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新使命与新作为
2015-01-30刘宝剑
刘宝剑
2014年9 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系统设计和全面部署。教育部随后出台《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等4个配套性文件,正式拉开了新一轮考试招生改革的大幕。其中,关于高考改革有一个令人“眼睛一亮”的重大突破,即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的部分科目直接作为高考科目计算总分,这无疑是一种崭新的制度设计,既是高考改革的“另辟蹊径”,也是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强化和考验。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能否担当起当代使命,奉献出“满意答卷”,将是这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成败的一个关键。
1 积极响应:扛起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半边天”
《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计入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这就赋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与统一高考一样作为高校招生录取依据的新功能。而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学生考试多次选择”、“一年多考”等改革任务也就自然而然地要由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来承担。面对多少有些“始料未及”的使命与挑战,曾一度担忧重蹈高中毕业会考覆辙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仅要有迎难而上、勇于担当的决心,还要有责无旁贷、舍我其谁的坚定自信,义不容辞地扛起高考招生改革的“半边天”。
那么,这样的自信力源自哪里?首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本身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学业水平作出衡量的一种考试。虽然与高考的性质、目的、对象不尽相同,但是,在考察作为高校新生主要来源的普通高中学生所掌握的知识、能力方面,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同样有所作为。况且高考只考部分科目,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则是“所学都考”,在观照考生文化课基础的全面性上,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比高考更具优势。其次,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考一样,都属于大规模的校外考试,从全国各省的实施情况看,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基本上是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命题、报名、设置考点、施考、评卷、成绩发布、违规处理等,各个环节基本参照高考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真实可信”,完全可以在非常强调公平公正的高考和招生录取中使用。第三,跟集中性的高考不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散在高中阶段,一般每学期都有考试,有的省还允许学生每门学科报考多次,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进度安排考试计划,有助于将高中阶段的学习与升学考试更好地结合起来,适当分散和减弱“一次性”升学考试所带来的课业和心理压力。第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齐全,作为高考科目计入总分的只是其中几个科目,学生根据个人意愿选择考试科目,这就可以促使学生更好地学习自己感兴趣的学科,也为高校针对不同专业人才培养需求进行“多元录取”提供了可能,更为年轻一代的差异发展、自主发展以及各级各类人才的成长开辟了广阔通道。第五,从长远看,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与统一高考整合,有利于强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对高中教育教学的引导、规范、评价功能,带动整个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大面积地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养。
2 坚守底线:把握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基本面”
众所周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全称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其“前身”是20世纪90年代全国各省普遍施行到21世纪初基本消亡的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自2004年起,一些省份相继进入新一轮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试验,为了推进作为新课程改革六大目标之一的“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应运而生,目前绝大多数省份都已建立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其中,关于建立此项考试制度的出发点或指导思想,虽然各省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内涵上并无大的差异。总体上说,都是为了指导和督促高中学校认真贯彻教育方针,落实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所有课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升素质,促进普通高中学生“在共同基础上的个性化发展”。也就是说,建立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的初衷并不就是为了“替高考分担职能”。因此,坚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和初衷,实现其价值追求的合理性、独立性和完整性,不仅是保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机制有序运行的基础,也是使得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以在高考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前提。
因此,必须坚固“自我”、守住“底线”,切实把握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基本面”。一是科目设置上应当坚持所学都考、全部开考,国家规定的普通高中课程必须全部列为开考科目。二是报考要求上应当坚持全体必考、全科必考。所有普通高中学生必须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防止学生严重偏科,成绩要与毕业挂钩。三是考试安排上应当坚持学完可考、择时开考。开考的科目和时间安排要有利于学校的教学组织和学生的自主学习,最好每次都是“全科开考”,方便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计划选择报考时间。四是考试内容上应当坚持紧扣教学、注重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一种合格性考试,重在检查、衡量学习目标达成情况,并不强调考试的甄别功能。五是成绩呈现上应当坚持等级方式、淡化分数。体现学业水平考试的“标准参照”性质,同时也可以适度减轻学生因“分分计较”而加重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六是考试实施上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平公正。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必须通过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肃考纪来确保考试的有效性和公信度。
3 与时俱进:构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新常态”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和教育治理能力的逐步提高,特别是考试招生制度的重大变革,给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应当顺应时代发展新形势,明确新任务,及时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建立起既能保持基本性质和独立价值,又能适应职能拓展需要的“新常态”。
其一,在报考对象方面,实行面向社会、放开报考。由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部分科目已经纳入高考,只允许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报考显然不妥,凡是准备参加高考的人员也都应当允许报考,至少允许报考计入高考总分的科目。至于是否应当允许普通高中以外高中阶段学校在校学生及其他社会人员报考所有科目,并视考试成绩颁发“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这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论证,关键是要评估会不会对中等职业教育造成一定冲击。
其二,在命题把握方面,适当拓宽范围、顾及甄别。现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的难度系数普遍在0.75以上,区分度相当低,而且往往只考必修内容。考虑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的部分科目成绩要计入高考总分,直接用于高校招生录取,这就要求试题有一定的区分度,还要对这些科目的选修课程学习情况有所考查。因此,计入高考总分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应当有检验选修课程学习程度的试题,并且适当增加难度,这部分题目可以作为“加试题”或“选做题”,成绩只用于高考,不用于评定学业水平等级。今后也可以考虑在考试标准上采用分层设定、区别要求,比如将高中学业水平分为两个层次,一个主要考查高中阶段各科必修内容学习状况,衡量是否达到高中毕业水平,可以设为“水平一”;另一个则是重点考查进入高一级学校继续深造所必备的学科知识与能力,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可以设为“水平二”。为了避免学生同一科目重复报考,可以制定两个水平层次之间的成绩换算办法,或者直接规定普通高中学生应参加3个科目的水平二考试,因为修习一定的选修课程本身就是国家的规定。
其三,在成绩使用方面,采用细化等级、按级赋分。已如前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一种通过性的标准参照考试,而学业水平的标准界定和测量工具事实上很难做到又细又准,所以将学业水平“粗线条”地分为数量不多的若干等级(通常采用五级制)是合情合理的。但若简单地将此等级转换成分数计入高考总分,相同等级计同样的分数,这就有失公平,考生、中学、高校及社会也难以认同。因此,在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级转换成高考分数时,可以根据考试卷面成绩的位次重新评定更多更细(比如15个或20个)的“级”,然后按不同的“级”赋予不同的分数。至于为什么不直接采用考试“原始分”计入高考总分,是因为用作高考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是在一些科目内由考生自主选择的,不同考生的所选科目不尽相同,不同科目的考生也不尽相同,而计算高考成绩时各科满分值相同,采用先评定等级后转换成分数的方式,可以相对较好地解决不同科目之间的“成绩等值”问题。若同一科目可以报考两次,还可相对较好地解决同一科目不同次考试之间的成绩等值问题。
其四,在报考机会方面,努力提供两次、满足需要。《实施意见》中提出“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同一科目参加两次考试的机会”,目的是给予考生更多的展示自己学业水平的机会,减缓只有一次考试机会带来的心理焦虑。显然,允许一个科目报考两次,不仅会大大增加命题、考试组织、评卷等方面的工作压力,也会给高中学校的教学组织增加许多困难。但是,只要有利于促进学生更加努力地学习、更有信心地成长,无论是考试机构还是学校,都应当竭尽全力去做。
毋庸置疑,我国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尚处于实践探索、逐步完善的阶段,还有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比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级别”究竟是国家级还是省级?是否应当在国家层面建立高中学业水平标准?如何把握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条件挂钩的“度”?在运用学业水平考试结果进行教学反馈与质量监测方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管理机构和教研机构应当如何分工协作?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已经成为高利害高考有机组成部分的情形下,是否应有全国基本统一的考试操作规程?等等。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乘着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强劲东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一定能在强化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为推动教育事业的不断进步和各类人才的健康成长,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1]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EB/OL].[2015-02-10].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778/201409/174543.html.
[2] 教育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EB/OL].[2015-02-10].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4559/201412/181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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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刘宝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设计的十个关键[J].上海教育科研,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