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以便民为主要原则
2015-01-30叶兴庆
叶兴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以便民为主要原则
叶兴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
定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公益性市场,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
鉴于农村产权交易单宗金额小、交易活动不频繁、交易市场建设的投资回报率较低,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定位为公益性市场,建设的主体应该是政府,投入的主要来源应该是财政。市场主办方和提供者不能靠市场交易来牟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主要建在贴近农村的市、县两级,市、县两级是建立交易市场的责任主体,但中央和省级政府应负责政策设计、建设规划、资金补助等事项。以政府为主体,建立起既具有区域性又具有开放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此外,对于哪类产权品种的交易、多大规模的交易应该进入正规的市场,政府应该有明确规定;对于交易活动入场问题,政府应该通过交易费用减免、协助办理评估和抵押等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等办法来鼓励和引导产权交易各方入场交易,但对没必要入场的交易活动不能强行要求。比如,农民之间三五亩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就没必要非得进入市场来交易不可。
统筹利用现有的各类交易市场来组建综合性交易市场,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找到现实依托。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不必从零开始。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存在各类专业性或综合性产权交易市场,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林权交易市场等。为不同的农村产权品种的流转交易建立专门市场可能会存在财政投入大、利用率低、不方便产权主体办理业务等问题。因此,建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不必分门别类地建立,而应统筹利用现有的各类交易市场来组建综合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流转、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流转、水权交易、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建设用地流转等,都可以在一个市场内进行,不同的分管部门可以在同一个交易市场内办理业务。这样既节约财政投入和运行成本,也方便农村集体、农民和其他交易方办事。
设立可靠的风险防范机制,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安全保障。
农村资源资产是农民集体和农民的“钱袋子”“命根子”,流转交易是体现、发挥其价值的手段,但对其流转交易应预判风险并提前设立防范机制。比如,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民土地,应有规范管理办法,以防范其改变土地用途、拖欠农民租金;对农民住房、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抵押,应有妥善的处置办法,以防范变现难、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