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及法律规制
2015-01-30陈贝蕾
文/陈贝蕾
网络谣言及法律规制
文/陈贝蕾
一、当前网络谣言的态势
现今社会,人们对于网络谣言已经见怪不怪,难以遏制的谣言已经对社会生活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危害。其原因主要是个别网民的法治意识淡薄,一些网络媒体的法治观念不强,部分媒体的审稿机制不健全,从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在谣言的浸淫中深受其害。
然而,“谣言”一词的本意却并非如此,《词源》上的解释令人深感意外:“谣言是民间流传评议时政的歌谣、谚语。”谣言从形式上讲必须是“谣”,这是因为在远古时期没有发明纸笔之前,人们对消息的获取靠的就是口耳相传,如果想使信息得到较好的传播,必须对信息进行加工,使之简短、押韵,便于记诵。《左传》云:“言之无文,行之不远。”便正有此义。
到了现代,“谣言”的词义与词典上的原义截然相反,多指有意制造的假消息,而有意制造的假消息又常常和利益勾连在一起。通过网络传播的谣言往往没有事实根据,以其隐蔽性特征隐瞒真相来欺骗公众,散播者依照自己的主观想象和已有的一些客观事实编造出来,或者对一些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虚构而使得众人难分虚实。在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各国通过网络传播的谣言难以尽述,给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消极影响甚至严重危害。
例如,2012年的“世界末日”谣言,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恐慌。由于担心所谓的“世界末日”,俄罗斯居民开始疯狂地抢购生活必需品,美国不少青少年患上抑郁症,一些邪教组织甚至煽风点火,蛊惑信徒以自杀获得重生。新加坡《联合早报》报道,巴西一末日教派领袖、所谓的“先知”刘易斯·佩雷拉·桑托斯提前带领一百多名信徒将自己锁在一栋建筑内,打算喝毒汤集体自杀迎接“世界末日”,幸好当地警方及时闯入阻止了他们。同年12月14日,河南省光山县文殊乡一男子在该乡陈鹏村完全小学砍伤二十三名学生。经过公安机关的侦办和调查取证,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闵拥军因受“世界末日”谣言影响而持刀伤害无辜群众和学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被绳之以法。
“2012末日谣言”的影响之所以如此广泛,借助的就是网络工具。顾名思义,网络谣言往往是通过网络传播渠道来达到目的,如2011年日本核泄漏引发的中国抢盐事件,就是散播者利用网络的无限可能的散播面积来进行,以实现自己的目的的。
谣言通过网络方式可以传播给多人,且传播速度极快,可以在几分钟之内传播至全世界。有些网络谣言又通过媒体强化了它的传播真实性,经过不断炒作升温,形成了舆论的关注度。网络谣言影响力巨大,使其一时难以辟谣,导致社会危害不断加深。例如,江西一男子为泄私愤编造谣言,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网络谣言的煽动性不容忽视,例如,2008年的“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就是因为网络谣言不断煽动升温,通过主题式占领和反复性攻击而具有高度杀伤力。网络谣言是以其看不见的手来操作的,它威胁社会稳定,影响群众生活,破坏国家形象。
在国际社会中,网络谣言还具有散布的全球化、交往的多样化、信息的共享化和传播的超时空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谣言波及更广、传播更加猖狂。
二、网络谣言对各国的危害性
网络谣言有的虽然只有寥寥几字,却能引起全体民众的恐慌,对人们的生活造成恶劣的影响。可见,谣言的危害远比我们想象的严重。
网络谣言不仅会侵犯受害者隐私,使受害者感到遭受了人格上的侮辱、损害了名誉,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也会造成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曾演《赤脚的青春》的韩国影星金汉燮,其艺名被恶意注册成黄色网站,从而使“金汉燮经营黄色网站”的谣言在网上到处流传,已儿孙满堂的金汉燮面临着“跳进黄河难洗清”的窘境①。2011年在美国发生的“桑兰诉讼案”,十五名网民被列为“网络诽谤案”的被告,因为他们在网络上发帖“发表不实言论,咒骂、侮辱原告本人以及对支持桑兰的人进行人身攻击”,这些人最后支付给桑兰十八亿美元的巨额经济赔偿,尝到了传播谣言的苦头。四川省汶川地震过后,网上爆出马云赈灾款只捐一元的谣言,事情迅速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马云遭到了全国性的咒骂,使马云及阿里巴巴集团的信誉遭到大家的质疑。而事实是,阿里巴巴为汶川抗震救灾捐款和筹款4744.7万元。
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十分迅速,这就导致很多网民在面对这些谣言时,并没有认真分析和确认,就毫无顾忌地将消息散播出去,成为传谣者。因为网络谣言,许多企业的名誉都受到了质疑,致其产品滞销,经济损失严重,甚至最终走向破产,这种例子不胜枚举。2008年10月,一则以“告诉家人、同学、朋友暂时别吃橘子!今年广元的橘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四川埋了一大批,还撒了石灰……”为内容的短信流传很广,这个谣言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湖北省,有大约七成的柑橘乏人问津,损失达十五亿元。
对于国家而言,网络谣言使社会动荡,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网络谣言会使人们对政府产生抵触情绪,使政府公信力遭受挑战、权威遭到质疑,甚至危及执政者的地位。在2011年的美国独立日,美国国内微博上发布消息“证实”奥巴马遇刺。随后,又补发另一条消息称:“奥巴马过世,总统死了。大约四十五分钟前,他身中两枪,分别位于盆骨下部和颈部,鲜血直流;枪手身份不明。”奥巴马的这则“死讯”,在短短半个小时内像超级病毒一样传遍美国网络,引起民众高度关注。
三、各国针对网络谣言的防治措施
在我国,随着《人民日报》关于我国十大网络谣言案例的发表,我们越来越意识到网络谣言的危害性,它已经成为我国网络管理的一大难题。在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和我国《刑法》都对网络谣言管理以及处罚等做了相关规定。但是,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行政处罚基本上只限于警告和罚款,这种轻微的处罚似乎和网络谣言的极大危害性不相符,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网络谣言。事实上,直到今天,我国对于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例如在山西,地震谣言制造者李某被行政拘留七日,傅某被行政拘留五日,韩某被行政拘留十日,张某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②显然,这些谣言散布者造成的社会危害之严重与法制处罚极不相称,或者用“造谣成本太低”更加形象!
各种形式的网络谣言不只在我国日益猖獗,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打击网络谣言方面,各国都是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并且依据本国实际,不断探索、大胆实践。
立法是对网络谣言进行有效治理的法治前提,也是最重要的法治手段。当今世界各国都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对网络谣言进行治理,因此,网络谣言立法具有普遍性。美国是世界上首先迈进互联网的国度之一,同时也是对网络谣言进行立法治理的重要法治典范。在打击网络谣言方面,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性违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一百三十项法律法规,同时各州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网络谣言进行了严格治理,净化了网络空间。在美国,可以判处造谣者很高的罚金,最高的可达几千万美元,甚至可以“诽谤罪”等罪名对其问刑。泰国2007年制定了《电脑犯罪法》,规定对威胁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造谣者最高可判处五年监禁,或处最高罚金十万泰铢,或两者并罚。网络运营商故意支持或允许网络谣言传播,将以同罪处罚。韩国《电子通讯基本法》规定,以危害公共利益为目的,利用电子通讯设备散播虚假信息的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缴纳五千万韩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也有明确规定,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也规定有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③
网络谣言的治理只有立法是不够的,还需要专门设立机构来负责管理。美国国防部、国土资源部、联邦调查局等中央机构对全国的网络谣言进行管理,同时各州、市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来管理,奥巴马上台后还成立了白宫网络安全办公室。希腊警察总部专门设立了“网络犯罪监控分队”,该分队一天二十四小时值班,负责监控网络信息和通报网络不法内容,还与专业民营媒体公司合作,对传媒行业进行监督,将不法信息传给警方,供其评估。新加坡的法律以严著称,在网络治理方面也绝不手软。2003年,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替代广播管理局,履行网络信息管理的职能,并且鼓励网络行业建立自己的评判机制,如发现网络谣言,该局会适时查处,严重造谣者可以以诽谤罪起诉。
政府应及时公布正确的信息。互联网用户实名制有助于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澳大利亚政府规定网络用户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并用真实的身份登录,未成年人上网必须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经过其监护人同意,同时其监护人还必须与网络公司签订合同。2011年日本大地震期间,关于福岛核电站的各种传闻不胫而走,给民众造成很大恐慌。为了消除恐慌,日本总务省要求“电气通信事业者相关团体”所管辖的电气通信事业者协会在保证报道的同时,采取大众所知的措施消除谣言。在这一年,中国也产生了“带碘的盐可以防辐射”的网络谣言,出现了民众抢购盐的现象,从而导致了盐价飞涨,最后不得不由政府出面澄清谣言,并严厉处罚了造谣者。
此外,行业自律和民众监督也是防止网络谣言传播的重要途径。网络服务商是网络信息传播必经的大门,它对网络谣言的治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需要引导和鼓励民众对网络服务商进行监督和民众之间的相互监督,其有无时无处不在、低成本、高效率、有助于网民自律等特点。印度在制定相关法律、设立专门机构进行规制的同时,网络运营商还须开展行业自律,告知网络用户不要发布有关民族仇恨、威胁国家安全的内容。德国政府与媒体联手治理网络谣言,媒体先对网络谣言进行鉴定,并制定自己的评估标准,然后向有关部门报告。在美国,政府鼓励各种专业协会通过行业规范、公约等促进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代表整个行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例如,美国“电脑伦理协会”、“互联网保健基金会”等都制定了行业准则,各类论坛和聊天室也都有各自相关的服务规则和管理条例。英国也鼓励网络行业加强自律,鼓励公众参与对互联网的监督,政府通过开展各种多样化的教育活动,提高民众的自我保护和网络监督意识。
四、对网络强化管理研究是法治文化研究的重要内容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大爆炸的社会,各种信息相互交融。公众要仔细对信息进行识别,用我们锐利的目光去发现问题,制止网络谣言的产生、传播和扩散。要提升公众自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增强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强诚信教育。
媒体是公共信息的平台,是舆论监督之公器。网络谣言的制止必须经由有公信力的媒体,如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来进行公正客观的引导。制止网络谣言不能仅止于网络,而需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权威媒体)澄清。我们要依靠传统媒体进行评述,引导人们正确了解事实真相。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现在有的媒体法治意识淡薄,机制不规范,不能客观公正地传播信息,有时甚至通过炒作谋求经济利益,客观上助长了谣言的发展,终致难以遏制。所以,我们必须加大媒体的法治文化建设,增强其法治意识,使其认真依法经营。政府要坚定地用法治的手段对谣言传播进行治理。
从网络运营商的角度来看,要建立健全一个公开、透明的网络信息平台,应该以法治规范传播行为,依法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屏蔽和不良信息的过滤,积极承担法定职责,不给各种谣言上网传播的机会。
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针对网络谣言传播的现实状况和严重危害,国家应当健全关于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媒体的法治文化建设,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以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和网络环境。诚然,对于网络谣言管理的研究,也应被纳入法治文化的研究范畴,使网络谣言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得到有效治理,从而减少网络谣言的社会污染。
(本文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官建文:《构筑防堵网络谣言的有效机制》,载《新闻战线》2006年第11期。
② 参见熊朵云:《浅谈网络谣言事件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③ 彭云峰:《网络谣言研究》,中国知网学位论文库,暨南大学,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