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事业财务会计工作
2015-01-30
海洋事业财务会计工作
2014年,海洋事业财务会计工作按照全国海洋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设海洋强国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部署,按照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目标,抓制度建设、抓源头管理、抓重大项目,严肃财经纪律、建强队伍,提升保障能力、应急能力、服务质量和监管水平。
一、推进海洋经济监测评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保障重点行业用海需求
(一)推进海洋经济监测评估。建立促进海洋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全国海洋经济调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编制印发调查总体方案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调查用海标准规范体系。联合有关部委,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试点评估,向国务院报送《全国海洋经济试点阶段性评估报告》。与新华社签署《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发布《中国海洋发展指数报告(2014)》。编制完成《海洋经济运行主要指标设计和发布方案》。推进省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
(二)出台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福建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与江苏达成共同推进海洋强省建设的合作框架协议。2014年,海洋经济运行情况上报国务院,相关内容及建议体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材料中。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印发《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开行已与部分沿海省(市)签订备忘录,提供授信,支持海洋强省(市)建设。
(三)推进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合有关部委,认定天津、青岛、舟山等8个城市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在青岛、厦门、广州南沙新区,新认定3个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在山东、浙江、福建和广东进行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推动成果转化,带动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水健康养殖和海洋工程装备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聚集发展。扩大天津、江苏作为区域示范试点,将海水淡化列入区域示范的重点支持领域。
(四)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保障重点行业用海需求。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积极支持符合中央政策导向和国家产业规划的项目,杜绝“围而不填、填而不用”的用海行为。通过开展项目用海和区域用海规划审查,全面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保障交通运输、能源、原材料、装备制造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行业用海需求,加大对列入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的区域用海项目的扶持和引导力度。严控国家明确限制的产能过剩类产业的项目用海审批,禁止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的产业项目在沿海布局,通过海域空间资源管理,促进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财政部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依法减免重大项目海域使用金。为地方港口建设合理选划海洋倾倒区。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落实海洋重大专项能力建设
(一)贯彻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海洋环保监管能力。安排专项资金2.4亿元支持海洋环境保护与监测工作。加大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支持力度,推荐山东日照、浙江洞头、福建东山和广东横琴新区纳入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总体布局。在渤海全面实施生态红线制度,形成渤海先行、全国铺开的局面。实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批准新建辽宁盘锦鸳鸯沟等11处国家级海洋公园,核准批复3个国家海洋保护区总体规划。制定海洋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落实《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开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排查整治。做好香港特区惰性拆建物料处置工作。开展第一届全国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比测活动。建立面向地方政府的海洋环境质量通报制度。
(二)贯彻落实海域海岛综合管理要求,强化海上综合执法工作。安排3.6亿元支持海域海岛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完成环渤海围填海情况分析报告。完成广东湛江湾海籍调查试点工作,全面查清试点区内海域使用现状和权属情况。2014年,颁发海域使用权证5 011本,新增确权海域面积37.6万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近84亿元。推动实现对我国海岛的监视监测网络全覆盖。完成我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和核查工作。编制完成《中国海域海岛标准名录》,并获国务院批准。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和海域使用定期执法巡查。全年检查海域使用项目26 504个,发现违法行为975起,收缴罚款15.57亿元;检查环境保护项目8 681个,发现违法行为693起,收缴罚款4 920万元;检查海岛使用项目7 862个,发现违法行为66起,收缴罚款420万元;查处违规渔船645艘,收缴罚款1 500万元;海上治安形势总体平稳,查处治安行政案件795起,刑事案件71起,侦破53起,查获海上走私案件516起,案值5.38亿元。
(三)推进极地科考,拓展深海战略。完成第30次南极科考任务,建成南极泰山站,实施第6次北极科考任务。“雪龙”号科考船成功解救被困外国科考人员后自行脱困。组织开展中国大洋30、32等航次调查,获得大量科考资料。
(四)发挥海洋维权政策与法律研究方面的优势。深入参与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研究和顶层设计。完成钓鱼岛中文专题网站建设。提交的13个海底地名命名提案获得相关国际组织审议通过。保持在我国管辖海域的常态化巡航,执行渔船救助行动50次,救助渔民120余人。
三、强化预算执行和财务监督,提升财务工作对海洋事业的服务保障能力
(一)强化预算编制管理。做好2014年度部门预算批复、2013年度结余资金确认和部门决算批复工作。由于基建任务加大,2014年财政拨款比2013年增长87.81%,重点工作所需经费基本得到保障。认真组织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配合财政部实施重大项目支出预算事前评审工作,将项目预算做实做细做准,为预算顺利执行打下基础。组织编制2015~2017年滚动财政规划,为以后年度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提供重要依据。
(二)充分发挥存量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能力建设和工作任务需要,在财政部的支持下,盘活结余资金解决资金缺口,保障临时新增经费需求。组织局属单位合法合规的消化财政存量资金,采取措施控制存量资金规模。
(三)规范非税收入和罚没款收缴管理。通过严格规范的管理,确保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海洋工程排污费、罚没收入等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加强绩效评价工作。对2013年度部门预算纳入绩效评价试点范围的3个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着力构建海洋特色的预算绩效管理指标体系。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海洋局2013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获得财政部的通报表彰。
(五)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2014版)》《国家海洋局2015~2016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家海洋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起草《国家海洋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考核办法》。
(六)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推动局属单位建立健全资产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单位资产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推进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机制,加强对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审核工作,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表编报制度。完善单位内部资产管理机制。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单位资产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2014年,海洋局政府采购预算达28亿元,有效保障了海洋事业发展需要。举办政府采购政策培训班,提升政府采购人员业务能力,加强对进口产品采购、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推动落实批量集中采购的实施。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获得财政部的通报表扬。
(八)加强财务装备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局预算财务与资产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预算指标和支付管理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和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完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和全局财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推进财务装备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九)加强对局属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财务工作的考核。加强业务培训,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对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轮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复核的单位进行检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对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22人予以表彰,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
(国家海洋局财务装备司供稿 史进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