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管理工作
2015-01-30
税政管理工作
2014年,税政管理工作准确把握经济发展脉搏,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深刻领会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蓝图,以建设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为中心工作,凝心聚力谋改革、全心全意强机制,注重稳中求进、统筹兼顾、团结协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建设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
(一)研究起草深化税制改革总体方案。积极参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工作,明确税制改革基本思路,确定税制改革具体内容,包括推进增值税改革、调整消费税制度、加快资源税改革、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全面修订税收征管法、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等。
(二)稳步扩大营改增试点。一是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印发《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适用11%税率,快递服务中的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相关服务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或零税率。至此,营业税制中交通运输业税目停止执行。二是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印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至此,营业税制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三是完善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调整完善前期试点政策,解决试点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确保营改增顺利推进。
(三)顺利推进消费税改革。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基本形成推进消费税改革的总体方案。先后下发《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汽车轮胎、车用含铅汽油及酒精消费税,同时将汽油、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分别累计提高0.4元/升和0.3元/升,其他成品油参照汽、柴油税额相应提高,各地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有序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一是研究提出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思路方案。二是积极开展数据测算工作。三是做好房地产模拟评税总结工作。四是研究房地产税相关配套税费政策和房地产税相关配套制度。
(五)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印发《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2月1日起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幅度为2% ~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拟定,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时,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六)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一是研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若干重点难点问题。在搜集整理有关国家税制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应税所得、税率级距、税前扣除和税收征管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二是启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研究组,在研究整理国际经验的同时,积极推进相关顶层设计工作。
(七)大力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认真研究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意见,提出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和建立长效机制的建设性建议。二是参加中办法规局组织的专题调研,就地方违法违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充分听取调研省、市、区(县)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意见。根据调研及座谈情况,以及有关研究成果和政策口径,形成调研报告。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抓紧制订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及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有序开展清理规范税收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工作。
(八)研究完善地方税体系。积极开展地方税体系研究工作。开展构建地方税体系课题研究,就构建地方税体系涉及的整体思路、相关税种设置、税收与相关收费、基金关系等重点问题共同开展深入研究,顺利推进相关研究报告;开展重构地方税体系问题研究,在系统分析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改革情况,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总体思路。
二、发挥税收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导向作用
(一)加快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环境。一是实施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措施。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加大小微企业支持力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将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范围,从不超过2万元扩大到不超过3万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出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税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对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养老和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减免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复转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免收管理、登记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解决因燃油税费改革引起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问题,对外购(含进口)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三是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四是明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五是明确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涉及的相关契税政策。
(二)加大强农惠农富农税收政策力度。一是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10万元以下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二是明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等19个省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三是研究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及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处理问题。四是自2014年5月1日起,将承担粮食收储企业销售储备商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
(三)培育新的比较优势,优化对外开放格局。一是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在保持海关监管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加快退税进度。自2014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8个口岸启运并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货物,一经启运即可申请出口退税。二是在全国推开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现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三是完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完善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研究堵塞出口骗退税的政策意见;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联合发布《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化工作流程、加快审批速度,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四是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出台沪港通试点有关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政策。六是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和收费,重点清理进出口环节的强制服务收费项目。
(四)创新投融资方式,巩固投资拉动作用。一是明确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明确对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三是制定铁路发展基金有关税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用于补足铁路发展基金收益的支出允许在中国铁路总公司税前成本中列支;对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上述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四是对投入铁路发展基金的中央财政性资金,免征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资金账簿印花税。
(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一是延续并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继续实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两项优惠政策,并将苏州工业园区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占比由50%降至35%的试点政策推广到21个示范城市。二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三是研究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研究完善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包括放宽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六)推动创新成为驱动发展新引擎。一是发布第二批13家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二是调整完善中关村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将中关村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由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为在个人取得分红或转让股份时一并征税。三是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四是研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推广问题。
(七)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新方式。一是明确大型水电增值税政策,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一定比例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是将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三是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四是完善企业占用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五是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六是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明确各省(区、市)“十二五”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指导目标,督促各地加快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进度,将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原来的每千瓦时0.3 ~ 0.8分,缩小为0.5 ~ 0.8分,并统一跨省界河水电站征收标准。七是制定全国统一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高征收标准和收缴率。八是研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和排污权使用费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方案》,起草了《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九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调整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加大征缴力度、完善返退比例政策、规范使用管理。
(八)着力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完善就业税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研究简化毕业年度内在校大学生创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程序问题。二是研究完善支持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明确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养老机构和养育服务范围。三是自2014年5月1日起,将承担粮食收储企业销售储备商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四是明确中小学食堂营业税免税政策。五是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六是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继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的税收优惠。七是大力支持社会事业发展。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并进一步完善政策;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相关政策,发布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服务出口免税目录;会同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发布第五批19家文化企业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会同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发布82家2014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确认2013年度、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名单;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体育场馆用于公益性群众健身服务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八是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九是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广泛了解和研究国外商业养老保险有关模式及税收政策,深入研究我国开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十是参与起草《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研究提出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的住房供应体系、房地产税费具体政策建议。十一是结合房地产市场走势,研究提出具体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十二是会同中国残联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调整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扩大使用范围,促进残疾人就业。十三是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制度综合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整合现行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登记收费项目,重新设置注册收费项目,并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提高注册收费标准。
(九)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一是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开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研究制定工作,历经数次修改完善,以发改委令第15号发布。二是明确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三是出台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3地属于目录范围内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台3地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四是明确支持云南鲁甸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景谷地震相关税收政策的意见。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 雷宴平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