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居家养老的两个基本问题
2015-01-30向征
向 征
浅析我国居家养老的两个基本问题
向 征
当前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为支撑”的总体规划中,将“居家养老”放在基础性地位。北京、上海等城市的老年服务体系规划中更明确提出了“9064”“9073”的发展规划,即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使90%的老人在家中获得养老服务。居家养老在整个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性与地位可见一斑。但当前在对居家养老的理论认识与政策操作上,有两个基本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
一、居家养老的责任主体——“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关系
“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不同内涵,但又有密切联系。从直观来理解,“居家养老”只是规定了养老的空间场所是“居家”,并未明确养老责任主体是谁。所以进一步的问题是,居家是老人独居的家,还是老人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扩展家庭?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居家养老”到底由谁来“养”,即“居家养老”的责任主体是谁。这就涉及到了“家庭养老”的问题。“家庭养老”明确了养老的责任主体是“家庭”。基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家庭养老”指的是包括子女在内的亲属对老人的赡养。那么“居家养老”与“家庭养老”的关系是什么呢?我们的主张是“居家养老”应当在我国“家庭养老”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中去认识与探讨。
“居家养老”最早的政策实践与理论研究源自20世纪70年代的部分西方福利国家,其出现有两个背景。一是人口老龄化加剧,以国家福利责任为主体的 “机构式”养老给经济社会及财政带来了沉重压力,“回归家庭”,在家养老能够降低机构化养老的高福利成本。二是随着人们对于权利需求的增加,“集中式”“机构式”的养老逐渐被认为是一种令人感到不快甚至感到羞辱的方式,它不能满足居住者的身心和社会需求,且缺乏个人自主和隐私权利,回归到老年人自己的家庭接受养老服务则能克服上述问题。但是因为基于非代际赡养文化背景,这种“回归家庭”并不包含子女及亲属赡养老人的内涵。上世纪70年代福利国家养老服务在以上两种社会背景下形成的这种“回归家庭”现象,对我国当前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这也是我国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提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理论与经验支撑之一。
然而,对发展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认识不能局限于此。其中最重要的是,与西方福利国家普遍的(并非所有)非代际赡养文化情况不同,在我国的养老传统中,家庭养老也就是子女及家庭亲属对老人的赡养一直是重要的养老服务资源。当前在中国,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但子女赡养老人又远远不止是简单机械的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我们传统文化、家庭代际亲情的传承,是全社会普遍人文心理需要。基于此,我国在规划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时,除了要思考养老服务在哪里提供的成本问题、满足老年人个人私密等心理需要,这两个西方福利国家反思大规模机构养老时提出的问题之外,还应结合我国自身养老文化与人文社会国情来统筹考虑。除了要明确“居家养老”作为养老方式的基础性地位,还应当思考“家庭养老”,即子女亲属的赡养责任在居家养老乃至整个养老服务体系中如何发挥应有作用。
客观来看,我国家庭养老的传统养老服务资源面临着现实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家庭结构变迁上。在人口巨大流动、迁移的社会背景下,老年空巢家庭的出现,是家庭养老服务资源受到重大挑战的表现。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老年空巢家庭总户数为40,134,148户,其中单身空巢老人户占 45.5%,老年夫妇空巢户占 54.5%。大量空巢老年人家庭的出现对家庭养老传统冲击较大,而由此引发的家庭养老是否存续和如何存续的讨论,在当前学界仍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我国家庭养老传统应该与“居家养老”的发展相结合,在建设我国养老服务体系中得到充分重视与有效的传承,让子女与家庭亲属成为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责任主体。这是因为当前家庭养老的文化传统除了仍然是养老服务的重要社会资源之外,还是国人不能割舍的代际亲情与人文情感,这就是将“常回家看看”正式纳入法制的国民文化心理土壤,是对我国老年人人文心理需要的准确把握。
那么,如何面对家庭变迁的挑战,在居家养老及整个养老服务体系中努力传承与发扬我国家庭养老传统?一条重要的路径是要加大政策制度对家庭养老的扶持。《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专门提出老年人家庭建设问题,其中提到了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包括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家庭养老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国家对家庭养老的扶持责任,有利于家庭养老的巩固与发展。“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提出具有较强的政策意义及研究价值。对其内涵、所包括的范围、在整个社会政策体系中定位展开进一步研究极具理论与现实意义。而通过具体的政策与制度设计对家庭养老予以扶持与引导,可以有很多积极的探索。以德国的护理保险为例,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包括服务给付和现金给付两种给付方式,现金给付即将老人获得的护理保险服务转化为现金支付给为老人提供照料服务的子女、配偶或亲属等,以此来引导与激励子女及家庭亲属投身养老服务中。政策实施的现实表明,德国护理保险给付中,老人选择服务供给类型,首要考虑的是子女与配偶等家庭亲属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而子女能够在照顾老人过程中获得一定的收入补贴,是对子女承担赡养责任,实现家庭养老的一种有效支持。
二、居家养老的社会支持 ——居家养老与社区的关系
除了明确家庭作为居家养老的主要责任主体,居家养老还应当有足够的社会支撑,即调动支持居家养老得以良好运行的社会关系网络与社会资源。具体而言,居家养老的最直接也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网络及社会资源,就是“居家”所在的社区。
社区的最大特点与优点,是社区就是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它能直接提供养老所需的必要社会资源,也能最大限度的满足老年人对于熟悉的生活环境的人文心理需要。社区是居家养老的最好的社会依托,这是有学者将社区养老与居家养老并称为“社区居家养老”的缘故。社区养老与居家养老两者统一协调,互为依托,也是“以社区为依托”的应有之义。社区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一直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我国历来有睦邻亲邻的传统,邻里社区是人们生活关系网络中的重要一环,是生产生活的重要社会资源。在社会功能上,“远亲不如近邻”,社区邻里互助共济、守望相助,往往与家庭一起扮演着“第一支持者”(遇到困难第一时间驰援)的角色;在人文心理上,社区邻里间的情谊是人们重要的精神依托之一。而在当代,社区生活环境的变迁是造成老年人困境的重要原因。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变迁,我们历经了城市、乡村的“去社区化”,走向“陌生人社会”。子女远离、传统邻里社区生活关系网络的瓦解,给老年人的生活和身心带来极大的冲击。缺少了社区的依托,不但社区养老无法实现,包括居家养老服务在内的诸多助老工作都难以开展。
由此,在当前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不能再将社区或“社区养老”当成一种传统的自发社会力量,包括社区养老在内社区公共平台的重建需要有制度性安排。实际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发展社区居家养老做出了制度安排。《意见》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与组织要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而除了将上述各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引进社区之外,还应积极整合包括社区居委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志愿组织、政务服务机构等各种组织和社会资源,通过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的社区公共平台,为老年人建立起适宜身心需要的社区生活关系网络。其中,探索新的社区生活居住方式,进而重建社区生活共同体模式,挖掘社区邻里间互助共济的人文精神尤其具有积极价值。在德国,即出现了这样的新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针对机构养老 “入住难”及在满足老年人人文心理需求上的不足,德国政府大力发展新型社区居家式互助养老。具体形式是整合社区居住资源,引导“老少合住”,让大学生住进老人的房子或者做老人的邻居,年轻人给老人做饭、买菜、打扫卫生,老人为年轻大学生提供免费住房。还有,安排同一社区的老人与老人之间组成互助小组“结伴养老”,结伴的老人平时轮流在各家聚餐、收拾花园、聊天。若其中有人生病,其他人可帮忙购物,相互照应。也有“三代同堂”式“同居”,即老人与单亲家庭合住福利公寓,老人帮着年轻人带孩子,年轻人帮老人干体力活,等等。这样通过政府引导,将社区互助精神引入社区居家养老,不失为新社会条件下积极开发社区居家养老的社会关系网络及社会资源的有益探索,值得借鉴。
(作者单位: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