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户”之辨与传统法律表征*
2015-01-30李伟
李伟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590)
“家”、“户”之辨与传统法律表征*
李伟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590)
在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家”是最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涵有家庭、家族和宗族三个不同层次的面向。从社会治理结构来看,以家庭为基础构建而成的“户”,通过户籍制度在赋税征缴、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户”以“家”为基础,“家”以“户”的形式在传统法律中呈现,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上的便利性。
家 户 传统法律 社会治理
传统中国社会中,家庭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单位,诸如政治、经济、教育、宗教等社会制度皆以家庭为基础。不仅如此,作为个体而存在的自然人,其主要的人际关系也是基于家庭而展开,人们亦常以家庭关系模式开扩展自己的社会影响。从社会治理结构来看,社会和国家只不过是“家”的扩大和延伸,形成“家国天下”的社会统治模式。因之,家庭可以看成是社会的基本模式和单位,维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就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治理手段。
一、“家”的内涵及其三个面向
“家”的最初含义,是居住之地。如《说文解字》解释为:“家,居也。”后来家的含义扩大为婚姻的结果,如《周礼》郑玄注:“有夫有妇,然后有家。”在《易·家人》的释文中说:“人所居称家,是家仅有居住之意。”《辞海》则将家庭定义为“由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
关于家的范围和规模,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瞿同祖认为,家应该定义为“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1]P3从规模上来看,其包含范围较小,一般应该包括两代或者三代人口,通常由祖父母、已婚儿子及未婚孙儿女组成,在祖父母去世之后,则兄弟分居独过,从而开启另外一个家庭。新开始的家庭,由于只包括父母和子女,因此在子女婚嫁之前很少能够超过五六口以上的规模。
对于瞿同祖的观点,有学者持有不同意见,如费孝通认为,传统社会中儿子在结婚后一般并不会和父母分开居住,所以传统中国家庭是一个“扩大的家庭”。[2]P21他以人类学中的“氏族”观念说明中国“家”的特点,认为“我们的家在结构上是一个氏族,……小家庭和大家族在结构原则上是相同的,不相同是在数量、在大小上。”[3]P39孙本文指出,家庭的扩充是宗族,宗族的扩充成为家族;家庭与宗族、家族纠结在一起。[4]P71张国刚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家”,其具体含义有两个,第一个是指“同居共爨的血缘、亲缘或姻缘关系组合的社会单元”,另外一个则是指“关系密近的家族共同体”。[5]P1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对于“家”的定义,要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不同层次。他认为,“家”在广义上是“家系相同的人”的总称,而在狭义上,则是“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概而言之,即“意味着共同保持家系或家计的人们的观念性现实性的集团,或者意味着支撑这个集团生活的财产总体的一个用语。”[6]P41-42
从上述概念中可以看出,“家”可以有多种意义上的界定。在广义上,家庭、家族、宗族皆可称为“家”。如果从政治学的角度考察,中国古代的政治架构就是一个“家天下”的政治体系,亦即所谓的“四海一家”。尤其自西周确立宗法制度以来,上至帝王将相,下到平民百姓,“家”成为中国人最为倚靠的社会组织。王或皇帝被认为天下最大的家长,地方官吏被当地百姓称呼为“父母官”,百姓则被视为“子民”——整个社会分明就是一个大家庭。所以,历史上从来不乏郡县与分封之争,每个人的心头亦总是萦绕着深深的乡土情结。可以说,“家”的观念已经融入到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流淌在每个炎黄子孙的血液中,成为无论身在何处却总会念兹在兹的精神寄托。
从“家”自身角度来看,可以将“家”解析为三种不同层次上的涵义,可以是现代意义上的“家庭”,也可以是“家族”甚至是“宗族”。一般而言,“家庭”是指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同居共财的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社会组织体;“家族”则通常不会同居共财,而是由许多血缘关系接近的“家庭”构成,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关系上联系较为密切;“宗族”则是“家族”的扩大化,由诸多具有一定血缘联系但却较为疏远的家族组成,其组织力的来源在于同宗同姓,以对共同祖先的追崇和祭拜为理念共识。
在中国古代,家与族是相伴而生的,族是核心家庭的集合,家则受族的制约,在研究基层社会问题时,往往将家族合称为一,将之视为社会的基层自治单位。中国的家族是按照父系为脉络进行计算的,《辞源》中将其定义为“同姓的亲属”,[7]P839母系亲属和妻子方面的亲属则通常被减等计算,被称为外亲,以之与父系的本宗相区别。家族是以家庭为基础的,表现为群体和个体的关系,家族是一定范围和数量的个体家庭的集合体。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家庭是同居共财共爨的,而家族则是别籍异财各爨的。这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论述的:“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每一个家自为一经济单位。”[1]P5所以,是否别籍异财各爨,可以很好地判断某一亲属团体究竟是家庭还是家族关系,别籍是政府的认可,异财是经济上的区隔,各爨是生活上的显现,因此这是区分家庭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标准。
关于中国家族制的发展历史,徐扬杰先生将之分为原始社会末期、殷周时期、魏晋至隋唐时期、宋以后时期等四个阶段,认为其呈现出递相蝉联的相应的四种形式,即父家长制家族、宗法式家族、世家大族式家族、近代封建家族,而其中在宋代以后的近代封建家族是中国家族史中的最为完备的形式。[8]P18这种分期比较符合中国家族史的发展史实。在这四种家族发展形式中,父家长制家族应该可以看作是中国家族制度的雏形,在这个阶段,男子在家庭中取得统治地位,其中的最长辈获得特权而成为父家长,子孙们或已开始分家各爨。宗法式家族是商周时期族权与政权相结合的家族形态,王、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既是某一家族的家长,同时又是相应级别的首领,集家族地位和政治地位为一身,“当这种宗族组织发展到相当规模时,与大宗本家血缘关系较远的小宗家族,在因某种因素得到土地、采邑后,即会从大宗本家中分出而独立生活,其与大宗虽已非聚居,亦无共同经济生活,但仍有共认的血缘关系,并以此为纽带保持着某种政治的、宗教的联系。”[9]P446世家大族式家族,则是世家大族通过政治、经济等手段,将诸多同宗小家庭集聚在一起而置于家族的遮蔽之下,小家庭不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成为世家大族长的依附者,这种世家大族兼具政治和经济功能,即是魏晋隋唐时期占据社会统治地位的门阀士族。宋以后的近代封建家族主要呈现为两种形式,即个体小家庭聚族而居或者大家庭同居共爨,①此时的家族对于政治利益的追求已远远不如魏晋隋唐时期的世家大族,而更为强调敬宗收族,并以祠堂、家谱、族田等作为家族的联结纽带,维系家族之内的共生共荣。
宗族是宗与族的合称,《辞源》释“宗族”一词为“父系的亲属。又指同宗的人”。[10]P814关于宗族和家族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二者没有区分的必要,如徐扬杰教授提出:“有的学者企图将家族和宗族这两个名词加以区别,提出五服之内为宗族,出了五服叫家族,这样区分实在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区分得了。”[8]P4有的学者认为宗族和家族在一定场合和条件下是重叠的,“在累世同居的场合,宗族和家族在某种程度上是复合一致的。”[11]P44
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历史影响,学者之间也有不同的看法。张光直先生在中华文明诞生的过程中特别关注宗族制度:“在中国历史的过程中,从史前到文明时代的另一个很重要的连续性是宗族制度。”[12]P121邵伏先在其论著《中国的婚姻和家庭》中,则强调家族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不同于中世纪欧洲社会,它不仅存在着作为个体生活基本组织的家庭,而且还有凌驾于家庭之上的,由同姓同宗的多个家庭集合而成的家族。”[13]P76这两种观点的区别,肯定之处在于,他们都关注到在家庭之外,还有与家庭血缘广为联络的社会组成单位;而其关注点的不同,则应与其视角和立场具有关联性。
二、“户”与传统社会治理
在我国,“家庭”常常与“户”这一概念通用。户之本义,是单扇门的意思,《说文解字》说:“户,护也,半门曰户。”《辞海》认为,户最常用的含义有二:一是指单扇的门,引申为出入口的通称,如门户、窗户等。《礼记·礼器》曰:“未有入室而不由户者。”二是指人家。《易·讼》言:“人三百户。”三百户即是指三百家。《辞源·户部》中也定义“一家谓一户”。通常所说的一家一户,即一家为一户,因此户也可以视为家的单位名称。
“户”设有户主,而户主一般是由同居之尊长为之。“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②家长由家内男性最尊者担任,只有家内无男性时,女性才可以成为家长。在家长制度下,子女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均须听从家长支配,否则即为不孝,而不孝是被列为十恶重罪的。不仅如此,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卑幼擅自动用家内财物,笞十至杖一百;子孙违反教令和供养有阙者,徒三年。如家庭成员共同犯罪时,一般不依共同犯罪区别首从的原则处理,而由家长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户”须有一定财产,“户是国家征收赋税的单位,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也是指家庭。”[14]P76从“家”之外的视角来看,“户”与家庭在含义上是基本等同的。从汉字结构分析,“家”属于会意字,“家”字从“屋”、从“豕”:“豕”的本意指的是饲养的牲畜,引而申之,包含的意思为房屋内的财产。[15]所以,“家”与“户”象征着人类在农业社会背景下的基本生活资料,也就是有房、有圈养牲畜,这样就是“家”,才能成为“户”。
中国的国土范围较大,尤其是在统一的帝国时期。如何通过层层的管理机构,使国家政令下达到基层和控制基层的社会秩序以维持帝王的统治、社会的稳定,是国家不能不关心的问题,也是国家编户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国家编户,是希望通过户主承政令,履行报户口、监督家口、维持家内秩序等义务,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基层的秩序。编户的具体形式,就是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的基本含义,就是将身份资料按照需要的形式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历代统治者始终将人口作为最为重要的人口资源之一,“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③设立户籍制度的目的,是历代统治者“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16]P386户籍制度的实施,对于国家财政税收的正常运行、社会控制和管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从户籍制度的萌芽形态来看,户与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周礼》的记载,周王朝在其统治的乡中“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邻,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④在郊野设立六遂,使得“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⑤这种各级机构的设计,主要是为了清查所辖范围内的人口、土地及其他财产,以服务于征收赋税和徭役的需要。吕思勉先生就曾经说过:“自州闾之府以外,户口之簿,皆其与国用有关者也。”[17]P542而在周朝时期对于诸侯国的控制上,则是以源于血缘的宗法制度作为基础的,“周公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18]P423-424诸侯国在政治上要承担诸如朝觐、纳贡、军事拱卫等义务,其中联系的纽带就是家族制度。总体而言,虽然周朝时家户并未有非常明确的界限,但毫无疑问的是,以家作为基本单位的社会控制,在周朝的社会治理和政治控制中已经显现雏形。
户籍制度的真正形成,是以一家一户的自耕农阶层广泛出现为背景的,时间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这一时期战乱频繁,兵员的补充和军费开支的征收成为各诸侯国关注的头等大事,因此在各诸侯国内对于户口管理尤为重视。如管仲在齐国实行书社制度,⑥使得“二十五家为一社”,⑦以一家一户的方式登记户口并分配赋税和徭役负担,这一制度后来在许多诸侯国内实施。而战国时期最为著名的户籍改革则是商鞅在秦国实施的分户令,这一改革连同与之相应实施的连坐制度,对于中国的家庭生活和家族形态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商鞅在秦国先后实施两次变法,实行严格的分户政策。第一次变法主要是规定成年兄弟需要分家另过,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要求以成年男丁为主成立独立家庭;第二次变法则规定“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也就是在要求兄弟分居的同时,父子之间也不得同居,否则就要予以惩处。⑧分户令的目的,是为了把传统的大家庭分割以男丁自立成家的小家庭,以促进农业生产和赋税收入。
户籍制度设立之初,其统计的对象须具有平民的身份,“四境之内,丈夫子女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⑨而对于不安心从事生产活动而游手好闲之人,即将其全家“举以为收孥”,罚没入官府为官奴婢。在秦朝统一六国后,商鞅变法中所确立的这一制度推向全国,户籍登记更为细化,登记条目有户主的姓名、居所、身高,户内人口包括妻妾、子女的姓名、身高、婚姻与数量,财产如房产、奴婢、牲畜等情形。[19]P60及至发展到两汉时期,户籍制度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从立法层面来讲,在《九章律》中专门设立户律,规定了户籍、婚姻、赋税等诸多事项;从登记内容上来看,户籍簿上要登“具署郡县里、名、姓、年、长、物、色”。在汉朝之后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户籍制度的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身份等级制的内容被纳入进来。与此同时,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大量兵户、吏户与僧侣户等职业户籍。尤其是在这一时期,由于社会变动频繁,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对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政府不得不依靠地方上的豪强士族势力实现社会的控制和治理。据史料记载:“后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⑩这种制度的后果,就是出现了大量的荫户,他们不服官役,而成为豪强地主的附属人户。为了加强对基层民户的控制,整编便以家庭为单位重建乡里组织,如东晋时期“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五有什,什长主之”,(11)北魏则是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以家庭为基础,实行的是三长制度。(12)唐朝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对于户籍极为重视。在《唐律疏议》中,将本在《九章律》中排位第七的“户律”提前至第四位,并改为“户婚律”,仅列于“名例律”、“卫禁律”和“职制律”之后,由此可见唐朝对于户籍与家庭对于社会稳定的意义认识清晰。在对于户籍的具体规定中,处处可以见到对于家庭的依赖,如对于脱户情况的处罚上规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13)“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14)关于户籍登记内容的变化,除了户内人口数量和财产情况外,还需要登载户口迁移、户等变化、新生归附等诸多变动情况。[20]P113这种户籍制度的变化,显示出唐代对于家户控制的加强和成熟。
随着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户等作用在封建社会的后期逐渐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的主要表现,就是户籍由士族身份世袭逐渐转向为职业身份世袭。唐代后期至宋代是发生这一变化的关键时期。在之前从汉朝到唐朝中叶,对于民户赋税的征收依据主要是丁口数量,辅之以田产多寡。而自唐朝杨炎变法改租庸调为两税法之后,其主要根据是田产数量而在夏秋两季征收赋税,所以两税法的实质应该属于土地税。两宋时期则延续了这一转变,“以田亩为准,按等定率”。[21]P64日本学者池田温认为,根据田产情况而将民户分为主户和客户,是两宋时期户籍制度的一大特征。[22]P13这种主户、客户关系的区分,使得身份可以随着对于土地占有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动,主客户间存在上下流动的可能性。及至明代,“户”的内容变得更为丰富,不仅以户来登记家庭和人口,而且也登记田地和纳税额度,“人非版籍,徒以田产置生各里而得名者也”,(15)也就是说,“户”与现实生活中的家庭发生了分离。清朝的情形,与明朝有类似之处。雍正时期“摊丁入亩”制度在全国的推行实施,使得丁银全部分摊到田赋之中,传统的以人身和土地双重标准征发赋役的制度转变为以土地为单一标准的征收模式。“摊丁入亩”制度的广泛实行,表明清代国家对于户籍的控制已经不再像之前那么严密,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政治权力对于家庭控制的力不从心。
赋税制度的这种变化,使得原来的里甲制度逐渐失去其意义,所以清王朝发布诏令要求建立保甲制度。到清乾隆时期,保甲制度建立成效初显,“直省各州县设立保甲门牌,土著流寓一切胪列,原有册籍可稽”,(16)至此保甲制度替代里甲制度成为控制管理基层社会的基本组织。保甲制度与前代的连坐制度一起,以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为首要之务,同时伴有催办钱粮、赈济灾荒、教化乡里之责任。从保甲制度和连坐制度的构建方式来看,其仍然是以通过对于家庭的组织实现了对于社会的管理。
三、“家”与“户”的关联与分离
家与户,是中国传统社会既紧密贴合又呈现出一定分离状态的两个基层概念。家在较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其界限并不清晰,“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这社群中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3]P39而“户”则更像是一个管理学上的概念,表达了强烈的国家治理和行政管理色彩。如前所述,中国古代的“家”,可以理解为核心家庭,也可以表现为家族或者宗族。这里的“家庭”通常是指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同居共财的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社会组织体。“家族”则通常不会同居共财,而是由许多血缘关系接近的“家庭”构成,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关系上联系较为密切。至于宗族,则是家族的扩大化,由诸多具有一定血缘联系但却较为疏远的家族组成,其组织力的来源在于同宗同姓,以对共同祖先的追崇和祭拜为理念共识。在三者的关系中,区分家庭和家族相对更为重要,如果更为明确地说,家庭应该就是核心家庭的概念,其判断标准就是“同居共爨”;而关于家族的判断标准,应该以五服制度作为判定标志,即在五服制度确立下的九族才应该属于家族的范围。
古代的“户”,与“家”有很大的重合,《辞源·户部》中将“户”解释为“一家谓一户”。不过,这两个概念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通用的。当代学者王圣诵将“户”定义为“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的聚居性的社会基本单位”。[14]P70他认为,户具有国家依法行政管理的基本单位、维系户内成员生存的基本经济单位、维系户内人口的人口再生产单位、历史文化承继单位这四个方面的特征。这种解读,是将户置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大环境中予以概括总结的。家和户的本意是相通的,都是人类定居农业的社会财产单位。同时,家是人类自身生产单位,户是国家行政管理单位,家与户的观察角度是不同的。
中国社会的农业传统决定了家庭在社会控制中的基础性角色和地位。为了进行管理,政府按照一定的原则设置了户这个单位,一方面据此进行人口控制、课征赋税、差兵徭役、计口授田等行政管理,另一方面则是实现对社会基层的控制。陈顾远先生认为,将户作为编组单位反映出政事法上的家族观念。商鞅规定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使得邻里之间相互监督,一家有罪而同伍同什的不揭发就要连坐。汉代的百家为里,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相告;十里为亭,亭有亭长,主捕盗贼;十亭为乡,有乡老、啬夫及乡佐、有秩等员,分掌教化、听讼和赋税等事。此后,晋将户编为里、伍、什;北魏编为里;唐编为邻、保、里、乡;宋编为保;明编为里、甲;清编为保、甲。尽管各代的具体划分和效果有异,但是国家期望通过这种层层相连的编组制度使控制力渗透到社会基层的目的却无不同。正如陈顾远先生所言:“不必一一问其编组的目的,是否积极地为了推崇乡治,使民自化,还是消极地教民各安生理,勿作非为,甚或专为只是赋役保甲而然。但其编组的方法都是以家户为其单位,却不容我们否认的。”[23]P188
“家”与“户”在概念上既有相同之处,却又存有差异。虽然在物质形态上与“家”有诸多重合之处,但“家”更多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基本单位,而“户”则应该归为一个行政学概念。所以,“家”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可以呈现出家庭、家族等不同的形态,而“户”则是需要经过官府的确认而具有相对明确的范围。根据周子良教授的研究,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家”与“户”在明代中期前后发生了一个形式上的变化:“明代中期以前,户是中国古代社会国家为了掌握人口、财产与征派赋役,以家庭为基础而建构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最基本的单位;明代中期之后,家与户逐渐分离,户主要成为田地与赋税的登记单位,但另一方面,土地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应当还是以户的名义从事土地的买卖、出租等民事活动”。[24]也就是说,“户”是以“家”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单位,只不过其行政特征更为突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结构是建立在“家”之上,却更多地体现在“户”之中。这种影响甚至一直延续到当代社会中。(17)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基础,也是理解传统法律中“家”与“户”的关系与地位的法社会学视角。
四、“家”与“户”的传统法律表征
在中国传统法律中,户律作为国家一个法律部门的名称而长期存在。如在西汉萧何制定《九章律》时,即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其后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上承汉律而有所增减,魏律、晋律中均可见有户律,北齐律则改称婚户律。唐朝《永徽律》中列“户婚律”为第四篇,共46条,并成为之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唐律疏议·名例律》“犯徒应役家无兼丁”条中“疏议曰:而家无兼丁者,谓户内全无兼丁。”《宋刑统·户婚律》“脱漏增减户口”条规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大明律·户律》“脱漏户口”条、《大清律例·户律》“脱漏户口”条中的规定则完全相同:“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从其中可以看出,无论唐宋还是明清,“家”与“户”总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户”是在“家”的基础上构建而出的。在社会中,“户”主要是作为赋税征收和社会控制的基本单位而定义形成,对于“户”的惩罚性措施,也多采取刑罚的方式。从法律形态上来看,“户”具有公法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性质。也就是说,经过户籍登记之后的“家”具有了“户”的法律形态,“不仅获得了公法上的主体资格,同时,国家也赋予了户以民事主体的资格”。[24]因此,中国的“家”与“户”决不仅仅是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体,更是作为一个民事法律主体而在国家的统治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治理作用。正是由于古代中国的家与户意义相近,故家与户常并用,称作“家户”。如《后汉书·樊宏阴识列传》载:“饥荒之余,人庶流迸,家户且尽”;《三国志·蜀书》:“如君所道,皆家户所有耳”。吴国贺邵上疏谏曰:“是以人力不堪,家户离散。”如此等史料,均可资为佐证。
与此同时,“家”与“户”并不总是完全等同的,户主身份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观察窗口。“户”在传统法律中的一个重要体现是明确户主身分,其中可以更为直观地观察出“家”与“户”所体现的传统法律特征。家有家长,户有户主。戴炎辉先生认为,家长和户主是相同的,只不过家长是私法上的称谓,而户主是公法上的名称。[25]P79从对法律的考察中我们知道,实际上有些关于户口的规定中多是由家长承担责任。但在这方面,台湾政治大学历史系罗彤华教授的观点可谓很有见地:“户主是户籍制度下的产物,家长由家庭中酝酿出来,二者本有各自的运作空间。”[26]P34她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户律和置后律中发现,法律明确规定了继承户主的次序和范围:子-父母-妻子-女-孙-耳孙-祖父母-同居的同产子(侄子)。女性不仅可以为户主,即使家中有男性,女性也可以优先承户。甚至在防止绝户的前提下,奴婢也可以继承户主。这与后世根据尊卑制度确定家长的方式完全不同,而且户主的范围亦不限于家族。“户”强调的是同居关系,异姓养子、入赘女婿亦得入户籍,奴婢、部曲、随身、雇工人经过长期同居也被列入户主的户籍。例如《元典章》卷四十九《刑部·诸盗·免刺》中有“受雇人盗主物,免刺”,正是因为受雇人被视为家属,才能享受亲属间盗窃较常人减轻处罚的权利。
也就是说,为了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和治理,户籍登记是必须的,而且必须有对政府承担责任和接受政令者。但实际上,户主不一定就是家长。当男性尊长为户主时,根据家族制度,他首先也是家长;而男性卑幼为户主时,家中可能是妇人尊长主持家务;也可能有女性户主,这与母、妻属于父、夫族的家族制度不同。为了户籍管理,一定要有户主,但为了节省行政资源,则根据家族的制度推定家长就是户主,如果户主和家长实际上不是同一个人,那么还是追究家长的责任。可以说,这是国家利用家族制度进行户籍管理的一个相当巧妙的规定,为了行政管理的便利在不同情况下遵循和突破家族制度。
总而论之,“户”是以“家”为社会物质基础,以家族、宗族观念为思想渊源,通过户籍制度有效联接而实行传统社会治理的基层细胞。国家编“家”为“户”的做法,体现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行政管理,旨在实现对社会——尤其是在广袤的国土范围内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家族本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组织基础,不过这种本位观最终需要通过“户”这种形式进行法律上的呈现,继而组织有效的贯彻实施。这就是“家”与“户”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互动与表征,也是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互相紧密关联的重要环节。时至今日仍在实行的户籍制度,就是中国社会基于家庭的传统治理结构的制度化投影。
注释:
①冯尔康教授认为,近代三百年来的家族组织是沿着两条路径变化的,一条是纯血缘群体的路径,另外一条是同姓社团的路径。这两条路径的变化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血缘原则的松动;二是股份制被引入到家族组织当中,家庭入股参与;三是过渡性,即家族从宗法性民间组织向现代民主性民间群体转变,但尚未完成。参见冯尔康著:《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10页。
②《唐律疏议·户婚律》。
③《孟子·尽心下》。
④《周礼·地官·大司徒》。
⑤《周礼·地官·遂人》。
⑥“书社,谓之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出自《荀子·仲尼篇》。
⑦《管子·乘马》。
⑧《史记·商君列传》。
⑨《商君书·境内》。
⑩《魏书·食货志》。
(11)《宋书·百官志》。
(12)《魏书·高祖纪》。
(13)《唐律疏议·户婚律》“脱漏户口增减年状”条。
(14)《唐律疏议·户婚律》“子孙别籍异财”条。
(15)《天下郡国利病书·江南二·前人寄庄议》。
(16)《清朝文献通考·户口一》。
(17)即使在现代中国,家仍是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现行的户籍制度就是其典型表现之一,户籍制度的改革一直难以进行,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千百年来的治理模式仍在今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这方面,王圣诵有较为详细的论述,参见王圣诵:《中国乡村自治问题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0-96页。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
[2]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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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parison of"Home"and"Household"and Its Characterization in the Traditional Law
LiWei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Qingdao Shandong 266590)
"Home"was themostbasic social unit in the Chinese traditional social governance,which included three different levels:family,clan and lineage.Meanwhile,from the view of the social governance,"household" constructing from“home”foundation,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ax collection and social stability by the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Home"was the foundation of"household",and the formerwas characterized by the conceptof the latter in the law.The purpose was to achieve the convenience of administrativemanagement and social governance.
home;household;traditional law;social governance
DF092
A
1002—6274(2015)06—063—07
(责任编辑:孙培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律文明史”(项目编号:11AZD050)的阶段性成果。
李伟(1977-),男,山东高密人,法学博士,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律史、亲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