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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中的罪犯话语权研究

2015-01-31陈光明

犯罪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罪犯话语权

陈光明

内容摘要:罪犯话语权,是罪犯行刑中最为基本的一项权利,直接关联着罪犯其他合法权利的依法享有。当下罪犯话语权的享有形式多元多样,彰显了监狱的文明,但是不可否认其话语权的享有仍然存在着缺失,因此,有必要通过提高对罪犯话语权法律之认识、改进对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方式、讲究对罪犯话语权享有之艺术、构筑利于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机制及其建立罪犯话语权享有正义之程序,来进一步提高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水准。

关键词:监狱行刑;罪犯;话语权

罪犯的话语权,是罪犯享有说话的权利,也是罪犯行刑中一项最为基本与普适的权利。罪犯的话语权对于罪犯的行刑与改造,乃至保障罪犯其他权利的依法享有,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对罪犯的话语权作一研究,不仅具有学术研究之意义,而且也具有一定现实之意义。

一、行刑中罪犯话语权之享有

罪犯的话语权,简言之,就是罪犯说话的权利,是罪犯表达其意愿,交流其信息,沟通其心理,交往于人际的一种语言的载体。罪犯虽然被监狱所监禁,其中有诸多的权利受到限制、剥夺和缺省,但是其说话的权利却依然是依法地享有,并作为罪犯一顶最为基本的权利而享有着。

罪犯的话语权,是罪犯的一项天然性权利。人的生理健康的重要表征之一是说话。说话不因人的意志为转移。说话虽具有“后天性”,是跟着后天所学,但是只要其一旦学会了说话,只要其生理体征和意志的存在,无论罪犯是否被监禁,都会以其语言(其中也包括盲语)或者是肢体语言来表示其生命,表达其思想,是无法被剥夺的天然权利,具有天然的不可剥夺性。

罪犯的说话权,又是罪犯的一项社会性权利。罪犯因判刑其行为自由受到了限定,但是其社会的属性依然存在,其社会属性及其关系并没有因罪犯的行刑而被彻底割裂。罪犯在监禁中还依然要通过其说话的方式,与社会或与其家庭进行交往与交流,来获取社会文化知识及其家庭的相关信息。这就是说,罪犯在行刑中与社会进行有限的交往,大都是以“话语”为交往条件的。说话构成了罪犯与外界的一种社会关系,一种用语言来构成社会成员的话语关系。

罪犯的话语权,也是罪犯的一项法律性权利。尽管在现行的《监狱法》语系里尚没有罪犯话语权这一说,但是罪犯在监狱里行刑,其说话的内容无论是涉及减刑、假释等法律性事项,还是涉及学习、生活、教育等其他相关性事项,实质体现的都是一种法律的关系,一种法律的行为。尤其是《监狱法》所赋有罪犯的辩护、控告和检举等权利的享有,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要以罪犯话语权的享有为前提条件的,是以罪犯的话语权为基础的,话语构成了罪犯行刑中与监狱所具有特定内涵的法律关系。

罪犯的话语权,实为是对罪犯人格的一种尊重。监狱对罪犯人格的尊重,是基于罪犯享有说话权的尊重,是罪犯人格受到尊重的一种基本形态。尽管,罪犯的这种话语权的享有,在监狱话语为绝对“霸主”的行刑环境里,其话语权有较多的受限性,受限于其罪犯本人情绪的表达,诉求的反映和知识的获得,及其罪犯亚文化的传播上,对于监狱的行刑根本无法起导向作用,左右不了监狱的行刑环境,但实然表征的却是监狱对罪犯人格的一种尊重。

罪犯的说话权,是罪犯行刑的必要要件。罪犯行刑要以话语为条件,也要以话语为载体。罪犯的话语传递的是罪犯是否认罪服法,是否积极改造等其他重要之信息。罪犯的这种改造信息的传递与交流,是赖以罪犯的说话来传递与表达的。话语在某种程度上是罪犯改造的一种态度,是罪犯改造的一种表现。同时,监狱对罪犯施以文明管理的特征,是罪犯享有说话的权利,是罪犯有通过语言来表达其想法和诉求的权利。正因如此,罪犯在行刑中因有其话语权的享有,才能为接受改造继而积极改造提供必要的前提要件,并彰显出监狱的文明。

二、行刑中罪犯话语权之方式

社会发展到当下,罪犯在行刑中享有话语权,这是法之所然,是理之所在,是情之所趋。罪犯这种话语权的享有,尽管因“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享有绝对的话语权,即话语霸权,而罪犯身处境遇的特殊性,是难以在刑罚执行的话语世界里发出自己的声音”, 但较之于“思想解放前”时代,还是得到了“史无前例”的较好享有,其享有的方式主要有:

(一)报告式话语。报告式话语,是罪犯用报告之语向监狱民警反映问题,说明情况的一种话语之表达。这种报告式话语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式报告,即罪犯主动向监狱民警报告有关需要报告之事项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积极改造之意识,为监狱民警极为肯定与提倡;另一种是被动式报告,即罪犯是因某事被动地向监狱民警陈述某项情况的报告之语。这种报告是罪犯被动地向监狱民警报告其思想情况,报告其问题,交待其余罪的一种被动行为。因不是出于罪犯的主动与自觉,所以其报告往往具有被动性。

(二)申请式话语。申请式话语,是指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的罪犯,向监狱主动提出其减刑或假释申请意向的一种话语之表达。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及其他刑罚之变更,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与考核的依据,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意愿,以表达其对减刑或假释是否的想法。这种申请式话语,是监狱对罪犯话语权的一种“以人为本”的尊重,也是罪犯其想法的一种真实的表达,是在监狱现代行刑理念的导向下监狱行刑的一大进步。

(三)学习式话语。学习式话语,是指罪犯在监狱组织的学习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种话语之表达。这种学习式话语的形态有:课堂式话语,即罪犯在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时一种对文化知识的学习之语;小组式话语,即罪犯在小组学习时,或小组评比时,或小组讨论时,或小组活动时所进行的一种话语之表达。

(四)亲情式话语。亲情式话语,是指罪犯与其亲属所进行的一种话语之表达。其话语主要在罪犯的亲属间进行,是罪犯与亲属间所进行的一种亲情之语。至于由当地社会、政府机关所进行的帮教,因其具有家乡之情,也可视为是亲情式话语的一种特殊之表达。

(五)交往式话语。交往式话语,是罪犯在行刑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种因交往所需而进行的一种话语之表达。这种交往在罪犯行刑的过程中,主要是限于监狱内进行,其交往的对象非常狭隘,大都是与其一起生活与学习的同监犯,以及是对其进行管教与教育的监狱民警。

(六)诉求式话语。诉求式话语,是指罪犯在行刑的过程中,因其申诉、控告、检举,或者是对监狱的执法行为存有某种抱怨,或者涉及其民事、家庭、婚姻等方面的个人需求而向监狱所提出的一种诉求性之语。至于在监狱行刑中罪犯的对抗性话语,实为罪犯因诉求没有达到其心里的满意程度,而作出的一种对抗改造的言语性行为,应视为是诉求式话语的一种特殊之变异形式。

三、行刑中罪犯话语权之限制

罪犯的话语权在监狱的行刑中得以依法享有,这是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但是,用监狱行刑的视角来看,罪犯的话语权,因其毕竟烙有罪犯的特定性符号和身处境遇的特殊性,因此,罪犯话语权实然性的享有必定要受到某种限制与规范。其限制主要表现在:

(一)受内容性限制。罪犯言论的自由性,话语的自由度,罪犯话语权所表达的内容,在实然的话语过程中是受着严格的限制与管束的。诸如不利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政治性言论,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社会性言论,不利于罪犯改造秩序安全稳定的改造性言论等,都是不允许散布与私下相传的,也是明令禁止的。当然,监狱对于罪犯这些言论的与否,也是评估罪犯是否能够接受改造,是否积极改造的一个现实的考量依据。罪犯有些有悖于“监规纪律”之话语,不仅受到内容的限制,还受到监狱的管控,使之不恰当或有危之语言流入监外,影响监管安全之稳定。

(二)受文明性限制。罪犯的改造,其实也是一个文明改造的过程。其所说之话语,必须要符合监狱文明的特征。《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这必须之中就蕴含罪犯的话语必须遵守监狱文明管理的秩序,遵守监狱文明的规定。其中《监狱法》所规定的不得“聚众哄闹监狱”, 不得“辱骂人民警察”,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所规定的罪犯要“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要“礼貌称谓他人”,“服刑人员之间互称姓名,不起(叫)绰号”等项规定,都是对罪犯话语权的一种文明性的限制。

(三)受规范性限制。罪犯的话语不仅受着内容的限制和文明的限制,而且还受着规范性的限制,《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定,罪犯“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这就是说,除非有特殊需及时向民警报告的事项时,罪犯在就寝时不能再说话,相互言语,以妨碍他犯之休息。在遇到警官,或要向警官反映情况时,应站立说“报告”等。这些都是对罪犯话语权享有的一种规范性限制。

(四)受真实性限制。说话要讲实话,报告要讲真情,这也是监狱对罪犯话语权享有的一种规定。《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定,罪犯在“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如实就是真实表达事实的意思。不仅如此,罪犯在改造中,也还被要求不能搬弄是非,不能口出狂言,不能诬陷他人,不能弄虚作假,不能以方言进行交流,对提请的减刑、假释,在狱务公开时按照法定程度所提出的异议,应当是其真实意思和真实情况的表达。可见,真实性也是对罪犯话语权享有的一种限制。

四、行刑中罪犯话语权之缺失

应当充分肯定的是,罪犯的话语权,在现代监狱的文明维度里得到了“宽不过囚”的享有,为罪犯的行刑与改造创制了前提,表征着监狱行刑的文明。但是,也应当看到的是,在实然的话语过程中,罪犯话语权的享有还是处于文明社会的发展阶段,除因其罪犯本人的素养、习俗、性格等内生性因素外,还受到监狱诸多因素之影响,存在着某种缺失之情形。

(一)受“法律缺失”之影响

《监狱法》在立法中对罪犯的权利作了相关的界定,诸如有“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之条文,并且在诸多的条文里还隐含或涉及到罪犯话语权之语义,但是从整体上看,《监狱法》对罪犯的话语权在制法之初是不可能超然作出明确的法律之规范的,法律上还存在着明显的缺失,使之在《监狱法》颁布实施近二十年后的今天,滞后于监狱文明的发展这是非常显现的,使得监狱民警在对罪犯话语权的享有上还不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基本上还是处于一种“要求性”或“经验性”的人为管理的态势之下,具有较浓厚的人为色彩。

(二)受“传统思维”之影响

在传统的思维里,罪犯是被阶级改造的对象,是被贴上“劳改犯”标签的“另类人”,在行刑中“只许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是以一种敌视的眼光来改造罪犯。历经几十年的改革,监狱的行刑理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监狱行刑讲究文明、公正、公平、人文,已成为监狱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向。但是,应当看到的是,传统观念还或多或少,或强或弱地在影响着我们的思想,影响着我们的观念,使之罪犯话语权的享有还受到阻碍,而且更为值得注意的是,监狱民警还不同程度地患有“文明病”,错误地认为现在罪犯难管难教,都是因为现在监狱过于讲文明的结果,还较留恋于传统的管教方法,使之罪犯的话语在行刑中被“另眼相待”。

(三)受“冷性语言”之影响

在执法日趋文明的今天,“冷暴力”执法却还依然存在。这种冷暴力执法的实质就是冷性语言之执法。冷性语言,就是监狱民警的语言表征为一种职业习性,或冷若冰霜,缺乏热情,或训斥厌烦、心浮气燥,或漠然置之,事不关己,致使有的罪犯在监狱行刑中不敢贴近监狱民警,掏心里话,说心里事,或者是不能说,不愿说,不敢说,生怕“祸从口出”,会受到民警的指责,埋怨和训诫,有的罪犯甚至采用“迂回之说”,在刑释后反其道而行之,上访到监狱,甚至闹访到监狱,话里带话,要讨个说法,要提个诉求,给监狱工作造成被动乃至麻烦。

五、行刑中罪犯话语权之保护

值得肯定的是,经过监狱法制之建设,文明之建设,罪犯在监狱文明发展的维度里其话语权的享有较之于“思想解放前”时代,那完全是不可同日而语。这种不可同日而语性,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监狱对于罪犯话语权之享有,还将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继续作出更为积极的保护之作为。其进一步保护的方略主要有:

(一)更进一步提高对罪犯话语权法律之认识

对罪犯话语权的保护,法律的保护为首要。只有以法律为准绳确立了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话语在法律中的地位,罪犯的话语权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与享有。据此,在《监狱法》修改时,要根据罪犯话语权享有的具体情况,对罪犯话语权的享有要由“隐”至“明”作出具体的规定,对监狱民警的语言行为也要作出“不得允许”之相应的规范,使之罪犯话语权的享有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前行。同时,更为重要的,监狱民警还要继续转变传统的观念,特别是要转变那种单纯性惩罚之固化观念,既要看到罪犯话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更要看到蕴含在罪犯话语中的法律属性,要以法律思维来看待与认识罪犯话语权之问题,提高用法律思维来看待与认识罪犯享有话语权的自觉性。

(二)更进一步改进对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方式

罪犯话语权的享有是在以法律为基础上的,一种以监狱民警的科学管理、文明管理为条件的过程性享有。罪犯话语权享有程度与监狱民警管理的文明程度密切相关。因此,要使罪犯话语权得以更为文明地享有,监狱民警必须要对罪犯的话语权享有之方式进行改进,要改进监狱民警对罪犯那种习以为常的职业性之态度,对罪犯的话语要给予一定的尊重、理解与包容。态度既要严肃,也要热情;尊重需要理解,也需要包容。在非突发事件的处置时,给予罪犯要多点热情,少点冷漠;多点关切,少点训斥;多点启迪,少点怨怼,以激发罪犯想说、愿说、肯说之心情。即使对出言不逊的言语性对抗之罪犯,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准罪犯对抗性话语之原因,从而为其舆情的研判提供有效的分析依据,找到化解问题之对策。

(二)更进一步讲究对罪犯话语权享有之艺术

监狱民警的执法语言艺术,对罪犯话语权的享有至关重要。在执法中,监狱民警要讲究执法语言的艺术与规范,要注重执法语言的规范性和情感性的有机应用,力戒和避免冷暴力性语言的“随意出口”,对罪犯的话语要经得住耐心,要学会善于倾听罪犯的话语,要走进罪犯的心田,倾听罪犯的心声;要根据罪犯的话语环境,不管是对罪犯的批评教育还是谈话谈心,都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语是否得体,交谈是否诚心,都要让罪犯倾其想法,表其诉求,以通过语言之交流来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及其“语音之信息”,来施以对罪犯谈话的有效性与针对性之教育,使之罪犯能说之舒畅,话之心里。

(三)更进一步构筑利于罪犯话语权享有之机制

对罪犯话语权之享有,还要以紧张、严肃、活泼、快乐为要义,来构筑相应的机制与平台。在积极利用电化教育的同时,应当多召开一些罪犯座谈会、学习会等互动的形式,让罪犯能有更多的发言交流的机会,谈自己未来的梦想,谈自己将来的打算,谈对劳动改造的体会,建言献策,提合理化建议等;同时,也要加大罪犯文化活动的机率,除了节假日外平时也应搞些活动,让罪犯能够“放喉歌唱”,加大改造的正能量;在监狱内开设广播,拍摄“微电影”,设立“点歌台”,让罪犯有更多的话语机会,活跃行刑气氛。同时,考取心理咨询师的监狱民警要增强对罪犯心理咨询的主动性,既要“门诊相约”,也更要“出诊巡访”,让罪犯有更多的获得心理咨询的机率,使之罪犯的心理能通过话语的交流而得以平复与疏导。

(五)更进一步建立罪犯话语权享有正义之程序

罪犯的话语权,直接关联着罪犯的权利保障机制是否完备,罪犯在行刑期间的法定权利是否得到依法享有。因此,建立与完善罪犯话语权享有正义之程序,才能实现罪犯权利享有之正义,利于罪犯合法权利的享有与保护。其正义的程序监狱需进一步完善的有:罪犯的话语受到“冷暴力”执法侵害时,有向监狱的执法部门报告的程序;罪犯的话语受到无故压制打击或挫伤严重时,有提出“趋利避害”的司法请求;罪犯对其减刑、假释或行刑范式变更等正当性诉求没有得到回复时,又向监狱提请再诉的程序;罪犯的话语有损于监狱的安全与改造被检举或报告时,有提请奖惩及其保护检举人之程序;罪犯在刑释时,对其在监狱行刑中的所思所感,有向监狱坦诚报告与提请建议之程序等。

Abstract:Discourse right is one of the prisoners basic rights, and it is correlated with their lawful claim on other rights. The prisoners are enjoying their discourse right in varied respects, and this is the evidence of the civilized administration prisons. However, there exists to some degree a lack of prisoners discourse right, and hence this right should be more fully endured by taking varied measures such as deepen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is right, improving the means and qualities of enjoying this right, and establishing the relevant mechanisms and statutory procedures of this right.

Key words:serving sentence in prison;prisoners;discours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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