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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分析

2015-01-29翟丽薇

2014年36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

作者简介:翟丽薇(1989-),女,满族,陕西省兴平市人,硕士在读,单位:西北大学 文化遗产学院考古学专业,研究方向:文化遗产管理。

摘要:完整性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核心理念,国际遗产宪章为文化遗产的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从《威尼斯宪章》到《西安宣言》,不仅在内涵上经历了由小到大、由浅入深的变化,而且在保护范围上经历了由单一到复合、由有形到无形的转变。完整性原则的演变和深化对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国际文件

完整性原则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的核心理念,并随着文化遗产内涵的不断深入而丰富着。国际宪章作为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指导文件最能体现其演变规律和本质。

1.完整性原则在国际文件中的体现

1.1《威尼斯宪章》(《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1964年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中第一条就提到“历史古迹城市或乡村环境”,第六条中规定到“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

1.2《阿姆斯特丹宣言》。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大会发布了《阿姆斯特丹宣言》,提到“除非我们紧急实施新的保护政策和整体性保护,我们的社会将很快发现它被迫失去形成社会传统环境的建筑物和场地遗产。今天需要保护历史城镇、城市老的街区、具有传统特性的城镇和村庄以及历史性公园和园林,这些古建筑群的保护必须全面广泛地构思,包括所有具有文化价值的建筑,从最宏大的到最微小的,同时不要忘记我们自己时代的建筑和它们的环境。”。

1.3《内罗毕建议》。1976年通过的《内罗毕建议》将“历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区”纳入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中并给出定义。第14条提到“有关建立公共和私人机构以及公共和私人工程项目的规定应与保护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的规定相适应”,在34条中规定“所有引起干扰的工程应严加控制,以保持农村社区在自然环境中的完整性”。

1.4《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操作指南》中规定:“完整性用来衡量自然和/或文化遗产及其特征的整体性和无缺憾性”,还提到“受到发展的负面影响和/或被忽视”,以及“文化景观、历史名镇或其他活遗产中体现其显著特征的种种关系和能动机制也应予保存”。

1.5《维也纳备忘录》。2003通过的《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维也纳备忘录》中特别规定“世界遗产城市绝不能损害历史城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备忘录》规定:“实际干预和功能干预主要关注的是在不损害历史城市结构的情况下”,这样就为城市的发展定下了基调,从而也保护了历史城市。

1.6《西安宣言》。2005通过《西安宣言》格外注重“周边环境”这个概念,周边环境指“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的和延伸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围环境。”。

2.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的演变

2.1从保护文物本体到保护一定的环境。在《威尼斯宪章》后人们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已经从遗迹本体发展到周围环境。这是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的萌芽和起源。《威尼斯宪章》的颁布不仅为国际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更为日后完整性原则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2.2从保护一定环境到保护历史地区。从1969到1979年,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原则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内罗毕建议》提出了“历史地区”并分别细化到了城市的历史地区和农村的历史地区在面对当代干预时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保护文化遗产环境完整性的问题。这是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的极大丰富和发展。

2.3将完整性放在和真实性同等重要的地位。在21世纪,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首次将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起作为遗产的评判标准。在《维也纳备忘录》中也明确提到“世界遗产城市,绝不能损害历史城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共同评判和保护文化遗产不仅适应了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也是自身的一次重要变革。

2.4从注重文化遗产环境中的有形因素到无形因素的完整性保护。2005发布的《西安宣言》,第一次将完整性原则涵盖到了遗产环境中的无形因素。《西安宣言》中的关于保护遗产环境中的无形因素的规定源自于“周边环境的保护”。自此,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完成了从注重文化遗产环境中的有形因素到无形因素的重大变革和发展,逐步走向成熟。

3.完整性原则发展的影响因素

3.1保护认识的提高。影响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发展的首要因素就是国际社会文化遗产保护认识提高。从最早的保护遗迹单体,到部分环境,再到历史地区,又到历史城市,最后囊括进了非物质的无形部分,这正是因为保护认识在不断地提高。

3.2保护实践的积累。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是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发展的基础和目的。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应用到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同时又为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的发展提供了经验,这其中既有像法国文化遗产登录制度这样好的经验,又有文化遗产因为保护不当而毁坏的教训。这些都催生了完整性原则的新发展,新发展的内涵源于不断地实践。

3.3保护技术的发展。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促进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发展后,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发展为理论更好地应用于實践提供了便利。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也为完整性原则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能。

3.4多学科的融合。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研究需要多学科共同介入才能更好地发展。从文化遗产完整性来讲,它的研究离不开考古性、环境学、生态学、社会学等学科。多学科的融合与介入促进了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理论的发展与进步。

3.5公众的不断参与。公众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公众的保护意识提高后,自觉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在保护中发现并解决问题,从而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发展。

我们在保护文化遗产、运用文化遗产完整性原则分析遗产的时,不仅要看到、尊重完整性原则的演变形态,而且要争取掌握完整性原则的演变规律。完整性原连同保护实践会朝着更加有益的方向发展。(作者单位:西北大学)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R].海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4.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R].巴黎:联合国教了文组织,1972.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物保护修复研究中心章程[R].罗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6.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与自然遗产操作指南》[R].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

[5]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R].威尼斯: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1964.

[6]欧洲建筑遗产大会.《阿姆斯特丹宣言》[R].阿姆斯特丹:欧洲建筑遗产大会,1975.

[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R].内罗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6.

[8]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R].维也纳: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2005.

[9]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宣言》[R].西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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