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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层住宅建筑疏散楼梯设计适用规范条文探讨

2015-01-30李海宁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5年12期
关键词:条文屋面住宅

李海宁

(洛阳市消防支队,河南 洛阳 471000)

某高层住宅建筑疏散楼梯设计适用规范条文探讨

李海宁

(洛阳市消防支队,河南 洛阳 471000)

通过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学习研究,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并通过对某高层住宅建筑疏散楼梯设计适用规范的探讨,对相关条文进行了逐一分析,指出了规范表述存在的逻辑性问题,给出了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原因。通过论证,最终给出了正确的逻辑表述模式,为防火规范的进一步修订,提供有益的建议。

消防设计;防火规范;安全疏散

新发布实施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将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进行了合并,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完善和修订。但笔者通过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学习研究,发现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或者说规范表述逻辑存在问题,表达概念模糊不清,非常容易引起误解和歧义。为了方便分析,下面通过对某高层住宅建筑疏散楼梯设计适用规范条文的选择,具体分析探讨相关条文在疏散楼梯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某高层塔式住宅,高度53 m,地下1层为储藏室,地上18层,仅1个单元,均为住宅,每层建筑面积500 m2,且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大于10 m。针对这种情况,其疏散楼梯该如何设置呢?在适用规范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条文,得出不同的设计观点,现分别具体阐述。

一、依据不同条文得出三种不同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据推测可以设一个安全出口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5条第2款“建筑高度大于27 m、不大于54 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 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的要求:该高层住宅高53 m,地下1层为储藏室,地上18层,仅1个单元,均为住宅,每层建筑面积500 m2,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 m2,且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 m,因此,该高层住宅不满足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的要求,言外之意,是否可以依据“法不禁止则可行”的原则,就推测可以设一个安全出口呢?答案是肯定的,是可以设一个安全出口的。因为,该高层住宅既然达不到设置2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就可以根据排除法合理推测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即可。但是,作为国家重要的防火规范还是应该明确表述的好,而不应该只是推测,尤其是在涉及安全疏散设置的重要问题方面。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必须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第二种观点认为,必须设两部疏散楼梯或剪刀楼梯。其主要依据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6条“建筑高度大于27 m,但不大于54 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很明显对这种只有1个单元的高层住宅建筑(塔式住宅建筑),是不可能通过屋面连通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6条要求很明确,当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因此,毫无疑问,必须设两部楼梯(安全出口)。

具体到该高层塔式住宅,地上18层,仅1个单元,楼梯间直通平屋面是能够实现的。但上到屋面后,并不存在第二个直通平屋面的单元楼梯与其通过屋面相连通,也就是说,在屋面不能形成第二个安全出口。因此,该高层塔式住宅应设置两部疏散楼梯。考虑到塔式布局,其最佳选择就是设置剪刀楼梯——两部叠加的楼梯。

显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6条是对第5.5.25条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是对第5.5.25条的局部否定:当出现不能通过屋面连通的特殊情况时,必须设2个安全出口。很明显这种相互补充和完善的表达方式是不科学的,因为第5.5.26条与第5.5.25条同时也是相互否定和矛盾的。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或许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以设一部疏散楼梯,是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6条对应的条文解释:“对于只有1个单元的住宅建筑,可将疏散楼梯仅通至屋面。”说明对于只有1个单元的住宅建筑可以仅将疏散楼梯通至屋面即可。但是,仍然没有明确表达出可以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只是说将只有1个单元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通至屋面,但只有1个单元的住宅建筑疏散楼梯是什么样的楼梯并不一定,仅仅隐含地表达了可以设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当然,它必须同时满足该高层住宅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650 m2,且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 m等前提条件。这一点,是在选择适用规范条文时,应特别注意的。

具体到该高层塔式住宅,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6条对应的条文解释,只能说设置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许是合适的,因为它只说明了可将只有1个单元的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仅通至屋面,并没有明确指出这只有1个单元的住宅建筑是设有一部疏散楼梯,还是设有一部剪刀楼梯,或者是设有两部疏散楼梯,这几种都是只有1个单元的住宅建筑可能出现的楼梯形式,仅将它们通至屋面,并不代表只有1个单元的住宅建筑可以设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到目前为止,包括条文说明在内,并没有任何一段文字明确指出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同时这样的条文解释,与第5.5.26条的正式条文明显不一致,或者说是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根据规范条文法律效力高于条文解释的原则,或者说条文解释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原则,那么,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6条正式条文执行第二种观点必须设两个安全出口才是正确的选择。因此,只能说或许可以设一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二、分析

对各类民用建筑来说,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设计历来是建筑设计的重中之重,是来不得一点马虎和似是而非的。恰恰在这一问题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5条设置是有缺陷的。针对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计这同一问题,适用不同的条文,带来不一致的结果,这本身就是不科学的,何况该结论是用排除法推测出来的,更是不严谨的。这也导致各地方设计院和消防部门无所适从,给消防设计带来许多争论、困扰和难题。

之所以造成如此局面,主要是规范文字在表达上存在表述混乱、逻辑不清等问题。具体表现在:首先,规范条文之间自相矛盾。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6条是对第5.5.25条的局部否定。其次,规范条文和条文解释相互矛盾。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6条与其条文解释存在相互矛盾的表述,第5.5.26条的条文解释是对第5.5.26条的局部否定。第三,陈述语言混乱。规范条文应该运用明确的肯定的表述方式,而不是用排除法来表述对某些建筑形式的规范约束。第四,表述方式缺乏逻辑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5条表述的外延是不周全的,没有涵盖所有的建筑形式。比如,就像前文列举的某高层塔式住宅等类似情形,应该也用明确的肯定的表述方式,而不是用排除法来表述对诸如此类建筑形式的规范约束。遗憾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正式条文中并没有在任何一个地方明确表达出来,相反,在正式条文中明确表达出来的只是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必须设置2个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直到最后,通过第5.5.26条的条文解释的表述,来否定正式条文中的明确表达是无力的,不妥的。

笔者认为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的设计方面存在表述混乱、逻辑不清等问题,进而,造成规范条文之间、条文与条文解释之间的相互矛盾,这一点是应该也是必须要勇于承认的。那么规范文字如何表达才是最为科学的呢?笔者认为应先表述普遍的要求,再表述特例要求。应按照先肯定较普遍情况下设两部疏散楼梯的要求,再明确列举某些极端情况可以设一部疏散楼梯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必须要说明什么特殊情况下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这样既做到了层次清晰明了,又做到了概念周延科学。比如表述为:“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独立单元,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以下特定条件时,可以设置1个安全出口:……”

那么,具体到该高层塔式住宅,高度53 m,地下1层为储藏室,地上18层,仅1个单元,均为住宅,每层建筑面积500 m2,且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均不大于10 m,针对这种情况,其疏散楼梯应该设置一部疏散楼梯,还是应该设置两部疏散楼梯呢?笔者认为,应参照旧版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6.1.1条的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是可以设一个安全出口的。18层的高度基本上就是54 m,按照新旧防火规范应尽量保持一致的原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也应该延续旧防火规范的科学理念,对建筑高度大于27 m但不大于54 m的建筑也应该执行可以设一个安全出口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本意也应该是同意建筑高度大于27 m但不大于54 m的住宅建筑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这样的继承,不仅保证了国家技术规范的前后一致性,同时也避免了由于国家规范的整合修订,而造成大量已建建筑成为违章建筑。

三、结束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是在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整合修订而完成的。该版规范认真总结了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是消防界技术层面的一件大好事。鉴于该版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在工程实践中发现问题在所难免。只要在执行过程中不断研究,重视存在问题并对相关条文进行积极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定会日趋完善。

(责任编辑 李 蕾)

A Discussion of the Applicable Clauses of Technical Codes with the Escape Stairway Design of a High Building

LI Haining

(LuoyangMunicipalFireBrigade,He’nanProvince471000,China)

In the study of th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fire protection technology, the author comes across some problems and contradictions. In this paper,the author analyzes the relevant clauses one by one 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technical codes in the escape stairways design of some high buildings, indicating there are some logic problems with the expression of the technical codes and pointing out the causes of misunderstanding and ambiguity. Finally the paper provides the correct narration form by means of demonstration, and gave the helpful suggestion for further revision of fire protection codes.

fire control design; fire prevention code; safe evacuation

2015-10-11

李海宁(1968— ),男,河南济源人,高级工程师。

D631.6

A

1008-2077(2015)12-00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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