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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军品价格方案评审与军品价格仲裁

2015-01-30韩岩峰庞在立卓启明

中国军转民 2015年12期
关键词:军品仲裁价格

■ 韩岩峰 庞在立 卓启明

浅谈军品价格方案评审与军品价格仲裁

■ 韩岩峰 庞在立 卓启明

军品价格改革的核心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军事军品价格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提高武器军品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武器军品建设和国防科技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完成这个总体目标,军品价格方案评审与军品价格仲裁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军品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军品采购已越来越多地依赖市场运行机制。在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以其对现代市场经济显著的适应性以及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效力,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的诉讼替代方式。对于军品定价纠纷,需要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建立和完善军品价格仲裁制度来加以解决。

一、通过军品价格方案评审发挥引导作用,使技术状态更加清晰,价格方案更加严谨

由于军品价格方案评审工作包含众多复杂的专业技术内容,需要由评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具备评审条件的军品价格方案,根据评审的要求及军品的类别特点,组织评审。评审不仅仅是单一对价格的审核,对于技术状态也有一定的牵引作用。在军品价格评审工作中,评审组织部门要注重做好对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单位及承研承制单位二方面的引导。在军品价格评审工作中,有些被评项目初审意见偏高,经对比分析,影响军品价格深层次的因素不仅与军品成本有关,而且与技术状态、采购方式等都有着直接关联。如某型武器军品评审过程中,初审意见部分配套件采购价格偏高,评审专家不仅对于军品本身的成本构成进行了审核,对于影响军品成本偏高的其他因素也进行了分析,与其他型号军品作了横向比较,从价格方案合理性、配套件的供应渠道等方面提出了客观分析,并建议在后续的批量采购过程中,优化配套件供应渠道、降低采购成本,较好实现了价格对状态的牵引作用,带来的效益非常明显。

二、通过军品价格方案评审使价格工作效率和效益进一步得到统一

从近些年军品价格方案评审情况来看,采取价格集中评审的方法,缩短了审价周期,部分重点项目优化了工作程序,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军品价格方案评审对于军品建设发展来说,最大的好处就是效率和效益得到了统一,既节约了经费,又提高了效率。

考虑到陆军装备建设的发展趋势,陆军需要采购的军事装备呈现型号多、数量大、金额高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军品价格工作评价和监督机制,加强军品价格管理,提高军品经费使用效益,开展军品价格方案评审是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要通过军品价格方案评审这个平台,使价格工作效率和效益进一步得到有效统一。

三、通过军品价格方案评审促进军品价格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现阶段,军品价格管理水平由于受主观或客观因素的限制,部分审价理论与具体军品审价工作还不能很好地结合,审价水平参差不齐,把握政策的水平有所欠缺,表现为松紧不一、标准各异。一方面是理论虽然系统地阐述了具体原理和影响因素,但存在着定性分析较多,缺少定量分析和可操作性指导;另一方面是理论的静态研究成果较多,缺少动态实践指导和可操作性分析。这些限制对于军品价格水平的发展有着很大影响。军品价格评审工作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不同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要求。这就需要综合计划部门来进行顶层设计,通过评审这个平台,在评审中,借专家的力,通过专家与初审单位之间的问询、质疑,通过类似军品价格方案的对比、分析,通过对政策、法规的解读,可以使被评审单位对自身的不足认识更加客观、更加深刻。

一次价格评审,对专家和被评审单位都是一个共同学习和提高的过程。通过价格评审这个平台,共同学习,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各单位军品价格管理水平差异,对于促进军品价格管理水平提高,具有很大促进作用。

四、深入总结有益做法,逐步形成规范评审工作标准

虽然总部已出台《装备价格方案评审规定(试行)》,但是还缺少更加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实施细则与规程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评审体系自身也需要不断地完善。规范军品价格评审工作,首要的是规范其组织管理。规范组织管理应当遵循军品建设的客观规律和装备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突出军品价格评审工作的特点,健全军品价格管理法规体系,促进军品价格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这一认识,装备价格评审要从组织管理、工作依据与标准、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资料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要充分利用各类军品价格标准体系的研究成果,统一评审标准,把评审工作细化、量化,评审前想内容、评审中想方法、评审后想漏洞。通过军品价格评审这个平台,拓展军品价格管理新领域,逐步形成规范的陆军军品价格评审体系。

五、建立军品价格仲裁制度的设想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7年颁布实施的《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在一般情况下,军事订货的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如果协商一致,可签订合同并作为制订计划的依据;双方有争议时,由合同双方的主管部门协商,协调仍不一致时,由国家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裁决。

(一)建立或明确军品价格的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应为常设机构,专司负责军品采购过程中产生的军品价格争议和纠纷,以落实市场经济条件下军品合同管理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民商事仲裁机构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有的民商事仲裁机构也都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会或地级城市设立。因此,军品价格仲裁机构 的设立,可以有两种方案:

一种是聘请仲裁机构。鉴于国家的现代仲裁制度已基本确立,全国已有180多家仲裁委员会,这些机构遍布我国除两藏、澳门、台湾之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比较合理,覆盖面较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仲裁法规体系;建立了一支能够满足仲裁工作需要的仲裁员队伍。因此,可以根据军品价格管理的需要,对180多家仲裁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出符合条件的仲裁机构,聘任承担军品价格仲裁工作,并要求聘任的仲裁机构聘请一定数量的军队法律专家或法律工作者担任仲裁员。该方案的优点是,可节省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基本上能够满足军品价格仲裁工作的需要。该方案的缺点是,个别地方仲裁机构可能会带有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影响军品价格仲裁的公正性。

另一种是新成立军品价格仲裁机构。鉴于军品价格管理的领导机关是总军品部和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建议由总军品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根据军工企业和承担军品研制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的地区分布情况,在相对集中的省会城市设立军品价格仲裁机构,负责仲裁军品合同履行中的价格纠纷。

军品价格仲裁机构由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筹建,但具有独立性。在人事方面,军品价格仲裁机构采取委员会制,首次委员会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军工生产管理部门推荐,择优选聘,以后每届委员会由上届委员会推荐、选举产生。在人员上,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仲裁队伍,吸收各个领域中熟悉专门知识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参加;在财政上,主要由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收费方式解决,经费缺口由国家财政补贴;在业务上,由仲裁庭独立审理和裁决。该方案是在国内180多家仲裁机构之外,再设立新的仲裁机构,如果仲裁任务少,将会造成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浪费,因而实施该方案的难度很大。不管采用哪种方案,都要确保军品价格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与政府彻底脱钩。仲裁的独立性原则是法定的,必须予以贯彻。军品价格仲裁机构也要把握好自身定位,坚持仲裁的民间属性。

(二)构建军品价格仲裁法规体系

军品价格仲裁法规体系是指军品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自己的立法权限,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军品价格仲裁活动的全部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组成的不同效力等级的、分类齐全的、内部协调的军品价格仲裁法规文件整体。军品价格仲裁法规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军品价格仲裁条例》、《军品价格仲裁机构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组成。

鉴于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限制了仲裁特点的充分发挥,从而影响了仲裁的发展,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重新界定仲裁受案范围,压缩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解除对仲裁协议的束缚。

(三)建立军品价格仲裁调解制度

1995年通过的《仲裁法》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对仲裁调解制度予以明文规定。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即依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结案,调解不成则重新恢复仲裁的程度,作出裁决,即诉讼外调解。仲裁中调解将仲裁与调解这两种解决争议的机制灵活地结合起来,解决同一纠纷,并贯穿仲裁的始终,实现了仲裁与调整的优势契合。因此,完善仲裁调解制度,既可使仲裁程序得以简化,提高仲裁的效率,高效快捷地处理纠纷,而且有助于裁决结果的自觉履行,提高自动履行率。

(四)加强军品价格仲裁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主要是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从立法本意上讲,这既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补偿手段,也是法院对仲裁的事后监督手段.以保证仲裁的公正合理。法院对仲裁的监督符合维护社会正义的司法宗旨,对于提高仲裁庭的责任感,保证仲裁案件的公正性,提高仲裁案件质量是完全正当的必要的。因此,法律监督是军品价格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

在军品价格仲裁工作中,要明确仲裁与诉讼的各自分工,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应严格接受案件范围受理案件,建立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之间的有效联系制度,通过保持联系,了解仲裁、诉讼动态,通过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合作,使军品价格纠纷在仲裁部门或审判机关得到及时、妥善解决。人民法院要对军品价格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保证仲裁的办案质量,提高仲裁人员的责任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生效裁央书的执行上给予军品价格仲裁机构以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在接到军品价格仲裁机构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从当事人账户中扣留或拨划需支付的款项。

(作者单位:空军驻上海149厂军事代表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军品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军品采购已越来越多地依赖市场运行机制。在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以其对现代市场经济显著的适应性以及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效力,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的诉讼替代方式。对于军品定价纠纷,需要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建立和完善军品价格仲裁制度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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