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5-01-30应松年
文◎应松年
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应松年*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加快法治建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治理”的提出,表明治国理政所倡导和主张的是“治”而非“管”、更非“统”。治理的构成要素应当是基于一种可实现的“效治”,一种符合文明价值的“善治”,一种实现公平正义效果的“法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新型的现代化,其核心和难点是实现法治,全面、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背景应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总目标,从治理角度考察制度性解决矛盾和整治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作为原则和立场,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重大任务,将秉持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现代化建设为视野,实现社会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包括:经济制度现代化、政治制度现代化、文化制度现代化、社会制度现代化、生态文明制度现代化、党的建设制度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包括:改革发展稳定能力现代化、内政外交国防能力现代化、治党治国治军能力现代化。
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可以从目标、手段和路径三个层面来诠释。目标层面的要求包括,维护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手段层面的要求,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路径层面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
(摘自《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第40-56页。)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