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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广角

2015-01-30

中国司法 2015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法治

李鸿忠:法治思维是现代治理的首要思维

现代治理强调多元参与和双向互动。依法治理的实质是依人民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在法治社会,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体现社会共同理想和信念。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人们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和实现手段,能让人们自由、有尊严地生活,给人们提供安全感和良好生活秩序,给社会带来公平正义。法治思维是基于对法治的信仰和遵守,自觉运用法治理念、原则和逻辑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思想根源和理论支撑,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在表现和行动实践。实现依法治理的前提是树立法治思维,将法治思维贯穿治国理政、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与程序思维,而规则与程序是实现依法治理的重要保障。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与义务思维,而权利与义务对等是实现依法治理的基本要求。法治思维是一种授权与监督思维,而授权与监督是实现依法治理的关键环节。

(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如是说,《人民日报》,2015年1月14日)

张晋藩:树立法律权威主义理念

为了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清除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牢固树立法律权威主义的理念。法律权威主义,就是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任何人都受法律的约束。在这一点上,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的权威,需通过全面持续地推进依法治国才会在全民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来。我们必须强调古代的“以法治国”和今天的“依法治国”是有严格区别的。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前者将法律置于工具地位,后者则奉法律为权威。以法治国,意味着法律处在权力之下;而依法治国,则意味着不管权力有多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不仅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还把权力关在法律的笼子里。制度的笼子是防止权力的滥用,法律的笼子是惩治权力的滥用。编好用好这双重的笼子,才能更好地使权力依法运行。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如是说,《人民日报》,2015年1月9日)

李 林: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权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国家法治软实力、硬实力和巧实力的重要学理支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其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利于深刻回答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的重大问题。其二,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利于深刻回答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走什么道路的重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回答了我国法治体系的根本性质,指明了我国法治的前进方向,标识了我国法治发展的基本道路,保证我国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和道路顺利前进。其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利于深刻回答和解释我国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科学界定和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等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命题;有利于正确理解和处理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法治与德治等重大关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强有力的学理支撑。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如是说,《法制日报》,2015年1月7日)

付子堂:关于人权的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具有全面性,主要体现为积极与消极相结合、直接与间接相结合。其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将人权司法保障具体归入到司法公正问题之中,专列第五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调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体提出“五权保障”,即“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这对人权既是一种积极的司法保障,也是一种直接的司法保障。其中,关于对“知情权”的保障,乃是对“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的具体的制度落实,有利于通过司法公开提升司法的公信和公正。

对人权的消极但同时又是直接的司法保障,主要体现为两个“司法监督”。一是“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二是“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关于对人权间接的但同时又是积极的司法保障,例如“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再如,“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也有利于完善诉权救济机制,畅通救济渠道。而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则体现了对人权间接的、消极的但同时又是十分主要的司法保障。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如是说,《法制日报》,2015年1月7日)

喻 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

一个健全的社会,法律和道德总是相互支撑的。背离道德的法律,不可能得到普遍而持久的遵循;违反法律的道德,不可能获得生存空间。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能孤立看待依法治国,因为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与道德总是相互嵌入、彼此涵摄的。应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予以整体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关键在于以道德促进法治、以法治促进道德,实现法治与道德的双向促进。以道德促进法治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譬如,提高法律共同体或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有助于增强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心。因为法律共同体或法律人就是法治的身体力行者,社会公众正是从其言行中感知法律与法治的。同样,以法治促进道德也存在多种可能性,其中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提高法律的道德含量。譬如,公平正义是具有道德意义的准则,将其精神灌注到法律规范中,就能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就能以法治促进道德。

当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不意味着二者可以等量齐观。当代中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陌生人社会、商业文化等的发展,都决定了依法治国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因此,我们应坚持以依法治国为主轴来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喻中如是说,《人民日报》,2015年1月8日)

龚廷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从理论渊源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一个开放的动态发展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系是继承和超越的关系,是一脉相承和与时俱进的关系。从学科归属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部分,属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学科体系的一部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部结构来看,它涵盖基础法学理论和应用法学理论。就应用法学理论而言,它涵盖立法理论、执法理论、司法理论等等。就法律体系的结构来看,它包括宪法理论、行政法理论、民商法理论等。从法治内涵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与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性相结合的理论。我们既要对西方法治文化有深刻的反思与体认,不生搬硬套外国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又要对中国本土文化土壤特别是传统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批判、过滤、传承、转换和创新,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从理论功能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实践的先导。中国法治实践证明,法治理论的共识认同程度决定着法律制度的实施程度,也决定着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程度和守法的自觉程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法治理论体系,不仅对中国的法治实践起着引领和指导作用,而且也有利于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有利于中国在世界上逐步掌握法治话语权。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廷泰如是说,《法制日报》,201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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