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文化的自主传承
2015-01-30杨艳霞
杨艳霞
(云南省大理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 大理 671000)
论少数民族文化的自主传承
杨艳霞
(云南省大理州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大理671000)
从传承主体层面、传承内容层面、传承方式层面等方面,可以对少数民族文化自主传承的类型做不同划分。当前,少数民族文化的自主传承面临传承主体缺失、民族特色与技艺逐渐流失、传承传统方式遭受挫折等困境。我们通过应不断增强民族文化自觉意识、完善文化保护政策、拓展文化发展资金、培养民族文化人才、丰富文化传承途径等方法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的自主传承。【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类型;困境;自主传承
文化是人类适应生存环境的社会成果,为人的社会群体所共享,所以文化与民族须臾不能分离,相融共生。尽管少数民族文化传承越来越受到政府与社会的关注和保护,然而,自主传承之现状依然不容乐观,这就使得探析少数民族文化的自主传承显得尤为重要。
一、少数民族文化自主传承之类型
(一)从传承主体层面阐释
群体传承与个体传承。这两种传承类型对文化的操作方式不同,在传承中占据的位置不同以及扮演的角色也不同。[1]群体传承主要是以社区群作为传播单元,然后把本族文化向外界传递的过程。本族群体成员在这种特定的生活氛围和环境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本族文化的熏陶和感染,世代沿袭,并向外界传递着其特有的文化信息。个体传承是指以个体的形式活跃在民族文化生活中的文化人。比如少数民族艺人、能工巧匠等源于民间融于民间的基层文化活动者,他们生活于民族生活中,将一些民族技艺传承下来,并且融入自己特有的情感,世代沿袭,不仅保留了本族文化特色,并向世人展示出自己民族的特点。
本族传承与异族传承。本族传承即由本民族自主传承其文化。一个民族的性格、特征等都集中凝聚在她的文化当中,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民族文化来了解她从过去到现在,以及再到将来的发展历程。异族传承即由其他民族来传承和传播本民族文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旅游业的发展,已经深入到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当异族同胞来到本族群体生活的环境中旅游时,与东道主本族文化进行接触,在旅游经济形态下,异族同胞在无意识当中就学习到了东道主文化,同时也会激起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和尊重,并且主动学习和借鉴异族文化。
正式群体传承与非正式群体传承。正式群体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明文规定的群体,其成员有固定的编制。比如,“政府部门,它掌握着社会公共资源,承担着提供公物品的职能,所以成为了最重要的主体,立法申遗,财政支持,挖掘修缮,学术研讨,宣传教育,旅游开发以及庆典活动的举办等多种形式实施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2]。非正式群体是指人们在活动中自发形成的,未经任何权力机构承认或批准而形成的群体。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乐队、舞蹈队、祭祀团体等,这些都是非正式群体。非正式群体没有经过专业的训练,只是长期生活在自己的民族圈内,受社区群文化的熏陶和感染,自然习得民族文化并将其主动传承下去。
(二)从传承内容层面阐释
物质传承与非物质传承。现在少数民族所保留的本族文化,如典籍、服装、歌曲、舞蹈、建筑、饮食以及生产生活方式,这些可以感知的具有物态实体的文化事物,均属于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物质传承。而在少数民族长期的社会实践和意识形态活动中所升华出来的价值观、知识系统、审美情趣和思维方式等的综合即是对本族文化的非物质传承。
制度传承与行为传承。制度传承是指将人们在实践活动中所建立的各种规范的综合传承下去,包括婚姻、家庭、政治、经济、宗教等制度在内。行为传承是指将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复杂的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定式,以民风和民俗形态出现,见之于日常生活中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和地域的行为模式传承下去。
(三)从传承方式层面阐释
一对一传承。一对一传承方式主要体现在生产技能和日常生活方面,比如衣、食、住、行、建筑等方面的文化因子,大多属于物质文化范畴。我国自古以来地理环境复杂,加上长时间的封建统治压迫,使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发展更加落后,长此以往,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承大多是以家庭、血缘亲情关系为主的一对一的传承方式。
一对多传承。一对多的传承方式主要表现在宗教意识、民族意识等精神领域。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受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的限制,生产力水平不高,思想观念较为落后,于是将人们的生死交由“天命”,当有人生病或者老人去世时,就请巫师“做法”驱邪,当遇到恶劣气候导致收成不好时,同样也会请法师做法,祈求“上天”保佑来年有好的收成。这时巫师、法师就是“一对多”中的“一”,旁边的围观者、祷告着就是“多”,我们暂不评价这种文化现象是否有利于少数民族的进步,是否应该将此文化现象传承下去,但它确实是存在着的文化现象,是文化传承的又一种方式,带有浓厚的民族色彩,体现着民族意识。
多对多传承。少数民族群体成员生活在特定的文化氛围当中,就受到该群体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生活禁忌、行为规范、道德规范等的约束,客观上达到文化传承的效果,这种传承过程是少数群体成员相互影响、相互学习的过程,也就是多对多的传承方式。
二、少数民族文化自主传承之困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自主传承之现状不容乐观,少数民族文化自主传承之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主体缺失
民族文化的传承关键在人,更重要的是在于年轻人,他们是民族文化的活化石,在民族文化传承的过程中,担当着很重要的角色。然而随着民族地区经济水平的发展和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产生了变化,特别是其中的年轻人,为了改善贫穷落后的生活现状,急切渴望到大城市中打工,生活,甚至定居,大量的年轻人离开了本民族生活的圈子,本民族的歌不会唱或不再去唱, 舞也不会跳, 渐渐地抛弃了传统的民族歌舞, 导致民族歌舞后继乏人,类似于此种情形,少数民族其他文化,如语言文字、音乐舞蹈、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图腾崇拜、祭祀活动等等都面临失传。
(二)民族特色与技艺逐渐流失
作为民族文化传承主力军的年轻人,在纷繁复杂的城市生活中,他们的思想和价值观念受到强劲的现代文化的冲击和影响,因此不能客观理性地对待本民族文化,不能看到本民族文化中值得学习和继续传承的优秀成分,甚至认为本民族文化是落后的、腐朽的,因而表现出冷漠的态度,这就使得民族特色与技艺不断流失。至少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就已经面临危机:一些民族舞蹈、歌谣、曲艺、传说等开始失传;一些精湛的民族工艺和建筑开始消逝;一些有利于培养人类美德的传统礼仪和习俗被逐渐废弃,等等。时至今日,这种状况有增无减。由此可见,许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已到了濒临解体的境地,如何对其实施保护已是迫在眉睫的文化发展大事。
(三)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传承方式遭受挫折
一方面,少数民族文化传承方式比较落后。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以“口传心授”的方式和以血缘关系为主。“口传心授”的传承方式从客观上来说是比较古老、陈旧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现代传媒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大众传媒事业的发展,很显然,古老的“口传心授”方式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以血缘关系为主的传承方式也是较为保守的传承方式,这种方式将文化的传承限制在一定的范围,这是对文化传承的一种阻碍,不利于民族文化的普及、创新和发展。另一方面,强势文化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承造成冲击。随着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以及交通、信息的全面推广,少数民族地区贫穷落后的局面得以改变,一些较为流行、时尚的生活观念和元素迅速深入到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思维、价值观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因而他们固有的生活方式和传统的思想观念因此改变,直接造成民族传统服饰、生活方式和艺术形式的变迁。少数民族文化受到强势文化的强烈冲击,这也是其传承受到阻碍和困扰的重要原因。
三、加强少数民族文化自主传承之措施
针对少数民族文化自主传承之困境,结合少数民族文化自身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的国情,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的自主传承。
(一)增强民族文化自觉
“所谓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具有的特色和发展取向。”[3]少数民族群体作为自身文化的传承主体,其本族文化意识的强弱与文化的传承息息相关,“任何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如果本民族的人自身不能敬畏,尊重本民族文化,就会失去自身的文化之根”[4]。然而,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强势文化的影响,一些族人,特别是年青一代本族文化观念淡薄,文化自觉意识基本丧失,造成本族文化的消逝和湮灭。所以,为了保证少数民族文化的顺畅传承,必须增强民族文化自觉。
一方面,鼓励更多的少数民族群体,特别是青年一代更多地参与到民族文化活动当中,重新了解和认识本族文化的内涵和精髓,加强对本族文化的认同感。另一方面,社区内可经常开展一些文化活动,为少数民族群体参与到文化活动中来提供机会。
(二)完善文化保护政策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建立并发展了一系列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保障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此基础之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文化保护措施。首先,政府要发挥文化职能。政府应积极引导人民群众深刻认识到少数民族文化的精髓和内涵。当人们认识到少数民族文化的价值时,才有传承和挖掘其本质的动力。其次加强立法,使少数民族文化传承规范化、法制化。就目前而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尚需协调;涉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一般的传统文化保护立法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特殊性没有突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立法没有受到大多数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视。针对以上问题,国家及相关部门应充分重视,完善法律法规,确保少数民族文化传承。
(三)拓宽文化发展资金
任何事业的发展都需要长期的、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和保障,我们可从各个合理渠道拓宽文化发展资金。首先,政府和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的少数民族文化开发与保护的资金,并建立健全监督和管理制度,为少数民族文化自主传承提供基础保障。其次,少数民族群体可以把文化传承和经济开发结合在一起,将自己的文化特色展示给外界,比如适度合理的开发旅游业,不仅仅吸引了资金带动本民族的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的弘扬和发展。最后,充分利用个人投资和民间组织的力量,吸收民间资金,发挥社会潜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提供少数民族公共文化产品的活动中,兴办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四)培养民族文化人才
现代教育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现代教学手段,来传播和传承民族政策和文化政策,这对于我们少数民族文化的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一方面,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年轻人接受现代学校教育,学习科学知识,获得受教育权利;另一方面,学校教育传承,又使得传统民族文化走进学校课堂,成为一门课程。这不仅可以加强少数民族青年对本民族文化的认识,激发起民族青年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同时,青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主动剔除本族文化中落后和腐朽的成分,更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五)丰富文化传承途径
上文中提到少数民族文化传承方式单一落后,多以“口传心授”为主,这种较为原始的传承方式很显然已不能适应现代文明高速发展的传承需求。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丰富文化传承途径。
大众传媒。大众传媒主要是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这些传播媒介传播信息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具有宣传功能、新闻传播功能、舆论监督功能、实用功能和文化积累功能。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可以利用这一高速快捷的传播平台来传承自己的文化,扩大对外交流,吸引更多的少数民族文化爱好者加入到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和传承中来。
教育。无论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是社区教育都对文化传承具有纵向传递的功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中较小成员的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多数受家庭年长成员的影响,所以年长的家庭成员要自觉担负起本族文化传承的责任,要教育和引导家庭较小成员或下一代传承本民族文化。学校里可以开设关于本民族的文化课程,加强学生对本民族的认识和了解,增强本民族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在重大民族节日,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当人们参与其中的时候,自然而然就受到教育的作用,将民族文化传承下去。
开发民俗文化旅游。“民族文化旅游,就是以非主体民族的文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 旅游资源为主要旅游吸引力的旅游活动,主要是指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旅游。”[5]我们把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作为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旅游的前提,这样不仅发扬和传承了少数民族文化,同时也能带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1]伍国栋.民族音乐学概论[M].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1):50-57.
[2]刘娜.非政府组织参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对策研究[J].内蒙古大学,2013,(5):19.
[3]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费孝通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5):448.
[4]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第一期培训班结仪式上的讲话[R].中华文化,2004(6).
[5]范晓峰.论区域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与文化传承的双向互动[J].企业经济,2013,(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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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霞(1985-),女,白族,云南云龙人,大理州民委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为少数民族政策与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