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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GG市建筑市场围标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基于默顿的结构紧张理论视角

2015-01-30岳磊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越轨制度化结构

岳磊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对GG市建筑市场围标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基于默顿的结构紧张理论视角

岳磊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围标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越轨行为,即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实践中,政府和市场对越轨行为的立场截然不同。用默顿的结构紧张理论来分析越轨行为是一种有效范式,即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之间的冲突和紧张是导致越轨的根源。通过对G市建筑市场中围标行为的调查与分析,进而对默顿的结构紧张理论进行新的理解和阐释。

建筑市场;围标行为;越轨行为;文化目标;社会结构

G市建筑市场经过20余年的整合与发展,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制度健全、科学规范的市场运行体系,这对于增进建设工程交易的公开透明度、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各地建筑市场学习和借鉴的榜样。然而,围标行为自G市建筑市场成立之初就一直存在,并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与演变。G市建筑市场的相关人员从不同角度探讨了围标行为产生且屡禁不止的原因,如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围标行为违法成本过低,制度体系不完善、企业诚信缺失,市场发育不完善,等等。在此基础上相关人员又对G市建筑市场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如编写招标文件范本、实行电子化资格后审、设立评标专家库、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等,以求从源头上遏制围标行为。应该说,这些制度创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围标行为,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围标行为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本文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将围标行为视为一种越轨行为,借鉴默顿关于越轨行为的结构紧张理论加以解释。同时,通过对G市建筑市场中围标行为的分析,尝试对默顿的越轨理论进行深入阐释。

一、围标行为是否越轨:政府和市场的不同立场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期,越轨现象普遍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给越轨确定一个明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对越轨所作的定义是“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又称为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它将越轨行为的特点概括为具有相对性,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能构成的行为,是违反重要规范、多数人不赞同的行为,不完全等同于社会问题;越轨的程度以及受到惩罚的程度取决于该行为触犯规范的重要性[1]。美国社会学家杰克·道格拉斯并没有把越轨的定义局限于行为,而是将其内涵进一步扩展为是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判定是违反其准则或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感受或行动[2]。可以看出,《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及杰克·道格拉斯都认为越轨定义的核心内容是对重要社会规范的违反。

围标行为是指在某一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某个投标人通过一定的途径,秘密同其他投标人商定投标策略,结成投标联盟参加投标;或者是某个承包商同时挂靠多个投标企业,做出几份不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投标企业的名义共同参与投标,以非法手段排斥竞争、谋取中标的行为。显然,围标行为已经不仅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而且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于这样的越轨行为,代表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和代表市场的各个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对围标行为的认识和看法却截然不同。

(一)政府对围标行为的认识

在G市建筑市场中,围标行为已经具备相当程度的组织性。围标行为与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背道而驰,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由于围标行为已涉及建筑市场招投标整个链条上的行为主体,给建筑市场的管理和规范带来了极大挑战,并造成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1.围标行为使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存在隐患。组织围标的企业在围标过程中需要数量众多的陪标企业的配合才可能成功,因而,不管是采取挂靠资质的方式还是通过收买其他投标单位、业主、评标专家的方式都需要大量资金和资源的前期投入。这意味着中标企业会将本应用于建设工程的资金提前预支到围标的环节中。由此,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忽视安全、以次充好、违法变更等行为就会经常发生,导致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无法保证。

2.围标行为导致建设工程造价提高,特别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在围标过程中,围标企业会统一抬高报价,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导致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资金远远超出实际情况,即便在有投标最高报价值的情况下也不例外。据G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2010年的统计,在设有投标最高报价值的项目中随机抽取120个项目,国有资金投入的项目有80宗,其中结算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值的有60宗,分别占该类投资项目总数的75%;而私人投资建设项目有40宗,结算价高于投标最高报价值的只有5宗,占该类投资项目总数的12.5%。

3.围标行为在实践中具有极强的传递性。围标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提高自己的中标率,其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如果不参与围标,中标机会就会大大减少甚至无法中标。因此,原本没有参与围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也不得不参与其中,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基础秩序。

(二)市场对围标行为的认识

既然围标行为是违法行为,企业应对这种行为讳莫如深或者是极力否认,但令人意外的是,在与企业负责人访谈的过程中,他们对于自己企业参与围标行为并没有任何的隐瞒,无论是参与过围标的企业还是没有参与过围标的企业都认为这已经是业内公开的秘密。而且,与代表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观点不同,企业认为他们之所以采取围标的方式是在现有市场环境下的一种无奈选择,是企业的自我保护,并不认为围标会带来恶性的后果。

G市建筑市场中某一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认为,低价中标是我们建筑市场一个非常突出的特征。低价中标在某种程度上帮助国家节约了投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则造成了不少质量隐患。任何一个企业都需要生存,一个工程亏本去做是不现实的。而一旦低价中标,企业大多会牺牲质量和安全,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很多企业围标的目的就是大家共同抬高一下价格,以免企业在报价时的恶性竞争。这样,在政府看来,围标是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与安全问题的原因;而在市场看来,恶性竞争下的低价中标才会导致质量与安全问题,围标是在现有市场环境下为避免恶性竞争,企业之间采取的相互保护的行为,而且能够使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有所保障。

对政府所持的围标行为的传递性会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观点,企业并不认同。一些企业认为,围标只是企业和联营者相互之间合作的一种方式。G市某民营企业的总经理认为,虽然说现在招投标很公平,但低价中标后的管理混乱问题仍然存在。我们这么大的一个企业,不可能没有联营者。其实这就是大家联营合作的一种方式。现在大家都在围标,我不围行吗?但作为一个企业来讲,我也注重自己的品牌,所以肯定会严格控制和监督联营者,大家一起把工程做好。这对市场及标后管理都是有好处的。

因此,仅仅从违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定义越轨是不完备的,因为任何越轨都是社会环境中社会行为的结果,所以“越轨并非由行动本身决定的一种性质,而是由行为的从事者和行为的反映者双方相互作用产生的一种性质”[3]。

二、为何越轨:默顿结构紧张理论的解释

为什么政府和市场对于围标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立场和认识,为什么在同样的市场环境和制度条件下有的企业选择了越轨行为而有的企业却没有选择?涂尔干提出了社会失范的概念和理论,从宏观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他认为,旧的、被整个社会一致认可的价值观念和规范体系逐步消退和失去控制力,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规范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从而容易产生失范行为。默顿在涂尔干失范概念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阐释,认为集体意识并不能超出社会结构之外而对社会结构产生外在的强制力量,应该试图发现“某些社会结构是怎样对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明确的压力,使其产生非遵从行为而不是遵从行为……这倒不是因为组成这些群体的人是由独特的生物倾向所构成,而是因为他们对自己所处的社会情景做出的正常反应”[4]。在默顿看来,对越轨的分析应该着重讨论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之间的互动过程,应将其社会和文化根源揭示出来。而越轨的根源在于文化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张力,即由文化确定的目标与由社会结构提供实现制度化的手段之间存在着紧张和冲突。由此,默顿把个体行动的构成过程确定为越轨分析的基本元素,用以考察偏差行为,并构建了著名的偏差行为模型。

我们用默顿越轨行为的模型对G市建筑市场中的不同企业所采取的不同的市场行为进行划分。在G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筑市场中的各个企业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下,经过多年的运作与发展,各方已基本达成共识,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这不仅是政府对建筑市场管理的最终目标,也是大多数企业所期望达到的市场状态。但我们并不将这种共识视为默顿所指的文化目标,而是作为对个体适应模式类型划分的一个变量。因为各个企业毕竟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它们不只是希望公平的市场环境,更期望在这种市场环境中竞争并取胜。因此,我们将企业在试图达成盈利目标的同时是否认同建筑市场所倡导的文化目标作为类型划分的第一个变量。为了保证实现主导的文化目标,G市建筑市场提供了多种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径,如编写招标文件范本、实行资格后审、建立诚信评价体系、设立评标专家库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会采取各种各样的市场行为,那么企业在实践中是否会通过制度化手段来达到目标则成为我们对企业进行类型划分的第二个变量。

(一)守法企业的行为模式

这是建筑市场所倡导的行为模式,是建筑市场中最为理想的状态。市场秩序就是通过市场成员的行为模式得以维持的,在这种行为模式下,各个企业非常认同建筑市场倡导的文化目标,即企业可以满足建筑市场的基本价值需要,同时企业又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盈利的目标,这样就不会使企业产生越轨行为。但是,当这类企业通过制度化手段实现自己目标的程度远远小于通过非制度化手段实现目标的程度时,它们就容易趋向于采取非制度化的手段,以便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自己的目标,以致逐渐演变为下一个类型的企业。

(二)越轨企业的行为模式

当市场成员接受了市场所倡导的文化目标却没有将达到此目标的途径和方法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时,就会出现这种行为模式。也就是说,企业认同建筑市场倡导的文化目标,认为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中有益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但是却无法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个体的目标或者最大化地实现目标。特别是如果受到其他企业越轨行为的影响,也会采取同样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目标,且在采取非制度化手段的同时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或是受到的惩罚比所达到的目标小的时候,就会不自觉地认同这种行为模式。

(三)逃避企业的行为模式

这类企业并不认同建筑市场所倡导的文化目标,但又不采取违反和超越制度的手段和方式去实现自己的目标,只是被动地存在于建筑市场中。这类企业主要有两种趋向:一种是由于不认同市场所倡导的文化目标,而选择离开这个市场。这在亚运会期间的G市建筑市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许多外地企业是在亚运会之前进入G市市场的,因为当时G市建筑市场有大量的工程项目,它们在这个时候能够迅速进入市场并在市场中获取一定的份额。但随着亚运会的结束,G市建筑市场中的建设项目随即锐减,这些外来企业一时间无法适应G市建筑市场主导的文化模式和运作模式,所以选择离开市场。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并不认同G市建筑市场的文化模式和目标,选择了其他的发展方向,把业务的重点转向了非公开招投标市场,如私人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外资投资的项目。这些项目主要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这种招标方式是国家法律规定所许可的。

(四)投机企业的行为模式

采取这种行为模式的企业既不认同建筑市场倡导的文化模式,也不遵从制度化的手段和方式,只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体目标而行动。这类企业的行为模式和结果客观地存在于建筑市场中,会给其他企业带来消极的导向作用。这就意味着,投机企业的存在导致了更多企业参与到越轨之中,“达到极限时,甚至消解了制度规范对系统中其他人的合法性”[5]。

这类企业就是人员经常说的“包工头”。通常意义上的“包工头”是指这样一类群体,由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发生直接联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而后“包工头”再组织民工进行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然而G市建筑市场中经常被提及的“包工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包工头”,而是指建筑市场中通过挂靠、组织围标串标等手段专门想办法拿到工程的人群,被戏称为“高级包工头”或“顶级包工头”。这些“包工头”的不规范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是整个G市建筑市场中越轨行为的源头,他们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其所带来的消极示范效应更进一步恶化了市场秩序。

三、越轨机制的形成:结构紧张理论的延续

默顿的结构紧张理论为分析越轨行为的社会根源和文化根源提供了一个系统的方法,并把越轨当作是要实现目标却通过制度化手段的文化压力的结果。默顿的理论遭到其他学者的批评,“这一理论解释的仅仅是那些成功机会非常有限的群体中的越轨成员,它无助于解释在社会上有特权的成员中存在的越轨行为”[6]。默顿在对越轨行为分析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一个文化价值系统将人人都有的共同成功的目标完全置于其他一切目标之上,而对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来说,社会结构却严格限制了或完全堵死了达到这些目标的得到认可的途径”,“社会结构歪曲了文化价值标准,使符合这些标准的行动对社会中一定地位的人极为容易,而对其他人则相当困难或根本就不可能”[7]。

在G市建筑市场中,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起步较晚,无论在企业资质方面还是在企业诚信评价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在建筑市场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参与招投标活动,即通过制度化手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难与大型国有企业抗衡。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目的是节省资金和选择优质企业,而一旦民营企业将偶尔的成功归结于运气则意味着它们感觉到自己付出的努力与得到的回报并不一致,但不一定能意识到这是现有市场结构的原因。因此,当民营企业为了在建筑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而市场结构却又限制了民营企业运用正当手段达到目标时,便产生了一种压力,迫使它们寻求不符合制度规范的围标行为。用默顿的结构紧张理论来解释建筑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民营企业为什么采取围标的越轨行为是有效的,也就是说,默顿的理论有效地解释了越轨行为产生的根源。

而在建筑市场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它们在企业资质、诚信评价和政府支持等方面与民营企业相比都处于优势地位,属于“有特权的社会成员”。对默顿结构紧张理论持批评态度的学者认为默顿的理论无法有效解释这些有特权成员的越轨行为。的确,由于国有企业具有的先天优势,它们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中不需要通过越轨行为就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并实现自己的目标。但民营企业由于“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之间的张力”而不得不采取越轨行为时,这就对那些在建筑市场中本来不容易受到冲击的其他企业创造了一个更容易产生越轨的环境,其他企业如果不采取同样的越轨行为就无法实现自己的目标。随着这种越轨行为的扩散和加剧,国有企业如果仍然采用规范的手段和途径去参与市场竞争,则难以实现自己的目标。这就意味着,文化结构与社会结构之间又一次形成了张力,即国有企业要实现的目标与社会结构原先提供实现这种目标的制度化手段之间又一次造成了冲突,只不过这种张力和冲突不是由社会结构形成的,而是由于环境的改变而产生的。那么在原有制度条件下,有特权的国有企业由于竞争环境的改变也不得不采取越轨行为以实现自己的目标。通过对G市建筑市场的考察,国有企业采取的越轨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由于国有企业的优势,有时它们甚至成为围标行为的组织者和策划者。由此而言,默顿的结构紧张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解释有特权的社会成员存在越轨行为的原因。

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它们是弱势的还是有特权的,它们在建筑市场中采取越轨行为都是由于目标和制度化手段之间存在着紧张和冲突而造成的,都是它们面对自己所处的社会情景而做出的反应。唯一不同的是,它们面临的社会情景不同,民营企业在越轨行为产生之前由于其弱势地位无法通过制度化手段而达到目标,国有企业在越轨行为产生之前因其享有的特权能够通过制度化手段达到目标,但随着越轨行为的不断扩散,它们也无法通过遵守制度化规范而达到目标。这样,越轨行为与越轨结果在建筑市场的动态过程中不断相互作用,逐渐形成越轨的机制,并且随着越轨行为的实践而不断强化着这种机制,以致对制度规范产生了越来越大的瓦解作用。正如默顿所言,“根本的是要明确减少由文化目标和受社会限制的实现目标的途径之间表面的(或真正的)对抗引起的压力的控制机制”[8]。我们认为,这种控制机制应该包括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文化目标的内在控制,即实现文化目标由“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到“在市场的规则下竞争获胜”的转变,使所有企业个体将市场主导的文化模式内化,自觉认同并遵守文化目标。二是与内在控制相匹配的外在控制,即使企业的越轨行为无法实现目标且受到惩罚,企业的规范行为能够实现目标并得到鼓励。只有遵守主导文化模式的企业个体能够感到满意,即实现目标后的满意和通过制度化手段而对达成目标的奋斗方式感到满意时,建筑市场的有效平衡和秩序规范才能够保持。

[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467.

[2][3][美]杰克·道格拉斯,弗兰西斯·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M].张宁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446.

[4][5][7][8][美]罗伯特·默顿.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M].唐少杰,齐心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224,279,241—260,280.

[6][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M].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39.

[责任编辑 张彦华]

G122

A

1671-6701(2015)01-0075-05

2014-12-05

2014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14—QN—361)阶段性成果

岳 磊(1983— ),男,河南郑州人,博士,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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