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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证据能力与法律控制

2015-01-30廖建伟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火灾现场实验报告证据

廖建伟,吕 琰

(重庆涪陵区消防支队,重庆 408000)

试论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证据能力与法律控制

廖建伟,吕 琰

(重庆涪陵区消防支队,重庆 408000)

针对现场实验在火灾调查工作中已被普遍使用并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查方法的实际,通过对火灾现场实验报告是否具有证据的法律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三要素的分析,认为火灾现场实验报告具有证据能力。同时,提出可采取修订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设置专家帮助权、修改和完善有关技术标准等措施对其进行法律控制。

火灾现场实验报告;证据能力;法律控制

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现场实验已被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查方法,其在验证现场痕迹物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甚至直接证明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等方面起到的作用日益突出。然而,记录实验过程的火灾现场实验报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在理论界和实践界一直存在争论。“证据能力”或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是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资格。国内法学界对于一个事实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一般采取三要件说的判断标准,即一个事实材料能被认定为证据的充要条件是它必须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本文拟从以上三个方面,就火灾现场实验报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并如何对其进行法律控制进行探讨。

一、火灾现场实验报告概述

公安部121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2条规定: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因此,火灾现场实验报告是火灾现场实验结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调查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格式制作的,用于描述和证明实验过程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状况的书面记录。然而,对于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证据能力问题,在理论界与实践界却存在着不同认识。之所以出现这一局面,一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证据地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学术界没有对火灾现场实验报告证据能力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和阐释,以至于人们对火灾现场实验报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认识始终模糊不清。

二、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证据能力

(一)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关联性

一般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指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待证事实)之间的形式相关性,即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以及证据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证明性”。因此,欲证明火灾现场实验报告具有关联性,必须证明它同时具有实质性和证明性。

1.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实质性

证据的实质性是指运用证据将要证明的问题属于依法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待证事实,如果某一项证据并非指向本案的争点问题,那么该证据在本案中不具有实质性。实质性是一个需要放在具体案件中考量的问题。在每个具体火灾中,火灾现场实验报告要证明的问题是确定的,即:某一物体是否能够以某种形式燃烧、某一物体燃烧后能否产生某一痕迹等等。那么这类事实怎么和争点问题发生联系呢?争点问题不同于生活中的争吵,也不同于科学中的争论,它是一种由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不同实体或程序主张所造成的讼争,这些事实主张的范围和性质为法律所限定。由于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而设定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三大诉讼法当中。因此,这里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考虑和火灾案件有关的事实主张。

在一起易燃液体引发的火灾中,一方当事人不当使用酒精炉引发火灾,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烧伤。原告认为,由于酒精使用者未履行特定注意义务给自己造成了人身损害。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责任。为了证明这个争点问题,需要证明:(1)侵权人做出了一定行为;(2)被侵权人出现了一定损失;(3)该行为与出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存在过错。要点(1)、(2)和(4)都已为现有证据所证明,现在要点(3)还不能确定。法院在对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案卷进行审查时发现:消防机构按照相似条件复原了火灾现场,进行了多次现场实验,形成火灾现场实验报告,证实了酒精发生轰燃的可能性。并结合当事人伤痕形态、风向记录等证据,认定火灾原因是酒精遇火后发生轰燃、风将燃烧的雾滴吹向当事人导致烧伤。如果法官对这份火灾现场实验报告形成了自由心证(在我国又称为内心确信制度),那么这份火灾现场实验报告就具有了辅助事实的功能,结合其他证据,就可以证明侵权人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争点问题)。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辅助事实也是通过类似过程和争点问题发生联系,只是由于法律关系的不同,辅助事实与争点问题在推理结构中具有不同的性质。由此可见,火灾现场实验报告对争点问题具有实质性。

2.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证明性

证据的证明性是指证据依事物间的逻辑或经验关系具有使实质性问题可能更具有真实或不真实的能力。笼统地说事实材料应该具有什么程度的相关性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可能的待证事实和事实材料几乎近于无穷,难以给出一个单一的答案。但是,分析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推理过程,有助于探讨火灾现场实验如何与待证事实发生关联。这个推理过程可以形式化为:对于任何χ,存在a,((P1(χ)∨P1(a))∨(P2(χ)∨P2(a)) ∨……∨R(χ))→R(a)。其中,χ表示变元,a表示常元,P1、P2……是表示性质的谓词符号,∨是表示“……并且……”的逻辑符号,→是表示“如果……那么……”的逻辑符号,规定χ指的是火灾实验现场的实验对象,a指的是火灾发生时的待证对象,P1、P2……指的是实验对象及待证对象在实验开始之前即共同具有的某种性质,R是实验对象在火灾现场实验中共同表现出来的某种性质。因此,上述逻辑公式可以解释为:对于任何实验对象,存在待证对象,如果待证对象和实验对象都具有性质P1、P2……,并且实验对象都具有性质R,那么待证对象具有性质R。如果这个推理要在逻辑上为真,还必须加上一个大前提:相似的对象在相似的条件下会表现出相似的行为。这个前提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模型化的问题,一个是概然性的问题。

(1) 实验对象的模型化

模型化的问题可举物理学常识予以说明:质点在不受外力作用时总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真实世界中质点是不存在的,存在的是形态各异的运动着的物体,但对于平动研究而言,它们具有关键的相似之处,即都具有质量。于是,舍弃与研究无关的次要性质,保留下主要性质,“质点”概念就诞生了。同样的,火灾现场中的待证对象和实验对象也具有多方面的不同。例如在一个理发室火灾的案例中,当事人怀疑是通电的理发器发生自燃导致火灾。于是,火调人员就找了数个理发器进行通电实验。这些实验用的理发器和火场中发现的理发器不是完全相同的,有的理发器是使用过的、有的外壳上还存在破损、有的是新买的,为什么要相信它们会和火场中发现的理发器表现出相同的行为?这就需要分析相对于火灾实验目的,它们是否具有相同的主要性质。在上例中,火调人员选择了与待证对象具有同样主要性质的实验对象:即调查人员购买了该厂同一型号的理发器,所有理发器(包括实验使用的和火场中发现的)发热元件均系采用同一类型PTC材料制成。经在相似环境中多次实验,该型号理发器在长时间通电后均未发生燃烧。且经查证通电后的温度也达不到该PTC材料的燃点。由此,调查人员从此实验模型的结果,结合相关知识推断此次火灾事故不是由理发器PTC材料燃烧引发的。

(2) 实验结论的概然性

从认识的角度看,火灾现场实验的目的是确立一条经验定律,然后依据待证对象与实验对象具有相同的主要性质,得出待证对象也遵从该经验定律的结论。如果火灾现场实验报告要作为证据,那么显然这种确立经验定律的归纳推理过程需要具有合理性。笔者认为,赖欣巴哈*赖欣巴哈:汉斯·赖欣巴哈(1891—1953),德国哲学家,逻辑实证主义学派代表之一,构建了概率的归纳理论,认为科学知识是一种概率的知识。的归纳理论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进行了回答:概率即为相对频率序列的极限,而一个相对频率序列存在极限表示这个实验序列存在某种规律*如果我们共进行了n次实验,最多可能有n个不同结果,然而实际上某一特定结果B出现了m0次,那么相对这个实验序列,特定结果B出现的频率为:P(B)0= m0/n。接着再进行n+1次实验,某一特定结果B出现了m1次,相对于这个实验序列,B出现的频率为:P(B)1= m1/ n+1。对于不同的实验序列,P(B)可能具有不同的值。如果当n趋于无穷大时,相对频率趋于一个数值p,那么p即为相对频率组成的序列P(B)0、P(B)1……的极限,也即是B出现的概率。参见赖欣巴哈的归纳理论,转引自熊立文:《现代归纳逻辑的发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至第70页。。当然,现实中不可能进行无数次火灾现场实验,一般在进行多次实验之后,如果出现同一实验结论,就提示我们某种规律可能支配着这个实验。

通过有限次实验试图确立经验定律,是火灾现场实验结论作为证据较容易受到诘难的一个方面。相较于科学定律被验证的次数,火灾现场实验结论被验证的次数太少。但这并非不能克服的障碍,在探求原因的过程中,如果能合理援引背景知识(例如在上面理发室火灾案例中,理发器通电后的温度达不到PTC材料的燃点),那么仍然可以赋予实验结果适当的概率。

由上可见,火灾现场实验是调查人员在相关线索及知识的指引下进行的一种认知活动。当具有相似性质的实验对象在实验中以一定的概率呈现出同一现象时,就可以认定实验报告具有证明性。

(二)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合法性

1.调查主体及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这就肯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火灾调查者的合法主体地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火灾调查行为,公安部制定了部门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该规章第22条规定: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因此,火灾现场实验是火灾调查工作的调查方法之一。

2.收集方法及载体合法

由上可知,《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了火灾现场实验报告是火灾现场实验的记录载体,而公安部《火灾现场勘验规则》(GA839—2009)第4.9.4、4.9.5、4.9.6和4.9.7条则对进行火灾现场实验的要求、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记录方式、记录内容等做了要求。

在我国证据合法性的要求中,除了规定取证程序合法、取证主体合法外,还有关于“证据形式合法”的要求:即如果一个事实材料未能纳入法定证据形式,则该材料就无证据资格。法律是一种社会规则的记录,它具有保守性的特点。如果一项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因为没有被记载在法律文本中而被长期拒绝在法的门前,那将使正义的光芒黯淡,因为正义缺乏实现自己的途径。如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列入了证据的种类,而这二类笔录在此前也不属于刑事调查的证据种类。其中侦查实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能否发生、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结果的一项侦查措施。对照其实验目的、程序设置、实验要求以及实验完成后笔录制作的要求等都与火灾现场实验的相关内容有着高度的相似性。因此,我们不能以现行立法没有将火灾现场实验结论纳入法定证据体系就认为火灾现场实验报告不具备证据的相关属性。

(三)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客观性

火灾现场实验是调查人员主持进行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它自身就具有客观物质性。火灾现场实验之所以能实行的基础是客观世界物质运动的规律性,火灾现场实验必须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才能进行,没有物质条件的实验是不可能完成的。火灾现场实验的结论就是对案件中某些事实或现象的客观运动规律的一种反映形式,而且在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重复再现,这种稳定性的特点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都说明火灾现场实验报告具有证据的客观性。

三、火灾现场实验报告的法律控制

火灾现场实验的目的是推论出待证对象具有某一属性,帮助调查人员做出火灾原因认定,这就可能直接影响火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尽可能排除调查者的认知偏差和利益考量。同时,相对于消防机构的调查者,火灾事故当事人、甚至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对于火灾现场实验中的专业问题是陌生的,为了避免采证和认证上的盲目,火灾现场实验报告需要受到制度的控制才能迈入证据的行列。

(一)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判断火灾现场实验报告是否专业、科学,归根到底还是需要一种标准,依照行政法原理,专业性的行政行为应当进行授权立法,在我国,公安部作为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部门,应当承担这一职能。因此,可以考虑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规范、标准中言之不详的内容进行补充,使得火灾现场实验建立在更加科学、规范、公正的基础上。

(二)在诉讼法中增设专家帮助权条款

由于火灾可能发生在任何领域,技术指南不管编制得如何详尽,也难免有疏漏之虞,此时法庭审判将难以为继。同时,诉讼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未必相同,对处于弱势一方当事人而言,即使对方当事人推理过程漏洞百出,他也不能进行有效的反驳,这无疑有悖于法律的精神。专家帮助权的设立,可以使弱势当事人能够更加顺利地行使诉讼权利,还可使法官做到兼听则明。

(三)修改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

法律如果要保持一定的弹性,就需要降低一定的刚性,这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也取决于法律人的职业素养。随着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新型证据层出不穷,在证据法这个充满了技术性气息的领域,将证据形式限制在几个有限的类型上,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同时,中国的法律职业群体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已经初步具有了共同的知识结构,对于“什么是证据、什么不是证据”的问题已经能够进行理性探讨。因此,可以考虑在现有证据形式之外,增设一条“兜底条款”,规定凡具有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客观性的其他事实材料皆可成为证据。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火灾现场实验报告具有成为证据所必须的法律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这三要素,在对其进行适当的法律控制后,则完全具有证据能力,可以作为司法及行政活动的证据。

[1] 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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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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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志林.因果观念与休谟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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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M].王国庆,李启家,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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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GA839—2009,火灾现场勘验规则[S].

[10]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Z].

(责任编辑 李 蕾)

The Power of the Evidence and Legal Control from Experiment Report on the Fire Scene

LIAO Jianwei, LV Yan

(FulingDistrictMunicipalFireBrigade,Chongqing408000,China)

The experiment report from the fire scene has been widely used as a kind of important method for investigating the fire causes.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experiment report with the evidence is valid in terms of legality, relevance and objectivity. At the same time, it should be controlled by means of revising the types of evidence, offering experts help, and modifying and improving the relevant technical standards.

experiment report on the fire scene; evidence ability; legal control

2015-08-22

廖建伟(1973— ),男,新疆五家渠人,高级工程师; 吕琰(1986— ),男,重庆渝中人,助理工程师。

D631.6;X928.7

A

1008-2077(2015)12-00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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