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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犯罪缓期宣告前羁押期限如何处理

2015-01-30张宁红乔舸平

中国检察官 2015年24期
关键词:宣告犯罪分子考验

文◎张宁红 乔舸平

[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前羁押四个月零十二天。2013年1月20日列入社区矫正监管。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家中开设赌场,并向输家提供“高利贷”,从中抽头渔利五万元以上。期间,王某某因索取赌债将被害人张某某非法拘禁10天。2014年1月19日,某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王某某原判缓刑宣告,并与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某在缓刑宣告前已经先行羁押的期限如何处理上,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法院判决宣告的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77条的具体规定予以执行,而对法院宣告缓刑前已经先行羁押的期限,应当认定为前罪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依据《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并结合《刑法》第69条的相关规定,最终决定执行刑罚的具体期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把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的量刑,直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法院宣告缓刑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应在前后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之后,依照《刑法》第47条的规定予以折抵。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是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并且法院对缓刑的宣告并非无水之源、无本之木,而须以某种特定刑罚的判处为前提,它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独立存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法院原判裁定的刑罚期限就不再实际执行。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期限是否实际执行,关键在于其在缓刑考验期间的表现,是处在未确定的状况,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的,就应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中“先减后并”原则,将前罪判决前已经先行羁押的期限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相应折抵,再与新犯罪或新发现的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 《刑法》第69条的规定,最终决定执行的具体刑罚。

其次,从我国刑法的立法原则上来看,对适用缓刑的适用采取宽严相济的原则。因为《刑法》第72条对可以宣告缓刑和应当宣告缓刑的犯罪类型、对象、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说明立法者在立法时对缓刑的适用,是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的范围和人员;同时《刑法》第47条也明确规定了对有期徒刑刑期的具体起算时间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期限如何进行折抵。所以,无论是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还是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犯新罪均被撤消缓刑,实际上都是对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一种惩罚,就不应再以不予折抵前罪先行羁押的期限而对其加重惩罚。

再次,从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在对犯罪分子决定适用何种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中相对应的法律条款予以定罪量刑。而在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决宣告之前,因案情需要已对犯罪分子先行进行羁押的,也是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因此,如果对犯罪分子前罪判决宣告之前的羁押期限不予折抵刑期,有悖于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重新犯罪,既是对社会、法律的挑衅,又是其个人道德、诚信的丧失,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重新犯罪的犯罪分子,不仅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比较高,而且在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重新犯罪,只要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所犯的罪行,尚未超过刑法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就应当撤消缓刑进行追究,即把前罪所判刑罚和新犯罪或新发现的罪判决的刑罚,按照刑法中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新的执行刑罚期限。同时,为体现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建议立法者在刑法中明确将前罪判决前已经先行羁押的时间折抵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后和新犯罪或新发现的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新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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