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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战国时期法家法律思想特色

2015-01-31李晓蓉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战国时期利己法家

李晓蓉

(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论战国时期法家法律思想特色

李晓蓉

(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新旧交替的大变革时期。就是在此多事之秋,一个新兴的“知识分子”阶层——士,在社会各领域异军突起,迅速发展成为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法家就是其中一支最为引人注目的精英团队,其法律思想以勃勃生机引领了当时社会变革之潮,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色,如以人性利己和历史发展作为立法前提、以君主专制作为立法宗旨、以富国强兵作为立法目标、以法治国作为执法原则。

战国时期;法家;法律思想;特色

战国时期(前475―前221)是中国古代社会新旧交替的大变革时期,是一个呼唤巨人并且产生了巨人的伟大时代。在此期间,各诸侯国为了争夺土地和人口,彼此混战不休,社会动荡不安。就是在此多事之秋,政治的不幸却导致了思想的繁荣,我国古代思想史发展步入黄金时期。一个新兴的“知识分子”阶层——士,在社会各领域异军突起,迅速发展成为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能够主宰国家的兴亡,所谓“得士者昌,失士者亡”就是对士关乎国家存亡的最好诠释。在当时,以士在思想领域的事功尤为吸引人们的眼球,他们从各自所代表的阶级或阶层立场出发,对如何治理国家各持己见,互相诘难,从而形成了诸子百家,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诸子百家中,儒、墨、道三家,其设计拯救危局的方案都因脱离当时的社会实际,过于理想,不合时宜,处处碰壁,逐渐远离政治舞台的中心而被边缘化。与此不同,法家从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出发,精心设计救世方案,契合时代之需,不断接近政治舞台的中心,而发展成为思想界执牛耳的显学,推动了社会大变革之潮。战国时期法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朵璀璨耀目的奇葩,蕴含着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思想内容,这正是法家从诸子百家中脱颖而出,并独领风骚的魅力所在。在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对法家所蕴涵的法律思想特色进行爬梳钩沉,无疑对促进当今法治建设的进程有所禆益。

概言之,战国时期法家法律思想主要呈现出以下四大特色:

一、以法治引领社会是法家的核心思想

法家倡导将新兴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诉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理国家、统一天下的根本大法,即所谓的“以法治国”或“法治”。以法治国可以“救群臣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瞀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3]它是一种划时代的治国之道,是治国之根本和富国强兵之宝。“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3]既然“法治”如此重要,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行“法治”呢?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窥其端倪:一是从制度规定上,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6]做到“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所谓“法不阿贵”,是指“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3]所谓“刑无等级”,是指“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犯上制者,罪死不赦”。[2]在法家看来,君主的命令和国家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无论卿相将军,还是大夫庶人,只要违反了君令国法,都应毫无例外地予以严惩,这是对西周以来“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传统提出的挑战,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平民与贵族平等地适用刑罚。“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的司法原则表明了法家在适用法律上的公平公正要求;二是从统治方法上,坚持“不务德而务法”,[3]主张“以力服人”,蔑视甚至完全否定儒家“以德服人”的“德治”。战国时期是一个实力竞争的时代,“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3]显然,要想在此动乱之世求得生存和发展,“礼治”和“德治”根本就行不通,必须凭借一种强力。而法家的法律思想以富国强兵作为其立法目标,迎合了战国时期群雄争霸这一实力竞争之需,比儒家的“礼治”、“德治”更具现实可行性。三是从国家治理上,治理国家其关键是“法”,正如慎到所言,一方面,根据法律来衡量功过,实施赏罚。“为人君者不听,据法倚数以观得失。……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4]另一方面,以“法”来“定分”,确定各级官吏和百姓的职责、行为和权利义务界限。“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4]法家在肯定“法”对治理国家关键作用的同时,也极力反对儒家“为政在人”的“人治”,即“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7]且对儒家的“人治”进行了入木三分地揭露,认为“人治”就是统治者为所欲为的“心治”。“君人者舍法而以身为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发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而殊赏,同罪而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4]君主以个人的主观爱好行赏施罚,同功不同赏,同罪不同罚,就会使人们常怀抱怨之心。另外,法家还认为重刑是利用法律统治人民最好的办法。韩非称:“法莫如重而必”,为政必须“峭其法而严其刑”,[3]并竭力主张轻罪重判,因为“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也”。[3]如此则可收“以刑去刑”之功效,因为“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而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3]可见,法家所谓的“法治”主张“一断于法”、“以力服人”等,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维护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契合了战国时期实力竞争之需,其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然而,由于其迷信重刑,“法治”实际上变成了以滥杀重罚为特征的赤祼祼的刑治,成为激化阶级矛盾的重要推手。

二、以人性利己和历史发展作为立法前提

在法家看来,人性利己(即“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所固有的天性。“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续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1]人性利己源于人先天的自然属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和社会属性:“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2]对利益的追逐就像水从上往下流淌一样,是人与生俱来之天性:“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2]说白了,人的一生就是追名逐利的一生,“民之欲富贵也,其阖棺而后止”。[2]法家正是从“若水之于下”这一人性利己中,寻找到了求治去乱之法:“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2]这表明法家立法的基本前提就是对人性利己的假设。从此假设出发,每个人只会把精力主要用于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不大在乎他人利益的减损。按照法家的逻辑,人性利己具有很强的普适性,无所谓儒家的“圣王”和“小人”之分。利己性植根于人性之中,上至国君士大夫,下至黎民百姓,概莫能外。人性利己这一假设的成立,就摒弃了儒家以道德作为治国主要手段的思想,亦即否定了自律。这样,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就只能靠强调他律的法治了。如此一来,立法也就成了顺理成章之事。可见,法家从人性利己出发阐明了立法的根源性,其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但由此否定强调自律的德治,其局限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法家不仅从人性利己出发阐明了立法的根源性,而且还从历史发展角度进一步阐释了“立法”的不可或缺性。法家倡导“法与时移”,即不同的时代应有不同的治国手段。对于保守派杜挚所固守的迂腐观念“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商鞅进行了针锋相对地驳斥,提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并以历史发展为视角作了较为深入地阐述:在“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上古之世”,协调人际关系全凭“亲亲”这一宗法原则;在“尚贤而悦仁”的“中古之世”,“仁义”取代了“亲亲”,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新手段;在“贵贵而尊官”的“近古之世”,“仁义”已不合时宜,于是,“立君”、“立官”、“立禁”顺乎时代之需随之产生;而在“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的“当今之世”,法律又成了不可或缺之物,“内行刀锯,外用甲兵”之策呼之欲出。[2]法家集大成者韩非也以历史发展为依归,嘲讽儒家“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今之民”是“守株待兔”不知变通的蠢人傻事。在他看来,人类社会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上古之时,“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在那物质财富充裕的情况下,“礼治”和“德治”是维系人际关系最适宜的手段;而现在情况则完全相反,“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3]在此物质财富紧缺的情况下,“立法”就成为调整人们行为,避免纷争的不二之选。法家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阐明立法的不可或缺性,这是与时俱进的生动体现,彰显了法家法律思想鲜明的时代特色。

三、以君主专制作为立法宗旨

法家对君主专制推崇备至,将其作为立法宗旨,以期达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3]的理想治国蓝图。君主若想“垂法而治”,就必须“尊君”,使“权制独断于君”,[2]建立强有力的君主专制制度。若要达到“尊君”,君主必须掌握一切生杀予夺、行赏施罚的大权,即“权势”,做到“权重位尊”,否则,纵使圣贤,也无济于事。慎到对此曾比喻说:“腾蛇游雾,飞龙乘云,云罢雾霁,与蚯蚓同,则失其所乘也。故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4]在此,慎到非常形象地把君主和权势的关系比拟为飞龙和云雾的关系,飞龙有了云雾才能高飞,一旦云消雾散,飞龙也就成了地上的蚯蚓;君主有了权势,即使像夏桀、商纣那样昏庸,也能令行禁止;君主如果没有权势,即使像尧、舜那样贤智,百姓也不会听从。为防止君权旁落,君主还必须掌握一套驾驭臣下的“君人南面之术”,才能使臣下忠于职守,严格尊守法令,并能防止臣下篡位夺权。关于此统治“术”,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审视。其一,任免、考核臣下的方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3]即根据人们才能的大小授予其不同的官职,再按照“循名责实”的办法考察其政绩的大小,以确定其奖赏和惩罚,且对“循名责实”要求甚严,既不许失职,也不许越权:“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3]其二,对付臣下的各种不可告人之阴术。“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3]即是说,君主不仅要用“循名责实”的公开方法来驾驭群臣,而且还要善于玩弄权术,使用阴谋诡计以“潜御群臣”。在韩非看来,君臣之间并非骨肉至亲,而是赤祼祼的利害关系:“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3]为了淋漓尽致地发挥“术”之功效,申不害主张严格区分君臣之职责:“主处其大,臣处其细”;“君设其本,臣操其末”等。[5]还要求君主“独视”、“独听”、“独断”,因为“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3]要求君主藏而不露,使臣下摸不清其真实意图,从而也就不能左右君主,而君主却能以不变应万变,静观臣下的一举一动,独立地去听、去看,弄清臣下的所作所为,审视其表现,区分其忠奸善恶,从而独自做出决断,这样,君主就可以称王天下了。毋庸置疑,法家以君主专制作为立法宗旨,这对于维护封建政权的稳定,避免统治阶级内部纷争以及臣窃君权不乏积极意义。但君主专制实际上就是强调贤君、圣主“人治”的作用,这与法治的基本精神是相悖的,违背了法律至上的原则,其消积意义不可小觑。

四、以富国强兵作为立法目的

商鞅指出:“国之倚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2]那么,何谓“力”呢?简言之,即指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当时,商鞅所面对的秦国“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2]在此国势日渐式微的情况下,“诸侯卑秦,丑莫大焉”。[2]基于此,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商鞅把富国强兵即奖励耕战作为立法目标,因为“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2]既然如此,那么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呢?在商鞅看来,兵源来自于农民,国家经济实力来自于农业。“故治国者欲民之农也。国不农,则与诸侯争权,不能自持也,则众力不足也”。[2]这就是说,只有让人们从事农业生产,在诸侯兼并之战中,才能“自恃”,才会有源源不断的人力保障,否则,就不能“自恃”,就会“众力不足”。对于“耕战”,商鞅赋予其很高的地位,“耕战二者,力本”。[2]在此,商鞅把“耕战”作为国家生存的根本和富强的基本手段。然而,农耕辛苦,战争危险,这是连“孝子”和“忠臣”都不愿意做的事情,所谓“民之外事,莫难于战,故轻法不可以使之……民之内事,莫苦于农,故轻法不可以使之”。[2]既然法令宽容、刑罚轻了人们就不愿意去打仗、不愿意去从事农耕。那么,如何驱使人们专心致力于耕战呢?在法家看来,就是要把趋利避害的人性与富国强兵巧妙地结合起来,堵死人们能够轻易获利的其它途径如商业、手工业、淫逸之路等,反对“无耕之劳,而有富之实,无战之危,而有贵之尊”,[3]使人们“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2]只允许人们通过农耕作战获利,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造成“边利尽归之于兵,市利尽归之于农”的局面。[2]如对生产粮食和布帛多者免除其劳役之苦以示劝耕,对经商以及因懒惰而贫困者连同其妻子儿女没入官府为奴以示抑商。“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6]实行军功爵制,依据军功大小授予不同爵位以示劝战。“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2]以此用官爵来调动人们作战的积极性。鼓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6]就这样,根据人性好恶,实行严刑重赏,使百姓勤于农耕,勇于作战。任何人,不论其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能得到他所渴望的财富和地位,享受荣华富贵。在此过程中,国家也会强盛起来,并发生质的改变。很显然,法家那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较之儒家那飘忽不定,难见其存在的礼德,更加切实可行。不过,法家孤立地突出农业的重要性,实际上是将农业与工商业、蓄牧业对立起来,从而为农业经济的发展设置了人为的障碍,其消积作用也不容忽视。

综括全文,战国时期法家法律思想所彰显出的鲜明时代特色,顺应了战国时期社会发展之需,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当时政治、经济、军事改革,其进步意义决不可小觑。同时,还召示着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今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而法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调控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必须不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必须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必须努力增强综合国力。

[1]管仲.管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2]商鞅.商君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3]韩非.韩非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4]慎到.慎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5]申不害.申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6]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6.

[7]张文修.礼记[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魏登云)

On the Law Thought of Law School in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LI Xiao-rong
(School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Management,Zunyi Normal College,Zunyi 563002,China)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 was a transitional period in the ancient China,in which a new class named“intellectual”came into being in various fields and then grew into a very important force in the society.The law school was one of the striking teams,and its thought was regarded the pioneer for the social change,highlighting the distinctive features at that time,for instance,humanity and historical development were regarded as the basis for legislation,absolute monarchy as the aim for legislation,making a state wealthy and army strong as the objective for legislation,and exercising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law as the principle for law enforcement.

the warring states period;law school;law thought;distinctive

K231

A

1009-3583(2015)-0055-04

2014-06-14

李晓蓉,女,湖南安化人,遵义师范学院政治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及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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