办学”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加以保障。同时对于学校教育之外的职前职后技能培训及培训资源的统筹缺乏细则和规范。另外涉及校企合作的《专利法》与《合同法》没有关照到校企合作的合同与涉及到的技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特殊性[6]。整体看来,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多偏于政策取向规定,操作性不强,有些是号召式的,而真正与校企合作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几近缺如。

全国范围看,绝大部分地区都没有为校企合作制定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由此也使校企合作出现这样那样的偏颇。如学生顶岗实习中技术或专业性强的岗位较少,更多的是技术与专业性不强的劳动力密集型的岗位,这其中也不乏利用校企合作解决用工荒动机的潜入。这样情形下学生从事简单劳动,与顶岗实习的初衷相去甚远。实训基地效果甚微,表现在:校内实训设施设备行业针对性不够;校外实习基地缺乏规范化管理,所开设项目不能完全满足专业要求;顶岗实习基地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在调查中发现,随着校企合作的发展一些新的合作模式开始涌现,例如校企共建产品和工艺研发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由此势必带来在知识产权与收益分配等方面制度安排的需求。同时,校企合作招生、合作培养、现代学徒制培养、委托管理等新模式,客观上提出了关于财政、税收、成本分担、产权等方面政策规定的需求。

三、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的对策

(一)环境方面

影响校企合作办学的外部因素有社会文化环境、科学技术环境、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这些外部因素一方面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开展与深化,另一方面,这些因素也会在一定时期一定条件下成为约束校企合作发展的阻碍。这些外部环境因素的优化不是一个单向问题,而是一个综合问题,不仅涉及职业教育界,而是关联整个社会组织的众多方面。因此。外部环境因素的整体优化取决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整体发展而带来的文化、科学技术、经济法律的品质提升,另一方面,也应在上述过程中相关机构部门着力改善优化有利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条件与“生态环境”。

就经济环境与科学技术环境而言,一个有利于校企合作办学的态势正逐渐形成。主要表现:一是产业转型升级意识增强有利于校企合作办学中人才准确定位与高质量就业。产业转型升级的特征是生产型向创新型企业转变,技术引进向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转变。由此带来的技术技能、创新能力强的人才需求,势必影响校企合作办学中的人才定位,从而也必然到来就业质量的提升。二是中小企业寻求合作伙伴的需求给职业院校带来合作共建契机。在产业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我国中小型企业因规模、技术、人才和资金因素使其处于劣势,因此寻求合作、协同创新就成为其生存发展的需要。职业学校特别是高职院校的其科研应用性、技术性属性,正是中小企业寻求合作的突出优势[5]。三是信息化的推进,新型战略性产业的发展,产品升级换代周期的缩短,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涌现,导致掌握新科技、创新性技能人才需求的增强,同时在某些行业也暴露出职业院校培养人才规格的滞后,这些都会推动企业寻求与职业院校联合共同培养其急需的技能人才。因此,无论基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还是基于推进校企合作办学的视角,政策施力的着力点都应放在:努力营造外部环境,促进行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技术创新,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淘汰落后产能,理顺人才市场,倡导产学研的结合,落实有利于校企合作办学的体制机制创新的经济政策。

(二)政策层面

从政策层面,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可着力做好如下几点:

1.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有关问题的顶层设计。校企合作办学已经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探索期,现在需要进入“制度化”发展时期。制度化发展需要的是规范、体系化运行,这无疑需要做好顶层设计。

2.完善组织结构,建立联结或统筹不同相关主体的组织。基于校企合作纵深发展的要求看,组织结构缺失的链条是中央、省、地市、县行政管理机构的横纵向的联络机构,以及这些机构与产业组织的联络机构。对此可建立以职业教育部门、产业部门和人保部门为核心的,财政部门等多部门协作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3.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统筹协调好校企合作各方的利益关系。校企合作涉及多元利益主体,要协调各主体的利益就需要建立合适的决策体系。决策过程要突出这样两点:首先,各级政府在决策上要保证参与各方,如教育、产业、财政部门、职业学校、企业、学术机构等方面的利益和意见能够进行充分协商。其次,要从制度层面规范校企合作决策中各方的权力关系,科学界定教育部门、产业管理部门和人保部门在校企合作中的管理职能。

4.进一步完善和理顺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途径经费保障机制。校企合作办学的持续进行显然离不开经费的持续保障,因此理顺完善职业教育的投资、经费渠道也是不可或缺的。对此认为可从这样几点入手:其一,建立健全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包括科学确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目标,根据适应与发展需要及时调整职业教育的投入比例,确保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等与国家财政同步协同增长。其二,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投入分担和责任规约。其三,努力营造民间资本投入职业教育的宽松的环境,逐步提高非政府投入经费的比例;充分激励社会办学的积极性,探索政府和社会办学之间的灵活和多样化的合作。其四,设计建构激励与引导各种经济成分投资职业教育的政策,促进产业界对职业教育的投资。其五,运用金融、税收、彩票、社会捐助等手段筹措职业教育经费[6]。

5.理顺、整合、健全关于职业教育的科研服务体制机制。校企合作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因此需要有一个与之配套的科研服务架构。当前和将来一段时间工作重点是强化职业教育科研组织建设,组构整合涵盖国家、省、市、校各级的科研网络系统。

(三)制度层面

有研究显示,30年以来,我国制定的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达400多个,己初步形成一个建立在 《宪法》、《教育法》、《劳动法》基础上的,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的法制体系[7]。这些都是职业教育的基本法,制定校企合作相关的法规、章程要以此为基础。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可采取单项法或嵌入形式,后者可通过国家修订《职业教育法》的契机建立与完善校企合作法律建构,单项法的形式可以有条例、决定或规定、意见、计划或方案、标准、办法、批复等。校企合作制度建议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实现突破:第一,校企合作办学的相关立法,如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规范教育和产业部门、职业学校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与职责等。第二,职业培训的相关立法,如制定《职业培训法》,对学校培训、企业培训与第三方培训进行规范,对内容、规格、质量和考核标准、实训教师的规格、考试规则、经费管理等做出规定。第三,劳动安全保护的相关立法,确定顶岗实习等方面的安全保护范围、劳动条件与环境、处置意外伤害的组织和办法等。第四,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相关立法规,如制定《职业教育企业资格条例》。

[1]陈鸿.2009年中国职业教育大事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4):80-83.

[2]陈鸿.2010年中国职业教育大事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7):35-41.

[3]陈鸿.2011年中国职业教育大事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13):48-54.

[4]陈鸿.2013年中国职业教育大事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4(13):62-66.

[5]邱璐轶.高职校企合作的影响因素分析[J].教育探索,2011(4):156-157.

[6]付达杰,唐琳.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现状及其机制创新[J].经济研究参考,2014(59):20-23.

[7]臧亮.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演变研究[D].金华:浙江师范大学,2010.

责任编辑 蔡久评

李艳梅(1964-),女,天津市人,天津职业大学基础课部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与应用数学教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教育学一般课题“‘后示范时期’高职院校教育质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研究”(编号:BJA130098),主持人:荣长海;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职院校教育质量标准与评价研究”(编号:20142522),主持人:李艳梅。

G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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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518(2015)36-0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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