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开的深化*
2015-01-30刘敏
刘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10023)
论司法公开的深化*
刘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10023)
司法公开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心,经过近30年的司法改革,我国的司法公开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深化司法公开的今天,我国应当着重从听审请求权保障的角度思考司法公开的深化。为此,我国应当做到:公开庭审记录、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人的代理词;进一步公开法官的心证;进一步公开法官的法律见解。
司法公开 深化 听审请求权
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而进行民事司法改革,司法公开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心。目前,司法公开正在进一步深化,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解决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推进审判公开,这就是要求司法在阳光下运行,通过公开促公正,通过公正促公信,即通过司法公开,通过阳光司法,以解决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司法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综观司法现实,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最终解决。虽然解决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司法机制以及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等多种途径和措施,而不能仅仅依靠司法公开这一步棋,但我们仍然应当反思,司法公开本身在哪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以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我国司法公开的进展
1988年下半年起我国开始了审判方式改革,并逐步开展了全方位的司法改革。在早期的审判方式改革中,改革的重心是司法公开,在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的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指出,改革和完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关键是坚持公开审判,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合议庭职责,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1]P2后来进行的全方位的司法改革还是强调司法公开。为落实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文件:1999年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2007年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9年颁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0年颁布了《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2013年11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此外,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司法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自1999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四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每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都强调司法公开。1999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即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之一就是进一步完善独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机制。为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目标,从1999年起至2003年,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任务和必须实现的具体目标之一就是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规定的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进一步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采取司法公开的新措施,确定案件运转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公开范围和方式,为社会全面了解法院的职能、活动提供各种渠道,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的透明度。《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规定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要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将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作为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四五改革纲要》指出,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到2015年底,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
2012年我国修改《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开作了完善,例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经过近30年的改革,我国的司法公开无论从公开的广度还是从公开的深度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公开开庭审理到庭审的网上公开。我国以前的审判公开强调的公开开庭审理,只要庭审过程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宣告,即算审判公开,至于多少群众能够旁听案件审理过程,多少群众了解审判结果,则可以不考虑。因此,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即使发布了庭审公告,由于庭审场所太小,容纳不了几个旁听人员旁听。在旁听人员比较多,法庭无法容纳的情况下,有的法院只好采取媒体优先、某类人员优先做法,引起了民众对司法公开的不满。为满足广大民众了解法院审理的情况,扩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在上个世纪末期开始,一些法院开始探索通过电视直播的方式进行开庭审理,民众可以不用去法院,在电视机前观看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后来,随着科技法庭的投入使用,法院使用网络技术,进行网上庭审直播,向社会公开庭审过程。北京法院系统从2003年开始尝试网络直播,2009年9月17日,开通了北京法院直播网,想了解案件审理情况的群众只要上该网站,就可以随时随地观看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201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网络庭审直播作出部署,要求全省法院分期分批实行庭审网络直播。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在推广使用网络技术,开展庭审网络直播。与先前的通过电视转播庭审不同,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后,大众可以随时随地观看法院的庭审,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第二,从庭审公开到审判流程公开。通常所说的司法公开指的是司法一般公开,司法的一般公开强调的是庭审对群众公开。至于审判过程中诉讼进程进展到哪一步,法官采取哪些措施,譬如,法院有没有采取了保全措施、何时采取保全措施等,当事人不完全清楚,只好暗中摸黑,找人探听消息,这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为消除当事人的疑虑,让当事人了解诉讼的进程,增进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年开始要求全国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利用网络技术,建立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凭密码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案件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2)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3)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4)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的建设要求,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还可以在该公开平台了解以下信息:(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下辖法院、内设部门及其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 (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 (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8)开庭公告。等等
第三,从审判过程公开到执行信息公开。执行难、执行乱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引起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不满,执行难与执行乱与执行信息不公开、执行不透明有关。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从2013年起要求全国法院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公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政务网上建立“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当事人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可以获取以下信息:(1)执行立案信息;(2)执行人员信息;(3)执行程序变更信息;(4)执行措施信息; (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7)执行结案信息;(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等。社会公众可以在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上了解以下信息:(1)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2)执行风险提示;(3)悬赏公告、拍卖公告;(4)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信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对执行流程公开要求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第四,从社会公众旁听宣告判决到社会公众有权查阅生效裁判文书。以前,人民法院在公开宣告判决时,群众通过旁听或者通过媒体报道了解裁判结果,社会公众无权查阅他人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这一规定拓展了司法公开的深度,有助于社会公众了解司法、监督司法,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
第五,从判决公开宣告到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在传统司法公开做法中,判决公开宣告即可,无须网上公开。如果判决只是公开宣告,那么,知晓判决的人相对较少,相应的能够对司法进行监督的人也较少。为充分发扬司法民主,让民众知晓司法、信赖司法、监督司法,一些法院纷纷试行判决网上公开,例河南省法院系统在全国率先推行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生效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发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政务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网址链接,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传送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六,从审判公开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国家赔偿公开。以前的司法公开只强调审判公开,对于减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国家赔偿没有明确的公开要求,正因为公开不够,在这些环节上才出现了腐败现象。2014年中央政法委公布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指导意见着眼于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明确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公开制度。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案件办理程序,确保相关案件公开、公正处理。会同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推动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执法办案和考核奖惩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确保监督到位。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司法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旨在深化司法公开,推动国家赔偿工作运行透明化;推进国家赔偿裁判文书公开,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信。
二、深化司法公开的价值定位
深化司法公开首先必须明确司法公开的价值定位。以往我国司法公开的价值往往定位于实现司法民主和裁判公正等。固然,司法民主与裁判公正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价值,我国深化司法公开也应当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和裁判公正,但从我国目前司法公开的情况看,深化司法公开更应强调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如果说司法民主与裁判公正是从工具性价值的意义上探讨司法公开的价值的话,听审请求权保障则是从程序内在价值的角度探讨司法公开的价值。听审请求权保障强调司法对当事人公开,强调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在此,笔者着重讨论司法公开的听审请求权保障价值。
听审请求权是指法院在对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判定的时候,该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问题向法院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以此影响法院审判的权利。听审请求权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实体权利义务受到判决影响的人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在现代社会,听审请求权是裁判请求权这一宪法权利的重要内容,①因而它属于宪法性权利,属于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范畴。在美国,听审请求权是美国宪法上的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在德国,听审请求权是德国基本法明文规定的权利。在我国,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其核心内容就是要加强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听审请求权,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进宪法,而听审请求权属于程序性人权,听审请求权在我国也应当具有宪法地位。听审请求权是一项复合型的权利,它由若干子权利组成,每个子权利都具有宪法价值。听审请求权通常应当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陈述权。陈述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就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法律见解向法院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基此,法院在作出裁判的时候,必须给当事人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禁止法院进行突袭裁判,当事人没有对其发表意见的事实和证据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即使是在依职权调查的情况下,也不可以将裁判建立在当事人并没有对其发表意见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2]P169(2)辩论权。辩论权是指各方当事人都有权就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证据材料及法律主张进行反驳、辩论,发表自己意见和见解。辩论权的实质是:在法院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判定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权就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并要求法院保障其辩论权利,听取其辩论意见。辩论权的标的要根据其对判决形成的重要性来确定,只有那些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事项才能成为听审请求权框架下的辩论权的标的,它们主要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法律问题。辩论权的行使方式是多样的,可以是口头辩论,也可以是书面辩论;可以自己进行辩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通常,没有经过辩论的事实主张、证据材料和法律观点,法院不能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3)证明权。证明权是指当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权利。在实行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由当事人提出,法院通常不会主动调查案件的实体事实,当事人提供不了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就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当事人的证明权显得特别重要,甚至可以说证明权是听审请求权的中枢。立法和司法在原则上不能剥夺和限制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当然,出于促进诉讼的考虑,有必要要求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提出证据,不允许当事人毫无限制地提出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的时间或其他适当的时间内提出证据,将会对该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4)到场权。到场权是指法院在庭审的时候,当事人有权到庭参加庭审活动,见证庭审活动。法院的庭审活动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即进行对席审判。当然,在当事人收到了法院的庭审通知而放弃到场权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审判。(5)意见受尊重权。意见受尊重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认真考虑其就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和适用法律所提出的主张与抗辩。在裁判的时候,法官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所发表的见解,充分考虑当事人提交给他们的证据材料;法院的裁判应附具理由,记载当事人的主张及抗辩的意见、攻击和防御的证据材料、法院的意见及心证的理由。判决不附具理由,则构成对听审请求权的侵害。[3]
对于听审请求权而言,上述五项内容是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权利要素,听审请求权都是不完整的,其中的任何一项权利受到侵害,都构成对听审请求权的侵害,并导致程序产生严重瑕疵。②听审请求权保障就是程序保障的实质所在,或者说程序保障的宪法基础就是听审请求权保障。听审请求权保障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价值:首先,听审请求权保障是诉讼正当性的基础。诉讼的正当性,不仅来自于诉讼结果的正确性,而且来自程序的正当性。听审请求权保障是正当程序的核心要素,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获得了保障,表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充分地参与程序,并获得充分的尊重,由此而产生的判决,即使当事人败诉了,当事人也会心悦诚服地接受判决。其次,听审请求权保障是判决产生既判力的根据。诚然,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来自法律的规定,是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要求,但随着对人格尊严的尊重,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特别强调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的根据必须考虑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或者说听审请求权保障,如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受到侵害,该生效判决既判力根据是缺失的,这样的判决应当再审。③
三、深化司法公开的具体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推行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是新一轮深化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但这些司法公开举措仍然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为提升程序的正当性,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我们要以保障听审请求权为落脚点和出发点,深化司法公开。从域外的司法公开的发展过程来看,由于强调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司法公开从近代开始强调司法的一般公开,④到现在更加强调司法对当事人公开。司法的一般公开有所限制不构成违宪,例如,只要法院依法发布了开庭审理公告,而因庭审场所限制不能保证所有想旁听的群众来旁听,不构成违法,更不构成违宪;而司法对当事人公开则不同,如果司法对当事人公开有所限制,则构成违法,因为其侵害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进而构成违宪。强调司法对当事人公开,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从保障当事人听审请求权角度深化司法公开,我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人的代理词、庭审记录对公众公开。《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见,案卷对当事人公开,但社会公众无权查阅他人的案卷,只能查阅他人生效的法律文书。由此,社会公众无法全面了解当事人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庭审情况。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庭审记录不对社会公众公开,不利于监督法院的司法活动,不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裁判文书对社会公众公开,并不能看出法院对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的保障状况,例如,如果对于当事人一方陈述的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观点和意见,法院根本不在判决书中记载,那么仅凭借判决书根本看不出法院的这一违法做法。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发表的意见和观点得不到法院的尊重。如果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庭审记录对社会公开的话,社会公众可以对法院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从而约束、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也可以对当事人、代理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促使他们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庭审记录公开,一方面有助于加强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或曰程序保障,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裁判公正。全国律协律师发展战略研究会副主任委员刘峰律师建议,律师辩护词代理词应公开,并指出,辩护词、代理词的全面公开,是对审判法官的监督和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裁判文书对辩护词、代理词中提出的辩护意见、诉请、抗辩的理由、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就有了参照依据。裁判文书中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分配是否恰当,也就有了对照和评判依据。同时,律师辩护和代理意见得到充分表达,更有利于法官在审判中兼听则明。[4]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庭审记录对社会公开,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随着法院信息化的推进,法院可以将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庭审记录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进一步公开法官的心证。心证,就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认识、判断与评价。心证公开就是指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待证事实、证据材料等所形成的认识、评价和判断等,在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中,适时、适当地向当事人公开,让当事人对法官的心证有所了解。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公开并不包含法官的心证公开内容,法官心证公开是对传统的司法公开的突破,弥补了传统司法公开的不足,是深化司法公开的要求。法官心证公开有助于保障听审请求权,因为:法官心证公开了,当事人在了解法官的心证以后,可以及时补足证据,以更好地行使证明权;法官心证公开了,当事人双方可以更加充分地进行辩论,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法官心证公开了,法官才能听到当事人对其心证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及时纠正不妥当的心证,从而也使得当事人的意见受到法院的充分尊重。法官心证公开实际上可以使得当事人双方富有影响地发表意见和主张,从而获得充分的程序保障。法官心证公开有助于实现裁判公正,通过法官心证公开可以让当事人补足证据材料,从而有助于法院查明客观真实,作出公正裁判;通过心证公开,可以让当事人对法官的心证发表意见,纠正法官在认定事实的错误心证,使法官的心证更加客观化,从而作出公正判决。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做得很不够,甚至不敢公开心证,怕心证公开被误认为泄露审判秘密。随着司法公开的深入,法官的心证公开也从理论走向了实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也会提醒当事人补足证据,但由于立法对法官心证公开以及法官的释明义务没有作明文规定,法官的心证公开还很不规范,该公开不公开有之,公开不到位的有之。为加强当事人程序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公开法官心证,甚至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法官可以将对事实认定的初步的合议意见,向当事人集中公开,允许当事人补足证据和发表意见。在当事人补足证据情况下,重新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第三,进一步公开法官的法律见解。“汝给我事实,我给汝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责事实问题,法官负责法律。的确如此,法官知法,适用法律是法官的事情,当事人所持的法律见解对法官没有拘束力。那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是否应当将其法律见解向当事人公开呢?向来的司法实务中,法官的法律见解是不向当事人公开的,法官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法官的法律见解似乎是不用向当事人公开的,然而,法官的法律见解不向当事人公开易产生诉讼突袭,不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当事人无法充分地、有针对性地就案件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为保障当事人听审请求权,并促进司法公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对诉讼标的、待证的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争议的民事行为的性质等法律方面的问题,法官都会产生一定的见解,对此类法律问题所形成的法律见解要及早向当事人公开。
注释:
①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的时候,享有请求独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裁判请求权是一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进了宪法,而裁判请求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逻辑前提,公民理所当然地享有裁判请求权。裁判请求权包括诉诸法院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公正审判请求权内含着听审请求权。关于裁判请求权的详细分析,可参见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2页。
②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者许士宦先生认为,听审请求权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首先是受程序告知权;其次是表明见解的权利,例如辩论权和证明权;最后是受充分审酌的权利,法官对当事人的表明见解权应当加以尊重,斟酌判断其所为的声明和陈述。参见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七)》,1998年印行,第374-375页。笔者将程序告知作为听审请求权的一个重要保障措施来对待,故未将程序告知权列入听审请求权的内容之中。
③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看,大多数法定再审事由属于侵犯听审请求权的情形。
④就司法(审判)公开而言,司法公开包括司法的一般公开和司法对当事人公开,司法的一般公开强调司法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走向法庭[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德]施蒂尔纳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学文萃[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刘敏.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听审请求权[J].法律科学.2008,6.
[4]刘峰.律师辩护词代理词也应公开[N].人民日报,2015-03-25(19).
On Deepening Judicial Public
Liu min
(Law Schoo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Jiangsu 210023)
Judicial public is the focus of our judicial reform.After nearly 30 years of judicial reform,China's system of judicial public hasmade greatachievement.During deepening judicial public,our country should focus on intensifying judicial public by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be heard.As a result,our country ought to do these works in duty bound:open court records,open pleadings,open answer brief aswell as open representations of agents.Furthermore,open the evaluation of evidence of the judge and make further efforts to open legal opinions of the judge.
judicial public;deepen;the right to be heard
DF718
A
1002—6274(2015)06—138—06
(责任编辑:唐艳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研究”(10ZD&043)的中期成果、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成果。
刘敏(1964-),男,江苏海门人,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