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改革商业性地质找矿的效益考核指标
——供给侧改革对地质找矿提出的要求
2015-01-30■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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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改革商业性地质找矿的效益考核指标
——供给侧改革对地质找矿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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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是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扩大有效供给。而地质找矿正是发展矿业的供给。商业性地质找矿是矿业重要组成部分,找矿是为了开矿,开矿必须找矿。在探采结合的体制下,它们就是一个经营主体;在探采分离的体制下,它们是需求和供给的关系,通过市场连接。所以评价商业性地质找矿的效益,必须从这种经济关系出发。所谓效益(经济效益)“是指经济活动中占用、消耗与取得有效成果之间的比率”。因而地质找矿的效益,也只能是占用和消耗的物质资料、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与取得的企业可以利用的地质成果的对比。这里用“企业可以利用”地质成果这个概念很重要。因为企业无法利用的地质成果,不仅不能创造效益,还要白白占用资金,而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即利息)。
企业可以利用的地质成果,在探采结合的体制下,通过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制约,就可以有效解决。如大庆油田规定,“没有效益的储量一吨也不要”。在探采分离的体制下,是通过市场来制约:第一,所谓可以利用的地质成果,必须是企业可以利用的,进而形成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第二,必须是在成本上、价格上、是企业自身或者市场所能容纳的。这两个条件是评价商业性地质找矿的关键要素,但是在现行的地勘统计指标中,却不是这样的。它反映的找矿效果有两大指标:一是探明的矿产资源量;二是提交的矿产地。这两个指标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前者是指:“地质工作达到一定程度控制和地质研究程度、用一定方法计算的有用矿产的储藏量”。后者是指:“经过地质普查工作后,对矿床类型及其他地质构造、岩浆岩、矿产及与成矿密切相关的沉积作用、火成作用、次生作用等有一定了解,并已通过工程对矿体分布和埋藏进行了初步控制,矿产品位、品级、有害组份含量以及可采厚度等,基本符合工业开采利用等要求,具有一定规模,并已做出初步评价的矿区或矿段”。这样的地质成果可以反映地质找矿已经取得的实物效果,但无法说明这些成果有多少是市场可以利用的,进而可以转化为社会所需要的矿产品,形成销售收入。从会计学角度讲,找矿主要是解决具有隐蔽性矿产资源从纯自然资源资产的矿产资源转化为企业可以利用的矿产资源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①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显然,只有经过勘查的矿产资源才符合这两个条件。而这两个条件,在探采分离的体制下是由市场来检验的。即必须是市场需要的,否则卖不出去。
如果我们提供的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产地,不是企业现实可以利用的,那么用在这些项目的找矿投资就形成资金的积压,那就根本谈不上经济效益。所以商业性地质找矿的绩效考评,必须把企业可以动用的储量作为主要产出,这也是与计划经济体制找矿的一个重要区别。我们希望用这个要求,评估今后所有的商业性地质找矿成果并且重新评估这些年由政府出资已经探明的矿产资源量和提交的矿产地,从而进一步深化地质找矿的市场取向改革,用实际行动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