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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2015-01-30吕红兵

中国法律评论 2015年1期
关键词:执业法官律师

吕红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构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吕红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中国律师事业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作为法治工作队伍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广大律师必须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与坚定性,正是题中应有之义。在此过程中,依法规范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无怪乎《决定》如此具体、明确、针对性地指出:“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可见,当今法治环境下,律师与法官关系问题,可谓既敏感,又重要;小则关乎法官办案与律师执业,大则影响法律实施与正义维护。笔者认为,应当构建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并完善“组织上多往来,私下里慎交往”的良性互动机制。在这个关系中,法官或者说法院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律师或者说律协又是关键因素。

一、法官应当全面、准确地认识与理解律师

作为谋生的手段,律师首先是一种职业;但它同时又是一种专业,有专业要求,有专业门槛,从而迈入所谓精英阶层;而且,这个古老而历久弥新的职业发展成为一种行业,有行业规范,有行业组织;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事业,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着法治的尊严与社会的公平正义。当然,它也是一种产业,是现代服务业中的专业服务业。

正因为如此,我们要从政治、法律、社会和经济等多个角度来解读律师,这样才能全面而准确地了解、认识并理解律师。

从政治的角度看,律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是“法治工作队伍”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服务队伍”,律师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自己从业的基本要求,依《决定》要求,律师必须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是中国律师前进的政治道路,是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

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律师法》总则中即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是律师的法律定位,是律师的法定职责。

从社会的角度看,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便明确指出,律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具有“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的功能。这是党和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赋予律师的职责和使命。

从经济的角度看,早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包括法律服务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2012年年底,国务院发布《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其中前所未有地特别指出:“大力发展以律师和公证为主体的法律服务业”、“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要求的较成熟的法律服务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专业服务业的内在属性,并提出了发展目标及其路径。

虽然“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但从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多角度剖析,律师的内涵与本质却又是统一的:政治的方向、法律的本质、社会的功能、经济的属性,缺一不少,完整与丰满地集合于一体。

可以这样说,对律师的认识与认同,是构建律师与法官间良性和谐关系的理论基础与感情纽带。

二、法官与律师都应充分了解与判断二者之间关系的现状

有人说,法官与律师应当是“亲家”。其实不然!法官居中裁判,秉公办案;律师代理一方,依法维权。二者虽本质上同为维护法律尊严,但毕竟地位不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无所谓亲,无所谓疏;应当相对独立,彼此尊重。有人说,法官与律师现在是“冤家”。其实不该!诉辩是对立的矛盾,原告与被告是一对对立的双方,法官本应中立与独立;现实生活中却经常是律师与法官“死磕”,既有律师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的执著,又有法官定位不准、矮化自我的偏差,也是法官忽视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识作怪。我们更愿意说,法官与律师是“本家”。理应如此!法官与律师同接受法律专业教育,共通过司法考试门槛,都从事适用法律职业,均运用法治思维执业,皆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并因此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属法律职业的本家,同属“法律人”。对此,大家普遍认识一致,但知易行难,任重道远。

有人说,法官犯错误是律师“拉我下水”:几乎每一个倒下的法官身边,都有一个伴其左右的律师。倒下的法官在其忏悔录中往往声泪俱下地控诉那个拉他下水的律师的种种不是,痛心疾首于交友不慎、修养不够、学习不足,等等。有人说,律师犯错误是法官“逼良为娼”:律师手中没有任何公权力,执业不易,赚钱也难,只有依附权力、依靠关系,方能胜诉,才可有名,于是谋利,而投其所好,确属迫于无奈,无异“被逼为娼”,等等。我们更愿意说,法官与律师应当“交而不易”:法官与律师工作交往不可避免,基于同学、出于朋友、因为相识,法官与律师工作外的交流也客观存在,应当是君子之交淡如水,无可图之利,避人情往来,要有底线,即虽有交往、有交流,但也有交锋,却不交易。

有人说,法官与律师间应构筑“隔离带”。其实,就像防盗门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一般,隔离住的是有形,隔不住的是无形,形式很丰满,实质却骨感,从根本上解决不了问题。有人说,

法官与律师间应建设“防火墙”。其实,正门设立“防火墙”以阻隔,便必然有边门,甚至有后门,于是产生歪门邪道,良好的愿望不切实际,反而事与愿违,得不偿失。我们更愿意说,法官与律师间“良性互动”。上海市委副书记、高级人民法院前院长应勇去年曾经在《上海律师》杂志上撰文,便说:“组织层面多交往,个人层面少来往;公开层面多交往,私下层面少来往;工作层面多交往,生活层面少来往。”正可谓,互动是必需的,但是一定要良性。

三、人民法院在推进构建和谐的法官与律师关系方面的努力

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王胜俊在2008年11月27日专门邀请全国律协来座谈,在座谈会上他特别指出:“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紧紧依靠学术界和律师界携手建设司法。律师和法院对立,法律根本不可能健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去年专门写了《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文章,其中特别指出:“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对个别律师违规发难、无理‘闹庭’的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就事论事方式,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通报,请他们配合做好工作,不要将这种情况轻易扩大为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偏见,要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是理性、客观、公正、中肯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曾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他在上海工作时为推进构建法官与律师和谐关系做了大量工作,多次前往上海律协调研。我们注意到他2009年3月在走访浙江律协时有个发言,特别说道:“法官和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我们的审判工作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评估每个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职业道德、公信度如何?律师是最有发言权的人之一。律师们心里亮得很,他们心里最清楚这个法官怎么样,那个法官怎么样。”

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任院长许前飞在2009年8月云南律师被铐事件后发表讲话,指出律师与法官应当“风雨同舟、殊途同归、荣辱与共”,为此云南高院与省律协签署“共同宣言”,构建“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

去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讲得非常明确:“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可见,只有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能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理应依法维护与保障之。

四、律师与法官应共同构建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

律师与法官,和谐则共荣,对立则两败;和谐应是共鸣的“主旋律”,“死磕”最多为偶尔发生的“跑调走音”。追求和谐,构建互动,实现良性,是律师与法官共同的工作目标。

一是互动的职业规范。作为一种职业,法官与律师都有自己的职业操守、自己的职业规范。如果说两者相交最为重者,应该一是德,二是能。正可谓德才兼备、德艺双馨、德技俱佳。著名律师栾少湖早在2006年就做过一个问卷调查,关于“最欣赏的律师优点”,在被访法官中,有46%的法官选择“恪守职业道德”,而选择“法律专业娴熟”与“业务精深”的比例也达41%;关于“最欣赏的法官优点”,在被访律师中,有42%的律师选择“业务精深”,有33%的律师选择“刚直不阿”。因此,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是相通的,因而也可以是互动的,不仅在制定与

修订中互动,而且更在实施与操作中互动。职业规范的相通性与互动性,更为两者间的互动机制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规则基础,也会使这种互动更加规范、更加持续。正是志同道合,志不同道不合,怎相谋,如何动。

二是互动的规则制定。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各种形式的审判规则时,应当制度性地安排律师全过程与全方位的参与。律师不仅是法院规则的被动遵守者,而且更应该是规则的参与制定者,从而成为规则的真正理解者、主动遵守者以及对当事人遵守规则的教育者与引导者。正可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近就指出:“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的工作程序,保证司法解释制定过程公开透明……有利于吸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律师更多一些地代表民意,表达百姓的诉求。即使攻其一点也自有其来自于实践的理由支撑,虽不全面,但一定很独到,从而使规则更完整、更完备、更完善。同样,律师行业的规则制定也需要法官的制度性参与,从宏观层面、中间立场、判例角度,避免偏颇,减少缺憾,使律师行业规则更具有高度前瞻性。

三是互动的文书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公开,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唯有公开,方能实现公平与公正。《决定》明确指出,依法及时公开“生效法律文书”,“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按照周强院长的解释:“我们强调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生效法律文书上网,是法院自信的表现,有利于强化法官的责任心,可以产生“倒逼”作用。同时,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又是《决定》的又一具体要求。而在此过程中,裁判文书可以充分引用律师代理意见,并针对性地回应,于是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借以实现律师代理意见公开,从而又强化律师的责任心,对律师提高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产生“倒逼”作用。这样的互动公开,将增加法官与律师的互信,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与专业能力,提升法官的办案水平与研究能力,真正实现共同体内共同促进、相互提高,可谓“比学赶帮超”效应应能显现。

四是互动的业务培训。律师协会培训中最受律师欢迎的是法官的讲课,以案释法,实践性强,操作性强,互动性强。同样,律师给法官讲课也非常独到、独特,常有一语惊人之作。不能互为师生,谈何职业共同?加强各级律师学院与法官学院的业务培训互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必要性与可行性。

五是互动的提示警示。法官与律师应当“对视”,这种“对视”其实是相互监督、相互提示、相互警示。我们应当作好“律师眼中的法官”与“法官眼中的律师”这两篇大文章。笔者在2008年担任上海律协会长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专门给上海律协出了一个“司法建议书”,就“近年来受理的律师服务纠纷案逐年上升”、“审理中发现一些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作了专项统计分析”,向上海律协“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司法建议”。该院时任院长沈志先亲自登门,送上司法建议,并征询律师们对法院、法官的意见与建议,反响很大,效果极好,一时传为佳话。

六是互动的任职安排。法官辞职做律师显然不在此互动之列,不过也可考虑法院工作人员甚至是法官去律协挂职,增强对律师行业了解,强化法院与律协互动。在这个互动中更重要的是,推进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机制建设。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就特别提出,“加大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力度”。《决定》更是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从律师中选拔法官,不仅具备律师方面的基础,而且也具备法院方面的需求。令人欣喜的是,此前出台的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便包括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或调任法官,这无疑是本次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建议法院与律师协会制定推荐律师担任法官的办法,其中,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

律师进行界定和认定的标准、条件、程序等,使律师担任法官有制度性的安排,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及模式。

七是互动的权利保障。从律师的角度,要充分尊重并配合人民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代理或辩护意见;而对于个别法官违反法律、侵害律师执业权益的行为,应当以正当的程序和形式反映诉求,救济权利。从法官的角度,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目前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刑辩律师尤重,法庭活动尤重。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能回避目前时有发生、社会普遍关注、律师尤为重视的一些敏感问题,如法庭上律师拍照、录音、录像、发微博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称,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不得通过发送博客、微博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其实在这里,避免“舆论审判”与监督司法应有一个动态的平衡,我们值得注意近几年一些国家司法新动向。如英国,其1981年的“藐视法庭法令”禁止法庭上摄像、拍照和录音,但2010年12月20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伊格尔爵士公布了一个指导意见,称人们可以向法官申请在法庭上通过“不突兀的、安静的”手持设备,以“实时文字讯息”的方式发布微博,法官必须考虑这一申请是否会“干扰司法行政”,并根据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英国媒体则称,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决定。打开天窗说亮话,心底无私天地宽。公开是挑战,更是机遇,是法官树立司法权威的机遇,是律师展现执业才华的机遇。

八是互动的认知认可。相识,相知,相敬,相守,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之嫌”。过密易同流合污,过疏会反目成仇,互动有底线,互动有规矩,而相互认知、彼此认可是基础,可谓随心所欲而不逾距。法官应畅谈“我的法官梦”,律师应唱响“我的律师梦”;法官与律师还可以交流“我心中的律师”与“我心中的法官”,从而在互动中提高,在交流中共进,使职业共同体更加专业,法治工作队伍更加强大,从而共同建设法治中国,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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