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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权威确的立之路

2015-01-30吴金水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5期
关键词:佐治亚州最高法院权威

文/吴金水

美国司法权威确的立之路

文/吴金水

美国是世界公认的司法最具有权威的国家之一,但其司法权威的确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在其司法史上,有两个时间点非常有意思,因为其产生了美国司法权威发展史上的标志性案件。

1832年3月,美国建国已经50多年了,但司法权威仍在确立之中。虽然1803年最高法院裁判了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宣告了法院具有对国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职能与地位,相关权力机关虽心中不喜,但因该判决是驳回原告起诉并不涉及政府执行问题,该裁判并未真正经受政府权力的考验,一旦法院判决涉及政府核心利益,仍难免遭受轻视。当时的佐治亚州,白人与当地原住民印第安人矛盾激烈,白人驱赶印第安人,掠夺他们的土地、财产,不仅受到了地方立法的支持,也受到了时任总统的鼓励。为反抗地方立法的不公,保护印第安人的固有权益,一起案件被上诉至最高法院。一名叫伍斯特的新英格兰传教士拒绝宣誓支持佐治亚州法律,被逮捕起诉,依佐治亚州的法律被判刑四年。最高法院受理上诉后经过审理,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宣布,佐治亚州的法律因侵害印第安部落事务的专属管辖而无效,对伍斯特等人的有罪判决应予撤销并立即释放。可是,佐治亚州拒绝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州法官当场拒绝上诉人律师提出的释放要求,州长更是放言,他将对最高法院“进行最迅速最坚决的抵抗”。时任总统杰克逊对最高法院宣布州政府败诉也很不满意,轻蔑地说:“好吧,马歇尔既然判了,就让他自己去执行得了!”因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均不执行最高法院判决,可怜的伍斯特只好继续待在大牢里,虽然10个月后伍斯特终于得以释放,但那是形势变化和种种因素交织的结果。

125年后的1957年9月25日,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裁决南方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但南方各州不服最高法院判决,坚决反对黑人白人同校。阿肯色州州长福伯斯甚至命令地方国民警卫队阻挡黑人学童进入当地学校就读,当地白人也在学校边制造种族暴力事件。时任总统艾森豪威尔为此特地召见福伯斯州州长训话,但州长阳奉阴违,黑人学生依然不能入学,法院判决仍是一纸空文。艾森豪威尔总统几番犹豫,最终下定决心,出兵执法,为此发表了公开演讲,“任何极端主义人士或群体,都不能因蔑视联邦法律和联邦地区法院的指令而逍遥法外”,总统将用“必要的武力,清除执法障碍,落实联邦法院的指令”,并立即调集“二战”精锐部队第101空降师飞赴阿肯色州的小石城。这一天,千余名伞兵用雪亮的刺刀护卫着9名黑人学生步入当地中学就读,揭开了美国南方学校种族融合的序幕,这一组照片迅速传遍全球,令全世界见识了美国中央政府执行法院判决、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强意志。

这是两个极端的标志性案件,也揭示了美国司法权威确立过程中的一些特点。

一、司法权威需要时间的积淀,无法期待一蹴而就

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是不存在司法权威这个问题的,那时司法附属于行政,只有封建君王的个人权威(在地方就是地方行政长官的个人权威),君王一言树法,也一言废法,历史上偶尔有几个铁面无私的“强项令”,树立的也不是司法权威,不过是个人权威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历史迈入国家权力分工负责、司法权力独立运行的新阶段后,司法的自身地位才被提上议事日程。以美国为例,其具有尊崇法律的传统习惯,法律职业人士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构成了建国的主要力量,在56名《独立宣言》的签字人当中,25人是律师;第一届国会85名两院议员中有27人是律师。施瓦茨教授曾说:“在美国,法律对各个方面的生活始终发挥着关键作用,法律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种异常紧密的联系。美国的制度始终体现了法治主义,这表现为突出律师和法官的作用;在人民中,依法办事成为普遍的风尚。”即使有着如此良好的法治传统和法治环境,美国司法判决的权威也不是与之俱立的。

当然,美国人也逐步认识到尊重司法的重要和必要,从判决受到嘲笑到动用部队执行判决,时间流逝了125年,司法权威的确立过程是艰辛的,更是漫长的,有赖于案件的积累和时间的沉淀。正如布雷耶大法官所说:“是历史,而非法律原则,教导我们美国人如何逐步接受最高法院的判决。”

二、司法权威源自社会的服从,特别需要政府支持

徒法不足以自行,判决也不会件件都自动履行,强制力量是判决得以落实的最后保障。司法权威的树立虽然需要强力执行,但其根源在于社会的自觉服从。只有全社会树立“法律至高无上,判决就是活的法律,履行判决就是服从法律”的整体法治意识,司法权威才会真正确立。如果没有大部分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的执行,司法权威也是难以为继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自觉履行对司法权威的确立至关重要,只有政府尊重判决,判决才会更有力量。

美国的两个案例说明,从嘲笑判决到不惜代价去自觉执行,美国联邦政府从不同角度展现了对待判决不同态度产生的不同效果。下级政府不服从判决时,上级政府应及时纠正;地方政府不服从判决时,中央政府要出手制止。政府的自觉履行会对全社会产生示范效应,“子率以正,孰敢不正”,一般民众会更加自觉地履行判决义务。对待判决的态度,特别是对待不喜欢的判决的态度是判断其是否真有法治意识的“试金石”。如果从自己的喜恶出发,有选择性执行判决也不利于司法权威。只有面对自己不喜欢甚至极不喜欢的判决时,照样能自觉执行,才真正体现了法治意识。小石城案件中,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是持保留意见的,对出动军队执行判决也曾忧心忡忡,但就在不断纠结之中,他最终下定决心,出兵以维护司法权威的大局。

试想当年,如果伍斯特拿到判决,申请法院执行而政府不予理睬,法院对政府也毫无办法,法院是怎样的颜面扫地?正因为判决的执行不是由法院承担,但成为众矢之的的是拒不执行判决的政府,承担社会压力的是政府,事件的焦点也在于政府,佐治亚州政府最后迫于压力还是主动释放了伍斯特。

同样,如果小石城案件需要法院自己去执行判决,也只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法院不可能有力量与州政府的国民警卫队去对抗。美国司法权威的确立是历史发展中多种因素的结果,其审判与执行分离的制度设计也功不可没。美国法院的判决不是由法院自己来执行,法院所关注的是如何正确地作出判决。至于执行问题,实践中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可度一般较高,败诉后多数能自觉履行。二是政府强制执行。一个社会的觉悟再高,总有一些不自觉的人,何况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政府就出场了,一般多是警察,行使强制权力,查封、扣押、冻结、罚款、监禁、实施强制措施。三是法院监督执行。对警察需要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颁发令状,许可强制行为,对违反命令的当事人以罚款、监禁等实施民事或刑事的制裁。可以说,正是监督执行而不是自行实施,使美国的法院有着超脱的裁判地位,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起诉,作出符合法律的判决,真正做到权威司法、一锤定音。

(本文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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