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视域下的儿童文学
2015-01-31方卫平
* 收稿日期:2015-09-05
作者简介:方卫平(1961-),男,湖南湘潭人,浙江师范大学儿童文化研究院教授。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新世纪儿童文学艺术研究”(11YJA751013)
作为一个以少年儿童为读者对象的特殊文类,儿童文学自其诞生之初,就传递着特定社会文化语境下人们对于儿童的各种伦理关切。早期儿童文学创作往往怀有鲜明的儿童伦理教育意图;随着现代儿童文学的艺术发展,这一伦理意图的表达方式几经变革,但从未淡出儿童文学的艺术视野。从伦理学的视域考察儿童文学,我们既可看到特定社会的儿童伦理观在儿童文学创作中的反映,也可见出儿童文学如何以其独特的方式冲破进而重构着这类与儿童有关的伦理意识。这二者间的相互角力与彼此合作,同时推动着儿童文学文本内外的儿童伦理观念演进。而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恰当地理解、把握、处理儿童文学的伦理维度与艺术维度的关系,则是当代儿童文学的伦理思考、书写与审查所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一、儿童与伦理
伦理学,也称道德学,是一门思考和研究人类道德生活的学科。简单地说,伦理学关注我们在特定生活情境中的所作所为是否符合道德的要求。在传统的观念中,伦理学所涉及的伦理对象一般是指具备理性思维能力的成年人,儿童则由于理性能力尚不健全,其伦理观念也被认为尚未发展成熟。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儿童的生活不必接受伦理的规范。相反,现代人格外关注儿童生活与成长中的伦理问题。人们认为,儿童正如幼小的植物处于最初的生长成形阶段,此时他受到什么样的塑造,即易成为什么样的个体。因此,为了使儿童成长为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个体,应该在童年时代就对他们实施严格的伦理规训。同样地,成人在处理各类儿童事务的时候,也应当遵循一种较高的伦理要求。
一个社会关于儿童的伦理观念常常会表现出以下三方面的特征。
第一,人们对于儿童伦理的认识不是与生俱来的,它在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得到建构,也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变迁而发生变迁。
一个社会的伦理观念,是在这个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逐渐形成的;一个社会关于儿童的特殊伦理观念,则同时随着这个社会及其文化(尤其是儿童观文化)的发展而发展。德国社会学家伊利亚斯的研究表明,在中世纪和现代社会早期,我们今天认为应该加诸儿童的许多伦理禁忌,尚未进入那个时代的儿童伦理视野。比如,他提到,这时候的成人并不像后来的人们那样避讳在儿童面前谈论“性”的话题。他举到了这么一个例子:
在十七世纪的宫廷中,有一个名叫封·布莱的小女孩。宫中的贵夫人经常来找她闲聊。有一天,她们和她开了个玩笑。她们企图使她相信她怀孕了。小女孩极力否认并为自己辩解。她说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而贵夫人们却提出了一条又一条的理由。
有一天,她早上醒来在床上发现一个新生的婴儿。她感到非常惊讶,天真地说:“只有在圣母玛利亚和我的身上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因为我一点也没有感到疼痛。”这句话不胫而走,小小的玩笑成了整个宫廷的消遣。许多人去看望这个小女孩,就像真有那么回事似的;皇后陛下圣驾躬亲,向她表示慰问,并表示愿意作她孩子的教母。这一玩笑并非到此为止,人们继续与那小女孩讨论,一定要她说出谁是孩子的父亲。经过一段时间的认真考虑,那小女孩终于得出了一个结论:她说,孩子的父亲只可能是国王或封·吉什伯爵,因为只有这两个男人曾经吻过她。谁也没有觉得这一玩笑有什么不妥之处。它完全符合当时的水准,谁也不认为让儿童适应这一水准对于儿童纯洁的心灵会有什么危害,显然人们丝毫也没有觉得这种玩笑与他们的宗教教育有什么抵触。 [1]
与17世纪的状况相比,在当代社会的公众生活中与一个小女孩开如此露骨的“性”的玩笑,显然有悖于我们今天的儿童伦理意识。我们很容易发现,在儿童的问题上,现代社会已经发展起了一套相当全面而严格的伦理标准。今天,不论在公共场合还是私人场合,拿儿童当作“性”玩笑的对象,都被认为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过去在社会各个阶层均受到默许的娈童现象,现在不但被认为是一种有悖于儿童伦理的行为,更触犯了现代法律的基本界线。
第二,现代社会关于儿童的伦理要求既与成人生活的伦理要求有很大的重合,又包含了比后者更细致、更严格的内容。
现代人在儿童问题上的伦理观包含了与儿童有关的两方面伦理内涵:一是关于儿童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伦理要求;二是关于成人对儿童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伦理要求。一方面,像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等伦理品质是对儿童和成人同时有效的伦理要求;另一方面,在儿童的问题上,成人也常常需要遵守一些特殊的伦理底线。一些在成人生活中并不被认为违背了伦理要求的现象(最典型的如“性”的话题),在儿童生活中可能会被认为触犯到了一定的伦理禁忌。由此,避免使儿童过早地接触到暴力、情色等方面的信息,就是成人在处理儿童生活事务时所要面对的一类特殊的伦理要求。
我们看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后一类加诸成人的儿童伦理要求呈现出持续严格化的态势。人们越是认识到儿童相对于成人的特殊性,就越是意识到针对儿童的特殊伦理意识的必要性,他们对于儿童生活的伦理边界的看管也就越是严格。这类伦理要求的确立和普及,在很大程度上推进着现代社会的儿童保护事业。
第三,一个社会围绕着儿童建立起来的伦理观,既具有封闭性,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与一切伦理意识一样,一个社会围绕着儿童产生的伦理要求通常不是强制性的,但它却具有一种强大的文化和心理上的约束力。特定的儿童伦理观一旦获得公众的认可,就会成为稳定的社会伦理要求,社会成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就会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
但与此同时,围绕着儿童产生的伦理意识和伦理要求又是一个社会约定俗成的一种意识形态,它主要依靠社会成员在内心和舆论的双重约束下自觉遵守。虽然为了保障儿童的权益,一些面向成人的基本的儿童伦理要求进一步转化为了儿童保护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但在这一法律的边界之外,则是一个所指十分宽泛的儿童伦理的范围,其中不少伦理话题也存在一定的开放性。对于这些话题,我们往往难以作出简单的“对”或“错”的判断,而需要对其展开更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这一现实会导致一些两难的伦理困境。比如,出于保护儿童的考虑,我们社会的伦理观倾向于把儿童从复杂、危险的社会生活中隔离开来,努力为他们营造一个安全、理想的童年世界,以使儿童获得健康的成长环境。但与此同时,当我们主张把儿童从那些危险的社会现实中完全隔离出去时,我们又剥夺了他们认识和应对复杂的社会生活的能力,从而导致他们在面对真实的生活危险时无所适从,反而易于遭到各种侵害。这实际上是把儿童暴露在了另一种危险之下。因此,我们会发现,在儿童保护的伦理问题上,有时并不存在一个没有争议的完美方案。相反,很多时候,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开放地思考相关的儿童伦理问题,从中寻找到一个更可靠的平衡点。
二、儿童文学与儿童的伦理教育
在儿童文学领域,一个颇有意思但尚未引起人们充分关注的现象是,一部现代儿童文学的发展史,也在一定程度上生动地反映出现代儿童伦理观念的发展史。这一儿童文学的伦理维度突出表现在它与儿童伦理教育及道德养成之间的关系上。从早期直白的道德训诫与警示,到艺术规律与道德教育的逐步合一,再到更为深入、复杂的当代伦理思考,儿童文学在其关于儿童伦理生活的书写中,也在同时探向常为人们忽视的儿童伦理世界深处。
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儿童文学与儿童伦理教育的历史与现实关系。
第一,儿童文学的读者对象决定了儿童文学必然会与儿童的伦理教育及道德养成发生密切的联系。
儿童文学主要是写给儿童阅读的文学作品,而儿童的生长性和可塑性决定了在提供给儿童的文学作品中,人们一定会考虑到把一个社会认可的正面道德和伦理价值观念融入其中,传授给孩子。实际上,现代儿童文学最初的诞生,就与针对儿童的伦理教化目的直接相关。例如,1757年,由法国的博蒙夫人改编自民间故事的著名童话《美妞与怪兽》,就在原来的民间故事之上添加了一个重要的儿童道德教训。故事里,作家借仙女之口向儿童传授美德的重要性:
“美妞,”这位有名的仙女说,“比起漂亮和聪明来,你宁愿要高尚的品德,现在你得到了这一正确选择的报偿:你有了一位品德完美的丈夫,而且即将成为一个出众的王后。我希望你当了王后以后不要丢掉你的美德。” [2]
正是这一关于“美德”的伦理诉求使《美妞与怪兽》之类的幻想故事在当时被赋予了儿童故事的合法性,由此促成了现代儿童文学发生的起点。实际上,在整个现代儿童文学的发展史上,这个道德教化的目的从未离开过它的艺术机体。
第二,儿童文学的文本特性决定了它是向儿童传播伦理道德观念的最合适、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我们知道,促使儿童道德内化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道德情感的养成,而儿童文学对于儿童读者的主要影响,也正表现在情感的体验和陶冶上。因此,在儿童道德养成的问题上,儿童文学可以很好地承担起上述道德内化的功能。
前文已经提到,伦理观对于人的行为的影响不是强制性的,而是通过文化约束下的自我认同,进而造成观念的内化。比如,在诚实的问题上,我们不可能强迫儿童认同一种诚实的伦理(外力的强迫只能促使儿童尽量遵守说实话的纪律);只有当儿童发自内心地意识到“诚实”作为人的一种自我伦理要求的正当性,以及这一伦理观在全社会所获得的普遍认同时,它才会真正成为儿童主动认可和自觉实践的一种伦理意识。因此,对儿童进行的这类伦理教引,主要也是为了培养儿童的一种自觉的伦理道德观。在这方面,儿童文学表现出了对儿童的强大道德影响力。通过文学传递的伦理观,可以在儿童身上达到比许多说教更显著的效果。
早在现代儿童文学发展的初期,人们就意识到了儿童文学在实施儿童道德教化功能方面的优势。在18世纪的欧洲,旨在培养儿童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的道德小说在早期儿童文学读物中占据了很大的份额。这些小说带有明确的伦理教育目的,其角色、情节等的设置,大多意在教导儿童成为善良、慷慨、谦虚、孝敬的孩子。
例如,作为早期儿童道德小说作家的代表,英国作家玛丽亚·埃奇沃思于1796年出版了《父母的帮手》一书。书中收录的五则故事,旨在向孩子传递勤劳、诚实、坚持不懈、乐于助人等重要品质。在题为《懒惰的劳伦斯》的故事里,埃奇沃思塑造了一个勤奋、懂事而又关心他人的男孩杰姆的形象。杰姆和他年迈的寡母生活在一起,他事事能干,是母亲的好帮手。当另一个懒惰的男孩劳伦斯偷了杰姆的钱并被发现时,杰姆非但没有鄙视他,反而常常去看望他,给予他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另一则题为《橘子人》的故事里,作家同样塑造了两个具有对比性的儿童角色,一个是诚实的男孩查尔斯,他“从不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另一个是小偷纳德,他“总是拿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一天,查尔斯在上学路上遇见一个牵马的人,他的马背上驮着一筐筐上好的橘子。橘子人请查尔斯帮忙照看一下马背上的橘子,并许诺给他一个最好的橘子作为酬谢。就在查尔斯领命看管橘子的时候,纳德来了,他想尽办法要偷吃橘子,查尔斯则想尽办法保护橘子。最后,纳德被马腿踢伤,查尔斯保住了橘子。主人回来后,得知事情的经过,要送给查尔斯满满一帽兜的橘子,却被诚实的查尔斯婉言谢绝:“衷心谢谢您,先生,但我不能要这些橘子,除了我自己该得到的那一个。请把另外的那些个拿回去。虽然和我受的伤相比,这点橘子算不了什么,但我不是为了报偿才这么做的。我只是做了一件诚实的事情。所以,我不能要您的橘子,先生。我谢谢您,就跟我拿了这些橘子一样。”说完这些,查尔斯就要把橘子重新倒回篮子里去。最后,诚实的查尔斯捍卫了他的荣誉,得到了人们的夸奖,小偷纳德则既没有吃到橘子,还成为了人们嘲笑的对象。
这则故事带有明确的儿童道德教化目的,但它也通过故事的趣味使相关的道德教训变得生动起来。可以想见,如果我们把“诚实做人”的道德教训从这则故事中完全抽离出来,它就变成了干巴巴的教条,难以引起儿童内心的共鸣。而当它被寄托在一个同龄人的故事中时,借助于故事的波澜起伏,激发了儿童内心的情感;通过儿童对故事主角的认同,它也为儿童树立了生动的榜样。
在儿童不应该做什么的道德问题上,文学的表现也显得格外生动。例如,《橘子人》里写到纳德从想碰橘子到想闻橘子再到想吃橘子的心理和行为变化时,作者这样告诫孩子:
小男孩们,你们要是想做个诚实的人,就得当心诱惑。别太相信你们自己,要记住,起头决心做正事容易,要坚持到最后就难了。人总是一点点地被引到邪路上去的。
看到橘子,纳德就想去碰一碰它们,碰了之后他就想闻一闻,闻了之后他又想尝一尝。 [3]
这里,如果小说没有写出纳德被橘子诱惑着一步步走向“失足”的生动过程,第一段文字就是纯粹的道德教条,它缺乏必要的感染力。而有了故事的诠释,这一道德的教训对孩子来说,就变得具体而可感了。因此,用文学的方式来传递特定的伦理观念,能够在孩子们身上激起一种内心的情感,它的影响是抽象的道德训诫难以相媲的。这也是早期儿童道德小说受到人们器重的原因。
当然,像《橘子人》这样的儿童小说,其文学的展开还是完全服务于道德教条的诠释的。在儿童自己的文学读物还比较缺乏的年代,这类作品一度受到了孩子们的热烈欢迎,但随着儿童文学艺术的逐渐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思考怎样使儿童文学的艺术性与其道德目的完好地融为一体。在这个过程中,显在的道德教训开始淡出儿童文学的艺术世界,文学的魅力则日益被凸显出来。然而,不论儿童文学的艺术获得怎样的自由,它从未割断与儿童的伦理生活和伦理教化之间的血脉联系。这也是儿童文学区别于一般文学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在今天的儿童文学作品中,伦理和道德的教化仍然无处不在,只是它们越来越懂得如何尊重儿童文学艺术表现的规律和自由。
第三,儿童文学独特的艺术表现力使其伦理关切不只停留在一般的童年道德养成层面,也探向人类伦理思考的深处。
在当代儿童文学艺术发展现实的推动下,儿童文学作品开始尝试表现一些更复杂的伦理难题。丹麦作家莱夫·克里斯坦森与插画家迪克·斯坦伯格合作的图画书《不是我的错》, [4]以图画故事的形式探讨了一个既常见于童年的日常生活、又触及到人类某种文化隐痛的深刻伦理话题。故事的画面由十五个简笔画勾勒的孩子构成,其中一个孩子显然被孤立在外,掩面而泣,其他十四个孩子则一一出来申诉“不是我的错”的理由:
那是课间发生的事情,不关我的事啊。
我不知道事情是怎么开始的,也不知道他为什么哭。
老实说,我知道是怎么回事,我知道他为什么哭,但确实不是我的错。
我很害怕,我什么都不敢做,只能在一边看着。
那么多人在欺负他,我一个人也没办法,这不能怪我呀。
很多人都打了他,其实,所有人都打了他。我只轻轻地打了他一下……
不是我先打的。是别人先打的。所以不是我的错。
不是我的错,是他自己太特别,跟我们大家都不一样。
他是个笨蛋,他被打一点都不奇怪!都是他自己的错。(周晶译)
……
从每个孩子的自我辩解中,我们可以隐约揣摩到事情发生的经过。这是一场在大家的沉默和从众中得以持续演进的不公正的集体欺侮事件。出于自愿或不自愿的心态,每个孩子实际上都参与到了对“他”的欺侮行为中;而他们同时也意识到了这一行为的不当性,于是又以各种“不是我的错”的理由推卸着自己的责任。这个故事的笔墨虽简要至极,却包含了十分厚重的伦理内涵,它不只是一个真切的儿童故事,也让我们联想到人类历史上那些同样由类似的沉默和从众而造成的伦理悲剧。当作者在图画书的结尾向读者提出“和我没有关系吗?”的反思时,他们是以童年的日常伦理探讨着人类和人性的深刻伦理。
比利时童书作家阳德·金德尔的《有时候我会脸红》 [5]同样是一本探讨童年伦理话题的图画书。从“我突然发现都尔的脸不知道为什么红了”开始,都尔“脸红了”这样一个小小的表情,在孩子们嘲弄的目光下被渲染成了一件极其可笑的事情。尽管“都尔并没有做错什么”,但大家似乎是被一种嘲笑的舆论不由自主地支配着,加入到了取笑都尔的队列中,它甚至演变成了对都尔的人身欺辱。“我”在这时感到了这一行为的不对劲,也很想帮助困境中的都尔,可“我”始终没有勇气站出来为他说话,即便是在老师前来问话的时候。《有时候我会脸红》真实地写出了一个孩子在这样的伦理困境中所体验到的某种带有自我拷问性质的思想争斗过程。“我要说点什么吗?”“为什么是我呢?”“要我一个人去面对整个班的同学?当然不了,我又没疯”。我们看到,这已经不只是童年的自我呓语了,它所指向的艰难的伦理抉择,也是大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面对的伦理难题。这本图画书最大的成功在于,当“我”最后做出“说实话”的选择时,“我”仍然是犹豫的,不坚定的,充满顾虑的,“我”在心里告诉自己,“我”不想给自己找麻烦”,但“不知怎么却慢慢举起了手”。正是这个“不知怎么”的举动,把“我”从良知的煎熬中拯救了出来。这是一个充满勇气的举动,也是一个值得我们成年人回味和深思的举动——面对生活中同样的境况,我们会有勇气像故事里的这个孩子一样,为了心中的正义和良知而举起手来吗?
像《不是我的错》《有时候我会脸红》这样的儿童文学故事,除了书写儿童的生活之外,更向儿童传递着一种重要的人文伦理精神。这种精神以其对“我”之外的别人和别的价值的关注,诠释着比单个的“我”更广阔的“人”的意义。它也体现了儿童文学最深刻的一种伦理意义和价值。
三、儿童文学的伦理审查
考虑到儿童文学与儿童伦理教化之间存在着如此密切而悠久的历史和现实联系,针对儿童文学的伦理审查行为就显得顺理成章了。在现代儿童文学的艺术帷幕刚刚启开的时候,人们就已经开始关注到对这类儿童读物开展伦理审查的必要性。19世纪初,由英国女作家莎拉·特里默创办和主持的《教育护卫者》杂志,被认为是最早对儿童书籍展开严肃批评的一份杂志。在每期杂志上,除了摘录和发表关于教育问题的文章外,还包括由特里默亲自撰写的童书评论,其评论的基本宗旨,即是指出特定的童书作品对于儿童读者的适宜性问题。当然,她所关心的不是孩子是否喜欢这些作品,而是它们是否符合当时的宗教、政治和社会等级的伦理。我们很容易看到,这里面包含了一个明确的童书伦理审查意识:在特里默看来,一些内容是不应该出现在童书中并提供给孩子阅读的,即便它们受到孩子们的喜欢;儿童文学应该只提供那些对孩子来说有益的东西。
例如,特里默十分不赞同给孩子读童话之类的读物。在她看来,这类故事所提供的是一种关于世界的非理性的看法,它们还往往宣扬无需付出辛劳就能获得成功的生活观念,这显然大悖于当时的儿童伦理观。特里默认为,童话缺乏现实生活的基础,它会在孩子们的头脑中激起荒唐的情感,特别是在缺乏一种合适的道德观或一个称职的道德立场叙事者的情况下,它会使儿童迷陷其中,不能自拔。由于孩子自己在这些方面是缺乏判断力的,成人就必须做好伦理审查的把关工作。特里默的这一工作对当时的儿童书籍销售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通过这一方式,它也影响着出版商和作家们对于儿童文学写作题材的小心选择。这一童书的伦理审查传统一经建立,从未间断。今天,有关特定儿童文学读物在儿童伦理上适宜与否的审查考虑,仍然极大地影响着儿童文学的创作、出版和市场销售行为。
关于儿童文学的伦理审查有四个基本的问题。这四个基本问题能够帮助我们比较全面地理解儿童文学伦理审查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有效性。
1.儿童文学为什么需要伦理审查
针对儿童文学的伦理审查,既是出于对儿童身心发展特征的考虑,也是出于成人对儿童进行文化塑造的意图。
首先,从儿童的身心发展特征来看,由于儿童尚处于身体和精神最初的塑形期,如果他们所接触的儿童文学作品传递的是不宜于他们接受的一些伦理内容,就容易给他们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甚至对他们的精神造成永久的伤害。从这个角度来看,特里默对童话幻想的批评也有其不无道理的地方。虽然幻想是儿童文学的重要艺术维度,但当这类幻想的内容超出了儿童伦理的限度,进而导致一些年幼的孩子把幻想当作现实来接受和模仿时,它就容易带来伦理方面的问题。例如,儿童文学显然不宜于表现过于恐怖的幻想,因为这类幻想极有可能会对孩子稚嫩的身心造成难以承受的冲击。
其次,从成人对儿童进行文化塑造的意图来看,如果我们想要让儿童成为符合我们期待的文化继承人,就必须要把一套相应的文化伦理意识和规则传授给他们。正是这些基本的伦理规则保证了我们的文化得以安全地传承下去。实际上,为了维护我们社会的基本伦理规则,成人文学同样有着悠久的伦理审查传统。只不过,像我们在谈及儿童与伦理的关系时曾提到的那样,由于儿童文学涉及的是儿童的问题,它的伦理考量也比成人文学要严格得多。保持儿童文学作品在伦理上的正当性和适宜性,有利于从源头处保证文化传承的正当性和适宜性。
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看,儿童文学具有一种天然的伦理特性,不论其艺术发展到多么自由的程度,它都不可能脱离特定的伦理审查要求。
2.如何看待儿童文学伦理审查的标准
如前所述,一个社会针对儿童的伦理观是处于历史变迁中的观念。儿童文学的伦理审查也是如此。例如,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将向儿童传达圣经的神圣教条作为重要的伦理内容,在特里默的儿童图书审查标准中占据了首要的位置。但到了今天,这一严格的宗教教条已经从儿童文学的伦理标准中退出,被其他更具普遍性的人文伦理内容所取代。
总体上看,现代儿童文学的伦理审查标准处于持续的开放进程中。随着儿童文学艺术的发展,许多过去被认为不符合儿童文学伦理标准的内容,现在已经成为公认的合法表现对象。而这一开放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相应的伦理标准是否真正符合儿童自身的发展利益。例如,过去的一个时期,人们认为儿童文学应塑造循规蹈矩的儿童形象,因此,童年狂野的游戏生活并不符合那时的童书伦理审查标准。但到了今天,这一符合儿童身心需求的游戏自由无疑已经成为儿童文学的合法且重要的表现内容。
再比如,儿童文学能否向儿童展示社会黑暗面,也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审查话题。1983年,江苏儿童文学作家丁阿虎发表了一篇名为《祭蛇》 [6]的短篇儿童小说。作品中,一群孩子打死一条蛇后,想出了一个“祭蛇”的游戏。祭蛇要烧纸,大家便忙着找纸头。名叫明明的孩子抢过另一个孩子斌斌手中的信封,打开信纸磕磕绊绊地念道:
李书记:
上次你答应把我爱人转到县棉纺厂的事落实否?这次安排“土地工”是个机会,请多关照。
我队西瓜就要熟了,到时候一定送上请您品尝。
……
尽管孩子们听得半懂不懂,信封和信纸还是被当作“钱纸”,丢进了火堆。在明明的一声“李书记呀”的开腔中,大家哭道:
“你是猪八戒吃西瓜呀!”
“胀破肚皮要送命呀!”
“还是省点我们吃吃吧!”
“伤心啊——”
“蛇——”
这篇小说发表后,一时引发评论界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之一主要集中在儿童文学作品是否适宜以这样的方式向孩子揭露社会生活的阴暗面,并且将孩子直接卷入这种揭露行为。这场争议最后并未得出定论,但这篇小说的发表和它所引发的讨论本身已经说明了当时儿童文学的伦理边界正在悄然发生拓展。我们看到,从20世纪80年代到今天,许多过去被认为具有一定伦理禁忌性的题材,比如少男少女的朦胧爱情等,都已经成为儿童文学的合法表现对象。同样地,许多过去被认为不一定适合儿童文学的艺术手法,比如书写生活阴影面的现实主义手法,也已经在儿童文学的写作中得到广泛认可。
然而,儿童文学的伦理界线拓展并不是无限的。在儿童文学的艺术发展进程中,我们大可以开放地质疑和探讨特定儿童文学伦理标准的合适性,却不能否定儿童文学伦理标准本身的存在合理性。在儿童文学伦理标准的开放过程中,有一条确定的界限是不能跨越的,那就是对于任何有悖于童年生命精神和儿童发展要求的表现内容,我们都不应给予文学伦理上的随意宽容。比如,儿童文学并不回避社会生活的黑暗面,但如果这种黑暗面的书写超出了儿童接受的程度,甚而造成对儿童的精神伤害,那就应当立即引起我们的伦理警觉。对儿童文学而言,自觉的伦理意识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被抛弃的。
3.如何理解儿童文学伦理审查的复杂性
在当代儿童文学的艺术语境下,针对儿童文学作品的伦理审查日益显示出复杂性。今天的儿童文学写作者与评判者,已经逐渐告别了道德观念主宰艺术观念的审查判断方式,也逐渐意识到相应的伦理审查应以尊重儿童文学的艺术规律为前提。但与此同时,面对写作素材的不断拓展和写作禁忌的持续放开,一些新的伦理问题也以不易察觉的方式蔓生于当代儿童文学的文本内部。这类文本一方面携带着某种进步的儿童伦理观念的基因,另一方面其内部却又隐藏着童年伦理的误区,后者由于溢出了传统儿童文学伦理审查的边界,更需要审查者小心分辨,仔细判断。
在当代儿童文学作品中,类似“马小跳”的例子并非个案。比如,孟宪明的儿童小说《念书的孩子》,是一部比较优秀的留守儿童题材的小说。小男孩路开的父母进城务工,他与爷爷留守在乡下。爷爷猝然离世后,开开随父母进城念书,尽管生活并不宽裕,但他的质朴、坚持和善良,为他赢得了新生活的尊严与温情。故事写得很温暖,笔调也很明朗,小说获得了2014年中宣部第十三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然而,书中有这样一个儿童生活的小细节:进城念书的开开结识了绰号“银行家”的同桌朱靓,经历一番事情之后,这位头脑活络、行事灵光的城里孩子向开开“宣布”自己决定和他做“生死之交”的朋友时。开开感动地询问情由,只听朱靓这样解释道:“我爸说了,交朋友主要交这三类:官大的。钱多的。名高的。……别看你现在啥都不是,可是,你将来肯定行。官大,钱多,名高。你肯定要占一个!……我爸我妈都说,路开这同学,优秀。值得交!” [8]朱靓这番小大人式的表达为两个孩子的对话增添了别样的小幽默,他对父亲处世观念的郑重“转述”也不无同样具有喜剧感。然而,当小说的叙事者与故事里的开开一道为朱靓的这番告白深为“感动”时,这段对白不经意间传递出的“官大”“钱多”“名高”价值观念,以及说话者、听话者乃至叙述者对这一庸俗价值观的简单认同,显然引人质疑。尽管作家安排这段对话的主要目的是借此表达对开开的认可,但在儿童读者面前,这样的表达方式与内容无疑需要伦理的考虑与斟酌。
出现在儿童文学作品中的上述细节问题,其“庸俗”并非出于作家的本意,很多时候,这些作家的写作意图,恰恰是为了向孩子传递一种非庸俗的生活观念,不料却在写作中不自觉地陷入某种庸俗,其中的原因值得人们深思。这一现实增加了儿童文学伦理审查的难度,面对作品,审查者不能像对待庸俗童书那样一刀切除,而需要就相关问题展开更细致的辨析和更深入的启蒙。当代儿童文学的伦理审查,也应担负起为作家、读者指点此类迷津的功能。
4.如何保证儿童文学伦理审查的有效性
正如伦理本身主要是一个文化而非立法上的范畴一样,对于儿童文学的伦理审查,有一部分可以通过明确的规则(包括立法)得到规定和实施,但还有更多的部分则有赖于我们主观的文化辨识力、判断力和自我约束力。在这样的现实下,如何保证儿童文学伦理审查的有效性呢?
儿童文学的伦理审查,主要是通过影响人的观念和社会舆论,进而对儿童文学的创作者、出版者造成一种客观的文化约束力。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建立起了合格的儿童文学伦理审查的专业机制,那么它就应该而且可以承担起对儿童文学作品开展伦理审查的主要职能;而在这类机制缺位的情况下,教师、家长和其他儿童监护人就应该主动、自觉地承担起儿童文学的伦理审查职责。当然,在儿童文学的伦理问题上,仅凭一般的公众道德舆论对其进行简单地审查决断是远远不够的,它甚至可能伤害儿童文学艺术的开放性。一种真正富于价值的儿童文学伦理评判的前提,是我们充分理解和领会了儿童文学的艺术开放性;而获得这种理解和领会的唯一途径,就是深入走进儿童文学的艺术世界。我们越是了解儿童文学的历史,熟悉儿童文学的创作,我们对于儿童文学的认识就越是丰富和深刻,与此相应地,我们在行使儿童文学的伦理审查职责时所作出的判断,也就越是准确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