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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略者利用合作社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
——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而作

2015-01-30傅德宝

中国合作经济 2015年8期
关键词:新民华北粮食

□文/傅德宝

日本侵略者利用合作社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
——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而作

□文/傅德宝

翻开中国现代史,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罪行,历历在目,罄竹难书。利用合作社进行经济掠夺,就是其罪行的一个方面。

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由来已久。早在1894年,就发动甲午战争,霸占我国台湾,长达50年之久。1931年制造了“九一八”事变,武装入侵东北,炮制了伪满洲国。1937年7月7日,又发动了卢沟桥事变,全面进攻中国,侵略我国大片江山,直到1945年投降。日帝在侵略我国期间,大肆奴役我国人民,运用各种手段,疯狂掠夺我国资源和财富。其中利用办合作社就是进行经济掠夺的重要手段之一。

早在侵占台湾时期,日帝为实现其“工业日本,农业台湾”的殖民地经济政策,采取办合作社的办法,配合“保甲制度”镇压台湾人民,对农产品进行掠夺。入侵东北以后,采取以同样的办法,先后炮制成立了金融合作社、农事合作社和兴农合作社,疯狂掠夺农副产品。卢沟桥事变后,又在华北、华东等侵占地区,利用合作社为其政治上压迫、经济上掠夺的工具。

炮制合作社并垄断其领导权

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占区,合作社根本不可能是什么群众组织,而完全是日伪政权的御用工具。一切大权都操纵在日本侵略者手中,使之为其侵略战争服务。

在东北,日帝炮制的伪满洲国成立的农事合作社,是殖民地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无论是人事、业务、财务等都要经过日伪政权的批准。农事合作社被纳入伪政权,成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农村,则以街村政权、协和会、农事合作社“三位一体”,实行全面控制。一是意志机构,设负责人委员会,凡是规章制度的订立和变更、计划的制订、预决算的编制等重要事项,都要由负责人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执行机构,设“董事长”专门管理日常业务;三是设监察机构,监察合作社工作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等;四是辅助机构,凡是合作社的负责人,都要由其伪政府官员担任,整个合作社的活动,都要受伪政府的管制和监督。如县合作社的“董事长”都由县长担任,“副董事长”中的一人要由副县长担任。

在华北,1940年成立了华北合作事业辅导委员会,明确该会是新民会的直属单位。委员会的委员长由新民会会长担任,常务委员由日本特务部的成员与伪政府的有关人员担任。1941年春,成立山西省合作社联合会,理事长由伪省长兼任,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等都由日本人担任。另外,还设参事4名,也是日本人担任,并分兼总务、业务、生产指导科的科长。

1942年华北各省及特别市合作社联合会都已成立,在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农业总署领导下,北京成立华北合作事业总会,理事长由督办兼任,副理事长由日本人专职担任。各省市合作社则由各省市行政机构和华北合作事业总会双重领导。后来,日寇为了收买中国人心,倡言实行“机构改革”,凡中国机构都由中国人管理。虽然各合作社联合会的常务理事、科长、股长改由中国人担任了,但将原来日本人担任的常务理事改为顾问,原参事兼科长改为顾问科附,原股长改为股附,实权仍在日本人手里。

通过合作社掠夺农产品,供给侵略战争

抗战初期,提出“以战养战”的口号,即从中国掠夺物质资源,以支持其在中国的侵略战争。合作社就是日本掠夺农副产品的一个工具。例如河北省1944年日伪《冀东特别区行政公署施政纪要》中,对合作社的要求是:制定重要物资收买要纲,依照华北政务委员会规定之杂谷10500吨,小麦12000吨之责任量,分配各市、县收买。棉花、油料等重要物资,为适应需要,以行政力量协助收买。棉花全区负责任数量为63030担、油料(蓖麻子)全区总责任量为221吨。1942年,玉田县合作社联合会,为日伪军收买大麦31852吨、高粱30万吨,为天津安平组合收买苇席12350片。日伪政权还大肆横征暴敛,兴隆县1940年平均亩产粮食不足80斤,就被征去72斤,广大农民食不饱腹。为了掠夺棉花,1939年成立了华北棉业改进会,作为棉花生产和收买的指导机关,由日本人经营,控制棉花市场。1942年,正定县合作社联合会,除收买615万斤小麦外,还收买皮棉197万担。河北全省1943年低价收购棉花20多万担。山西省,1942年日本军方通过伪山西省公署制定了山西省各县收集粮食的办法,当年的收购任务是35万吨,由日伪的杂谷组合经营,各地合作社代购、收购的土特产品,则全部交给日商办的青果组合。

敌寇自占领华北以来,为进行对农村之掠夺,对合作事业极为重视,敌伪通过合作社使华北农产品变成日寇所需原料之“种植园”,并将所生产之棉、粮运于日本,以解决其粮、棉恐慌,而进行其侵华战争。

根据地干部李华在1943年写的《敌伪的合作政策与伪华北合作社现状》一文中指出:敌寇自占领华北以来,为进行对农村之掠夺,对合作事业极为重视,尤其是自“治强运动”实施以来,合作运动与保甲运动几成为其乡村的主要工作。敌伪对合作事业总的指导方针是,针对“确保农产,减低物价”,“革新生活,安定民生”两大目标而谋推进,完成“剿灭共匪,肃正思想”与“建立华北,完成东亚战争”之使命。通过合作社使华北农产品变成日寇所需原料之“种植园”,并将所生产之棉、粮运于日本,以解决其粮、棉恐慌,而进行其侵华战争。

在东北,通过合作社掠夺的农副产品大都运往日本国内。1939年,全东北大豆生产量为4207390吨,出售3350898吨,占产量的79.6%。开原县产的白眉大豆,蛋白质含量高、品质好,在日本享有盛誉,年产6.5万吨,在日本国内出售量大都要达到80%—90%。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所有粮食都成为战备物资,大部分运往日本国内,剩余部分用于侵略战争。从1940年到1944年,东北全境平均年产粮食3266613吨,出售2122548吨,占65%。其中开原县年产粮食20万吨以上,强迫出售量每年都高达13万—14万吨,占总产量的70%左右。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所有粮食都成为战备物资,大部分运往日本国内,剩余部分用于侵略战争。

东北从1940年到1944年,东北全境平均年产粮食3266613吨,出售2122548吨,占65%。华中据不完全统计,1944年在华中掠夺粮食25.4万吨,占掠夺计划的46.8%。

在华中、华南沦陷区的农产品,也被掠夺。华中沦陷区的大米全部由日军司令部来控制。1939年,日军司令部为了强制低价收购军用大米,严禁芜湖、无锡、常州、昆山、松江、嘉兴等地的大米出境,指定由三井物产、三菱商事、大丸兴业等日本商社收购。1940年,成立了“华中棉花协会”,1941年,成立了“华中制粉联合会”,专门管制小麦、高粱、玉米等粮食。据不完全统计,1944年在华中掠夺粮食25.4万吨,占掠夺计划的46.8%。日寇大肆掠夺当地的蚕丝,从1938年到1943年,共掠夺鲜茧100多万担。

利用合作社强制农民“粮谷出荷”

伪满时期,日本帝国主义为掠夺东北地区的农产品,强制农民在缴纳天赋外,还必须按照官定的价格,在规定的日期内,再交售一定数量的农产品,称之为“出荷”。当时日伪政权规定的“出荷”数量很大,如一垧地预计可产粮1000公斤,必须“出荷”700—800公斤,对“出荷”粮食所付的价格很低,当时100公斤大豆市值200满元,但只能得官款17满元。农民完不成“出荷”的要遭受残酷迫害,很多农户因此倾家荡产,家破人亡。伪满政权往往是利用合作社这个工具逼迫农民“出荷”的,举沈阳县和开原县的几个例子,便可见一斑。1942年,沈阳县李相屯村按规定农民要交“出荷”粮3200吨,但这个村只有6万亩耕地,平均每亩要交100多斤。而当年实际产量每亩不到200斤,除交地租外,农民根本完不成“出荷”数字。因此,村、甲公所和合作社的人员纷纷出动催缴“出荷”粮。县公署也派出粮谷出荷督催班,到村里挨家挨户翻箱倒柜,日夜催逼,打骂刑讯,手段十分狠毒。有的在枕头里藏点粮食也被挑开倒走,屋檐下挂几穗玉米种子也被掠夺走。逼得大户人家卖车卖马,买出荷粮;小户人家逃荒要饭,流离失所,甚至卖掉妻子、儿女,落得家破人亡。农户胡永仁因交不出粮食被扣上“反满抗日”罪名,吊在树上打得死去活来,无奈变卖家产买粮出荷。贫农孙奎春被打得瘫痪,只好卖妻子给别人,还带去一儿一女,又把大女儿送给人家做童养媳。不久儿子饿死了,他自己也瘫在炕上饿死。德胜村贫农刘玉福的奶奶因出荷后没吃的,眼睁睁的饿死。瓦子峪村贫农王者仁的妻子因没吃的,三九天背着孩子出去要饭,孩子在途中冻饿而死。后李相屯村贫农王松龄在炕上偷偷炕了一斗谷子,被发现后定为“抗拒出荷”罪名,被灌凉水、坐电椅,受尽酷刑。当时,李相屯地区有1000多户,近万口人,为此受害者达90%以上,只有极少数的富农和当时有权势的人除外。受严刑拷打者几千人,被逼迫出逃者几千人,冻饿致死者上百人,造成饥寒交迫、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惨后果。

开原县1943年,成立了兴农合作社联合社,村里成立了村合作社,伪村长为合作社社长。每到秋季,县里就组织督励班,分别到各村催逼农民交粮,广大农民为了养家糊口,想方设法藏点粮食,一经发现,就被抓去,用打、骂、跪、举秫秸、灌凉水等各种非人道的刑罚进行威逼,直至把全部粮食交出,才算了事。这种压迫日益加剧,只要发现农民买卖粮食,就定为“经济犯”,与“政治犯”一样对待。更有甚者,只要发现可疑农民,就抓到派出所,威逼招供,灌凉水或灌辣椒水,如从口里吐出一点大米、白面,马上就定罪。因此,农民劳动一年,粮食几乎全部被抢光收净,农民只能以糠菜充饥。

利用合作社在政治上欺压农民

在华北,合作社受新民会领导。新民会是抗日战争时期的敌伪组织,宣扬“中日亲善”,毒化沦陷区人民,并从事间谍活动。1941年9月2日,日伪《新民报》发表《合作社与新民会之关系》一文称:“合作社是新民会领导之下,促进新民社会之经济的民众运动。新民会要解决合作社运动中政治方面的问题。因此,合作社应按照新民运动之方针,以完成自身之使命。合作社主要人事任免,合作委员会及其重要会议议定合作社方针、修改社章等重大事项都要与新民会协商。”对办合作社的目的,尽管虚伪地宣扬“合作社是以增进民众福利为目的”“以自力更生建设安乐之地”,但是,也毫不隐讳地公开宣扬合作社要为侵略战争服务。1941年12月,华北合作事业总会成立大会的决议宣言中,就提出合作社的新任务是“以合作精神支持大东亚战争,促进华北王道乐土和东亚新秩序建设”,“把治安强化当作合作社的重要任务,为协力战时体制强化做出贡献”。从这些可以看出,日伪统治下的合作社根本不是一个经济组织,而是一个反动的政治团体,是政治上欺压人民的一个工具。

在华东,合作社是由日军的特务机关直接掌握。日军利用合作社协助“治安工作”,协助“采取防共措施”,对我抗日根据地实行经济封锁,管制物价。公开宣扬要把合作社办成“以日、满、华经济合作为基调的新经济体制之一翼”,要以“东洋传统的道德观念为指导思想”。

通过合作社的业务控制市场

1941年春,在日本陆军特务部的指挥下,成立了一个湘、鄂、赣三省合作联合社。担任联社领导的理事长名义上是个日籍华人,但实际掌握社务的常务理事都是日本人,下设总务、会计、购买、贩卖等股,股长都是日本人。合作社成为日本侵略军控制重要物资的一种主要组织。例如设在大城市的武汉合作社,为了供应日军的物资,控制了许多商品,除了与日军有特殊关系的三菱、三井、住友、日信、吉田、丰田、日华棉花株式会社和个别专攻军需的日本商行外,其余商品的经营都纳入合作社系统。无论是工业品或土特产品,凡是列在合作社经营范围之内的,其他商店都不能自行远销。因此合作社利用这个特权,欺行霸市,垄断市场。设在农村的合作社,则完全是为了掠夺农产品,如湖北省的潜江县,1939年8月,日本侵略军军需处委托伪维持会成立了一个棉花行,统一经营全县的棉花,不久,又扩大资金成立潜江县合作社,一面将棉花上交武汉的日本企业“东棉洋行”,一面运回食盐、鸦片等在县内销售。

利用合作社推行物资配给制度

日本帝国主义一面对其统治区进行掠夺,对抗日根据地实行经济封锁,一面通过合作社在一定区域内对生产和消费者实行物资配给制度。配给制度的本质也是为了统治和掠夺。对城市工商业者,推行配给组合,强制工商业者加入同一性质的组合,如某工厂、作坊不加入配给组合就得不到原料,某商店如不加入配给组合就得不到商品货源。而加入组合的,一定要缴纳相当数量的“信任金”存入日伪银行,每一组合又必须聘请日本顾问,所以加入组合后,工商业者即完全失去了自由。在农村,普遍设立“公仓”,实行粮食配给。农民一年辛苦种得的粮食,一律送归“公仓”,每人每日只能领粮6—12两(16两为一市斤),3岁或6岁以下,50岁或60岁以上,都不能得到粮食配给。至于其他农副产品、手工业品,则都通过合作社低价收购。对城镇居民生活消费品的配给,除粮食外,还有食盐、火柴、煤炭、纸烟、煤油、白布等。据日伪河北省正定县合作社记载:每月食盐一斤,火柴每月每社员一包。

1942年3月,时任八路军副总指挥彭德怀发表了《开展全面对敌经济斗争》一文,其中有一部分专门提到日寇的配给制度。文中指出,配给制度是从日寇“以战养战”的阴谋而来的,是最野蛮的经济统治,其本质是掠夺。彭德怀的这篇文章,深刻地揭露了敌人的阴谋,分析了配给制度的本质,是日寇对华进行经济掠夺的最好证明。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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