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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科学认识*——基于术语学的视阈

2015-01-31陈斌韩会君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术语公共服务定义

陈斌,韩会君

(1.上海体育学院休闲与艺术学院,上海 200438,重庆三峡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重庆万州 404000;2.广州体育学院研究生部,广东广州 5105000)

从2002年《政府公共作报告》把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职能体系开始,体育领域公共服务逐渐成为体育科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纵观整个领域的研究成果,存在“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两个名称,也就是术语学上所谓的“一义多词”;从术语学的角度来说,这是术语(术语是指在特定专业领域中一般概念的词语指称)使用不规范引发的。由于术语的不规范不利于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研究和实践,部分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哪一个名称更规范进行研究,但没有达成共识。术语学是一门运用不同学科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术语的综合性学科,对确定术语规范的原则、方法都有特定要求。从术语学的视阈探讨“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的规范性,可以科学地认识哪一个名称符合术语学对术语规范的要求,从而确定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规范术语。另外,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诠释了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内涵,并依据这些内涵对“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下定义;这加深了人们对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认识,但也引发了很多的歧义,不利于公共体育服务目标的实现。术语学对术语定义有标准化的要求,从术语学的角度对公共体育服务下定义,能够减少认识和实践上的分歧。

1 公共体育服务术语的缘起与变迁

关于公共体育服务术语的缘起,有学者指出“追溯‘体育公共服务’的提法,查到的最早文献是出现在2002年10月”[1]。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杨年松在《论体育服务产品的性质、特征和类型》一文中分析体育服务产品类型时,提出了“体育公共服务产品”的名称,并从公共产品的特性将其定义为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服务产品,但文中没有单独“体育公共服务”名称出现。为了确定这种观点的真实性,在中国期刊网上,以“体育公共服务”为关键词进行“全文”精确检索,发现续川在《关于我国体育组织体系改革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了“体育的公共服务”的名称(1996年)[2];又以“公共体育服务”为关键词进行“全文”精确检索,发现裴立新等在《西北地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基本对策研究》一文中,提出了“公共体育服务”的名称(1999年)[3]。据此,完全可以否定“体育公共服务”提法最早出现在2002年10月的观点。

研究成果最能反映体育领域里公共服务术语在使用上的变迁和过程。纵观整个研究成果,以“体育公共服务”为主题的研究,最早出现在2002年[4],而以“公共体育服务”为主题的研究成果出现在2007年[5],以两个术语为主题的研究成果都呈现出逐年持续增长趋势,这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密切相关。为了辨明两个术语使用的变迁情况,从2007年开始对以两个术语为主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比较分析。2007、2008年以“公共体育服务”为主题的研究成果比以“体育公共服务”为主题的研究成果要多;2009年到2011年,这种情况颠倒过来,以“公共体育服务”为主题的研究所占的比例一直呈下降趋势;从2012年开始,以“公共体育服务”为主题的研究成果所占的比例开始回升;出现这种拐点与我国社会大背景和体育领域的政策制定有很大的关系。如2008年胡锦涛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体育公共服务”、“强化政府发展体育事业、提供基本体育公共服务的责任”;从2009年开始,以“体育公共服务”为主题的研究成果急剧增加,超过了以“公共体育服务”为主题的研究成果。2011年3月《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在“全面发展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中指出“大力发展公共体育事业”;同年4月,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发布了《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在规划中涉及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表述,全部使用“公共体育服务”术语,共16次;从2012年开始,以“公共体育服务”术语为主题的研究成果比例开始增加,而在2014开始至12月11日的比例增加到47%。(见表1)可以预测,将来以“公共体育服务”为主题的研究成果还会逐步增加。

综上所诉,“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两个术语在体育科学研究中同时使用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而且使用的比例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较大。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术语,但大多数研究成果中其内涵和外延又极其相近,这种局面对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研究和实践都会引起一些负面的作用,对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术语规范就显得尤为必要。

表1 公共体育服务与体育公共服务研究成果比较

2 公共体育服务术语的争论

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术语,从一开始就存在两种不同的语词,即“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哪一个是合理和规范的术语?学者们始终没有达成共识,就像对体育的本质和定义认识一样,一直悬而未决。大部分学者遵循自己对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理解,使用自己认为正确的语词,而对另一个术语的语词不做任何的反驳与争辩;但还是有少部分学者对这种在同一种语言中使用不同术语代表同一专业同一事物的语词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下面对学者的门的观点进行逐一评述。

为什么使用“公共体育服务”术语?郇昌店等[6]从两个方面阐释了这个问题。首先,从教科文卫体5大公共事业的角度,借鉴“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公共科技服务”的术语,认为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术语也应采用“公共+公共事业+服务”的格式。其次,认为“体育公共服务”与“城市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农村公共服务”的语词结构相似,但“体育”与“城市”、“社区”、“农村”层次和性质不同。最终推断“公共体育服务”是规范术语。这提供了一个从体育领域公共服务外部来规范其术语的视角,但是没有从语言学的角度加以分析。郇昌店对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规范术语的阐释具有重要的意义,既是引发了对哪一个是规范术语的探讨。

针对郇昌店提出的“公共体育服务”是规范术语的观点。范冬云[7]指出“体育公共服务”和“公共体育服务”指涉的对象完全相同,言外之意就是同一事物使用的不同语词。从语言学构词规则角度,认为“体育公共服务”和“公共体育服务”都属于偏正结构,“体育公共服务”的构词结构为“体育+公共服务”,结构单一表意准确。然后分析了“公共体育服务”容易引发歧义的原因,认为“公共体育服务”的构词结构有两种,一是“公共+体育服务”强调的是体育服务的公共属性,二是“公共体育+服务”则是与“私人体育+服务”相对,强调的是服务的公共体育领域。特别强调,“公共服务”是“体育公共服务”的上位概念,其语词结构是不能随意改动的,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下位概念,只能采用表明差异性的词语再加上位概念的方法。最终推断出“体育公共服务”才是唯一正确的和规范的术语。刘亮[8]从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论溯源、政策溯源、社会背景、概念的形成与发展四个视阈探讨“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发展脉络。从“限定词和上位概念”构成下位概念和官方用语两个方面论证“体育公共服务”指称更合常理。利用官方用语进行论证时,主要是引用官员的讲话,如引用刘鹏局长的讲话作为论据;但是刘鹏局长在2013年全国群众体育工作会议上的致辞和2012年全国群众体育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存在“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混合使用的现象,其中2012年讲话中使用“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各5次。因此,官员的讲话用作阐释学术问题的论据有一定的价值,但论证的力度会大打折扣。

2011年,郇昌店等[9]为了证明“公共体育服务”是规范术语,又专门撰写了《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辨析— —兼与范冬云先生商榷》一文,从语词结构和多重定语排序的约定两个方面进一步论证“公共体育服务”术语的合理性。并反驳了范冬云用抽象化概念来论证“体育公共服务”术语的不严谨性和对“公共体育服务”组成词语理解的不透彻。戴永冠等[10]从属性概念、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汉语词语的结构和同类词使用实效4个方面分析了使用“公共体育服务”术语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以上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形式逻辑学“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语言学上语词的构词法两个方面。这场争论未能对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规范术语达成共识,却启发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确定术语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为今后体育领域术语的使用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仔细分析后,发现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是学者们还没有找到一条具有科学说服力的基本标准。

3 公共体育服务术语的规范抉择

“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两个术语代表同一领域的同一事物,这表明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术语使用还不规范,存在“一义多词”现象。在前面的争论中学者们用“指称”、“称谓”、“提法”等来代表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实际上都不符合科学规范,用“术语”来代表才符合科学规范。术语学是一门运用不同学科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术语的综合性学科,对确定术语的原则、方法和基本要求做了详细的阐述,为我们选择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规范术语提供了一个全新而且充满说服力的视阈。术语学确定科学术语规范原则包括“服从语文规范的原则、科学严谨的原则、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关注社会影响的原则。”[11]下面从4个原则探讨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术语规范。

3.1 服从语言规范的原则

术语是用来描述专业概念或知识的专业语言,规范术语必须遵从语词规范的基本原则。规范的术语应该符合语文的要求、遵从语言学、词汇学乃至文字学的规范。同理,体育领域公共服务术语规范的确立必须遵循语言学、词汇学的规律和原则。“体育公共服务”和“公共体育服务”哪一个名称满足语言学、词汇学的规范?从语言学的构词法上分析,“体育公共服务”和“公共体育服务”都是名词词性的偏正结构。“体育公共服务”和“公共体育服务”涉及“体育”和“公共”两个定语+“服务”(名词),是典型的黏合式多重定名结构,对其的规范需要对定语进行排序。语言学构词法的语义排序规则:范围级>评述级>属性级>整合级[12]。“公共”属于范围级,“体育”属于属性级,“公共体育服务”符合汉语黏合式多重定名结构排序要求。如果用“体育公共服务”作为规范术语,违背了汉语黏合式多种定名结构的排序要求,因而其不能作为规范术语。郇昌也从多重定语的排序论证了“公共体育服务”的规范性。从语言学、词汇学的视阈上看,“公共体育服务”满足术语语文规范原则,应该把“公共体育服务”作为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规范术语。

3.2 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

科学术语的确立与规范除了服从语言规范原则,还要遵循尊重历史事实的原则。术语规范本身具有极强的“约定俗成”的特点,也就是说要尊重历史事实,术语规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才有保障。术语的确立有一定的规则,不能胡乱组合,胡乱组合成不了规范术语。术语是指在特定专业领域中一般概念的词语指称,而在语言体系中会形成一些“约定俗成”的指称。“尊重历史的人,必定从历史中获益”;在术语规范过程中,必须尊重专业领域学科的历史传统;依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在体育发展的历史事实中探寻体育领域公共服务术语的规范。首先,在体育领域里有“公共体育设施”,“公共体育馆”、“公共体育场”、“公共体育事业”、“公共体育物品”的术语,按照这些事实,把“公共体育服务”作为规范术语满足这个原则。其次,从体育领域外的相关领域看,存在“公共卫生服务”、“公共交通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科技服务”等约定俗成的事实,“公共体育服务”作为规范术语顺应外部环境的要求。最后,从国家制定的政策和文件中寻找答案,《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公共文化服务”术语出现3次,“公共卫生服务”术语出现5次;《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公共体育服务”术语出现了16次,而没有“体育公共服务”术语出现;《“十一五”群众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公共体育××”出现了26次,而没有“体育公共××”出现;《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公共文化体育”出现14次,“公共体育服务”出现一次。这些都是历史事实,都是选择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术语规范依据,“公共体育服务”理应成为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规范术语。

3.3 关注社会影响的原则

术语规范化对社会文化、科学的繁荣和传承具有重要的作用,是科学、文化活动的基础。因此术语规范必须考虑术语规范活动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就是说要贯彻关注社会影响的原则。规范术语与社会现实之间具有相互影响的作用,在确定规范术语的时候必须注意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关于术语对社会影响的优劣,一个最为基本的判断,是关于该术语的规范或者规范的具体方案,能否给社会公众带来利益的增加或福利的改善。”[13]规范的术语符合语言学的习惯,有利于人们的交流。“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的共存,给大众和社会带来是烦琐、混乱、不方便。依据以上两个原则,“公共体育服务”名称是规范术语,满足语言学、词汇学和“约定俗称”的要求,都关照了社会与术语之间的互动和反馈,有利于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理念、思想的交流与传播,有利于与制定的政策、文件保持一致,有利于给大众和社会带来的有序、方便,有利于公共体育服务的科学研究和实践,进而实现对社会影响,给社会公众带来利益的增加。“公共体育服务”作为规范术语对社会的影响在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研究成果已经有所展现。

3.4 科学严谨的原则

科学严谨的原则要求,规范化的术语应该包括具有专业特点、满足形式逻辑、能进行分类、存在于某个系统等特征;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术语也应该具有这些特征。术语的专业化特点决定了,规范化的术语应该由某个学科的专业人士来确定和定义。当前体育专业人士对体育领域公共服务术语的名称和定义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术语的确定和定义需要专业人士跳出体育的圈子,借鉴术语学、逻辑学、语言学、词汇学等来对术语的名称和定义进行科学的论证,才有可能确定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规范术语及定义。

4 公共体育服务的概念界定

上面的分析肃清了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规范术语。术语标准化要求,术语(语词)与概念是一个有机整体,确定一个术语后需要形成对客观事实或对象本质属性的认识,对术语进行概念界定。要对术语进行概念化的操作必须先挖掘出公共体育服务的真正内涵。

4.1 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

“概念是反映事物的特有属性(固有属性或本质属性)的思维形态”,是科学研究的基础和起点[14]。为了厘清公共体育服务的概念,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阈对公共体育服务概念展开了讨论、分析和界定。樊炳有[15]认为体育公共服务就是提供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为的总称。郇昌店等[16]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是指为满足公共体育需求而提供的产品和行为的总称。范冬云[17]认为,体育公共服务是政府、企业和第三部门等供给主体为满足社会成员体育需要而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过程。戴永冠等[18]指出,公共体育服务是指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在供给人们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体育产品或体育服务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能。以上定义都从客观事物的内涵来定义概念,属于内涵定义法。根据逻辑学,内涵定义法采用“种差”+“临近属”的规则来定义概念,深入分析上述界定后,发现这些界定中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包括“公共体育产品”,“公共体育需求”。哪一个是公共体育服务的真正内涵?需要对“公共体育产品”和“公共体育需求”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对“公共体育产品”进行剖析。依据经济学的物品性质理论,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也就是说个人对某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任何人消费公共产品都是免费的。但是现实社会中,具备非竞争性和非他性真正公共物品不多。布坎南指出“真正的公共物品”是非常少的,“即使按照技术意义上的真正公共物品的宽泛定义,对于你来说这类公共物品的支出占GDP的合理份额可能就是10%~12%。”[19]实践中,政府提供的物品远远超出了公共产品界定的范围,涉及了全部物品;同时“在一定的供给界限之内,一个人使用一个物品会部分地减少其他人使用和享受该物品。使用每增加一个单位,都会妨碍特定人群使用者中其他人对该物品的使用。”[20]因此,用“公共产品”作为公共体育服务的内涵,界定公共体育服务是不合逻辑的,也是不准确的。

其次,对“公共体育需求”剖析。从现代政治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上看,公共利益是政府的责任之一,政府应该为自己的公民谋福祉,为公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非营利性、社会共享性、客观性、优先保障性、开放性等特征”[21]。这些特征决定了,公共利益应该与全部公民或绝大多数成员的需要相吻合,体现他们的共同意愿,使每个成员都受益,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政府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的是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公民的公共服务诉求,保证公民的公共利益权力不受侵害。提供什么服务,提供多少服务,怎样提供服务,保护公共利益必须是政府的优先考虑,然后才是自身的公共财力。《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和社会体育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特别是在群众体育领域,政府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不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从公共利益的特征、政府行政改革的动机和我国体育事业的现状看,保障公民的公共体育利益,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需求是公共体育服务的动机和使命的根本,是真正的内涵。

4.2 公共体育服务的定义

术语学把定义分为内涵定义、外延定义和内涵与外延相结合的定义[22]。内涵定义从一个熟知的上位概念出发,列举出被定义概念的本质特征,以便利用这些本质特征把其与其他同系列同一层面的概念区别开来。因此,一定要精选有区别意义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要抓住其内涵。内涵定义采用“种差”+“最邻近的属”的方法。外延定义就是列举同一抽象层面内的全部种名,有时列举出全部个体对象,外延定义比内涵定义容易理解,但是有时不能长期确切;特别指出,在外延不确定的时候不宜采用外延定义法。内涵定义与外延定义相结合的定义,即可以揭示事物的内在特征,又便于人们理解。

从内涵上看,公共体育服务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等属于同一抽象层面;因此,“种差”是公民体育需求。《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等。从中可以看出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共服务”是“公共体育服务”的“最邻近属”概念。采用内涵定义法,把公共体育服务定义为为满足公民体育需求而生产的公共服务。由于公共体育服务的研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其外延还不稳定,不宜采用外延定义法对其定义,我们没有用外延定义法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界定。

我们仅针对当前研究中的“一义多词”的现象进行梳理和阐释。当前有学者认为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不是指向同一件事情,两个概念不相矛盾,但我们没有查阅对这两个概念的比较研究成果。我们也发现在国家的政策和文件中也经常出现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同时使用的现象,甚至是同一政策和文件中同时出现这两个术语。如果公共体育服务与体育公共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何界定这两个概念?两个概念的关系是什么?两个概念之间有什么区别?厘清两个概念的上述问题将有助于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标准体系和绩效评估指标的构建,有助于厘清公共体育服务的外延,有助于厘清政府为公民提供体育服务的边界或范围。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也应该对两个概念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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