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五大路径”建设
2015-01-30马继延云南省司法厅厅长
马继延(云南省司法厅厅长)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五大路径”建设
马继延(云南省司法厅厅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新形势下指导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云南省委九届九次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符合云南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云南。为促进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法治为重要依托,提供解决问题的制度化方案,切实发挥法治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领、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以宏大的气魄和宽阔的视野来规划法治建设有效路径,实现依法治省要求从一般号召向真抓实管转变、内容从注重工作推进向注重法治实效转变、范围从公共权力部门向社会各领域转变,加快建设法治云南。
(一)大力推进经济法治化建设进程。《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通过推进经济法治建设,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努力营造规范、公正、高效、诚信的市场环境。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市场主体活动、市场资源配置和市场秩序维系,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和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和繁荣发展,将环境优势上升为竞争优势。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法治化程度,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障市场经济活动正常进行。在法治框架内,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性、决定性作用,又发挥好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对市场调节失灵,而群众又特别需要的,政府应主动运用法治手段进行约束和控制,完善监管措施。要依法严格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积极健全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当前要把整顿的重点放到严厉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等违法案件和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要积极组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专业团队,为“两强一堡”战略实施和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经济项目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深入推进“诚信云南”建设,加快建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守信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二)大力推进政治法治化建设进程。《决定》指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推进政治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内涵。坚持依法执政。党委是法治建设的直接动力源。要更好地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从制度上和程序上理顺和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策部署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党委的领导方式,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实施领导,善于从法治层面突破制约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地开展工作,最大限度为群众创造一个起点公平、机会公平的社会环境。健全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不断探索和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途径和形式,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保障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推进科学立法。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前调研论证,提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健全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开门立法,探索建立多元化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和立法研究机构作用,完善委托起草、联合起草等方式,健全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形式和程序。要完善地方立法体系。坚持立、改、废并举,把法规的修改完善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突出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立法;突出关注民生和人民群众权益保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突出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监督体制和组织建设方面的立法;突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方面的立法。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执法主体,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建设就有了最坚实的支撑。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坚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合理划分政府的职责和权限,加快推进政府职责、机构编制法治化,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深入整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与民争利、失信于民等问题,确保行政机关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注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坚持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认真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要注重司法规范化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工作规范,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司法工作机制。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要推进严格司法,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问题发生。保证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使司法公正免受其他权力的影响和干涉。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正审理案件,确保案件处理既符合法律的制度规定,又符合法律的本质要求和价值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大力推进社会法治化建设进程。《决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为求和谐,必行法治。要不断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方式方法,注重引进科技化、信息化和市场机制,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注重制定实施配套的社会政策,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健全公民权益保障和利益协调机制,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要注重发展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培育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维护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社会的民主自治能力,增强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要注重抓基层、打基础,大力加强社区(村镇)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和服务网络,使其真正成为维护稳定与法治建设的前沿阵地。要加强和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群防群治的途径和方法,全面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要注重处理好民族和宗教问题。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挥爱国爱教、守法执戒、利民益生、团结进步、共建和谐的作用。
(四)大力推进文化法治化建设进程。《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力推进民族文化强省战略,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调整和规范文化领域中的重要作用,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要健全文化市场监管体系,依法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加大文化市场执法力度,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要依法保护和促进文化设施的建设和发展,重视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要注重用法治的手段来深化和完善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创新,不断释放各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文化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监管。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和特色文化品牌,坚持大项目拉动、大集团牵动、大园区带动、大品牌驱动、大开放促动的“五大战略”,提升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增强云南文化产业竞争力。要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增强诚信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为重点,以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为目标,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大力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法治文化真正成为调节平安的“稳压器”、化解矛盾的“调节器”和提升社会法治化水平的“加速器”。
(五)大力推进生态法治化建设进程。《决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法治化建设不仅是西部大开发的关键步骤,也是桥头堡战略定位之一——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支撑。要探索建立绿色GDP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和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的经济政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真正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要加强环境资源执法,推进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在资源环境领域开展相对集中执法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工作。加强执法协调,建立区域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推进执法手段和机制创新。要完善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要推进环保信息公开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强化对环境资源的司法监督。要强化“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绿色消费,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好绿水青山计划,深入推进“森林云南”建设和“七彩云南保护行动”,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