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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研究

2015-01-30李燕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5年10期
关键词:备案声明标准化

李燕(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我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研究

李燕(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介绍了我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并分析了新形势下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存在的问题。文章结合当前国家标准委组织开展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调研了部分试点城市的试点进展,提出了试点城市在试点过程中解决的问题,为今后进一步完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建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服务体系提供了借鉴。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我国198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法律规定形式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备案。随后,国家及地方层面相继出台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管理办法,从备案对象、备案情形、备案材料等方面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进行了规范,从而保障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序进行。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与国际大市场的接轨,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原有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模式已经完全滞后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成为企业发展的拦路虎,加快探索新型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模式迫在眉睫。

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简介

我国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8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首次提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概念,该法同时也是我国至今为止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管理的主要依据。1990年配套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随后,各地出台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就如何开展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工作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企业产品标准要报标准化管理部门存档备查,这项制度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对提升企业的标准化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尚不发达、市场尚需引导的20世纪,中国的大多数老百姓对质量的要求不高,对廉价商品 “情有独钟”。因此,产品标准定得低,产品质量不高,并不一定会被市场淘汰。完全靠市场的作用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很难建立起有序的市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在质量管理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时代体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1)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不统一。有的省市将其列为行政许可事项,有的省市将其列为非行政许可事项。目前大部分有关实施细则直接明确或隐含着“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组织实施的主体是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内容包括规范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部分省市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列为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产品标准审查活动增加了行政色彩。也有一些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仅做“形式审查”,难以杜绝与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要求不一致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另外,一些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是要求对备案标准进行规范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但是实际操作中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显然无法达到最初我国实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初衷。

(2)一些地方重事前审查,轻事中事后监督,弱化了企业的主体作用。一些地方注重事前审查,对企业产品标准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是否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内容完善与否、标准格式规范与否等方面进行审查,使得企业误以为产品标准就应该限定在条条框框内,部分企业就干脆放弃自主研发,而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企业的能动性受到抑制,缺乏创新和竞争力。而一些地方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审及检查机制并不完善,在后期监督管理中,主管部门往往不会单独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只会在查处产品质量问题时才会引出产品标准的问题,使得一些企业心存侥幸,在执行标准与实际生产之间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备案备的是一套标准,实际执行的是另外一套标准,尽管技术性能指标是一致的,但是试验方法上实际操作与执行标准不统一。

(3)对企业产品标准的法律责任理解出现偏差,甚至出现了责任转移,责任不清的问题。事实上,由于改革开放以来产业结构的不断变化,企业数量不断增多,覆盖的门类也越来越多,包括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房地产、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新兴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和迅速壮大,加大了主管部门对备案标准进行技术审查的难度,难以保证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而当企业的产品出现质量纠纷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被动地成为产品质量责任的承担者,成为受质疑的对象。而事实上,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完全是企业自己的行为。企业才是产品标准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并且对产品标准的合法性负责,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

(4)政府“保姆”式的管理方式与基层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能力和定位已不相适应。政府“保姆”式的管理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的角色。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要求政府把经济决策权归还给市场主体,也要求标准化主管部门减少过多干预企业的行为,减轻企业的负责,提升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3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改革——由“备案”转“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走到今天,已明显不适应新的要求,企业产品标准公开问题上升到了国家层面。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提出“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2014年9月召开的中国质量大会上,李克强明确要求“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确立中国质量对市场的硬承诺” 。2014 年12月,国家标准委明确在上海、浙江、福建、山东、重庆、深圳、成都等7个省、市开展为期一年的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

企业产品标准试点工作自2014年12月开展以来,试点城市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明确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方式和途径,积极鼓励并引导企业利用统一、开放的平台自主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浙江、福建等省已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上海更是建立了统一的市级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与国家平台对接,更好地推动并服务企业开展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试点过程主要解决了以下问题。

(1)明确公开内容。企业可选择公开企业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对应的检验试验方法,也可选择公开企业标准全文。

(2)建立工作机制。建立了企业的自我承诺执行机制,即通过进一步强调企业是其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标准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促进企业对其备案公示的标准内容进行自我承诺、严格执行,并作为企业接受社会监督的依据。

(3)完善社会监督。企业通过建立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将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标准信息向社会公开,通过自身执行标准的竞争,扩大影响力,吸引消费者。消费者可以通过该平台为自己的消费活动提供指引,并对企业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4)健全诚信体系。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纳入企业质量诚信管理体系,经核实企业未履行自我声明承诺或自我声明公开与实际不符的,纳入企业失信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将直接影响该企业的质量信用记录。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一种新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模式。从表面上看,政府放开了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实际上,企业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和风险。首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关注度从标准制定逐步转移到标准实施上来,由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标准承担技术性和规范性方面的责任;其次,政府加强了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结合社会的力量开展标准比对和评价活动。企业在编制产品标准时不仅应考虑格式的要求,更应重视标准的合法性以及技术内容的考量,同时由于主要技术要求会对外公开,还要考虑公开内容与实际生产的一致性。

Research on Domestic Filing System Reform of Enterprise Product Standards

Li Yan ( Shanghai Institute of Qu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domestic fi ling system of enterprise product standards, and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this system in the new situation. Based on the experimental work of enterprise product standards self-declaration and disclosure, organized and developed by SAC at present, and research of the experimental work in experimental cities, this paper presents the solved problems with the experimental work in experimental cities. It will provide reference for further perfection of the enterprise product standards self-declaration and disclosure system, as well as establishment of service system in the enterprise product standards self-declaration and disclosure.

fi ling system of enterprise product standards, reformation, enterprise product standards self-declaration and 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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