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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售品可无理由退货赠品应提供“三包”服务

2015-01-30

质量探索 2015年10期
关键词:组织者经营者电商

● 吴 云 陈 娜

网络预售品可无理由退货赠品应提供“三包”服务

● 吴 云 陈 娜

每年的“双11”和“双12”,是各大电商平台集中促销的高潮。在网络大促中,诸如“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情况时有发生。工商总局最近发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进行集中促销活动时,这些行为将得到遏制,甚至会被查处。

即将实施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有哪些亮点值得消费者和电商平和商户注意呢?

●对消费者

预售商品可无理由退货

在去年的一些网络促销活动中,有消费者发现,部分商家打出的特价促销产品宣传中,出现了该商品处于“预售”阶段的提示,且明确标识称,此类商品不能享受“7日无理由退货”待遇。还有商家设置预付订金不退规定。去年就有消费者向12315投诉说,电商促销活动中在某化妆品旗舰店中选择了一款“预售”护肤品,并提前支付30元订金,可后来店家又反悔包邮承诺,消费者想要退订商品,但订金却不能退还。

今年十一以后,商家类似的规定将面临着违规的风险。此次规定第9条就明确提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赠品也三包,优惠券要告知怎么花

“赠品不享受三包”是很多电商经常玩的伎俩,此次也作了规定。要求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附赠的商品,应提供“三包”服务。

另外对于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或发放优惠券的,要求标明消费积分或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商家改变消费积分或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增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开展有奖促销的,应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操纵抽奖。

●对电商平台

不得虚构成交额,恶意“刷好评”

突出网络平台的监控作用,要求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如淘宝、京东等,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对促销经营者的促销活动,要进行检查监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向工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停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对于促销内容这块,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

为保证集中促销成交额等数据的真实性,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虚假用户评价。也就是“刷好评”。

●对促销商户

促销前要告知,结束也要告知

规定明确,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需要依法取得有关许可的,应在网页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此外,公示除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外,还应当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

针对诸如“最低价”、“出厂价”、“比某某价格低百元”等内容,规定要求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针对一些乱设置条件的促销活动,规定要求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

在促销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当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

林希松主任表示,该规定10月1日正式实施后,即意味着电商在今年“双十一”促销期间,必须按该规定要求进行促销。规定所指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集中促销组织者,也就是指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就是说,规定主要规范电商平台组织的网商促销活动。经营者自己以折扣销售、限时优惠等形式自行开展的日常网络促销活动,以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网络促销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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