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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5-01-31李爽

枣庄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存款人保险费率保险机构

李爽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存款保险制度的法经济学分析

李爽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2014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意见稿)》,这使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破冰而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能够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并且为民营银行发展提供保障,对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存款保险制度必定会发挥保护存款人利益,构筑金融安全网的正面效应,但其负面效应很严重.本文首先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破冰的大背景,然后,用经济学方法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进而评价《中国存款保险条例(意见稿)》,并提出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些许建议.

存款保险;经济学分析;负面效应;完善建议①

0 引言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00多个发达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自建立之日起,就发挥着保护存款人利益,保持金融业流动性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作用,成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普遍实施的、基础性的金融制度.我国早在1993年,即着手于研究和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在国家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鼓励设立民营银行,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之下,《中国存款保险条例(意见稿)》于2014年11月30日提出来.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1].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一次意义深远的金融改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还有利于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推进利率市场化等下一步金融改革创造环境和条件.

1 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并非完美无瑕.它是一把双刃剑,发挥正面效应的同时,也存在许多负面影响,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的金融风险.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影响暴露出来.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主要有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搭便车现象、成本增加等等,这些负面效应给金融业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多挑战.

1.1 严峻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主要的内在缺陷.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在签订交易合约后,占据信息优势的一方在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了处于信息劣势一方的利益,并且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的行为[2].道德风险的产生是因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一方利用信息优势,从事机会主义行为,谋取个人利益,损害他利益.一般的保险制度当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后,保险公司无法时时获得投保人信息,并且多数信息获取来源于投保人,二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处于绝对的信息弱势地位.存款保险制度同样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并且它的信息不对称性更高、更复杂.三方主体,即存款保险机构、存款机构(银行等投保人)、存款人(受益人),在各自博弈中,更容易利用信息不对称性,从事机会主义行为.

在存款保险机构与投保机构的博弈中,一方面,由金融行业的复杂性,存款保险机构无法完全了解到投保机构的信息,无法确定每个投保机构的保险费率,投保机构就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从事机会主义行为.尤其是在实行差额保险费率的制度下,投保机构会积极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隐瞒金融机构的运行状况等信息,在博弈中获得头筹.另一方面,投保机构都是存款机构,在有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障之下,加之其是负债经营,存款机构有更大的驱动力从事高风险活动,引发道德风险,抛弃商业银行的公共性,忽视经营风险.在这个博弈中,存款保险机构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投保机构将存款保险转嫁给了存款保险机构,自己从中获取利益,使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了因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所带来的风险.

道德风险问题也存在于存款人与投保机构之间的博弈中.在存款人与银行机构的交易中,存款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时,存款人为了自己的资金安全,愿意花费成本获取银行机构的信息,通过自己的选择行为约束银行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然而,在存款保险制度之下,存款人的资金有了保障,在与银行的博弈中,忽视对银行的信用考察,产生了一味谋取高额利息的道德风险.银行机构为了获得更多存款也会忽视自己的信用建设以及运营安全,高息揽储,在博弈中处于被动的地位,承担了高息揽储以及高风险运营的风险.

存款保险改变了原有的存款人与银行间的简单博弈过程,使其成为存款人、投保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三者间的复杂博弈过程.在复杂的博弈过程当中,各个主体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性,谋求个人利益,使道德风险是显著增加的.总之,在整个博弈过程中,存款人将其对银行承受的风险以及银行自身面临的风险,通过存款保险转嫁给了存款保险机构,并由其承担了因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所带来的风险.这样的话,风险发生聚集效应,存款保险机构需要承担起所有的道德风险,如若不然,这会动整个金融业发展带很大的冲击.

1.2 逆向选择问题

因为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问题比较多发.逆向选择是指在当事人签约之前,由于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合约条款的质量受控于拥有较多信息的一方,其结果对拥有较少信息的一方极为不利[2].劣币驱逐良币、柠檬市场以及二手车市场等现象的出现都是逆向选择问题的表现.在保险市场上,这些现象频繁出现.逆向选择来自保险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与是否参加保险无关),从而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水平,即高风险的消费者把低风险的消费者赶出保险市场[3].存款保险市场也面临相同的问题,尤其是自愿参加存款保险或是实行同一保险费率的情况下,比较易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基于信息不对称,存款保险机构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无法准确了解存款保险市场的风险状况,制定出适当的存款保险费率,不能实现帕累托效应.在市场的博弈之中,风险低、资信好的银行与风险高、资信差的银行都会为了实现自己利益,从而采取理性的行为.结果可想而知,在自愿参加存款保险的制度下,低风险、资信好的银行会退出存款保险的市场,高风险、资信差的银行会积极投保,利用存款保险带来的保障,继续从事高风险的投资业务.若在强制保险制度下,同一的保险费率也会促使低风险、资信好的银行向高风险、资信差的银行转化,最后,整个存款保险市场上只剩下了“劣币”.

1.3 搭便车现象

在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规则下,投保机构通过各自的博弈行为,会产生“智猪博弈”的问题(即生活中的搭便车现象).我们从银行资产规模方面,将所有银行机构划分为大银行(大猪)和小银行(小猪).从简单的分析中,我们就会发现小银行搭大银行便车的现象频现,降低整个金融业资源配置的效率.通常情况下,存款保险费率与银行的规模大小成正比,大银行缴纳的保费远远超过了小银行,然而,它们会得到相同的保护力度,反而小银行破产的几率更大,享受保险利益的更多.在这种情况下,小银行在缴纳少量保费之后,即可获得信用,利用高利息获得大量的存款,乐此不彼的进行高风险投资,从事机会主义行为.“智猪博奔”模型告诉我们:一个制度和流程的重要性以及不合理的规则带来的消极影响.这就要求规则的设计者应清楚并慎重地制定游戏规则[4].现有存款保险规则的漏洞为小银行搭便车现象的出现提供的条件.只要存在大量的小银行搭便车现象,整个银行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并其风险会居高不下.

1.4 增加成本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势必会向银行收取一定的保费,这会必然会提高银行经营的成本.存款保费增加了投保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成本,但是如果投保机构将该笔费用转嫁给存款人,那么其存款利息就减少,其在融资方面的竞争力会降低.负债经营的特性,使得银行断然不会这样做,这无形加重了投保金融机构的负担.随着道德风险问题的出现,如何确定存款保险费率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信息、风险复杂多样,无法客观地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评估,不恰当的保险费率也会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降低资金的利用效率.若以风险评级为标准实行差别化费率,同样会加剧景荣体系的不稳定性,加剧挤兑现象的出现.再者,银行破产,存款保险机构必然要支付大量的保险金,加之监管机构也会顾及金融体系安全,银行不会轻易破产,如若银行真正破产,存款保险机构介入破产流程,会是银行破产进程遭遇拖延等问题,甚至造成进一步损失.最后,在很多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对存款者的理赔和支付往往不够迅速,快则一个月,慢则几个月甚至一年.这种拖延会大大削弱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因为存款者可能因为考虑到拖延所带来的不方便和等待的成本而宁愿提前支取存款,仍然会加大挤兑的可能性.总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以及运营会给整个银行业运营、存款人、贷款人以及政府增加一定成本.

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11月30公布了《中国存款保险条例(意见稿)》,这使得我国酝酿了二十一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浮出了水面.该《意见稿》确立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了存款保险承保的对象、最高赔偿限额、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的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以及存款保险机构的职权等.从《中国存款保险机构(意见稿)》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规避存款保险制度负面效应做出了巧妙的制度设计.尤其存款人最高赔偿50万限额的规定、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保险费率规定以及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机构的管理的规定,有利于降低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负面效应.但是,该《意见稿》在防范和控制存款保险制度负面效应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我国确立最高50万元赔偿限额,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但是从长远看,唯一固定限额不利于银行业长远发展.《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可规定一个固定比例,有存款保险机构根据特定计算方式,以一定年限周期,例如5年,确定该周期内最高赔偿限额.这样既能发挥规避道德风险的作用,又能减低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成本,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用.

第二,《中国存款保险条》规定了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保险费率,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和搭便车现象,但是未做细化规定.仅仅规定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的保险费率,对于复杂多变的银行业运行毫无意义,基于我国配套实施规则出台比较慢的现状,《存款保险条例》应该制定详细的保险费率规则,以便存款保险制度的顺利推行.我国在制定基准费率时,应立足我国整个银行业状况和所有存款人的存款规模.相对而言,制定差别费率是应与银行个体的吸储规模、资信状况、风险等因素.同时,也应制定有效的保险费率和激励机制,改变传统存款保险运行规则,摆脱小银行搭便车的现象,实现金融资源效用的最大化.

第三,《中国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机构根据银行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率,并可对银行特定情况进行核查,对投保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公告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但是,该《中国存款保险条例意见稿》对存款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未作规定.《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应该规定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责任,对其管理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效率.同时也应要强中国人民银行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对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较少其机会主义行,保障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3 结论

在存款保险制度施行的过程中,尽管我国确立了存款人最高赔偿万限额、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保险费率、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机构的管理以及存款保险机构法律责任等规则的,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一直会存在.我们应在动态中去发现其负面效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随着我国正式的《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降低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将会是长期、艰巨的工程.

[1]http://www.gov.cn/jrzg/2013-12/14/content_2547689.htm.

[2]李超主.西方经济学[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130.

[3]吕彬冰.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分析及对策[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4]焦宝聪,陈兰平,方海光编.博弈论思想方法及应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闫昕]

Law Economic Analysis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LI Shuang
(Law School,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 Jing100081,China)

On November 30,2014,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announced the draft of China’s deposit insurance act,which made China’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to break the ice.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fastens the process of marketization of China’rate interest,and provides guarante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ercial Banks with Private capital.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reform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nance.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has positive effects,protecting the benefits of depositors,building financial safety net,but it has more serious negative effects.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of China’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at first,and then analyzes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And then the draft of China’deposit insurance act are evaluated.Considering all the things above,I put up some suggestions of improving our country’s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deposit insurance;economic analysis;negative effects;perfecting suggestion

DF0-059

A

1004-7077(2015)02-0098-04

2014-12-03

李爽(1990-),女,北京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金融服务法专业2013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金融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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