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改革审思
——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
2015-01-30左卫民
中国检察官 2015年19期
文◎左卫民
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改革审思
——基于实证考察的分析
文◎左卫民*
在地方法院人财物的省级统一管理改革中,如何认识、推行和进一步发展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制度是各界关注但尚未深入研究的问题。
对于地方法院法官的任用,实践中已经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机制。“内外兼具,以内为主“的本院任用机制与“本级为主,上级为辅“的地方同级任用机制。与任用的行政化权力格局不同,任用的实质标准则有着强烈的司法色彩。总的来看,选拔任用业务型法官重在考察其司法专业能力;对于法院领导,尤其是院长的选拔任用,主要考察其政治与行政管理能力。任用标准呈现如下特点:随着法官职务的提升,对司法专业能力的考察逐渐下降,对领导管理能力的考察则逐渐加大。在任用程序上,整体上呈现出行政化、简单化的面相,但是,一定的竞争性选拔机制在选拔任用法院中层领导和带领审判团队、担负主要审判业务的审判长或主审法官时,已经成为法官任用的重要方式。
从效果层面分析,这套机制具有相当的经济性,通常能够选拔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和领导管理能力的法官及法院领导,但其存在的问题也较为明显。整体上看,目前着手推进的省级统管地方法院法官任用的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往地方法院法官、院长任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地方主义“甚至“山头主义“、“保护主义“等问题,但也可能存在信息收集能力较差、任用成本过高等不足。可采取“有限集中,分层授权“的模式,将法官选任过程中的选拔、考察、任用等权力,分层授权给不同级别的权力主体,既可解决上述问题,又能兼顾地方法院法官任用机制改革基本出发点。
(摘自《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第23-40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064]
[本栏目摘编宋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