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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流动人口的社区参与机制
——来自浙江省L区“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的启示

2015-01-30杨富平刘美华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何某流动人口村级

杨富平,刘美华

(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党校,浙江 台州 318000)

建立流动人口的社区参与机制
——来自浙江省L区“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的启示

杨富平,刘美华

(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党校,浙江 台州 318000)

社区参与是支持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方式。浙江省L区创建的“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的运作逻辑,为构建实效性、创新性强的流动人口社区参与机制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其具有社会融合、权益维护、矛盾化解等明显的正向社会功能,并且对新形势下推进流动人口社区参与具有几点启示:一是社会层面,要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赋予流动人口参与权利;二是社区层面,要搭建相应参与平台,提供流动人口参与渠道;三是个人层面,要努力转变思想观念,提升流动人口参与能力。

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社区参与;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

流动人口城市融入是涉及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思想观念等多方面逐步转变适应的过程。城市社区是流动人口在城市的主要生活场所和社会化组织载体,流动人口在较大程度上融入城市社区也就融入了城市社会,而良好的社区参与又是支持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区的有效方式与重要渠道。浙江省台州市L区在2007年创建了“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对推进流动人口社区参与产生了实效。本文重点研究其运作逻辑、社会功能及相关启示,旨在更好地实现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

一、“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的运作逻辑

根据L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的通知》等文件,我们可以从基本理念、组织构架、工作制度等三方面,较为清晰地把握“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的运作逻辑。

(一)确定基本理念

“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是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具有民间性、共建性、互助性、服务性等特点的群众性组织,它以“共建共享和谐村落”为全体会员的共同愿景,按照“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健全管理、优化服务”的要求,吸纳流动人口参与村事共商、村务共担、矛盾共解等活动,增强流动人口对社区的责任感和归属感,促进流动人口更好更快地融入城市社区并与社区居民和睦相处,最终实现流动人口和本地居民“共处一地、共守民约、共谋发展、共建家园、共倡文明、共保平安、共享成果、共创和谐”的理想目标。

(二)设立组织构架

“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主要由会长、组长、会员三个层级构成。会长由村(居)党支部书记兼任,副会长有两名,一名由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另一名由辖区内具有一定威望的优秀流动人口担任。一般情况下,促进会设有会员组织组、维权调解组、治安巡逻组、计生卫生组、文体宣教组等5个工作组,也可以根据村(居)实际需要,灵活设立消防安全组、创业实践组等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有特定职责,会员组织组负责促进会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维权调解组负责会员间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治安巡逻组负责社区治安稳定排查工作,计生卫生组负责计生卫生宣传落实工作,文体宣教组负责文化娱乐道德宣传工作。每个工作组有1位组长、2位副组长,组长由村(居)班子成员兼任,副组长分别由村(居)民队长和优秀流动人口担任。促进会会员的组成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将居住在辖区内的本地居民和流动人口全部自动纳入,另一种是根据自愿原则和组织培养相结合,有选择地发展吸收优秀分子。

(三)制定工作制度

一是圆桌议事制度。圆桌议事制度是指不论籍贯、民族、男女、贫富等差异,凡本会工作或会员之间的矛盾利益纷争,均采用平等无歧视的圆桌式议事处事制度。促进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坚持一人一票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管理措施出台前,在充分征求本地居民意见的同时,也要充分征求流动人口的意见,给予他们同等对待。调处会员间矛盾纠纷时,要给双方充分的陈述空间,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涉及本地居民与流动人口的纠纷调处,须有促进会中的流动人口副组长参加。

二是会员互济制度。促进会会员都是一家人,要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互助互爱。促进会建立了会员互济基金,基金来源主要是会员捐助、企业赞助、镇(街道)和村(居)集体转移支付等。会员遇到困难时,可主动提请促进会给予帮助;会员组织组要经常关注会员生活情况,及时主动地对生活无着落的会员给予救助;出租房主和入住流动人口是第一互济人,出租房主要经常关心入住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情况,发现困难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并及时报告会员组织组,入住流动人口也应帮助房东、邻里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三是工作例会制度。工作例会由会长或受会长委托由副会长召集,各工作组正副组长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工作例会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全年工作安排;结合本村(居)实际,部署阶段性工作;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汇报,研究对策措施。重要议定事项须在二日内,报告村(居)两委和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急事要事要即时报告。各工作组也要定期召开工作碰头会,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由副组长召集,工作组全体成员参加,通报促进会工作安排,研究部署本组工作并抓好落实。

二、“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的正向社会功能

从社会学视角看,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能有效推动流动人口社区参与,在推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化解流动人口矛盾冲突等方面,都具有比较明显的正向社会功能。

(一)社会融合功能

相比经济层面的融合,流动人口社会层面、心理层面的融合更为重要,同时也更为困难。社会层面融合需要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有较为深入的社会互动,当前两大群体之间的交往无论广度还是深度都非常有限,流动人口的交往对象往往还局限于同乡群体,与当地居民的交往一般仅限于业缘关系,缺乏情感上的交流互动。心理层面融合需要流动人口对城市社会有一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当前流动人口普遍存在复杂的“边缘人”心态,摇摆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对城市社会的认同感、归属感较弱。

共建共享促进会具有较好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会使流动人口像当地居民一样参与社区管理、参加社区活动、享受社区服务,增进了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之间的良性社会互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当地居民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心理,以及流动人口对当地居民的排斥心理,此外还丰富了流动人口的精神文化生活,这些都有助于提升流动人口对城市社会的认同感、归属感、责任感,推动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社会。案例1很好地体现了促进会的社会融合功能。

案例1:L区蓬街镇新南村的共建共享促进会想方设法增进新老村民和谐共融:组建了青年创业学习社,定期举办有为青年创业谈活动,并对务工青年进行各类工作技能培训;建设了两个篮球场,动员新老村民各组建一支篮球队,经常进行友谊比赛,拉近了彼此的距离;向新村民全面开放村文化俱乐部,实现文化设施共享,并以文化为纽带、抓住共同兴趣,主动吸纳新村民加入村里的健身队、舞蹈队、合唱团,形成了新老村民共唱《新南村歌》的温馨和谐景象。现在,该村的外地人开心地说:“我能在当地的小商店里赊到东西了!”

(二)权益维护功能

长期以来,户籍制度及其催生的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加之有些地方政府注重管制而非服务,导致流动人口的社会地位普遍较低,他们经常受到歧视,正当诉求得不到回应、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主要表现为:经济权益方面,合法劳动报酬经常遭到克扣,劳动安全难以保障;政治权利方面,对城市建设和关系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没有话语权;文化权益方面,难以正常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利难以保障;社会权益方面,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难以享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

共建共享促进会在较大程度上维护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会为流动人口提供了良好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通过让他们参与社区管理、享受社区服务,使他们的地位身份发生了重大改变,由“旁观者”转为“参与者”,由“被管理者”转为“管理者”。同时,促进会非常重视流动人口就业、就医、孩子就学等困难,最大限度地为他们提供服务和保障。案例2很好地体现了促进会的权益维护功能。

案例2:自创建以来,L区路南街道李家村共建共享促进会积极帮助外来人口,共协助解决了18起有关工伤、劳动、报酬等方面的纠纷与投诉,还走访、慰问工作有困难的外来务工家庭45户。2009年5月,李家村一家磨具公司的安徽籍职工郑某,在工作过程中三根手指被机械切断,虽然立即送医进行了断指再植手术,但昂贵的医疗费用以及今后的补偿方式成为劳资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各有说法,互不相让。李家村共建共享促进会得知此事后,村党委书记、促进会会长李某与身为流动人口的副会长张某,分别向厂家、郑某等相关人员了解事故详情及赔偿要求,并在区工伤鉴定中心指导下进行了调解处理,最终妥善处理了这起工伤事故,使流动人口郑某得到了合情合理的补偿,维护了其正当劳动权益。

(三)矛盾化解功能

一般而言,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之间比较容易产生矛盾冲突,原因有两点:一是两大群体的文化习惯存在较大差异,譬如具有不同方言话语、风俗传统、生活习惯等,这种差异直接阻碍了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的沟通交往,从而产生疏离与隔阂。二是两大群体的经济地位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情况下,当地居民经济条件相对较好,流动人口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由于这种差异的产生更多地是出于先赋因素而非自致因素,因此流动人口面对当地居民的歧视或排斥,很容易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和社会反抗感。我们发现,有时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仅仅因为某件小事,就会引发矛盾冲突,甚至发展为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共建共享促进会能较好地化解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的矛盾冲突。我们知道,促进会一般由文化素质高、信用记录好、在老乡中具有一定威望的流动人口担任副会长、副组长,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是流动人口群体中的“民间领袖”,他们可以充分发挥其在同乡中关系熟、信息灵、调解管用的优势特点,在与当地居民的会长、副会长、组长的共同努力下,对于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地解决在初始阶段,实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案例3很好地体现了促进会的矛盾化解功能。

案例3:L区峰江街道黄施洋村有一家黄姓老板开的私营企业,该企业有一位员工何某。2011年年关将近,因企业生意不好,何某没有活可干,但是他又想多赚点钱,好回家过个年,于是何某就瞒着黄老板到另一家企业找了一份差事。哪知黄老板知道了这件事,凑巧与那家企业的老板曾有个人过节,觉得何某跑到那里干活丢了自己面子,于是非常生气,要辞退何某,并扣发何某的工资。何某不服并与黄老板发生争执,黄老板一气之下恐吓说要花20万元杀死何某,何某也随即召集了一帮老乡,两人之间的关系顿时剑拔弩张。黄施洋村共建共享促进会得知此事,立马报警并努力开展调解工作,多次找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化解纠纷。黄施洋村党支部书记、促进会会长王某劝说黄老板不要将事情闹大,流动人口副会长杜某则劝说老乡何某要冷静下来,两人最终达成和解,黄老板同意支付何某应有工资,何某也不再找对方麻烦,此事得以画上圆满句号。

三、“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对于推进流动人口社区参与的启示

流动人口社区参与是流动人口参与所在城市社区的公共事务与公益活动的行为及过程,体现了流动人口对社区发展责任的分担和对社区发展成果的共享,“村级共建共享促进会”的有效实践对推进流动人口社区参与具有以下启示。

首先,在社会层面,要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赋予流动人口参与权利。流动人口社区参与面临的首要障碍就是“制度壁垒”。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建立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城乡居民享有不同的政治地位、教育权利、就业机会以及社会保障福利待遇,造成了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的身份隔离,最终形成僵化的城乡二元结构。尽管当前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与变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居)民自治仅限于本村(居)户籍居民,来自异乡的庞大流动人口在城市基本上没有参与社区管理、享受社区服务的权利。因此,要想从根本上实现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与社区参与,必须消除“制度壁垒”,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尤其是现行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城市社会内部的隐性城乡二元制度,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各项权益,赋予流动人口社区参与权利,增强他们融入城市社会的积极性和适应性。

其次,在社区层面,要搭建相应参与平台,提供流动人口参与渠道。在“制度壁垒”未能消除的情况下,要想实现流动人口社区参与,必须搭建相应的流动人口社区参与平台。城市社区可以根据辖区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主动吸纳流动人口特别是其中的优秀分子,让他们参与到社区管理中来,共同为社区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这样既为流动人口提供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载体,也使他们在承担社区发展责任的过程中,不但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区归属感,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加入所在社区的各种组织团体,与当地居民一起参与各类社区娱乐活动,在互动过程中,减少彼此存在的隔阂与偏见,不断加深两个群体之间的感情。

再次,在个人层面,要努力转变思想观念,提升流动人口参与能力。流动人口社区参与也面临严重的“社会壁垒”,但是,流动人口在各种“制度壁垒”与“社会壁垒”面前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城乡体制改革和社区参与平台只是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的客观条件,作为主体行动者,流动人口需要通过转变思想观念、提升能力素质来拓展其在城市社会中的生存空间,需要主动去适应并融入城市社会。进入城市以后,流动人口面临再社会化问题,需要逐步习得并内化城市社会生活方式,只有从心理上认同自己的城市居民角色,才算真正意义上完成了城市融入。当前流动人口市民化进程之所以比较缓慢,从个人层面看,主要在于流动人口的文化水平和能力素质相对较低,其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树立相应的城市市民意识与社区参与意识,才能真正参与到社区管理中,从而完全融入城市社会。

〔1〕杨聪敏.农民工权利平等与社会融合〔M〕.杭州: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0.

〔2〕沈千帆.北京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谢建社.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镇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4〕任远,邬民乐.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文献综述〔J〕.人口研究,2006(3).

〔5〕梁波,王海英.城市融入:外来农民工的市民化——对已有研究的综述〔J〕.人口与发展,2010(4).

〔6〕王春光.中国社会政策调整与农民工城市融入〔J〕.探索与争鸣,2011(5).

〔7〕李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半融入”与“不融入”〔J〕.河北学刊,2011(5).

〔8〕关信平,刘建娥.我国农民工社区融入的问题与政策研究〔J〕.人口与经济,2009(3).

Building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of Floating Population——Enlightenment of“Village Co-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in LCommunity,Zhenjiang Province

YANG Fu-ping,LIUMei-hua
(The CPC Luqiao District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Taizhou City,Taizhou 318000,China)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is important channel and effective way to support floating population to enter the urban society.The operation of“Village Co-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in L community,Zhejiang Province,provides excellent instance to build effective and innovative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mechanism.It has positive social functions,such as social integration,rights and interests maintenance and contradiction resolution etc.,which also produces three points of enlightenment to pushing forward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of floating population:first is about society,we should reform urban-rural dualism and give participation rights for floating population.Second is about community,we should build participation platform and provide channels of participation. Third is about individual,we should transform ideology and improve the participation ability of floating population.

floating population;urban integration;community participation;Village Co-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

C913

A

1009-1203(2015)01-0066-04

责任编辑 梁华林

2014-12-13

2012年度浙江省党校系统规划课题。

杨富平(1984-),男,浙江台州人,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党校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讲师。

刘美华(1967-),女,浙江台州人,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党校工会主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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