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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无法治文化之探讨

2015-01-30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李 晓

(中央党校 政法部,北京 100091)

文化乃一个民族之精神与灵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的涵养。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灵魂,没有法治文化的法治建设犹如无根之花,难结法治文明之果,有人治主义的法治文化,也难结政治文明之果。唯有法治主义的法治文化方会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在人类文明进程中才会彰显其较强的生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这是我们党在全会文件中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足见党对法治文化建设之重视。

然而,对于我国是否有法治文化这一问题,学界却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我们是有法治文化的,主要论据是中华法系曾在世界法治文明史上一枝独秀,深刻影响了周边国家和地区,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进程在不断加快,2010年已经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也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略。也有人认为我们中国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文化”,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研究员邱本,他就认为“迄今为止在中国法治尚未成为文化”,他把主要原因概括为:中国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中国的专制政治和人治模式、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中国法律的历史和现实。[1]

那么现时代中国是否有法治文化呢?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一问题产生的缘由呢?我们如果有法治文化,那法治文化的现状如何?如何在中国不断建设法治文化呢?下文将逐一展开探讨。

一、中国有无法治文化

讨论是否有法治文化,我们必须先界定何谓法治文化。对于法治文化,目前有诸多不同理解。刘作翔教授从法治文化的结构层面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2]也有学者从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关系角度界定了法治文化,蒋传光教授认为“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一种形态、一个阶段,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先进法律文化。”[3]而徐爱国教授认为“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个亚类,强调法律文化中现代法治的成分,是现代法治的产物,有其价值上的判断。”[4]邱本研究员则认为法治被神圣化、被敬畏已成社会习惯的状态方是法治文化状态。[1]龚廷泰教授认为“法治文化是真善美相统一的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治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人们从事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和习惯。”[5]李林所长则通过文化广义狭义来解释法治文化,他认为,广义的法治文化包括三个层面:作为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作为制度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和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狭义的法治文化则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6]

通过以上不同学者之定义,我们可以从法治文化的要素角度讲,法治文化是包括制度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方式和物质载体在内的以法治为内核的文化状态,这种状态既有静态的公检法司机构存在,也有动态的法治实施行为,既包括隐性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意识,也有显性的鲜活的法治活动。法治文化的核心要素是制度文化,制度文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显性的,没有制度,国家就无以引导行为,便无以产生习惯,也就无遵法守法信法畏法。四要素中,制度是先导,精神要素是关键。有良法,但整个社会群体无法治精神,那么制度也就形同虚设。行为方式也是考察一个国家法治文化的重要参考因素,通过公民的行为方式、执政者的执政方式、司法者的司法行为就可以看出该国法治建设水平。法治的物质载体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连司法机构都不健全、司法设施都不具备的国家,很难说它有法治文化。

我们可以据此四要素来逐一对照中国的现实,以此判断中国是否有法治文化。从制度要素讲,中国古代相对同时代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相对完善的法律,形成了中华法系,比如《唐律疏议》等。清末改制中虽是照搬了日本等诸多法律,但是在形式上是有相对完善优秀的法律的。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婚姻法》、“五四宪法”等的颁布与实施,法制从传统走向现代。文革时期法治建设虽有倒退,但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十六大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可以看出中国法治进程在加快,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的制度在不断完善,尤其是法律制度。从精神要素讲,中国古代虽是“情理法合一”,共同作用于人们的行为,但是也不乏“奉法者强则国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文化。近现代的中国,除了护法运动,“礼法之争”,我们中国当下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观念之转变,且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十八大中还提出了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执政。在行为方式上,中国古代确实没有现代意义的法治方式,但是也曾有过“一断于法”的历史,近现代随着人类政治文明的不断推进,中国也逐步从“人治”主导的政治转向“法治主导”,从古代的“耻诉”“厌诉”转向遇事求助于法律。从物质载体上讲,中国夏商周时期就有司法官,也有监狱,自秦开始,司法机构及其司法场域设置虽在不断变化,但是自古至今,我们国家一直都是有法治(或法制)之载体的。从这个角度讲,中国是有法治文化的。只是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在四个要素上出现了不平衡、不同步的状态。但我们不能因此而断言中国没有法治文化。

二、中国有无法治文化争论的缘由分析

通过前文分析,笔者以为中国是有法治文化的。但是为什么学界会存在中国有无法治文化的争论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对“法治文化”概念理解存在差别,这是导致争论的根本原因。广义的“法治文化”不仅仅包括制度要素,还包括精神要素、行为方式和物质载体。但是狭义的“法治文化”侧重点在于精神层面,尤其是,认为法治已经成为一种信仰,一种类似宗教的规范,已经成为人们行为方式中不可或缺的心理前提,已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状态,这样的状态才称之为“法治文化”状态。正是因为法治文化的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别,才产生了不同的标准,广义说认为只要具备法治文化其中一部分要素即可认为有法治文化,而狭义说坚持的概念决定了其标准是较高的层面,其所奢求的那种近于完美的理想状态对于中国而言,需要一个漫长的法治发展过程方可实现。

其次,争论产生的原因在于双方选取的参照系不同。理解我们中国有无法治文化和理解中国古今有无法治是两个问题,我们中国古代有法制却无法治,但是不能否认中国古代已经有法律文化,只是并不全然符合近现代意义法治主义的法治文化,在中国古代的法治文化中,人治主义色彩较浓。这恰如部分学者所断言的那样,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有“律学”,无“法学”。而近现代的中国,在学习西方先进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在引入近代意义的法治,这个过程有人称之为“法治现代化”进程,在这个进程中,我们的社会面临着巨大转型,我们的观念在中西之间产生融合与冲突,我们的制度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发生着移植或扬弃。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引入了近现代意义的“法治”,就一切拿西方的作为参照系。对于法治文化这个问题的探究,我们不能脱离中国语境,尤其不能脱离中国的传统。正如张晋藩所言,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就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

再次,争议双方对中国文化中的“法治”自信程度不同。否定论者,认为中国没有法治文化大多是基于考虑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有太多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因素,尤其是“等级制度”“权力至上”“德主刑辅”“人治政治”等因素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的。肯定论者则坚信,社会在转型,历史在变迁,我们的观念也将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而不断演变,传统法文化是我们法治建设之“本”,我们完全可以有制度与理论自信,自信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去完善民主政治制度,结合中国法治实践扬弃传统法文化,建设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文化,从而也让法治文化反作用于我们的法治实践,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

三、中国法治文化现状及其建设

我们中国有法治文化,但是正是因为法治文化现状并不像理想主义者期待的那样,所以才导致一部分人否定我国有法治文化。那么中国法治文化的现状到底如何呢?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来着手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呢?

中国法治文化现状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我们有法治文化,但是法治文化各因素发展不平衡。这是法治文化的总体状况。在四要素中,我们目前制度建设取得成就较多,进步较快,法律数量在不断快速增加,法律规范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内容上不断细化、科学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精神要素上,我们进步较慢,“权利责任义务”意识在觉醒,但是相较于制度文化之进步,精神要素进步较慢,法治理念还没有那么迅速深入人心。第二,有载体,缺内核。自新中国成立至今,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我们的办公大楼在一栋栋崛起,我们法制文学作品也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法律院校在不断增加,法学成为显学,法官服也几经改革变化,目前公务员入职要面对宪法宣誓制度也被写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可是我们的法治是缺乏精神内核的。这些外在载体与法治精神相比,载体的建设太容易,法治精神的确立却需要一个漫长的培育过程。第三,有理论,缺行动。无论是我们党的文件还是法学的研究,都表明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理论是先行,制度步其后,行动在滞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至今已经数年,学界长篇累牍的文章多如牛毛,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对本系统本单位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也充斥报刊,连学生们司法考试抑或是公务员考试中,也不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考核。可是我们的行动呢?我们依旧坚持着“中国式过马路”,依旧有人以身试法,尤其是部分高官知法执法讲法却去巨额贪腐,似乎法律制度仅仅是为别人而设。

面对中国法治文化之现状,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第一,加强法治宣传,真正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中国古代早期不主张公开成文法,因为“不公开”则使得法律充满神秘,则“威不可测”,而现代形式法治则强调法必须具有公开性,这样就可以让法律发挥其预测作用。既然公开,我们就应该让法治深入到民众的生活中来,我们可以采取大家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法治宣传,让法治理念真正走进我们的生活,深刻影响我们的行为,让现代法治精神扎根于社会,扎根于政府,扎根于每个成员。第二,党政干部要带头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我国法治建设此前一直是政府主导型的,因此党政干部在法治建设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唯有我们党政干部放下“父母官”就是“家长式”管治的思想,回归角色本质,自我定位于服务者或公仆,凡事能够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去应对,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方有望取得更多新进展。第三,我们的政府建设要坚持:集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于一体。现代意义的法治本质要求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法治文化建设中,政府建设不容忽视,无论是制度文化建设还是行为方式、精神要素抑或是物质载体,都需要一个法治的、诚信的、负责任的阳光政府。因此应该加强政府这几个方面的建设。第四,各社会主体要有制度观念、规则意识,培育全民守法精神。我们守法不能仅仅因为畏惧惩罚,畏惧承担不利后果,而应该让守法成为全民之习惯。守法意味着我们的制度观念和规则意识的形成和强化,没有制度观念和规则意识,我们出台再多的交通法,也无法阻止“中国式过马路”的出现。因此,应该培育各社会主体的制度观念和规则意识,让守法成为一种习惯。

四、结语

对于中国有无法治文化的争论,我们通过对法治文化概念的梳理,确定了广义法治文化之要素,然后逐一对照各要素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断定中国自古有法治文化,只是古代中国法治文化中人治主义色彩浓厚,而现代意义的法治踏入中国国门较晚,所以现代意义的中国法治文化的建设存在诸多不足。法治文化有无的争论源于对“法治文化”概念界定的广狭之别,也因为双方所选取的参照系不同,进而对中国文化中的“法治”自信程度表现不同。对于中国的法治文化,我们应该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与中国传统法文化背景来考量,对于传统应采取一分为二的辩证态度。建设法治国家,我们需要从多角度来促进法治文化建设,以此更好的引领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们坚信法治主义的法治文化盛行繁荣之时,我们法治文明建设就是取得累累硕果之际。

[1]邱本.论法治与文化[A].李林,冯军.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7.37-44.

[2]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A].李林,冯军.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7.1-12.

[3]蒋传光.中国特色先进法律文化创建及其路径[A].李林,冯军.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7.24.

[4]徐爱国.从法律文化到法治文化的荆棘之路[A].李林,冯军.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7.54.

[5]龚廷泰.法院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追求司法的真善美[A].李林,冯军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7.85-86.

[6]李林.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几个问题[A].李林,冯军.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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