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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放开并非排斥自然垄断

2015-01-30本刊观察员田野

中国石油企业 2015年3期
关键词:能源行业天然气竞争

□ 文/本刊观察员 田野

市场放开并非排斥自然垄断

□ 文/本刊观察员 田野

辨风看向

相比其他行业,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具有资本密集型等特征,确实容易形成垄断问题,从而产生能源配置私人效率和社会效率矛盾。从世界范围来看,能源领域也往往是市场垄断关注度很高的领域。由于能源领域比较容易形成垄断,对垄断的关注使得对我国能源市场建设能否确保能源资源的有效配置产生了质疑,也是我国产生能源市场建设是集中还是放开的市场组织形式争论的重要原因。

风向解析

事实上,能源领域自然垄断与能源市场放开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市场放开并非排斥能源自然垄断。简单、笼统、抽象地判定能源领域是否存在垄断问题是站不住脚的,从市场自发运行来看,垄断的产生是需要很多技术经济条件的,如果垄断形成所需要的技术经济条件不具备或被打破,垄断就不容易形成或既定的垄断就会被更高的竞争所代替。如天然气运输行业,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高度垄断的领域,但是随着液化天然气(LNG)运输技术、天然气运输管网以及储气库等的完善,天然气运输的垄断就比较容易被打破,从而形成一个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场。更重要的是,能源行业是否真正容易产生垄断问题不是能源行业市场放开的关键,恰恰相反,能源行业市场放开是减少能源市场产生垄断的可能性。当然,由于能源供应需要稳定性和连续性,从市场配置资源的长期效果来看,对能源市场垄断效果的判断不能简单化,适当市场集中的市场效果不见得比高度分散的市场效果差;从某种程度上讲,垄断竞争可能比完全竞争更有利于能源稳定供应。

能源市场的垄断问题往往是一个自发形成的过程,垄断是竞争的结果,当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产生市场集中和垄断,人为的改变或阻止这个过程会造成更大的市场扭曲,抑制竞争的积极性。尽管垄断是一个客观存在,但政府可以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降低甚至避免垄断的负面效果。为了有效的避免垄断的负面效果,政府首先应明确放开能源市场,通过提高能源市场的竞争性降低能源市场垄断的可能性;其次,政府应加强对能源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预防和避免能源市场经营主体利用垄断地位损害社会效率;再次,加强公众对能源资源配置的参与程度和监督水平。公众参与是有效的防止能源市场垄断所产生的效率扭曲问题,能源市场建设不仅是政府与市场、企业的关系,更重要的是需要公众的有效参与,成为真正的有话语权的监督者。

在计划经济下,能源生产运行不仅是高度政府化的,而且在所谓“专业化”指引下,政府对能源领域的生产运行还是形成部门化、分割化和碎片化。经过30多年的市场化进程,我国能源领域的这种条块分割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已严重不能适应能源发展的趋势。从国内外能源领域发展趋势来看,能源产品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如煤制气、煤层气、煤制油等项目都是突破原有的能源部门边界的,新能源领域更是涉及到更大的产业空间。要避免能源领域的垄断,提高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水平,应当摒弃能源运行专业化的思维,真正形成高度竞争的、充满活力的、流动的能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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