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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探索与思考

2015-01-30杨金星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局长

中国司法 2015年3期
关键词:滨海新区公证机构

杨金星(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局长)

邢纪安(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探索与思考

杨金星(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局长)

邢纪安(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能否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支持和杠杆作用,关系着天津经济能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关于“一切金融改革和创新都可以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的授权,给予滨海新区充分的探索发展空间。《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要求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创新,努力建设与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现代金融体系和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伴生诸多风险和隐患。而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不仅涉及金融机构自身,还影响到宏观经济,甚至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金融风险的防控,不仅要依靠金融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管,还需要公证等法律服务各方面的直接跟进,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新的探索。滨海新区公证行业紧密结合金融创新的实际,从理论和实务操作层面作了研究,以期对我国公证金融业务拓展提供借鉴。

一、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简况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精神,天津市先后组织实施了三轮金融改革创新计划60项工作,重点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进行先行先试探索,在滨海新区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机构加快集聚。截至2013年底,滨海新区有14家法人金融机构,有4家一级分行,17家二级分行和530余家银行金融机构网点,3家村镇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56家、证券公司分支机构19家、小额贷款公司38家、融资性担保公司29家。此外,股权基金、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汽车金融、商业保理、资产管理、货币兑换、登记结算、票据经纪、金融外包、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机构陆续设立,初步建立了多元化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方向,滨海新区的融资租赁、股权基金及商业保理等行业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底,共有金融租赁法人机构5家,融资租赁法人机构167家,租赁合同余额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初步形成融资租赁的聚集效应和比较优势。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3支产业投资基金,3支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1212家,注册(认缴)资本超过3000亿元,实收资本超过1000亿,在全国率先形成比较完善的股权投资基金政策制度和监管服务体系。2012年,滨海新区成为全国首批商业保理试点两个区域之一,试点后新增商业保理公司37家,累计注册90家。

截至目前,已有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天津矿业权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等交易所落户新区,金融交易市场发展态势良好。天交所共计挂牌企业365家,分布于28省106地市,实现各类融资达到206.69亿,135家银行为256家企业提供763次授信贷款,贷款金额121.52亿元。铁合金交易所交收7.61万吨,累计交收71.29万吨。

二、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主要内容

(一)对信贷类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主体以及民间借贷所产生的信贷类债权文书(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租赁合同、保理合同、还款协议等)进行公证、并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通过对交易主体身份、资信情况、担保范围、担保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及对抵押不动产进行现场核实勘验,以确保借贷及担保行为的真实有效,从而提高审贷效率,提前警示当事人违约成本与强制执行法律后果,促进当事人诚信履约。同时,在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情况时,公证机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规定,经核实后签发执行证书,由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提高债权实现的效率、减少诉讼、降低成本、防止借款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资产等具有重要意义。以客户群体分类,债权文书公证主要包括:

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出于对降低信用风险的考虑,通过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等方式,与公证机构合作,防范风险、提高效率。

2.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更为严峻,其客户群体、担保措施、贷款审查方式、内部管理控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公证手段防范风险的意识增强,公证服务的功能将得到充分发挥。

3.民间借贷。运用公证方式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可有效防范民间借贷的信用风险,对于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4.保理、租赁、信托等业务。商业保理合同公证业务正在开展初期,但对于经营应收账款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而言,公证具有极大的适用空间。

(二)对相关金融服务资质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公证机构可以通过草拟、审查、修改金融合同,对交易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明确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完善合同条款,告知法律风险,提供合理规避法律风险的途径,以防范金融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在借款、抵质押、票据、资信、提存等方面金融业务重点包括:

1.贷前审核公证事务。公证机构通过对贷款主体身份、资信、担保范围、担保物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借贷及担保行为的真实有效,降低信贷人员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

2.合格投资者资质公证事务。目前滨海新区创新型交易市场、私募股权基金等已初步建立一系列制度措施,但投资者总体上不成熟,风险意识较弱,投机性较强。通过公证手段对投资人资质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协助监管主体严把投资者入口关,有效防止市场出现过度投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达到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目的。

3.新型金融服务机构设立资质公证事务。探索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机构准入资质审核方面引入公证机制,如对出资协议、出资能力证明、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资质信息等进行公证,从而增强政府审核工作的专业性,降低政府部门审核的行政风险。

(三)维护金融交易秩序,降低金融风险的其他公证业务

1.保全证据公证事务。在金融机构放贷时公证机构通过对借款人、抵押人的委托、声明、承诺等行为办理公证,保证当事人签名行为的真实有效,起到避免纠纷、约束督促当事人按时还款的作用。同时,在债权不能按期结清、诉讼时效届满前,公证机构通过对债款催收行为办理保全公证,帮助金融机构依法延续债权诉讼时效。

2.提存公证事务。为满足金融交易双方对交易安全的需求,公证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等债务人的申请,对设定支付或取回条件的债之标的物予以提存,以消除交易双方的不信任感,担保债务如约履行。

3.动产抵押登记及动产权属公证事务。公证机构通过办理部分动产抵押登记,并赋予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有效盘活动产抵押价值,促进动产抵押融资;通过对动产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可保障动产抵押、质押融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结合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形式性审查,公证机构也可探索动产抵押、融资租赁物权属登记前置公证,进一步提升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

4.登记前置性公证事务。参照上海、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协议)进行公证的要求,对以应收账款质押、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等质押合同、融资租赁物在登记之前进行前置性公证,确保其真实合法性。

三、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方式方法

(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加强公证与审判、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联系沟通,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发布相关政策、业务指导性文件等措施,形成长期、有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在金融机构特别是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中推广公证法律服务手段,普及和丰富运用公证手段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的做法,大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组建专业服务团队

调动行业内外优质金融、法律资源,组建金融公证法律服务团队,根据金融改革创新的需要,开展理论实务研究,创新服务模式,除重点为传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提供服务外,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交易市场提供针对性的“定制化”业务和差异化服务,开设办理金融业务“绿色通道”,通过“资信核实-项目论证-合同签订-违约追偿”的全程跟进,积极引导金融服务机构运用公证手段,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建立预警研判和即时报告制度

适时对金融公证服务的重点领域、重大事项、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对可能影响、阻碍金融创新健康发展的风险点和可能引发风险的关键点进行监测、分析、预警、研判,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对可能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风险苗头,主动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对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为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撑。

(四)创新公证服务形式,提升公证服务水平。

进一步落实好周六值班、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缩短办证期限等便民惠民制度,并开通服务企业绿色通道,做到急事急办。同时,结合人民群众满意窗口建设,将公证事项的具体内容、工作标准、服务流程、联系电话等通过公开栏、便民服务手册、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强化公证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监控,提高办证质量,从实体上、程序上、文书格式上、使用效果上进行优化,有效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提升公证公信力。

四、公证机构在金融风险防范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公证机构应建立积极的防御系统,防范风险。公证机构人员在处理金融改革创新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时,应当大胆设想,小心求证,不明白、不清楚的问题应当积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与有关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形成文件规范,将具体问题落实到制度上。

其次,防范金融改革过程中的风险应当做到信息透明。金融市场同时也是法治市场,健康、成熟的法治金融市场形成不能仅靠司法系统的一己之力,需要金融体系的立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协助和努力,建立金融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共同防范和克服金融风险的发生。公证机构应当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使公证员可以更好地了解公证对象,取得真实信息。

再次,正确处理被动性公证和主动性服务的辩证关系。在实践中,公证机构往往是被动、消极、中立的。但是,因为我国是政府主导型的金融市场构筑模式,公证服务对于当前金融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公证机构应增强服务金融工作意识,充分认识到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是公证服务经济社会的重要任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最后,公证机构在公证工作中应密切关注各种涉及金融改革创新的新主体、数量、标的、类型等动态变化 ,在金融改革创新的背景下既要立足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又要注意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 ,在此基础上对某一时期公证案件类型进行归纳整合共享,这样既可以使金融特殊案件类型化,又可以使公证工作得到发展。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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