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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特殊性的分析与探讨

2015-01-30

中国资产评估 2015年4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融资价值

一、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

在写这篇论文的过程中,不自觉地想到了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问题,即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着眼点和基础问题。因为中国资产评估时间和理论研究的后发特点,国际资产评估有许多成熟的理论可以学习,有许多实践的经验可以借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容易把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放到学习和借鉴国际资产评估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上,而不是极具特殊性的中国资产评估实践方面。笔者的看法是: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的逻辑起点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概括地讲,就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实践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要求等价交换和公平公正;“计划经济或社会主义”中的产权制度、国有经济比重、两权分离及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对国有权益保护的要求等构成了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我们为什么要强调中国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呢?有人做了这样的概括:

明确中国资产评估理论建设的逻辑起点,有利于将现已基本成熟的基础性理论概念和理论观点进行科学归类及划分,从而在根本上解决资产评估理论的学科定位和内在机理等基础性问题。

明确中国资产评估理论建设的逻辑起点,有利于准确把握评估具体实践的内在联系和本质特征,促进中国资产评估理论建设在整体上形成统一的理论范式和逻辑严密的理论主线。

明确中国资产评估理论建设的逻辑起点,有利于准确把握中国资产评估实践的发展趋势和潜在需求,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强化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意义和引导实践不断前行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作为一种新兴评估业务,加之中国特殊国情,有许多特殊之处值得注意和研究。

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自身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等执业规范,对知识产权在评估基准日以质押融资为目的或质物变现处置为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作为一种新兴的资产评估业务,具有自身的技术特点。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依法所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及债权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开展是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兴起引致的,是一种维护质押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质权人规避融资风险的一种经济行为。引入独立第三方的资产评估实际上就是促成利益相对两方进行的一种合作博弈,政府作为管理者希望资产评估能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融资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稳步健康发展;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希望能够在提供专业服务的前提下获取合理的评估服务收费,规避执业风险;银行希望能够在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基础上,保证银行的利益和信贷资金安全;融资企业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尽可能多的贷款。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中,资产评估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要打破信息不对称状况,通过资产评估的专业服务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或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以降低交易费用,支持科技企业创新,保证金融资产安全。

(一)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的特殊性源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本身与质物在融资中的作用紧密相关,即与质押知识产权必须发挥融资保证物的作用有关。从理论上讲,发挥融资担保作用的资产,不论是作为质物的质押知识产权,还是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都必须能与其所属企业相分离或可分离,都应该具有相对独立性、可转移性或可变现性。因此,从质物的属性上讲,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可变现性的知识产权才能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与传统的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及其评估对象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除了应考虑一般无形资产评估中评估对象的合法性、效益性等内容外,特别强调评估对象与所属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可分离性、可转移性和可变现性,以保证质押知识产权能够作为融资的担保物发挥作用。

(二)评估价值目标、价值前提及价值类型选择的特殊性

既然质押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中扮演着质物及融资保证的作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基本价值目标就应该是质押知识产权也即质物的变现价值,或“退出价格”。满足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目标的评估价值前提就应该是变现价值前提。因为,质押知识产权是作为担保物而存在,发挥着融资保证作用,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目标只能选择变现价值或“退出价格”。而且其评估的价值前提最好也能选择变现价值前提。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变现价值或“退出价格”价值目标的要求,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变现价值前提的要求,正是质押知识产权评估的一个显著特点。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要求的变现价值或“退出价格”的评估价值目标和变现价值前提,以及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是否考虑其因共享性和衍生性导致的权益边界外溢及由此引起的评估价值值域空间的变化,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在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上经常会出现“理论与实际”脱节的情况,从而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具有多样性与相对复杂性的特点。

以上是对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自身特殊性的归纳:评估对象与所属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和可分离性、可转移性和可变现性;评估价值目标选择变现价值或退出价格;评估价值前提应当是变现价值前提。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施的条件并未达到“一般情况’水平,国情的特殊性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更为复杂。

三、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背景分析

金融危机爆发前,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就比较突出,而金融危机后的今天,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筹资环境仍不乐观。贸易壁垒的加强、人民币汇率的上升导致中小企业出口艰难,而在出口利润空间一再缩小的情况下,原材料价格、人力成本不断升高。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普遍情况是:利润下降、成本上升,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供应紧张。巨大的资金缺口而又缺少可抵押资产融资,资金缺口与融资难并存,这是我国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基本背景。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三模式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启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从2006年起,上海浦东正式启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同年,北京也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接下来,武汉、长春、湘潭、佛山、宁夏回族自治区、南昌、成都、广州、东莞、宜昌、无锡、温州、杭州等地相继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各个试点地区都采取了结合本地区中小企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开展了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整体而言,国内各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或模式,即以北京、上海浦东和武汉为代表的运作模式。

在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和武汉模式,实际上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债权化的不同实现路径,这些实现路径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化路径及商业化模式,市场化+政策支持路径或半商业化模式,以及非市场化路径及非商业化模式。直观地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三种模式,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百花齐放和因地制宜。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三种模式也反映出这样几个层面的问题:其一,中小企业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的种类、质量、水平参差不齐,中小企业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并没有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质物的标准和要求,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可能完全采取北京模式。其二,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三模式中还可以发现,中小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所发挥的作用,既有担保作用,也包括证明企业发展潜力或增加企业偿债能力的作用。其三,中小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在性质、功能以及作用方面的差异,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目标与技术应用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二)知识产权市场发展滞后的影响

无论是资产评估还是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从运作机理上讲,都需要利用市场定价机制,甚至模拟市场完成估值。相比一般商品市场以及房地产市场,知识产权市场发展严重滞后,表现为知识产权的交易频率低、品种少、规模小和透明程度低。这种状况不仅仅限制了评估技术应用的宽度,例如市场法应用的困难,也直接限制了评估价值前提的选择。由于市场发展的滞后,使得对知识产权的可变现性和可变现程度的判断以及可转让情况的判断十分困难。这就使得绝大部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项目不得不放弃了应该选择的变现价值前提,而被迫选择了在用续用价值前提。加之目前中小企业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很多仍处于成长阶段,与所属企业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而与企业难以分离,这就更加强化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在用续用价值前提的采用,而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前提选择的一般要求相悖。

既然大部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项目中采用的在用续用价值前提是一种被迫的选择,既然这种选择是由我国特定国情决定的,实际上就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具有特殊性,就需要在实际评估实践中注意这些特殊性,以及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过程和评估报告中反映出这些特殊性。

四、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特殊性分析

基于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市场发展水平的认识与分析,就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评估的特殊性做以下尝试性分析。

(一)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界定中包含着特殊条件

基于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目标和意义的认识,以及对目前不同类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下的质押知识产权发挥作用的分析,对我国目前条件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质物和评估对象的界定条件做如下概括:

1. 市场化运作模式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的界定条件

以北京为代表的市场化商业运作模式下,发挥着融资保证作用的质押知识产权,在评估对象界定上除了需要满足一般评估目的下知识产权在法律权属、获利能力等方面的条件要求以外,还必须满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目的下质物与所属企业可分离、可独立交易转让的要求。即如果质押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实际担当着质物角色,发挥着融资保证作用的时候,质押知识产权,也即评估对象就必须是能与所属企业可分离并可独立转让变现的单项或组合知识产权。可独立转让变现是界定市场化商业运作模式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对象的基本要求。

2. 非完全市场化运作模式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的界定条件

在非完全市场化运作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质押的知识产权可能并不一定都是真正意义上的质物,在质押的知识产权中可能相当部分是起着证明企业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政策并具有发展前景(知识产权)的作用。这些质押的知识产权虽然并不能够完全确认可以脱离所属企业发挥获利能力的功用,但它们一定能够增厚所属企业的获利能力,能够对所属企业拥有的第一偿还能力有着明显的补充、增厚和保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发挥企业获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证明和增信作用的质押知识产权,也基本具备了质物的“保证作用”,只不过是一种间接的保证作用(以下简称“保证作用2”)。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践来看,在非完全市场化运作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质押的知识产权能否与所属企业分离以及能否独立交易和变现并不必然成为该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成为“质物”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并不必然成为界定评估对象的条件。在非完全市场化运作模式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质押的知识产权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政策并具有潜在成长性,并能够对所属企业的获利能力作出明显贡献,该知识产权就可以成为“质物”并可以界定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中的评估对象。那些暂时与企业难以分离且并不一定具备独立转让交易条件,但具有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单项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组合等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质物”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的评估对象。这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发育程度以及中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水平共同作用的结果。

3. 半市场化运作模式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的界定条件

在半市场化运作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质押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项目和条件下,交替发挥着融资保证的质物作用和证明企业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政策的知识产权并能增加企业获利能力或促进企业成长的作用。因此,在半市场化运作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质物”和评估对象的界定条件与标准可能会因质押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不同作用而不同。在发挥保证作用的情况下,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对象应该满足能够独立交易和变现的条件。而发挥证明知识产权对企业获利能力具有增厚和促进作用,即具有“保证作用2”的质押知识产权,可以不必完全满足独立交易和独立变现的要求。那些暂时与企业难以分离且并不一定具备独立转让交易条件,但具有明确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单项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组合等也可以界定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评估对象。

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三模式的情况出发,对我国目前条件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质押知识产权的作用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象界定条件做如下概括:

(1)企业拥有的满足知识产权法律特征,具有现实和潜在获利能力,并可以独立于企业转让变现,发挥着实质性的质物并起着实际担保作用的单项或组合知识产权,可以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对象。

(2)企业拥有的满足知识产权法律特征,具有现实和潜在获利能力,并不一定能独立于企业及单独转让变现,发挥着名义质物,起着证明企业拥有符合政策鼓励的知识产权以及发挥着增加企业获利能力基础和增加企业信用作用的单项或组合知识产权,可以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对象。

(3)企业拥有的满足知识产权法律特征,具有潜在获利能力和成长性,并不确定未来是否可以独立于企业转让变现,发挥着象征意义上的质物,起着证明知识产权的发展潜力以及对企业成长性的助推作用的单项或组合知识产权,可以成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对象。

(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前提、价值目标与价值类型

从理论上讲,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前提应该是变现前提。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发展滞后,加之中小企业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并未都达到完全商业化运作的程度,且与所属企业存在着分离上的困难等,因此,目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绝大部分评估项目选择了在用续用价值前提,或者说绝大部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项目是被迫选择了在用续用价值前提。虽然这种选择是被迫的,但大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选择在用续用价值前提不是常态,不是理所当然;第二,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虽然可以选择在用续用价值前提,但需要对评估结论做必要的修正、调整和说明,需要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报告中反映这些特殊性。例如,在用续用价值前提与变现价值前提的差别;在用续用价值前提对评估过程和评估技术应用的影响;在用续用价值前提下的评估结论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目的要求的评估结果之间的差异以及处理方法等。

如果说在目前的市场及评估对象的条件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选择在用续用价值前提是被动的,那么,如何在在用续用价值前提下运用评估技术以及如何在评估报告中客观披露评估信息应该是主动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多样性和质押知识产权作用的多样性要求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目标的多样性要与之相适应,以满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践创新的需要。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目标的确定,并不是由评估师或评估机构的想象出来的,而是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及质押知识产权在其中的作用决定的。根据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三种模式的现实,以及质押知识产权在融资中所起的保证作用、增信作用和证明作用的情况,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目标就其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三类,即保证价值、增信价值和证明价值。

1. 保证价值。对于在纯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发挥真实质物及担保作用的质押知识产权,其评估的价值属性应该是保证价值。所谓的保证价值,是指质押知识产权自身具有的可变现价值。在实现质押知识产权的保证价值目标时,评估师并不考虑质押知识产权与所属企业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因素对质押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评估师只需要关注质押知识产权的市场变现能力和变现速度。

2. 增信价值。对于在非完全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那些难以与企业完全分离但发挥着增加融资企业第一偿还能力作用的质押知识产权,其评估的价值属性应该是增信价值。所谓增信价值,是指质押知识产权对融资企业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整体偿还能力的贡献价值。在实现质押知识产权的增信价值目标时,评估师不仅需要考虑质押知识产权自身的功能和能力,而且需要将质押知识产权与所属企业的其他资产一并考虑,即考虑质押知识产权在所属企业的环境中对企业的价值贡献。

3. 证明价值。对于在非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中那些难以与企业完全分离但发挥着证明融资企业拥有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并对企业发展和成长具有贡献的质押知识产权,其评估的价值属性应该是证明价值。所谓证明价值,是指质押知识产权证明了融资企业拥有属于国家政策扶持且具有很好发展潜力而具有的对企业成长的贡献价值。在实现质押知识产权的证明价值目标时,评估师更多地是要判断因质押知识产权的存在,其本身的成长性和发展潜力会对所属企业的发展潜力、成长性、获利能力潜力和偿债能力潜力的贡献。质押知识产权的证明价值评估的目标和本质,是对质押知识产权的存在以及对所属企业成长性贡献程度的判断,是关于质押知识产权对企业成长性影响力的判断。

从理论上讲,不论是有形资产的抵押评估,还是无形资产的质押评估,都没有唯一的价值类型与之相匹配。因此,在抵质押评估中需要根据相关条件选择价值类型。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践的情况来看,不论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多样性(北京、上海,武汉模式),质押知识产权作用的多样性(保证、增信、证明),还是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目标的多样性,都决定了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选择上存在着多样性的可能性。然而,在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试点期间,全国的大部分甚至是绝大部分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项目都选择了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不论是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目的的角度(并没有限定只能选择市场价值),还是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相关条件的方面(三种融资模式、质押知识产权的多重作用及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多种价值目标)来看,对所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项目只选用一种市场价值都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除了受评估目的约束之外,还要受到各种相关评估条件的约束。以市场价值类型为例,市场价值是一种市场整体认同的价值,或者说是对市场整体而言的评估价值。要保证市场价值的市场整体认同特点,在评估市场价值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资料都应该来自活跃市场,评估数据资料能够反映市场整体对评估对象的评判。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市场发展严重滞后,知识产权的交易频率低、品种少、规模小和透明程度低,以致于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不得不弃用变现价值前提,而被迫选择在用续用价值前提加以替代。客观地讲,在缺少了活跃市场和市场参照的情况下评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是有困难的。另外,质押知识产权与所属企业难以分离的情况,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发挥的不同作用,知识产权共享性与衍生性对其权益边界界定的影响,以及知识产权最佳最有效使用的判断等都会对评估质押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形成挑战。如果没有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或难以解决上述问题,广泛和大量地评估质押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可能会缺乏评估基础,甚至可能是张冠李戴。

因此,根据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实际情况,恰当地分析选择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价值类型,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目的及价值目标,是一项非常值得广大评估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重视的事情。根据本文前面对我国实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及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条件的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价值类型多样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践来看,可供选择的价值类型或特定价值主要有: 市场价值、正常变现价值、在用价值、抵押贷款价值、可受偿价值和清算价值等。其中,质押知识产权在用价值,是指质押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中的一个要素资产在所属企业中发挥作用及其对企业获利能力作出的贡献所体现出的价值估计数额。

我们反复强调,评估目的对评估价值类型选择是有约束作用的。从理论上讲,在用价值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目的并不直接匹配,甚至是不匹配。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身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完全的商业性质的担保贷款。我们显然也没有必要用完全商业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评估价值目标及价值类型的要求来约束我们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实践。

在用价值的使用是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三模式的一种呼应,也是对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增信价值目标和证明价值目标的一种具体体现,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过渡性特点。

五、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特殊性的启示

关于抵质押评估,特别是不动产抵押评估,国际上有着较为成熟的理论和经验。即使是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国际上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由于我国市场发展程度相对滞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企业资产状况和资信状况参差不齐,融资渠道不畅,以及国家决定经济转型创新,催生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以及多种模式。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多模式本身就显示出这是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服务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需要在借鉴国际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切实为中小企业融资,为银行规避风险,为国家经济转型和发展发挥作用,真正为企业、银行及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搭起沟通联系的专业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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