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要成为为农服务的骨干力量
2015-01-30李国祥
李国祥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供销合作社要成为为农服务的骨干力量
李国祥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决定》开宗明义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多年来,为了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改变农民弱势地位,克服小农户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弊端,我国一直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数量众多,已经达到约120万家,也涌现出了一些示范社。但是,农民合作社功能发挥良莠不齐,绝大多数合作社作用非常有限,甚至有些仅仅是挂一个合作社牌子,基本没有农民参与。有些还仅仅是一个“空壳子”,根本谈不上为农服务。尽管农民合作社发展不尽如人意,但是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考虑,必须不懈努力探索为农服务功能强大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决定》提出了改造基层社时要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把基层社建设成为规范并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为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和流通服务。既可以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和互助保险业务,发展模式不拘一格,服务领域十分宽广,可以满足农民多样化需求。
《决定》为供销合作社改革设计了一个能够满足农民多种需要且适应农民自身条件的制度框架,既能够激发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活力、丰富农民合作组织内容,又将供销合作社体系优势,特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这在其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往往是不具备的,必将推动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切实提高。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将有力地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我国放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后,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确实有了更多选择,可以讨价还价、可以要求送货,农民得到了很多实惠,但也时常遭遇购买假冒伪劣肥料农药等的困扰,个性化和差异化服务严重不足。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商与农民之间仅仅是交易关系,基本没有服务内容,这是导致我国一些地方的农业现代化走偏的一个重要症结。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特征之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必将推动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从而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更好地为农服务。供销合作社是我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上供应的主要力量,一头连接着千家万户的农民,另一头连接着大型农业生产资料厂商,还是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主体和执行主体。如果改革到位了、观念转变了,把满足农民差异化的物化技术及其服务需求的工作做好了,不仅会让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骨干力量,而且在和农民一起共同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能够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将有助于促进农业市场体系全面升级。按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和从农民实际需要出发供应农业生产资料是供销合作社的优势,需要进一步发挥好。同时,《决定》还提出了供销合作社要不断地拓展服务领域,为农民生产生活和城乡社区提供全方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