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器漏水泡坏地板 商家赔偿6500元
2015-01-30郑寿君洪敬谱
质量探索 2015年10期
● 郑寿君 洪敬谱
热水器漏水泡坏地板 商家赔偿6500元
● 郑寿君 洪敬谱
近日,安徽省天长市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为热水器漏水导致木地板被浸泡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获得了6500元的赔偿。
今年7月,天长市消费者王女士在该市一家电器商城花费3000元购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购买当天售后人员就上门为王女士安装好该热水器。王女士家的房子是刚装修好的新房,当时并未入住。半个月后,王女士再次进入新房时,发现热水器漏水了,房间的木地板被水浸泡,已经全部报废。王女士找到商家要求其赔偿损失被拒,无奈之下,向天长市消协求助。
为防止消费矛盾激化,天长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会同该市人民法院展开调查。消协工作人员认真核查了王女士的消费凭证,随同王女士去现场查看了漏水的燃气热水器及被泡坏的木地板,同时,联系了被诉方某电器商城的负责人。
经天长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起初仅愿意承担热水器的“三包”责任,而对于被水泡坏的木地板,则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了《消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阐明了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过几番劝说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及时维修好王女士家的热水器,并赔偿被泡坏地板的损失6500元。
《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条规定是法律对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故上述案例中商家仅愿意就热水器的“三包”承担责任,不愿赔偿被泡坏的地板,是典型的剥夺消费者的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