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民政服务保障的效率和品质
2015-01-30本刊编辑部
以政府购买服务提升民政服务保障的效率和品质
本刊编辑部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加速,特别是本届政府简政放权力度的空前加大,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已从地方探索试点进入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在此之前,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探索日益丰富,购买服务的领域愈益广泛,推进的力度逐步加大,取得的成效日渐明显。实践表明,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政是较早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是最需要和最适合开展购买服务的部门。首先,民政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所涉及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和社区发展、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扶贫济困、防灾救灾等工作,总体上是为了增进国民福利、服务公众或者特定受益人群而展开的,具有明显公共性和公益性特征,并且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属于重点考虑、优先安排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项目。第二,民政所承担大部分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性服务工作,原本起源于民间,主要由社会组织完成。社会组织因其自主性、平等性和非营利性,在公共服务方面具有贴近基层,针对性强,服务灵活的特点,能够有效满足需求;在基层社会治理层面,具有了解民意、表达民情、集中民智和化解民怨的优势,有利于促进公众参与、激发社会活力。因此,由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承接这些服务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第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传统的由政府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模式难以适应需要。基层民政部门普遍面临基础设施薄弱、工作力量不足、工作经费短缺的困境,迫切需要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公共服务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需求。因此,正确认识、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民政部门更好履行“为民”职责,意义尤其重大。
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作为一项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举措,政府购买服务最直接的目标是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有效降低服务成本,显著提高服务效率,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更深远的影响则在于政社关系的重塑:实现从单向依赖到双向互动、从行政指令向契约合作的整体转型,改善社会治理结构,形成合作共治。因此,我们要运用社会治理理念系统谋划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有效社会治理。要树立平等合作意识,将不同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置于平等合作伙伴位置。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保证公共服务领域的竞争与效率;发挥好社会力量的功能优势,以保证服务需求的满足和服务品质的提升;发挥好政府分配服务和资源的协调作用,以保证服务提供的公平公正。要确立责任理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是政府的基本职责,购买服务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而是从均等化、公平性和可及性等方面对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责任要求,因此需要政府对购买服务进行全程监督,实现“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
要加大培育扶持社会组织力度。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不可或缺。要坚持政府购买和培育扶持并重,着力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社会服务活动,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落实和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政策,推广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项目。优化社会发展环境,严格监督管理,明确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条件和优先条件,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制度。
要健全购买服务运行机制。各级民政部门一方面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结合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另一方面,由于民政承担的许多公共服务难以进行明确的成本收益衡量,服务质量标准不易量化,要在积极发展竞争性购买服务的同时,也要探索非竞争的协商和合作模式。无论何种方式,都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要求,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一切程序,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制度,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和绩效管理,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到丰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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