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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视角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

2015-01-29郑曙村赵开开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合法性中国共产党制度

郑曙村 赵开开

(曲阜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全球化视角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

郑曙村 赵开开

(曲阜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新一代中共领导集体的领导人首次提出并论述了执政合法性问题,这在话语体系上是一个重大突破,有助于争夺“执政合法性”的话语权,建构中国特色的执政合法性的话语体系;有助于执政党树立和保持合法性意识,不断加强合法性建设,提高执政能力,赢得人民的持久支持,实现长治久安。当前,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建设仍面临严峻挑战,要重视和强化执政合法性建设,夯实执政合法性的政绩、意识形态和“法理”基础,建立以“法理”基础为主导的执政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话语权;执政能力

一、执政合法性:概念、构成基础与特征

(一)合法性:人民的认可与支持

探索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法性。合法性作为政治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在其理解上历来存在着极大的争议性。总的说来,形成了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解释分庭抗礼的基本争执格局。

规范主义合法性将包括德、善、诚、仁、义等在内的良好的价值规范或终极价值作为评价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的标准。规范主义代表人物卢梭就特别注重“公意”,他指出:“人民的公意是合法性的唯一基础,掌握人民公意的人便成为合法的统治者。”[1]

经验主义强调从经验、事实的角度分析合法性,将人们对政治系统是否信任、认可、服从作为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只要是被社会成员赞同和认可,支持和忠于该系统即为合法。经验主义代表人物马克思·韦伯首先明确提出了合法性概念,他认为一个政治系统是否具备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成员是否认可与支持。

实际上,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解释,各有道理又各有漏洞,因而,就出现了试图超越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范式解释合法性的“重建主义”派。重建主义在结合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研究范式的基础上,“重建”了“合法性”。重建主义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指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2]显然,哈贝马斯的合法性既强调应符合正确的、公正的价值规范,也要在事实上被认可。

当代中国学者对合法性也有论述,这些论述以经验主义的“认同”说为主导。何增科认为:“政治合法性是人民对政权和执政正当性的判定,”[3]戴长征认为:“合法性就是人们对政治系统、政治当局及其政治作为和政治结果的认同、赞成、支持和服从”[4],王浦劬认为:“就本质而言,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5]笔者主张,一个概念的界定要尽可能地完善和全面,把各种可能的情景都要考虑到,对于合法性概念的理解也应如此。如同哈贝马斯那样,从价值与事实的结合上界定合法性才是全面的。一是合法性必须符合某种好的价值规范(公平、正义等)。二是要在事实上已被公众所认同。由此可把执政合法性看成是:社会成员对符合价值规范的执政系统及行为和结果的认可与支持。

(二)合法性基础的一般构成:意识形态合法性、政绩合法性和制度合法性

任何合法性都有其来源,这也就是合法性的基础问题。马克思·韦伯曾将历史上的统治类型划分为三种: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传统型以习惯和传统为基础,魅力(卡里斯玛)型以某英雄个人魅力为基础,法理型以正式制定的规则和法令为基础。这三种类型基础是纯粹的划分,在现实中往往是以混合的形式构成合法性基础,只是所占的比重不同。马克思·韦伯指出:“如今,最普遍的合法性形式是合法的信念,即形式上正确的制定,且以人们习惯的方式制定所含有的默认。”[6]也就是说,在当今世界,“法理”是合法性的主要构成基础。戴维·伊斯顿则将合法性的来源归纳为: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7]意识形态主要用于培养人们对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情感,结构指的是以制度和法律维护合法性地位,个人品质是人们对执政者个人为基础的信任和支持。中国学者洪向华认为,伊斯顿将个人品质作为合法性基础之一有失偏颇,他认为合法性基础应该是:意识形态、结构和规则、治理绩效。[8]其中,治理绩效指的是执政取得的成就,也就是政绩。归纳起来看,执政合法性主要来自3个方面:

1.意识形态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是利用意识形态来“培养社会成员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情感,使社会成员产生和坚持关于合法性的信仰和信念,从而赢得社会成员广泛支持和普遍认同。”[9]该合法性一般较为稳定,一旦形成,社会成员的信仰较为持久,忠诚度高。但它也需要其他的合法性资源,如绩效的支撑。如果缺乏绩效合法性资源的支持,它最终也会出现危机。

2.绩效合法性。有效性历来是任何合法性的必要要素,有效也就是执政党的治理绩效。其中,最主要的经济绩效。执政者能推动经济快速发展,提升民众的生活水平,就会赢得民众的认可。该合法性的程度高低和持续性长短,与执政的经济绩效有关。能持续获得经济绩效,就能持续获得合法性;一旦不能持续推动经济增长,该合法性就会面临“经济绩效困局”。

3.制度合法性。这大致相当于戴维·伊斯顿所说的“结构合法性”和马克思·韦伯所说的“法理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来源人们普遍认同和遵循的法规、制度等政治制度规范。谁按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规则办事,谁就获得了合法性。制度合法性是使政权合法性具有可持续性,进而使政权长治久安的主要基础,已成为现代社会合法性建设的基本趋势和选择。

(三)合法性的特征:动态变化,并非一成不变

认识合法性,除了要搞清其内涵外,还需认识其重要特征。动态性是合法性的一个显著特征。合法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动态变化的、有规律的。动态性主要体现在:

1.资源损耗性。执政的过程,就是合法性资源使用和损耗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合法性的功能会下降,甚至失效,从而造成合法性资源的减少。合法性的这个特性提醒人们,为了使执政获得可持续的认可,就需要不断地像充电一样,给合法性“充电”,补充“合法性能源”,否则,合法性资源就会枯竭。

2.时代差异性。不同的时代,合法性的标准会不同。一个历史时期是合法性的东西,到了另一个历史时期就可能不再具有合法性资格了。例如,世袭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专制时代被认为是合法的,但在今天,政权更替再用世袭制,恐怕会被大部分世人认为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3.变迁的阶段性。合法性因不同时期要求不同而具有明显的阶段性,而且,这种阶段性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合法性是分阶段的,它有一个从前一个阶段的合法性向后一个较高阶段的合法化过渡的问题。[10]合法性的这一特征启示我们,加强执政合法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不断升级合法性,与时俱进地推动合法性向高级阶段发展。在合法性问题上,任何一劳永逸的想法,都是危险的。合法性只输出不输入,就会使合法性逐步下降并最终枯竭。一般地说,合法性下降到一定程度,就随时可能发生政权的更替。所以,任何执政党对此都要保持足够的警惕和敏感,防止出现合法性危机。

二、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11]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进一步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12]

(一)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源自历史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新中国,实现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近代中国内有封建压迫,外有强敌入侵,人民处在水深火热中。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就为中国的前途和命运而奋斗。国民党要搞一党专政,实行军阀统治,维护“四大家族利益”,不顾人民的死活。我党选择了捍卫人民的利益,进行土地革命,使人民有了希望。在生死危急关头,我党坚持中国实际,凭借着勇气、智慧和流血牺牲的精神,奇迹般地实现了万里长征,保留住了中国革命的火种。面对日本入侵,国民党不顾国家人民,坚持“攘外必先安内”。我党则为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号召全国抗日。14年抗日战争,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将入侵者赶出中国。抗战胜利后,我党主张与各民主党派共同治理国家,建立人民自己的国家。国民党仍坚持一党专政,搞军阀统治。三年内战,我党坚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坚持捍卫人民的利益,最终获得了人心,获得了各民主党派、全国人民的支持和信任,赢得了胜利,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由此看出,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二)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构成

如上所述,合法性具有阶段性,不同时期的合法性模式不同。我们可以将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分为改革开放前后两个阶段,分别考察其执政合法性构成。

1.改革开放前的执政合法性模式:“意识形态中心型”。马克思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具有人民性、革命性、真理性和先进性,具有巨大的魅力和凝聚力。在建国前,马克思主义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它是中国革命的强大精神动力。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诞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结晶——毛泽东思想。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完成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的任务,建立了新中国。建国后,中国共产党自然成为了执政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自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描绘了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实现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美好愿景。这种意识形态的美好的理想深深地吸引着人民,激励着人民决定地跟着共产党走,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总之,改革开放前,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先进性、人民性,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提供了主要的资源。因此,这一个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可以说是“意识形态中心型”的模式。

2.改革开放后的执政合法性模式:“经济绩效中心型”。改革开放前,我们曾经犯过“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到20世纪70末,我国“意识形态中心型”的合法性模式出现了危机迹象。这就是马克思曾说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3]为了重塑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中国共产党人深刻地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适时地推动执政合法性模式的升级和转型,把合法性模式由“意识形态中心型”的转向了“经济绩效中心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终于走出了“意识形态中心型”合法性的困境。邓小平指出:“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14]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发展经济,效果是很明显的。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奇迹般的发展成为世界上的主要经济体,引领世界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精神物质生活不断丰富;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中国在世界上拥有越来越多的话语权。经济上的显著成绩,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使中国人民更加拥护中国共产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执政合法性的构成基础,除了以“经济绩效”为主以外,还大力开拓其他合法性资源,特别是“法理合法性”,注意通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增强执政合法性。一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马克思·韦伯指出:“如今,最普遍的合法性形式是合法的信念。”[15]通过大力加强法治,树立法治的权威来增强合法性。二是重视民主制度建设,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支撑着执政合法性。毛泽东同志指出,要用“民主“跳出”兴亡周期律,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主义制度,在根本上就是用来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身的权益。多党合作与政协协商制度,使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共同治理国家。通过政协会议,汇集全国意愿和智慧,发扬政治民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使人民在基层直接当家做主。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实行民主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系列民主制度,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了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增大执政合法性。

三、中华民族复兴的关键期中共首提“执政合法性”的重大意义

(一)民族复兴关键期中共提出执政合法性问题的背景

中国共产党作为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的马克思主义政党,通过94年的不懈奋斗,已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取得了举世公认的辉煌成绩。我国已发展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开始进入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综合国力迅速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升,国际影响力迅速增大,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了从温饱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并正在向全面小康大踏步迈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呈现出了光明的前景。同时,我们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当前,国际局势复杂多变,国际竞争日益加剧,国内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与矛盾较为突出。可以说,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攻坚克难的关键期。在这样的历史时刻,中国共产党能否正确应对,领导人民攻坚克难,跳过“中等收入陷阱”,继续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实现“中国梦”,就取决于党的状况。而党的状况如何,则取决于党的建设。中国共产党能否高度重视和加强党的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继续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是不辱使命的关键。然而,党的先进性并不会天生地自发地得到保持,而是需要执政党高度自觉地严格地加强党的建设来保持。

执政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党的建设,但也存在着“治党不严”、“治党不力”的情况。治党不严,很容易滋生脱离群众、腐败的现象,造成党的衰败。当前,“在某些领域一定程度上,消极腐败现象泛滥,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的肌体遭到了严重侵蚀。”[16]这势必使党群关系、党的形象和党的公信力受到损伤,危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合法性。因此,从严治党已是刻不容缓。唯有从严治党,保持住党的先进性,才能承担起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就此,我们党已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其中,“从严治党”是这个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说明,我们党已从战略布局的高度重视和解决从严治党的问题。从严治党,务必“严”字当头,首要的是从人心向背和执政党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也就是从执政合法性的高度,解决党内存在的问题,防治执政合法性资源的流失,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拥护,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从而实现执政使命。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岐山在2015“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上首次使用了在过去官方话语中一直回避的“合法性”这个概念,并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委托问题。由此看出,执政合法性问题的提出,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执政党的执政基础遇到挑战,中国共产党高度警醒,把握执政规律,加强合法性建设,防止合法性危机,巩固执政基础的反映。

(二)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提出意义

1.有助于争夺“执政合法性”的话语权,建构中国特色的执政合法性的话语体系。合法性对任何政治统治体系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但从话语的产生上看,合法性首先产生在西方。由于思想观念等原因,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是一个比较敏感的概念,官方话语都是回避这个概念的。虽然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客观上也有合法性问题,但一般都用富有风格的语言,与“民心”等谈论。现在正式提出这个问题,这在话语体系上是一大突破。第一,有助于建构中国特色的合法性理论,树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法性话语体系。第二,有助于人们认识共产党执政规律。过去,我们回避使用合法性的概念,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人们从合法性的角度认识共产党执政的规律。承认合法性概念,意味着今后可以思考和研究共产党执政合法性问题,尤其是从合法性的一般理论思考共产党执政的问题,有助于实现共产党执政理论的创新。

2.有助于促进执政党加强合法性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基础,实现长治久安。正确认识合法性,才能更好地建设合法性。在执政合法性问题,过去我们有一种一劳永逸的观念,那就是打江山的就应该坐江山,政权永远都应是我的。事实证明,这种观念是错误的。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就是深刻的教训,看似“应然”的事情并不一定“实然”。执政合法性是动态变化的,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过去执政具有合法性,现在执政具有合法性,未来不一定就自动具有合法性。作为执政党,如果不注意合法性的维护和建设,合法性资源是会流失、枯竭的,政权也因此会失去的。因此,执政党应居安思危,树立并时刻保持清醒的合法性意识。执政合法性意识觉醒了,就会自觉地加强合法性建设;合法性建设的开展,就可以推动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上的转型和升级,从而带动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升。执政能力的提升,又有利于巩固执政合法性,巩固执政基础,实现长治久安。

四、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建设面临的挑战

(一)“绩效合法性困境”的挑战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由以意识形态为中心转移到以经济绩效为中心上。在“经济绩效中心型”的执政合法性模式下,合法性能够持续,取决于经济增长能否持续。但经济发展是有规律的,比如,在基数小的时候能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发展,经济基数越来越大,经济发展的速度就会降下来。把合法性主要寄托在经济增长上,就很可能会陷入“绩效合法性困境”。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时候,能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执政合法性不存在挑战。一旦经济发展速度开始放缓,不能满足人们增长的物质需求,执政合法性就面临危机挑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但是,谁也不能保障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现在,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出现放缓趋势,中国共产党正面临“绩效合法性困境”的挑战。

(二)突出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挑战

1.贫富分化问题。社会主义是要共同富裕,但是,共同富裕不可能同时一下子都富裕起来,只能是有先有后,最终共富。改革开放之初,在政策上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政策是正确的。但是,因种种原因,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没有控制好先富和后富的关系,导致了较严重的贫富差距,引起了人们的不公平、不满情绪,这会降低人民对执政党的认可度。若不及时控制,尽快减小贫富差距,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就会遭到削弱。

2.腐败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力源自人民。人民将权力让渡给国家,通过人民公仆行使权力,人民公仆行使权力必须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当前,有些官员忘记了人民公仆的身份,把自己当成了“官老爷”。不仅如此,还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私利,不维护反而损害人民的利益,性质十分恶劣。当前,腐败问题严重地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党的公信力以及党与人民的关系,这是党执政合法性面临的最大挑战。

3.意识形态合法性式微的挑战。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一直是无产阶级政党赢得人民支持的主要精神资源。无论在革命、建设,还是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赢得人民的支持和认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都是功不可没。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党的执政合法性资源中的比重逐步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受市场经济条件下唯利是图消极义利观的影响,也有改革开放和全球化背景下西方民主自由思潮传播、渗透的影响。总之,各种原因使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失去了其原有的吸引力、号召力和凝聚力,党的意识形态合法性也因此下降。

4.法理合法性不足的挑战。马克思·韦伯指出:法理合法性是现代世界普遍的合法性形式。法理合法性指的是建立在制度和法律基础上的执政合法性。建立全社会成员普遍支持和认同的制度与法律,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规范政治生活。这些制度和法律包含着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执政党遵守这些制度和法律,按照制度和法律办事,就会被承认其合法性,否则,就是“非法的”。法理合法性可以在经济疲软而陷入“政绩合法性困境”的情况下,在其他合法性基础疲软的情况下,仍支撑着执政党的合法性。我国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根本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但是,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运用制度和法律治国理政的能力稍微不足,全社会的制度和法律意识尚欠缺。随着发展,人们对这方面的要求会日趋强烈。若不及时转型和创新,逐步使法理合法性成为执政合法性的主导,就会埋下执政隐患。

五、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建设的对策

(一)树立民本绩效观,强化政绩合法性基础

依靠以经济为主要构成的政绩合法性,一般难以避免“政绩合法性困境”。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获取更多的合法性资源,建立以“法理”为主要构成的合法性。但是,绝不能放弃政绩合法性基础。一个政党碌碌无为,不能满足人民的物质需求,就无法得到人民的长期拥护,因此,要树立以民为本的经济绩效观。第一,努力地保持经济的发展速度,将经济的发展成果落实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第二,在经济发展速度上无法有大的突破时,就努力地将既有的经济资源转化为人民的幸福生活。第三,要以“利民”作为发展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需求,改善人民群众的福利。当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到一定程度,人民对经济物质的需求度就会相对降低,那时,经济发展减速对执政合法性的影响就相对弱了。

(二)缩小贫富差距,打击权力腐败

1.努力解决贫富分化问题。第一,重点救助贫困家庭。通过政策,直接给予贫困家庭一定的经济物质支持,并帮助其解决经济来源问题。第二,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保护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本着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带动更多的“后富”。通过法律途径,调节过高收入,补助低收入,逐步缩小贫富差距。第三,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通过政策和制度来保障公平,使每个人,无论官民,无论贫富,都有平等的发展和竞争机会。

2.着力治理权力腐败问题。权力腐败误党误国误民,必须坚持“零容忍”。第一,坚持以重刑使“不敢腐”。无论权力大小、无论官职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就必须受到严惩。反腐是人心所向,要下定断腕疗伤的决心,不除毒瘤誓不罢休。第二,坚持以制度和法律使“不能腐”。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用制度约束权力,用法律规范权力。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政府政务要公开,信息要透明化,使一切权力运作都能受到监督。第三,坚持以思想教育使“不想腐”。在思想上加强教育,使政府官员坚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最根本的解决办法。

(三)强化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灌输”,巩固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

1.坚守马克思主义信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先进性毋庸置疑,尽管受到挑战,但绝不能放弃,在这个问题上,要有“定力”。邓小平指出:“过去我们党无论怎样弱小,无论遇到什么困难,一直有强大的战斗力,因为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有了共同的理想,也就有了铁的纪律。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这都是我们的真正优势。”[17]因此,绝不能一遇到挑战和困难就动摇,就自动放弃马克思主义。

2.强化马克思主义教育和宣传。按照列宁的社会主义意识必须从外部灌输的原理,用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引导和教育人民,是不可少的途径。从着眼于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出发,第一,要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贯穿到各种媒体传播中。第二,要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要求融入工作和生活。第三,要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要求形成政策、法律制度等各种约束。

3.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时效性。要通过多种途径,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信仰和认同,从而增强党的意识形态合法性。

(四)建立以法理合法性为主导的执政合法性

法理型合法性是现代社会合法统治的必然趋势和最终归宿,[18]要及早建立“法理”基础主导的执政合法性。现代国家具有民主化、法制化、理性化等特点,要实现法理型执政合法性,就要做到民主执政、依法治国和治理现代化。

1.加强民主执政。坚持人民当家做主,通过建立参与程序和保障制度,使人民能够方便、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发扬政治民主,坚持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通过发扬用民主来赢得合法性。

2.依法治国。第一,树立法律权威,坚持用法律治国。第二,完善法律体系,培养法律意识;要善于运用法律,提高依法治国的能力。通过法治的权威,有效增强执政合法性。

3.实现治理现代化,努力做到制度体系现代化和运用制度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第二,发挥制度治理优于“人治”的作用,坚持按制度办事。第三,培育制度治理思维,不断提高运用制度治理国家的能力。第四,健全制度,按制度办事,有效提升“按程序办事的合法性”[19]

[1]毛寿龙.政治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61.

[2][10]哈贝马斯.张博树译.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206、190.

[3]何增科.地方政府创新,从政绩合法性走向政治合法性[J].中国改革,2007(08).

[4]戴长征.中国共产党十八大:重塑政治合法性[J].科学社会主义,2012(06).

[5]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2006:1.

[6][15]马科斯·韦伯.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5、17.

[7]戴维·伊斯顿.王浦劬等译.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华夏出版社,1989:317-318.

[8]洪向华.试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基础[J].理论探讨,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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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J].共产党员,2004(10).

[12]王岐山会见出席“2015中国共产党与世界对话会”外方代表[N].人民日报,2015-09-10.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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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王长江.全面从严治党事关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N].学习时报,2015-09-14.

[19]哈贝马斯,郭官义译。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71.

责任编辑:刘建文

D 25

A

1671-2994(2015)05-0065-06

2015-09-01

郑曙村(1963-),男,山东安丘人,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

赵开开(1991-),男,山东济南人,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原理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

*本文系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建构中国特色的‘稳定型民主’的路径研究》(13YJA710);山东省中共党史重点学科规划项目《习近平的社会主义民主观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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