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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舆论监督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2015-01-30侯卫东

中国地市报人 2015年10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受害人

□ 侯卫东

(定西日报社,甘肃 定西 743000)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不公正,任何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监督机制。没有了监督,必然导致权力者运用自己的权力牟取私利,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其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以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也正在面临着一系列历史性的转变和选择。笔者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拟对如何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如何依法保护新闻记者的权利、新闻侵权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

及时构建中国特色的新闻法律体系。由于我国没有新闻方面的立法,实践中许多地方的媒体拟发表的批评性稿件,须经有关方面审阅批准才能公开发表,这种做法极大地阻碍了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建设法治社会。因此,制定一部全面的、先进的、有中国特色的新闻法已迫在眉睫。同时,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不仅仅是一个单项法,而是与宪法、基本法以及其它单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构成的一个完备的新闻法体系,它赋予新闻媒介以基本权利,也相应规定新闻媒介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正确界定新闻媒体的社会定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新闻媒体的社会定位从根本上来说是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的。因此,新闻媒体是党的“喉舌”,它发出的应该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声音。我们的新闻媒体应当以正面宣传为主导,以负面的舆论监督为辅,负面的新闻舆论监督一定要注意依法进行,实事求是、全面调查、深入分析。

着力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真实准确。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舆论的根本,更是舆论监督的基础。在新闻事件的事实方面,一定要注意把握事实的全部,不偏听、不偏信,多调查、多分析。面对复杂问题,新闻工作者要冷静思考问题,让事实说话、让当事人说话,给受众充分的思考空间,让他们自己去思考、去判断,这样的监督效果肯定会更好。

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权利

新闻记者的权利,主要就是新闻记者的报道权,是指新闻媒体及记者自由地搜集新闻信息并将它们报道出来的权利。其次,新闻记者作为一个自然人,还享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权、名誉权等权利。要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权利,笔者认为当前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议尽快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新闻记者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为依法开展新闻采访报道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新闻记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一要加强自身法律意识,多学习、多掌握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舆论监督的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二要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用事实说话,不带有个人情绪采访报道。三要心态要端正、头脑要冷静、下笔要谨慎,不要让“激情”模糊了自己的视听。四要坚持严格的新闻报道审核制度,对“拿不准”、“搞不清”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不能心存侥幸,造成严重后果。

三是全社会应当理解和尊重新闻记者。近年来,新闻机构、新闻记者与个别新闻当事人、相关社会机构之间发生尖锐矛盾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甚至发生多起记者被采访对象单位或个人暴力相向的事件。可以看出,新闻记者这个职业在全社会仍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与理解。基于此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都要为新闻记者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社会各界也应当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活动予以理解和全力支持。

四是新闻记者要严格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近几年来,由于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职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缺失,使得假记者、假新闻、有偿新闻等问题频发,让公众对记者形象的认识一落千丈,民间甚至出现“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因此,严格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规范是每一个新闻记者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同时,新闻记者还应加强学习,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坚守自身道德底线,正确发挥自身舆论监督职能,才能赢得全社会的理解与尊重。

新闻侵权后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个新闻作品的产生,必然要经历采访、编辑、发表等几个环节,因此,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比较难以确定,既可能是采访人员、编辑人员,还有可能是新闻出版单位。一旦新闻侵权行为发生,应当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新闻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分为非财产责任方式与财产责任方式两大类。

一是非财产责任方式。非财产责任方式是指采用非财产给付的方式对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其中包括:(1)更正。即新闻媒体在发现差错以后,通过发布公告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真实事实或错误内容的做法。例如:非由于新闻媒体的故意发生了排版、编辑等技术上的失误,而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构成了侵犯,但后果比较轻微,一般情况下,应由新闻媒体在邻近下期或近期出版物上,刊载更正文字。(2)停止侵害。是指责令侵害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是由于不真实的新闻报道对他人造成了侵害,而且侵害具有持续性、长期性,则需要使用停止侵害的方式,及时地制止新闻侵权行为,防止已经造成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采用一定形式公开消除因新闻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恢复受害人原有的人格形象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在实践中,通常采用刊登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澄清事实,对受害者予以精神慰藉。(4)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的行为。在实践中,赔礼道歉一般是以公开的书面形式进行的。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新闻侵权人也可以向受害人秘密进行赔礼道歉。

二是财产责任方式。财产责任方式是指采用财产给付的方式对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包括:(1)财产损害赔偿。即指侵权人对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相应地给予补偿,同时应坚持补偿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协调的原则。(2)精神损害赔偿。指新闻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格、名誉等造成侵害后,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用金钱的形式予以补偿的一种责任方式。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新闻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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