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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区域乡村治理的现实障碍及其消解研究

2015-01-30苑帅民,魏明月,苏莉楠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村民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 8431(2015)05 - 0066 - 04

〔收稿日期〕2015-09-10

〔基金项目〕2015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我省村民自治的现实障碍及其消解研究———基于我省典型村镇的思考,编号:2015041203;2015年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京津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同发展研究,编号:HB15SH045。

〔作者简介〕苑帅民(1980-),男,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博士;魏明月(1991-),女,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苏莉楠(1991-),女,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本科生。

农业现代化是农业发展的根本方向,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和支撑。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良好势头,需要以深入、系统、规范的乡村治理改革为支持。乡村治理研究作为“三农”问题研究的重要视角,一直受到学界广泛关注。但当前乡村治理研究没有很好抓住乡村社会转型的关键点,没有把转型建立在乡村社会中人的观念及关系变化的基础之上,而且对乡村社会中的人的社会关系研究不系统、不全面。因此,本文结合京津冀地区特点,全面解析“乡村治理”在转型期的新型内核,促进乡村人际关系的变革与突进,提出有效的乡村治理现实障碍化解对策。

一、乡村治理的内涵

(一)治理的内涵

“治理”是生产社会化、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衍生出来的名词,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是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做出的界定,即“治理是个人和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用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们同意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涉及私人部门;治理是持续的互动。”从总体上说,治理的终极目的就是尽可能最大化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二)乡村治理概念的界定

我国乡村治理这一理论的提出,源于人民公社解体和村民自治的推行。“乡村治理”一词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容也在逐渐丰富,贺雪峰教授认为,乡村治理是指:“怎么去对管理中国的乡村,或者怎么去引导村民去自主管理农村的事务,以至于促使乡村社会朝着和谐有序的方向发展;”而吴克伟教授则主张,“运用公共权威对村社区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构建乡村秩序”。乡村治理的实质就是形成一种公共权威,这种公共权威是在国家和社会共同的努力之下形成的,通过公共权威的影响力去管理乡村社会,以使公共利益得到一定的保障。

二、乡村治理的现实障碍解析

2012年,河北省泊头市侯落鸭村“村霸”被村民打死。“村霸”、“低保乱象”、“贿选”等乡村治理弊端的高密度新闻,显示乡村治理改革已然刻不容缓。2015年2月11日召开的河北省农村工作会议上,省长张庆伟在讲话中指出省委、省政府始终要把“三农”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乡村治理问题不解决,甚至会影响京津冀一体化的整体布局。中国乡村经历了超稳定的传统社会阶段、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开展,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完善,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和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极大提高,乡村治理模式也在探索中几经转变。在不断发展和转型的进程中,乡村的社会秩序在国家的推动下,悄然改变着,转型也带有复杂性、多变性、矛盾性,区域乡村治理暴露了诸多现实障碍。

(一)乡村治理的主体障碍

在乡村治理的实施过程中,出现多个治理主体,如村委会、乡村组织、村中精英、村中能人、村中“望族”。这些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上的思想矛盾、利益诉求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的盈利化、村级干部的腐败化和乡村组织的不作为。从长远看,乡村治理也愈发向着多中心治理模式的趋势发展,而又因为京津冀地区乡村发展的不均衡性,从共性角度看,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治理主体角色定位才是重中之重。

1、经济主体的层级分化加剧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力量的决定作用在社会地位上亦如此。在当今乡村,村民不再仅仅依靠着仅有的土地获得收入,部分村民拓宽土地的局限,利用土地做养殖和生产,其收益颇丰;有的村民依靠灵活的头脑和丰富的信息流,走向城市打工、做包工头、经商而提高经济收入;甚至有的村民依靠政治权力转移寻租,通过贩卖或非法生意而大富。总之,通过各种方式富裕的村民逐渐拥有强大的经济力量,打破了过去的社会分层,颠覆了以往的社会地位。而这些拥有相对强大经济力量的村民,一旦看到了政治的“红利”,便会为寻得政治地位通过贿选等方式成为政治上的赢家。成为政治赢家的富裕村民,一方面,由于经济力量产生的乡村治理主体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乡村的秩序,但也在利益面前,利用乡村公共资源与经济开发商串通一气,损害全村利益,并没有带领大家共同致富,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乡村社会秩序的动荡。另一方面,对于乡村治理的主体来说,主体之间的权力之争,俨然已经发展成为乡村问题能否治理好的关键,主体间的这种斗争对于乡村和谐有序的开展工作极为不利。

2.势力主体向政治渗透加剧

乡村的势力主体主要是家族势力和“灰色”势力,这些势力主体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稍稍落后的地方,常常将自身小利益凌驾于村公共利益之上。家族势力往往采取权钱交易,为获得更多利益,家族组织可能会公然与村级组织对抗,而他们一旦获胜,就会引来其他村民的依附,进而形成一股潜在的权威势力。其次,家族成员通过贿选向村级政治渗透,从而控制村级组织。家族势力削弱了乡村基层的公共权威,破坏乡村基层组织的正常工作。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的“灰色”势力多指乡村混混,为谋取自己的利益,采用一些灰色手段,这种势力主体不断向乡村政治渗透,损害乡村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弱化农村基层政权,滋生了农村干部的腐败,破坏了乡村社会治理环境。

(二)乡村治理的观念障碍

在乡村治理中出现的众多现实障碍中,最为主要的就是观念障碍。突出表现在乡村社会成员在处理乡村社会关系和参与乡村治理中,因为权力畏惧心理导致权利的放弃、乡土意识与民主自治的矛盾和小农心理导致“公私”观的反变。

1.权力畏惧心理导致权利的放弃

在传统乡村社会根深蒂固的家长制思想支配下,乡村社会本身虽然日益由集体形式转变为个体形式,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分化导致的乡村社会本身的结构分层,一方面拥有经济力量的个体或群体逐渐寻求政治权力,而这些拥有强大经济力量的村中能人只占少数,大多数村民在经济力量方面还比较弱小;另一方面,家族势力和“灰色”势力也只是村中少数。因此,大多数村中成员被边缘化,他们认为乡村治理是某些成员的事务,只是村中能人、家族势力和灰色势力的事情,认为自己不具备掌握权力的能力,无法与乡村治理已存在的治理主体相抗衡,从而畏惧权力,不敢涉事乡村治理,甚至主动放弃原本属于自身的权利,因此进一步加固由经济分化带来的乡村治理障碍。

2.乡土意识与民主自治的矛盾

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在长期熟悉形成信任的乡村秩序格局中,人情、面子被人们当作处理人际关系的准绳。而在当今这种社会结构被打破,但法制社会结构又没有完全建立,没有一个公认的处事标准。因此,人情、面子在乡村社会的人际关系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在乡村政治中也起着主要作用。在真正的乡村治理过程中,面子、人情仍然是乡村社会成员处理人际关系、乡村事务的准则,因此,他们很难客观准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利。一方面,他们将权力情感化,进行感情交易、人情交往,达到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双赢;另一方面,通过运用感情关系,实现权力掌握的家族化或裙带化,进而形成乡村治理心照不宣的潜规则,这与民主自治要求的乡村治理精神相去甚远。

3.小农心理导致“公私”观的反变

中国的自然经济已延续几千年,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对乡村社会文化心态的影响极为深重,使得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兼具“私人”性和公共性。虽然经历了人民公社时期的高度统一的集体行为模式的洗刷,但随着自由发展的乡村社会关系的确立,公权力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的开始下降、个体的自我意识逐渐盛行,乡村“公”与“私”观念的转变,乡村社会成员之间的“集体行动、劳动共享”所带来的利益矛盾被乡村社会“分田到户、利益独享”的理性化的自我解脱所代替,乡村社会成员实现了以家庭为行动单元的乡村结构的塑造,这种乡村结构致使只有家庭甚至单一个体才是最重要的思想蔓延。由于乡村社会成员的较少联系带来乡村集体的依赖性削弱,而乡村社会成员往往为更好的实现个体利益,才去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他们认为,乡村治理是政治行为,而自身又被乡村政治边缘化,因此,对乡村公共事务大多采取无争无为的态度。

(三)乡村治理的关系障碍

乡村社会关系包括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关系、村民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等。乡村社会的转型就是建立在人的观念及关系变化的基础上的。因此,乡村社会的人际关系的变化对乡村治理的影响可谓深远。当前中国乡村治理的关系障碍有乡村社会成员人际关系疏远,因利益而产生更多的纠纷,而人们对于这些纠纷的处置方式却更加冷漠化,因此,造成了治理难题。

1.人际关系疏远,加大治理难度

在以家庭为主要行动单元的当今乡村社会,乡村社会成员已经与曾经依靠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结构中的村民之间因血缘或者是由社会分工合作而建立起联系的传统方式割裂开来,并且有越走越远的趋势。在当今强调个体自由的价值观的影响下,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和靠市场经济法则来调整社会关系精神理念的渗透下,乡村社会成员把更多的关注度放到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上来。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村民减少了交流与合作,失去了以前在共同努力与合作中增加彼此了解的机会,这也增加了乡村治理难度,加大了乡村治理物质方面的开支。

2.乡村纠纷利益化,处置方式冷漠化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创举打开了乡村社会成员的思想格局。乡村社会成员为更好的发展农业经济,实行了生产联盟、生产联合。一方面,乡村社会成员生产的积极性高涨,于集体而言,大量的物质财富被创造;另一方面,在土地和经济发展形式的联盟中,同样出现许多新型问题和复杂纠纷。如:合作形式纠纷、土地纠纷、分配纠纷。然而在这种生产方式出现之前,由传统生产方式衍生出来的伦理、秩序等方面的纠纷变得不再重要,甚至被大家忽略。对于新生产方式带来的纠纷,虽然形式各异,但究其本质源于利益。这一现象表明正在转型的乡村社会,乡村纠纷的聚焦点主要是在利益方面。面对纠纷,曾经发挥主导作用的亲情和宗族,如今日益退化,逐渐在调解乡村关系的舞台中退去,乃至被边缘化。现如今调解乡村纠纷的方式更多的是运用公共权力的威慑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制的胜利,但更重要的是乡村社会关系的利益化和冷漠化。

三、乡村治理的现实障碍的消解对策

乡村治理的现实障碍主要是在乡村治理落地过程中,由于对乡村社会环境的不适应和偏离乡村社会发展方向产生的阻碍乡村治理顺利发展的集中表现。转型期的乡村社会要想实现良性的发展必须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尊重乡村社会的客观规律,全面考量当前社会环境,与时俱进地进行针对性变革,不断推动乡村治理发展。

(一)开展多中心治理模式,厘清主体角色定位

乡村多中心治理理念因多个乡村治理主体的存在而产生。然而任何一种治理理念的落地必然要求相应的模式来支撑。但是,立足于京津冀乡村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必然要求这种模式本土化,因此,这种模式的非单一固定性也就显而易见。从共性角度看,乡村治理主体的角色分配非常重要。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提出构建一种由基层党组织担当领导核心,政府做方向引导,市场做推动力量,利用农民组织等民间资源,调动农民群众这一中坚力量的多中心治理模式。笔者基本认同这种治理模式的基本方向。但同时,这些主体及关系如何明确化、具体化也成为又一难题。因此这一观点在落地的过程中,许多细节都亟需精细化研究。

(二)全面发展乡村教育,提升乡村民众素质

教育是保障乡村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乡村治理发展的根本大计。转型期的乡村社会存在盲目性和混乱性,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乡村治理危机,而乡村治理要想化解转型期的治理危机,实现平稳过渡,就必须关注乡村民众知识水平和道德素质的提升。

1.大力发展乡村义务教育和技能教育

由于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在京、津、冀存在地域差异性,加之转型期的盲目性和混乱性的冲击。更应该加大推进乡村义务教育力度,进一步扫除文盲,最大限度地保证乡村治理方向的准确化和方式的科学化。同时,创造技能培训机会,帮助乡村社会成员提高自身主动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减少乡村社会中制造短板效应的人员,促使群体认同感提升,从而保证乡村的安定团结。

2.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乡村治理能力教育

为充分调动乡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舒缓在转型期的乡村社会中产生的逆反心理。要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乡村治理能力教育。第一,乡村教育要从乡村社会出发,注重乡村民众教育,特别是成年人的教育;第二,广泛采用现实案例教学,让乡村社会成员在实践中学道理、学能力,在“触摸可及”的乡村治理实践中逐步实现京津冀乡村治理的平稳转型。

(三)规范法制实施和健全民约制度

转型期的乡村社会是一个过程性社会形态,其重要特征就是乡村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制度的执行力不足。而就乡村治理问题的严重性而言,当前乡村治理最主要的制度性工作是保障现有制度在转型的乡村社会状态下能有效实施和建立因地制宜的合法合理的民约制度。而目前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法律制度建设要注重完善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反馈机制,针对性解决问题;在民约制度建设方面,要在符合国法、民情的基础上,由乡村社会成员通过协商共议形成本地化制度。旨在对乡村社会成员有基本行为规范作用,对人与事有制约效力,从而保障乡村社会成员的权利。两种制度的制定,一方面能够将国法、民情紧密结合起来,推进法律法规的内化落实;另一方面能够充分调动民众的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村规民约的制定本身是乡村民主自治的直接表现,同时对村规民约的遵守又是提升村民认同感的重要形式,能够有效地解决多元化社会中乡村社会秩序危机和归属危机。

四、结论

对乡村治理的研究和实践由来已久,在转型期的乡村社会,外部条件和内生基础碰撞表现出来诸多矛盾性、混乱性和多元性。而转型期的关键就是人的观念及关系的转变,因此京津冀区域性乡村治理的本土化要立足转型期的背景,从人的观念及关系的角度出发,深入挖掘乡村治理的内生基础,打实底子,以便更好地与国家政策等外部条件有机结合,使得兼顾国法、民情,促进乡村治理理念落地有序,保证乡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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