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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可规范概念的探讨*

2015-01-30周安平

政法论丛 2015年6期
关键词:传言寓言谣言

周安平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谣言可规范概念的探讨*

周安平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谣言概念在日常语言意义上是指某种虚假的传言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但是,在日常语言意义上,它就与神话传说、宗教信仰、寓言和科学假说在信息内容的真假上并无不同,因而很难区分。谣言之不同于神话传说、宗教信仰、寓言和科学假说,就在于谣言既有描述性特征,还有评价性特征,它是人们用来贬称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某种传言。而人们之所以对谣言作“贬称”,乃是因为谣言导致了某种不可欲求的后果。因此,一个受制于法律规范的谣言,必须是一个基于谣言传播者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

谣言 网络谣言 传播 言论自由

谣言是人类的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它随着人类历史的产生而产生,并伴随着人类历史发展而演变。但是,对于什么是谣言,人们往往是在日常语言意义上去使用,并无一致的认识。目前,中国政府正致力于全面整治网络谣言,以净化网络空间。一场以打击网络谣言为主的网络“严打”行动,正在席卷整个中国。在这样一场浩浩荡荡的大规模清剿谣言的背景下,许多网民都主动和被动地卷入到了一场争论的漩涡当中。这些争论要么是基于言论自由的立场,要么是基于辩证法的利益权衡,而对谣言的可规范性概念并没有形成共识,往往只是停留在日常意义所指的基础上。于是,争论就演变成了一场混战,而混战则更加剧了人们对于谣言可规范性概念认识的模糊性。

一个谣言是否可规范,取决于它是否包含了可规范性的要素,因而,一个可以规范的谣言概念,就与日常语言意义上的谣言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否则,对于谣言的规范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一、谣言日常语言意义的质疑

谣言的日常语言的概念指称,可举比较有权威的《现代汉语词典》为例,该词典是这样来定义的,“谣言是指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它强调的是信息的来源不可靠。与此相关,一则事后被证明是虚假的信息也往往也被人们指称为谣言,[1]P3-10因此,《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其定义项“没有根据的消息”相对于定义项“谣言”而言,就犯了“外延缩小”的逻辑错误,它遗漏了“已经证明为虚假”的消息类别。

日常语言意义上的谣言概念,姑且只以《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为依据,我们仍然发现有其他遗漏的属性。因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人们可以说“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但并不可以倒过来说,“没有根据的消息就是谣言”。否则,谣言与神话传说、宗教、寓言以及科学假说等就没有办法区别了。因此,从逻辑上来分析,《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其定义项“没有根据的消息”相对于定义项“谣言”而言,还犯了“外延扩大”的逻辑错误。因此,关于谣言的日常语言的意义,一定还有其他隐含的概念要素尚未被揭示出来,而这可能就是谣言区别于其他信息的关键。

因此,无论只是“虚假的消息”还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日常语言意义上的谣言概念,其核心均指向信息的内容,内容是否真实,或者是否有事实根据往往是判断一则信息是否为一则谣言的分水岭。为了使谣言的概念意义能够更加清晰,我们可以通过谣言与神话传说、宗教、寓言以及科学假说作一比较,以揭示其他可能被遗漏的,并且可能是重要的概念属性。

(一)谣言与神话传说

无疑,神话传说从其信息内容上看,事后也被证明是虚假的,如果仅从信息内容的真假来判断,那么,它与谣言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幸运的是,在人类文明史上,神话传说并没有被当作谣言来看待,否则神话传说就可能在人类历史上被打入了另册。

谣言与神话传说,从其内容上看,两者都是虚假的,或者说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一个传说可能被认为是一个固定下来的谣言。更确切地说,它是道听途说中一再出现的某些传闻中的不同寻常的部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歪曲和变形后,它不再变化,一代又一代地传了下来。”[2]P117但从含义上去细究,我们可以发现,谣言包含了贬义的评价态度,而神话传说则往往被赋予了正面的意义。谣言之所以是谣言,是因为谣言是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而其内容上的价值当且仅当它是真的时候才有意义。与此不同的是,读者从神话传说获得的信息,并不是从信息内容本身去获取,而是从神话传说所赋予的象征意义上去理解和接受。因为,“从根本上讲,传说的产生过程就是赋予无意义的世界和人生以意义的过程,或者说,它是一个意义生成的过程。”[3]因此,神话传说的内容是否是真实或有无根据,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其引伸或象征的信息是否有价值。如果没有价值,我们就可能把它当作谣言而加以否定;而如果有价值,我们就可能把它当作是神话传说而加以肯定。

所以,仅仅以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或者有无根据作为是否为谣言的判断标准,那么,谣言与神话传说就无法区分。或者说,如果我们坚持以谣言内容作为唯一的定性标准,那么,就阻却了人类祖先对于神话传说之类的丰富想象和文学创造,从而也就会扼杀了一个民族的想象力,以及建立在神话传说想象基础之上的民族精神的凝聚力。

当然,谣言与神话传说的上述区别,并不能完全割裂两者的历史联系。我们并不怀疑,一个神话传说在开始时,也许就是被当作谣言来看待。只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于该信息的关注,已经从信息是否真实或有无根据这一点上转移了出去,并逐渐集中在信息的象征意义上,此时,谣言也就摇身一变,而成了一个美丽的神话传说了。因此,一个民族,如果从一开始时,就对虚假的或没有根据的信息进行不宽容的、并持之以恒的穷追猛打,那么,神话传说也就没有产生的空间和滋养的土壤。

(二)谣言与宗教

同样,任何宗教信仰都不是建立在真实的或者确切的事实根据的基础之上,宗教信仰不取决于事物的客观实在,只取决于人们的信念。宗教的生命力就在于人们无条件的确信,尽管这个确信无法获得事实上的证明,但信仰者根本无视其证明,或者根本不要求其证明,“信即得义”就是宗教信仰的基本要求,甚至就是其全部要求。因此,宗教关于创世纪的传说、关于神的启示等,如果从科学的角度上讲,都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

宗教教义,特别是关于天堂和地狱的预言,与谣言更有区别之必要。一则宗教预言,因为不能从科学上寻找到根据,因而它只是一个未经证实的信息。而从这一点来看,它与谣言也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一则未经证实的消息,有人称之为谣言,有人称之为预言,其不同的称谓,完全取决于信息接收者其内心是否相信,信则谓之预言,不信则谓之谣言。在两者都不能提供充分事实根据的情形下,不同的称谓其实反映了称谓者主观评价的不同态度。因此,在宗教预言上,信与不信往往是预言与谣言区别之所在。但是,如果我们将信仰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也像物理学或生理学的学者那样,对于事实的处理要求精确、审慎、有条不紊和周详全面,[4]P5那么,这实际上就混淆了宗教与科学的界限,或者说,干脆就是直接否定了宗教的存在。

人们之所以不把宗教信仰的内容当作谣言来看待,其原因就在于,宗教与科学是严格区分的,宗教并不坚持科学的标准,事实根据作为科学的证明标准,并不能推论到宗教的领域。因此,与宗教比较,所谓的谣言,首先必须严格限定在只以事实真假作为信息判断的领域。超出它的定义域,我们就可能得出某个宗教信条也是谣言的荒谬结论。这种荒谬,除非是在一个持绝对的唯物主义观念的世界里,才有可能被认同和接受。

(三)谣言与寓言

寓言是通过一个假托的故事来阐明一个道理的文体。寓言的主题是为了说明某个道理,或劝喻、或讽刺,它表达的是一种看法、观念或哲理。从一定角度上讲,谣言首先是有关事实的判断,而寓言表达的则是一种价值观,前者对应的是事实世界,后者对应的是理念世界。休谟认为,事实与价值是二分的,事实表达实然,价值表达应然,它们分别接受不同的判断标准。据此可以推论,谣言接受的是事实判断标准,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有真假与否的区别;而寓言接受的则是价值判断标准,是一个“当与不当”的问题,有合理与否的不同。但问题是,在人们的日常语言交流中,事实与价值并不像休谟所坚持的那样判然有别,实际上,一个价值观念的表达往往建立在一个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寓言就是这样一种表达方式。

寓言尽管是为了说明某个看法、观念或哲理,但其陈述的内容则往往是一个假托的故事。因此,从寓言的内容来看,它一般是一个虚假的信息,在这一点上,寓言与谣言并无本质的不同。但不同的是,谣言的内容是否真实或有无根据非常重要,而寓言的内容是否真实或有无根据则并不重要。寓言重要的是其揭示的道理是不是具有启发性,而这才是寓言的意义之所在。比如,“鸵鸟把它们的头埋进沙子里,从传递消息,指明事实方面来说,这是一个虚假的寓言。真的鸵鸟并不那样做。但是,这个寓言比喻许多人对迫近的危险视而不见倒是真的。阿拉斯加是被坚冰覆盖的地区这一说法,事实上是不真实的。但是假如我想找个合适的比喻来表达我的某种看法时,等温线是会制止我的。我会毫不脸红地讲它像阿拉斯加一样寒冷。”[2]P121再比如,“农夫和蛇”的故事是不是真的,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告诉人们同情敌人的危险;“兔子不吃窝边草”,这是不是真的也不重要,重要的是表达了人们对于一种做人道德的期许;同理,“天下乌鸦一般黑”,这是不是真的也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可以用来表达人们对于世界黑暗的一般看法。

人们之所以借助这些虚假的信息来表达自己的看法、观念和道理,是因为这些虚假的信息本身具有简洁、生动和形象的特点,感染力和说服力强,并容易被人们记住。而那些编撰此类寓言的作者也并不会把寓言的内容当真,他只是大约认识到自己是用生动传神的方式来证明某种观念而已。[2]P122同样,那些阅读此类寓言的读者,也不会从内容上去判断寓言的内容是否真实或有无根据,其注意力只集中在寓言所要阐明的道理上。在一则寓言中,寓言要说明的道理与寓言本身的真实性是一种相对分离的关系,所谓寓理于事而已,“理”是中心,而“事”只不过是为了说明和表达“理”的手段而已。因此,无论是作者还是读者,人们对于寓言,并不在乎信息内容的是否真实或有无根据,只在乎信息内容与人生哲理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

其实,借用虚假的信息来表达观念和情感是人类的一种非常普遍现象。帝制时期,人们高呼“皇帝万岁”,但并没有谁真的相信皇帝能活一万岁,也没有谁去计较这句话本身是否真实或有无根据,它只不过是人们借以表达一种崇敬的心情或者一种政治态度而已。当然,如果有人媚上而假以科学的名义宣称“某个领导人能够活150岁”,这就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谣言了。

因此,谣言与寓言的区别,就在于对待虚假的信息或者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的态度有所不同。谣言的概念反映了人们对对待虚假的信息或者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所持的一种负面评价的态度,[5]而寓言的概念则反映了人们对于该虚构故事所反映或说明的观念与哲理的接受与认同。

(四)谣言与科学假说

在科学至上观念的支配下,科学往往被赋予了正确与万能的神话。一般而言,在自然科学领域,科学是谣言的敌人,两者势不两立,水火不容。但是,从科学发展的历史来看,谣言与科学其实也有着纠缠不清的关系。

科学往往从假说开始,并在每一次假说被证明的基础上获得进步,因此,假说往往是科学的逻辑起点,它指示科学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从内容真假来判断,假说也可能是虚假的,在没有获得证明之前,它与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一样都具有可证伪的性质。而当一个假说最终被证明不能成立时,在信息内容真假这一点上,它与谣言的界限就更加不容易区分了。因此,谣言与一个已经被证明为假的假说,至少在内容上,两者都是假的。虽然我们可以接受一个假说的概念,而排斥一个谣言的标签。但这只是一种事后的、并且是一种概括性的评价,一旦遇到一个具体的假说,我们往往很难分辨它究竟是一个谣言,还是一个科学的假说。地球围绕太阳公转,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时,在历史上,也被许多人,包括许多的科学家断定为谣言。而同样,亚里斯多德提出的,不同重量的物体同时下坠,重的物体先于轻的物体落地,这一判断在没有被伽里略推翻之前,人们也将它当成了科学定理。再举一个例子,大跃进年代,某著名科学家在报上发表文章证明亩产过万具有科学依据。科学家的文章还极大地鼓励了毛泽东的雄心大志,以至于毛主席他老人家以及相当一批领导人还有“粮食多了,怎么办”的担忧。此时这个科学家的言论是谣言,还是科学呢?它们之所以不被指称为谣言,是因为它们都是由伟人提出来的,如果换成一个普通人,结果可想而知。今天,许多流行的有关科学方面的所谓“谣言”,其实就是因为科学假说与谣言之间的界限过于糊糊,以至于人们的认识摇摆不定。而当人们敢于理直气壮地声称“这是谣言”时,也往往也是事后诸葛亮而已。

在科学领域中,还有一种与科学假说相类似,但又不完全一样的,那就是科学预言。科学预言,至少成功的科学预言,它不是虚假的,它只是暂时不能被证明罢了。成功的预言最终会得到证实,因而,它即使在当时被说成了是谣言,但终归有一天会获得平反昭雪的机会。但问题是,越是成功的科学预言,其得到证实的时间就越是久远。而在其未经证实之前,科学预言也是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的,与谣言很难区分,也因而常常被说成是谣言。科学预言与谣言很难区分的胶着状态就提醒我们,将一则未经证实的信息,断定为预言还是断定为谣言,态度上必须慎之又慎。事实也的确是这样,当我们从日常语言意义的谣言概念去理解时,谣言与科学假说和科学预言之间的界限也就不那么泾渭分明。但是,一旦我们从概念的词性意义上去辨别,那么我们也就发现,科学假说和科学预言是在正面意义上去理解,而谣言则只是在负面意义上被言说而已。

二、谣言概念的描述性与评价性

上面通过谣言与神话传说、宗教、寓言和科学假说的比较,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发现,谣言与上述信息类型在内容的真假上都具有相同的特点,或者是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而人们日常语言中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使用谣言这一概念的。但是,日常语言意义的谣言概念只是揭示了谣言的描述性特征,而如果我们只停留在谣言的描述性特征的层面上,那么,谣言也就与神话传说、宗教、寓言和科学假说等无法区别。而谣言之所以能够区别于上述种类的信息,正是因为谣言的概念在对虚假的或者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进行描述的基础上,还包含了表达者对该信息所持有的一种负面评价的态度,这就是概念的描述性与评价性。

从谣言与以上概念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发现,谣言作为一种信息与上述种类的信息在内容上具有相同的属性,都是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其不同只在于,谣言这一概念在虚假的或没有事实根据的事实判断基础上,还添加了表达者的负面评价。因此,要将谣言与上述种类的信息区别开来,就必须在强调谣言内容真假的同时,还必须强调表达者负面评价的态度。谣言概念完整意义的属性应该既包括事实属性,又包括价值属性,而后者正是谣言概念中所应有的,而被日常语言意义所遗漏了的重要属性。

谣言概念所包含的事实属性可以通过以下两点而得以揭示:

第一,谣言是一种流传的信息。社会心理学家玛丽安·艾茵姆(Maryann Ayim)在《葡萄藤式的知识:作为(知识)探索的流言》(1994)一文中指出,传言是一种不同于“独语”(monologue或soliloquy)的对话(dialogue),“它不是某个人或权威在向相对陌生的公众灌输他自己知识的那种报告或训话。传言发生在朋友、亲戚、邻居的熟人小圈子里,所有的参与者一起寻找某种知识。就此而言,它不是在讲课,而更像是一个讨论班”。[6]谣言一定是存在于众人分享与传播的过程中,而如果它虽然只是虚假的或者没有事实根据的,但并未流传开来的“独语”,那么,它就不构成谣言,或者说不宜以谣言这一概念来指称。因此,将谣言限定为消息或信息并不准确,还必须指出它是一种传言。①只有将谣言定位于传言,才能反映出谣言的传播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并且,因为独语只具有个体意义,而不具有社会意义,因而谣言也只有被定位于传言,而非独语,那么谣言信息的真假才具有社会意义,从而才有可能具有规范上的意义。

第二,谣言的信息或者是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谣言从信息内容上判断有两类,其一是虚假确定型。谣言的信息已经被证明为假,这往往是事后发现的结果与传言的内容在真假值上是冲突的,用逻辑形式可以表示为“P∧非P”,“∧”在逻辑上是合取形式,表示“并且”的意思。P与非P两者在逻辑值上相互矛盾,不能同时为真,其中必有一假,这是一种回溯式的评判,意即从与谣言信息已经确定为假的结果出发回溯至当初的传言,并因其结果信息与传言信息相反而指称其为谣言。其二是虚假未定型。此类谣言因为没有事实的根据,因而既不能证明是真,也不能证明为假,属于真假未明的状态。对于一个未经证明是真的传言,将它说成是谣言,这并不是因为传言本身就是虚假的,而是因为传言的根据没有或不充分,不足以支持传言的真实性。从逻辑值分析,其传言的真假存在两种可能,或真或假,用逻辑形式可以表示为“P∧(P∨非P)”“∨”在逻辑上是析取形式,表示“或者”的意思。这是一种预告式的评判,意即在事实还没有得到终极确认前,而只是针对根据上的不足而作的推断。对于此类传言,在真假未明的阶段,“预告”其为谣言往往具有相当的风险,因为,一旦证实,就可能陷入“对传言的否定本身就是谣言”的困境。人们之所以在传言真假未明时仍然有此“预告”式的评判,是因为没有充分根据的传言,往往给人揣测与妄断的印象,因而在人们的主观评价中也就与谣言联系在了一起。虚假确定型与虚假未定型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虚假确定型在事实确定之前如果评判为谣言时,就是虚假未定型;而虚假未定型,如果传言最终被证明为假,就转化为虚假确定型,当然,如果传言最终被证明为真,那么流言即得到证实,也就不再称之为谣言。

揭示谣言概念前面两点的特征是不完整的,它们只是谣言概念的事实属性。谣言概念还包含它的另外一个特征,即谣言的价值属性。谣言是人们对一则虚假的传言,或者没有根据的传言所作的负面评价,其负面评价的特征就是谣言概念的价值属性。谣言的价值属性特征也是谣言概念的要素,而这正是人们关于谣言日常语言概念中所遗漏了的重要特征。事实也的确是这样,从词性上去判断,谣言是一个贬义词,它是在人们判断其传言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基础上再进行负面评价的一个称谓。而从人们日常语言意义上对谣言的理解来看,谣言的概念往往只是侧重于它是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它强调的是已经证明为假或未经证明为真的逻辑特征,而恰恰忽略了这一概念所具有的负面评价的价值特征。遗漏了谣言的负面评价的价值特征,其结果就将谣言当作了一个中性词,从而可以将它来泛指一切虚假的传言或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如此一来,谣言就无法与神话传说、宗教、预言、科学假说等区别开来,这既不利于文化与科学的传播,也为公权力的扩张提供了便利。因此,在揭示谣言的描述性特征的同时,还必须揭示其评价性的特征,谣言的完整含义才可以被精确地表征出来。

谣言概念的事实属性和价值属性,表明谣言的概念既有描述性特征,又有评价性特征,是描述性与评价性的统一。只有坚持谣言概念的这一双重属性,谣言才能与神话传说、宗教、寓言、科学假说等区别开来,也因而才能解释,人们并不会将司法错案和未能实现的国家政策等错误信息当作是谣言的真正原因。

基于谣言的上述特征,这里,我们可以尝试对“谣言”这一概念下一定义。在笔者看来,谣言的定义可以表述为:谣言是人们用来贬称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某种传言;或者也可以表述为:谣言是人们对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某种传言的贬称。“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就是谣言概念对其信息所作的事实描述,而“贬称”则是谣言概念对该传言所作的价值评价。这一“贬称”词汇的加入就是对谣言日常语言意义遗漏属性所作的补正。目前,网民对于政府整治谣言的争论,就是因为对谣言概念缺乏共识而始终处于撕裂与对立的状态之中。因此,如果我们只是集中在谣言概念的描述性特征,而遗漏了其评价性特征,那么,法律对于谣言的规范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也就可以推论,对谣言评价性特征的补正,也就为谣言从日常语言的指称转化成一个可规范的指称提供了依据。

但是,接下来就有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坚持谣言的描述性特征的同时,还强调谣言的评价性特征,那么,这种评价性就可能因人而异,至少在科学领域中,亚里斯多德与老百姓之间就会有不公平。官方的评价总不能根据说话人的身份来宣称它是不是一个谣言吧,虽然人们内心对普通人所说的可能会持有更多怀疑的态度?何况,一个普通百姓与亚里斯多德的界限有时也不是很清晰的,一个老百姓可能有一天会成为亚里斯多德,而亚里斯多德在成名之前也只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而已。因此,我们可以断定,对于一个传言,特别是对于一则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轻易地指控它是一则“谣言”,必须非常谨慎。将一则传言轻言为谣言,它除了会误伤一种有价值的信息,并可能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外,从规范意义上去理解,更重要的是因为主观评价的任意性,而会产生对于谣言判断的纷争,并因纷争而削弱人们对于社会的团结。因此,一个可纳入法律规范的谣言,其概念就还不能停留在评价性特征的补正上,它还必须为评价性寻求客观性的来源,否则,尽管谣言作为规范语言学的意义已经被完整揭示,也仍然无法满足法律规范性的司法要求,由是,对于谣言进行规范的愿望仍然有可能会落空。因此,我们还必须在谣言概念评价性的基础上进行追问,那就是,这种评价性是如何产生的?即:谣言的负面评价是如何被添附到一则虚假的信息或者一则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上去的?

一则传言之所以被表达者贬称为“谣言”,不只是因为传言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而往往是因为这种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导致了某种不可欲求的后果。一般而言,虚假的传言或者是没有根据的传言,总是会带来一定的结果。但是,有些结果是可欲的,有些结果则是不可欲的,可欲的如神话传说、宗教、寓言、科学假说等,不可欲的则被人贬称之为谣言。虚假的传言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其不可欲求的后果,如导致某人的名誉受损,如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等危害后果,正是人们贬称其为谣言的动机与依据。并且,也正是这种不可欲求的后果才激活了表达者对该传言的反感与厌恶,特别是当表达者就是谣言的受害者时,这种反感与厌恶的情感就尤为明显,进而将这种反感与厌恶的情感寄托于“谣言”的这一称谓上。也就是说,谣言的负面评价性,并非完全是主观任意的,它往往是来源于谣言后果的不可欲求性,因而也就可以推论,谣言后果的不可欲求性制约着,甚或决定着谣言评价的主观态度。

谣言后果的不可欲求性也可以表述为谣言的危害后果。谣言的危害后果可以分为直接危害后果和间接危害后果。直接危害后果是指有许多人对一则诽谤他人名誉谣言的相信,比如,有人造谣说某人有一个私生子,许多人相信了,这就是谣言所产生的直接危害后果。间接危害后果是指因为有人相信,并且因为相信而发生了某种继发的危害后果,也可称之为次生的危害后果。比如,有人造谣说盐有治癌的功效,许多人相信了,于是发生了抢盐踩踏的事件。在这个例子中,“人们相信”这是谣言的一个直接后果,而“抢盐”则是谣言的次生后果。不过,在这个例子中,“人们相信”虽然是一个后果,但并不是一个危害后果,而“抢盐踩踏”才是一个危害后果,是一个次生的和继发的危害后果。

强调谣言的危害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谣言评价的过度随意性,并因为其随意性受到限制而具有了一定的确定性。因此,强调谣言的危害后果,也就将一个日常语言可能过于随意使用的一个自由概念转化为一个可规范性概念提供了可能,从而也就为司法评价代替社会评价提供了格式化的依据。谣言这一概念也就从一个纯粹的社会学意义的概念,变为一个可以操作的规范性概念。而且,谣言危害后果的强调,不仅为法律规范谣言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也为法律规范谣言提供了必要性。一个没有危害后果的传言,法律既没有规范的必要,也没有启动司法的激励。

三、谣言的可归责性

走笔至此,谣言可纳入法律规范的理论根据似乎已经论证完毕。但是,仍然有人会说:不对,谣言之所以是谣言,是指有人有意凭空捏造的消息或信息。[7]P136在这里,谣言的概念又添上了另一个特征,那就是谣言是造谣者“恶意为之”这一主观过错的概念属性。这一补充或许可以洗脱亚里斯多德在表述物体自由落体的规律有造谣的嫌疑,但却并不一定能洗脱那名科学家在证明亩产万斤时有媚上而造谣的嫌疑。而且,当我们面对一个明显虚假的传言或者完全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时,在无法证明造谣者的内心是否存在“恶意”之前,我们是不是就不能声称它是一个谣言呢?是不是我们这个时候只能说它是“一个虚假的或者是一个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但它并不是一个谣言。可遗憾的是,汉语言文字中实在不能找到类似于“谣言”这样一个简洁的词汇来指称这样一种“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但却并非是恶意捏造的传言”。我们必须承认,语言具有局限性,语言的有限性与语言指称对象的无限性始终存在着张力。

当然,提出“恶意”这一补充特征并非没有意义,只不过其意义并非是针对虚假传言或没有事实根据的传言本身的,而是针对这一传言的责任人而言的。至于谣言是因误会而形成,还是因为有人恶意而为之,这并不影响这一失真信息作为“谣言”本身的成立,它影响的只是这一传言制造者或传播者的责任及其程度而已。如果是恶意捏造的,我们其实是有一个相对应的词,那就是“造谣”。但“造谣”和“谣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造谣”是动词,“谣言”是名词;“造谣”是指人的行为,“谣言”则是指人行为的对象。不过,如果仅仅存在一个“谣言”,而缺少一个“造谣”的人,那么,谣言的可规范性也就因无可归责的主体而变得没有可责性。

谣言是否存在一个可归责的主体,这涉及到谣言的发生机制。关于谣言的发生机制,美国研究谣言的学者澳尔波特作了专门研究。澳尔波特认为,谣言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故事的主题必须对造谣者和听谣者有某种重要性;第二,真实的事实必须用某种模糊性掩盖起来。这种模糊性产生的原因有:缺少新闻或新闻太粗略;新闻的矛盾性;人们不相信新闻;或者某些情绪使个人不能或不愿意接受新闻中所述的事实。流行谣言传播的广度随其对相关人员的重要性和该主题的含糊性的变化而变化,重要性与含糊性之间的关系不是加法而是乘法,因为两者之中只要有一个为0,也就没有谣言了。其公式可以表示为:谣言=重要性*糊糊性[2]P17。在澳尔波特看来,当且仅当一则信息具有重要性与糊糊性时,谣言就产生了。也就是说,重要性与糊糊性是谣言产生的充分且必要的条件。

为了论证信息的重要性和模糊性作为谣言的基本条件,澳尔波特还举例加以了说明。他说,“一个美国公民一般是不会传播关于阿富汗骆驼的市场价格的谣言,因为这个话题对他没有任何重要性,虽然它具有相当的含糊性。他也不会传播有关斯威士兰(非洲)居民行为的流言蜚语,因为他不关心他们。”[2]P17-18信息光有含糊性不会产生或强化谣言。同理,信息光有重要性也不会产生或强化谣言。他说,“假如我在一次事故中失去了腿,虽然此事对我具有悲惨的意义,但我不会相信有关我受伤程度的谣言,因为我知道真相。假如我接受了一份遗产并知道它包含的数目,我就不会相信夸大它数目的谣言。军队中的高级军官与一般的美国兵相比,就不易于相信谣言。不是因为即将发生的事情对他们不重要,而是因为,按照惯例,他们对计划与战略知道得更多,没有含糊性,也就没有谣言。”[2]P18

信息的重要性之所以是谣言的条件,是因为它会导致人们对于信息的关注。一个信息越是被关注,谣言就越有可有能会产生。因此,特殊的环境会提升公众对相关信息的关注度。如果一个群体处境危险,或处境困难,群体中的许多成员可能比较易怒,并且容易责备他人。当危机出现,或可怕的事情发生,谣言就不可避免了。[8]P26对一些人来说,一些推测为他们提供了渲泄愤怒的出气筒。可怕的事件会制造愤怒,而愤怒的人们则很容易相信谣言,以此来证明他们的愤怒有理。一方面,谣言释放了“重要的情感冲动”,另一方面为那些接受谣言的人提供了关于他们何以会产生这种情感冲动的解释。[8]P25这种现象可称之为谣言的自我实现,“它在揭示公共舆论的同时又为它提供了证明,它在使人满意的同时又使其合理化。”[9]P79因此,在危险环境下,谣言之所以能产生和传播,是因为谣言能较好地缓解心理上的紧张压力。当一个人处于极端恐慌状态时,就容易把正常的事情歪曲为一个可怕的威胁。了解此原理,我们就可以明白,大敌当前、经济危机、灾难时刻、紧急状态等危险时刻,也是产生谣言最多的时候。因为,在这个时候,也是人们最焦虑的时候,而传播和接收谣言则可以降低这种焦虑。[10]恐慌和焦虑提高了人们对相关信息的关注度,同时也迫切需要相关信息来对恐惧和焦虑加以缓解和排除。

因此,与其说,信息的重要性是谣言的条件,还不如说,是人们对于信息的关注才是谣言的条件。因为,一则信息虽然不重要,但却很有趣,它同样可以激发谣言。比如,有关某明星私生活的谣言,虽然与已无关,至少不是很重要,但仍然有可能会催生谣言,其原因就在于公众对此信息充满兴趣,因而过分关注,从而被纳入到了制造与传播的行列。同样,一则信息虽然重要,但公众并不关心,它也不能催生谣言。比如,关于某人将继任市长,这对于市民而言很重要,但市民并不关心,因此,谣言也就无从产生。因此,澳尔波特所坚持的重要性条件,必须是因为其有效地激活了公众的关心才有意义。至于公众的关心是因为信息的重要,还是因为自己的兴趣,这并不重要。如果这个论证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谣言的公式其实就可以修正为:谣言=关注度*糊糊性。也就是说,一则信息是否"重要",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能激活信息相关者的关心,而这才是关键。

信息的糊糊性之所以是产生谣言的另一个不必可少的条件,那是因为,谣言的存在与信息市场有一定的关系。谣言也是一种信息,信息真伪的分明是信息竞争的结果。当信息被封锁或被垄断时,信息的真伪也就不可能被判明,因而,谣言也就有了寄生的可能。集中的媒体缄默和垄断性的意见发布就是网上流言四起的根本原因。[9]P87一则糊糊性的信息往往给人以揣测和想象的空间,尤其是在紧张的心理环境下,想象与揣测会以极快的速度跟进。当形势没有多少模糊性时,人们的主观感觉就不会影响到预测;但是,在没有客观证据引导的情况下,大多数人就是根据其主观偏好来预测的。[2]P25谣言的关注度与糊糊性是谣言产生的客观因素,但显然,这种客观性因素由于与人的因素或多或少存在游离的关系,因而并不具有法律规范上的意义。因此,探讨谣言的可规范性概念的要素,恰恰必须排除上述不可归责于个人的心理因素,而必须集中在人的心理认知与心理态度上,以寻找谣言可以归责的主体。

无疑,谣言的产生除了与信息的关注度和糊糊性的客观因素有关外,还与信息持有者的记忆和表达的主观因素有关。从心理学分析,一则谣言,其之所以能够形成和被广泛流传,在排除信息表达者的主观过错外,其原因首先是与信息表达者的记忆力和表达力有很大关系。

从记忆规律来看,一个人的记忆过程是一个删繁就减的过程。一个人的记忆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会不断的丢失,而其复述的内容大都会趋于简化,而随着信息的不断丢失与不断简化,其最终能够回忆的往往只是他自认为重要的纲领。“谣言与众不同的心理背景和心理机制的感知,其中我们的所见所闻必然会依照最经济的原则而被简化。”[2]P105正是基于这样的心理原因,一个故事从最初发生、到事后记忆、到最后转述,如此回复往返几个来回,最后的结果往往是面目全非。对此,澳尔波特指出,一般来说,人们宁愿将其记忆而不愿详尽阐述。最后阐述的常常是原始事件大为简化的版本。即使是同一个人,要相隔几天或几周后,在复述相同的故事时,也会不断地丢失细节。最后讲述的总是短于最先讲述的,甚至几乎不可辨认了。[2]P35我们的记忆总是不太稳定的,以至于不能一成不变地记住每个个别的事件,通常某一次经历过的事件和先前相类似的事件会混合起来,从而形成了一个总体性的记忆。[2]P110我们的记忆大脑不是复印机,它存在取舍,虽然并无故意,但却不能避免,最后的结果往往失真或走形。同一个人的记忆与表述尚且如此,信息如果是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传播时,信息失真和走形就更有可能,而谣言也就是在信息失真和走形中有了寄生的空间。

除了表达者的记忆能力外,信息表达者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样也影响着信息的传播。语言与语言所指称的对象并非如镜子一般构成一一对应的映像关系,信息表达者在表达时对语词、语句和语调会进行取舍,这种取舍会直接影响到信息接收者的会意。因此,信息表达者在转述时,一个偶然的体态动作,或一个不经意的声调,都可能在接收者那里获得意想不到的反映,而信息的初始主题也就可能因为对于一个原来非常次要内容的偶然夸张,不小心地会被接收者所理解的信息给完全取代了,电视节目中的动作摹仿,依次传递的游戏就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同样,一个信息在转述时,某个信息的细节会被接收者无意识的遗漏,也都可能导致接收者所理解的信息与初始的信息大相径庭。比如,一个发端于疑问句的质疑,在转述过程中,其疑问语气的细节就容易被丢失,疑问句式就可能会被置换成了一个陈述的句式,于是疑问被肯定了,一则谣言就这样产生了。

因此,从谣言传播的心理上来看,谣言根据传播是否有过错,可以分为无过错传播和有过错传播两种。前者是指谣言之所以传播开来,其原因并不是因为有一个道德过错的主体,而纯粹只是源于一些不可谴责的心理因素,如前面提提到的不可归责于个人心理的客观因素,对此,法律无所作为。而有过错传播类则表明谣言传播者在心态上存在过错的心理,在道德上具有可归责性,并因而成为法律规范的理由和法律规范的对象。事实也的确是这样,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谣言就是因为不可归责于个人的客观因素与心理原因,而导致法律规范没有意义。因此,一个可以规范的谣言,必须排除以上虽然是人的因素,但却不属于人过错的因素。否则,缺失了一个可以归责的主体,以法律去规范谣言也就不具有道德基础。

过错的程度因造谣者或传谣者的心理不同,而有程度的不同,一般而言,常理上可分为过失和故意的两种。故意作为道德过错无可争议,但同样的过失,在此种行为上可能被视为过错,在彼种行为却可能被视为无过错,这在谣言的法律规范中尤其突出。一般来说,发生于公共领域中的谣言,因为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动辄追究造谣者责任,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构成冲突,因此,对于造谣者的道德过错则要求十分苛刻,必须是有故意才可以构成,一般的过失并不能作为追究的理由。但是,发生在私人的领域中的谣言,则因为涉及公民隐私的权利,如果延用公共领域的规则,放过过失者,则与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价值取向发生对立,因此,造谣者的过失也被纳入法律规范的行列。但是,无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谣言之所以被规范,必须存在一个可以归责的主体,公共领域要求是故意,而私人领域还包括过失。

至此,一个可以纳入到法律规范的谣言概念,其必须具备的可规范性要素也就清晰地和完整地被揭示了出来,在逻辑上可用一个充分且必要条件的假言判断表达为:一个受制于法律规范的谣言,当且仅当是基于谣言传播者的过错,并且造成了危害后果的虚假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一则传言。这些条件具体可以析取为:(1)在内容上,它是虚假的或者没有事实根据的;(2)在后果上,它具有不可欲求的危害; (3)在主体上,它存在一个具有主观过错的责任者。这些要素既是谣言被法律规范的必要性之所在,也是谣言被法律规范的可能性之所在。

注释:

①传言不同于谣言,传言的内容既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但是,谣言的内容或者是虚假的,或者是未经证实的,其概念与真实的信息相冲突,一则谣言如果事后证明是真实的就证明它不应该称之为谣言。概言之,谣言一定是传言,但传言则不一定是谣言。

[1][法]让-诺埃尔.卡普费雷.谣言:世界最古老的传媒[M].郑若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美]澳尔波特,等.谣言心理学[M].刘水平,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3]李智.谣言、流言和传说——人类意义生产的三种非常信息传播形态[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2.

[4][美]亚历山大·米克尔.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M].候健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5]孙万怀,卢恒飞.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的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J].法学,2013,11.

[6]徐贲.社会科学怎么看“谣言”[N].南方周末,2013-09-12(F30).

[7]王宏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9.

[8][美]卡斯·R.桑斯坦.谣言[M].张楠,迪扬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蔡静.流言:阴影中的社会传播[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

[10]许燕,等.人际流言:理论、方法与研究热点[J].山西大学学报,2011,3.

On Standardization of the Definition of Rumor

Zhou An-ping
(Law School of 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210093)

In our common language,the definition of rumormeans that its content is fake or untested.Therefore,under this context,rumor is quite similarwith saga,religious belief,fable,and scientific hypothesis,whilewe cannot distinguish these conceptions.However,the only way we can tell the rumor from the other conceptions comes from its own two features:descriptive and evaluative.To sum it up,rumor is a derogatory description about fake or untested news.The reason why the public are holding a negative evaluation about rumor is that it brings some unwished effects.Therefore,a rumor which is subjected to the law must be based on the spreader’s intention and it causes some detrimental outcomes.

rumor;canard of internet;spread;freedom of speech

DF0-052

A

1002—6274(2015)06—070—09

(责任编辑:唐艳秋)

本文系司法部2013年立项课题“网络舆论视野下司法公信力建设问题研究”(13SFB20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周安平(1965-),男,江西安福人,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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