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花接木:西方将反“神治”的法治理论转变成反“人治”的舆论武器
2015-01-29陈鸿彝
文/陈鸿彝
移花接木:西方将反“神治”的法治理论转变成反“人治”的舆论武器
文/陈鸿彝
【全文提要】
“法治”这一概念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作为一种政治法律体系和治国理政模式,它有自己的成长历程:
1.传说中的古希腊提供了公民票选票决的经验,被冠以“公民治理”或曰“民主政治”的名号, 从而被看成西方法治的原始基因。
2.罗马帝国在君主制下, 创造了覆盖地中海周边的古罗马文明,公元5世纪的神学家则以“人治”攻讦之, 而倡言“神治”;到公元10世纪,罗马天主教廷即据以将神权统治凌驾于西欧各蛮族土邦的全社会之上,制造了荒寒严酷的中世纪黑暗。
3.18世纪《人权宣言》发表,它首倡“法治”,反对神权擅断主义,提出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等原则,强力冲击了宗教神权统治。此时,意、西、荷、英、法、德、奥等一批西欧土邦终于结束了罗马教廷凌压西欧的神权统治而作为近代国家陆续登台。但《人权宣言》毕竟只是一道“反神治”的政治宣言, 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热浪过后, “法治”观便遭遇冷落, 它远未成为这些国家治国理政的纲领,周期性经济危机与两次世界大战在欧美列强间爆发, 并殃及全球,便是它无力给世界带来安宁与幸福的明证。
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通过反复的争议取舍,将法治原则调整为政治体制机制之自我完善的指导思想与本土的建政立法蓝图,英、法、美这才各自确立其适合本国国情的民主宪政途径, 各自构建了本国的法律体系,德、意、日也先后改造成功了,这才是西式法治实践的真实开端。 而麦卡锡恐怖运动的存在与黑人运动的兴起, 都表明即使是美式民主也不是天然完善的,它的真正实施,迄今不过半个多世纪。当前, 其普世性正在各地经受检验,却被西方人士鼓吹为终极真理。
5.“冷战”期间,“法治”由反“神治”的政治宣言转换成反“人治”的舆论武器:欧美法治体制被唯一化、普世化、神圣化,而文明世界历代所有的其他治国理政模式与法律体系, 不论其历史功能与现实状况如何,全被装入“人治”的筐子排斥在现当代国家法治文明建设的精神资源之外而一律遭遇矮化、边缘化、妖魔化,唯独“神治”的幽灵却在“宗教自由”的旗号下得到超现实的庇护与策动, 并呈愈演愈烈之势!
6.当代,在西方,“法治”被日见简单化、庸俗化为街头竞选的一人一票,政客们的竞选宣言从一开始就不准备兑现;一切国务都追求所谓程序正义而交付票决,金融寡头成为票选票决的终极推动力和决断方, 而政治家的决断则可以廉价转让。当华尔街金融寡头统治着美利坚合众国之时, 当几户金融寡头掌控着国家资财的95%以上,并操控着全球金融运转的命运之时, 请问那里的民主到底在为谁服务?当前, 其推广力正在各地经受检验,却被西方人士鼓吹为终极真理,有普世价值云云。
7.而今,探索合乎本国自身文化素质的法治模式,秉承公平、正义、人权、尊严的当代法治精神,开拓本土法治资源,清除“神治”或“人治”的任何消极因素,吸纳境外先进法治经验,实现全球化条件下的多元和谐,是当代法治已经呈现出的发展势态,中国人民正在为此而奋力前行。一个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正从世界的东方喷薄而出, 让我们张开双臂来欢迎它的上升!
18世纪,启蒙学家大倡人权,提倡“法治”,激烈批判神权擅断主义,宣布除国家制定法之外,任何宗教的教条、仪轨、戒律都无权判人犯罪。后来,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英、法、德、意、西、荷、比等一批近代国家陆续在西欧出现,终于结束了罗马教廷凌压西地中海一带的神权统治。显然,这是西欧各邦的治国理政模式的一次革命性变迁,自然受到进步人类的热情点赞。
然而,世变时移,到了20世纪后期,在东西方冷战的语境下,西方学术界对中世纪黑暗的神权统治做了人为的选择性遗忘,重拾5世纪神学家对人治的一切攻讦之词,重温罗马教廷建立普世统治权的臆想,移花接木,特意把法治与所谓的“人治”对立起来,把西方治理模式唯一化、神圣化,用来否定全球其他国家、其他民族所实施的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任何一种治国理政模式,从意识形态上取缔其政治合法性,为西方中心论——其实是为欧美政治秩序的普世化——开道护航。这样做,反而堵塞了法治原则在当代的多样化实现之路。
一、法治溯源:传说中的希腊古典民治
英语中的“democracy”,源自古希腊语,拉丁语写为“Demokratia”。“Demo”在希腊语中的意思是“公民”,“kratia”意思是国家、权力、统治、管理,合起来就是公民管理、公民治理之意。因而其汉语对译,理当是“公民治理”,即“民治”(或曰“民主”)。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将“Demokratia”与君主制、贵族制并列为国家治理的三种基本形态。公元前4世纪,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总结出了历史上的六种国家形态:
1.kingship(君主治理);2.aristocracy(贵族治理);3.tyranny(僭主治理);4.oligarchy(寡头治理);5.ochlocracy(暴民治理);6.democracy(公民治理,民治。按:后世改译为“民主”)。
当年,因为苏格拉底是被雅典公民以多数表决的方式处死的,故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对票选票决的“民治”均无好印象,认为它极易发展为多数人压迫少数人的暴民治理,或是被部分有权势者绑架而成为寡头治理,或是直接被颠覆为僭主治理。总之,暴民治理、寡头治理、僭主治理都可以打出公民治理的旗号来欺世惑众,其政治的稳定性甚至不如君主治理或贵族治理。此后的世界各国都走上了君主治理或贵族治理之路,这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依此看来,认为后世的“君治”(君主、君权)一概不及传说中的希腊远古的“民治”(民主、民权),其实是一种历史倒退论。
传说中雅典的“民治”仅对本国成年男性公民开放,未成年者与占总人口1/2的女性和来自外邦的非雅典人以及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男女奴隶,则一概没有治权,而是受歧视、管制和压迫的对象。单就公民而言,按规定倒是人人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公民大会表决权;但规定当选就任者得自理办公经费,并无薪酬,这就在事实上限定了只有富豪或其代理人才能任职,只有富豪才有资本、有资历、有威望去竞选、去游说、去拢票、去任职,从而决定票选或票决的最终结局。现代欧美人很看重这种票选票决,认为其是现代法治的基因,倒是一脉相承的。
有趣的是,democracy后来演变成了一位女神——“民治女神”,她的雕像被置于雅典演说家广场,戴着象征权利与荣耀的桂冠。到公元4世纪,女神雕像被基督徒以“异教徒的偶像崇拜”之罪名砸毁。而后世由法国人塑造的纽约自由女神像,显然有她的基因。幸亏她“出世”晚了十几个世纪,才没有被砸。
美国建国之初,对“Demokratia”曾有过激烈的争议。其开国领袖华盛顿、杰弗逊等人在讨论建国方案、确定国家体制时,对“民治”也不甚感兴趣,而更属意于开明君主制,认为它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政权的稳固,并要向中国汲取治国智慧。后经长期争议、磨合、修正、改良,终于确立了这个“合众国”的民主政体。
汉语中本来没有“民治”这个词头,更没有“民主”一说,它讲的是“民本”、“民心”。日本学者在20世纪初将“Demokratia”译为“民主”,被留日学生引回中国,恰好与中国方兴未艾的反君主、反独裁思潮相契合,便流行开来。另有一个英文单词“republic”,是“民国—民众之国”的意思,为孙中山所看中,引入国号。自20世纪30年代中叶起,毛泽东为深入发动群众,各种“大民主”、“小民主”、“某某阶级民主”的词语相继占领舆论场。1940年1至2月,毛泽东发表《新民主主义论》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两篇雄文,共产党的宣传工具一齐开动,民主舆论达到高潮,成为号召群众起来推翻蒋介石反动独裁统治的思想武器。从此,“民主”当红,“民治”销声匿迹。
二、西欧中世纪的神治社会
法治,作为一个政治—法学概念,是为反抗中世纪的神治而产生的。
原来,公元5世纪,西方神学家对罗马帝国的统治秩序从理论上作了全面否定,攻讦其为“人治”。神学家奥古斯丁在他的《上帝之城》中,期望用“神治国家”取代“人治国家”,用“神的国度”取代“人的国度”。他说“人治国度”充满了罪恶与灾难;而基督教会与理想中的未来世界则是“上帝之城”,那里充满了光明与爱,它终究要代替“人治国度”。很明显,在现实生活中,这番说教的矛头是指向东罗马帝国政权(拜占庭帝国)的政治合法性的。这样,奥古斯丁就为后世教皇国的创立做了理论先导,也就在西欧人心目中植下了“人治之国有万般罪恶”、唯有“神治国度”才光明神圣的理念。
然而,西欧历史的发展竟如此蹊跷:当年,受匈奴人的驱逼,日耳曼等北欧蛮族盲目南逃,闯入了西罗马,摧毁了西罗马帝国,捣毁了罗马城以及那里的罗马文明,让西欧一下子“退回到旧石器时代”去了,却没有遇上西罗马人的任何抵抗。于是,在西欧那一小角,便出现了一批蛮族土邦,较大者如法兰克、勃艮第、西哥特、伦巴第、盎格鲁·萨克逊,以及北非的迦太基等。在这漫漫长夜中,西欧各邦竟然无一个罗马遗民心存复国救民的想法,而听任蛮族势力横行蛮干,搅得5至10世纪的西欧社会一派无序而荒寒。
(一)罗马教廷的神权统治。公元10世纪,怀着政治理想的罗马教宗,捧着拜占庭人制定的《罗马法》,去与西部的蛮族酋长们联手,与他们建立起政治驾驭、思想掌控、经济分红的关系,创建了一个凌驾于众土邦之上的神的国度——罗马教皇国。教廷控扼着各邦的行政、立法、审判及税收大权。教皇登基后,立即着手强化教区行政,把教会组织建到乡村,把宗教法庭建到庄园,使神治绝对化,在西地中海地区全面推进宗教世俗化和世俗宗教化,与东部拜占庭帝国作殊死争锋,争夺对地中海周边的世俗统治权。
罗马教皇国成立之后,教廷设教皇一圣职,使其与皇帝的地位权能相一致。教会行政与世俗政权一样,是一个金字塔结构。罗马枢机主教团(红衣主教)是罗马教皇治理普世教会的得力助手和顾问,它权力很大,每一届新任教皇都由这个枢机主教团的成员以2/3多数选出来,终身任职;而主教团成员却又由现任教皇亲自选拔任命,由此形成双方“循环授权”的奇怪模式。
凌驾于西欧一批土邦酋长之上的教皇格利哥里(1073—1085年在位),自以为取得了统治万国的绝对权力,于是宣布“教皇权威是上帝赋予的,世界万民均需服从”。1075年2月,格利高里颁布了《教皇敕令》二十七条,宣称:
“唯有教皇一人具有任命主教的权力。”
“唯有教皇一人具有制定新法令的权力。”
“唯有教皇一人具有决定教区划分、设立新教区的权力。”
“一切君王必须亲吻教皇的脚。”
“一切君王的登基必须求得教皇的认可和加冕。”
“教皇对邪恶不法的君王拥有将其废黜的权力。”
“教皇永远正确。”
“教皇不受审判。”
“罗马教会从来不犯错误,而且永远不会犯错误。”
“凡不与罗马教会和谐的,不得视为基督徒。”
依据这些条目,教皇权威登峰造极,其“统领万邦”、“审判世界”的独裁、任性为一切世俗人治国家所从未有过!罗马教廷“统领万邦”、“审判世界”的虚张声势,成了西方的一种精神遗产,至今仍在发酵;而其推行的教会制、大公会议制、中枢教团选举制、教皇独裁制、教区分级管理制、宗教裁判制,以及社会动员之手法等,都一一成了近世各国政党政治范式的先期示范。
天主教廷规定教区主教应以《圣经》为依据,依经立说、依经立制、依经立法、依《宗教法》办案,其司法解释的任意性极强,其实是由主教擅断一切,猎巫、惩治异教徒便是其典型实践。1487年出版的《女巫之锤》一书,教导宗教裁判官如何侦查女巫的“罪行”,提供镇压巫术的“理由”。书中描述道:女巫往往三更半夜全身涂抹特制的油膏,赤身裸体骑着巫使,到特定的地方去参加聚会。对这些女巫“不需宽待,可判处火刑。若其有忏悔之意,则法庭可较为宽厚地处理”。而所谓“宽厚”,却是先绞死或吊死女巫,再施以火刑,则严刑的惨毒就更难以想象了。1480至1520年间和1580至1670年间,便发生了两次大规模的“猎巫”运动。仅1575至1590年的15年间,法国洛林省的宗教法庭庭长雷米一人即烧死了900多名巫师。所谓“宗教神权擅断主义”,集中表现在对“原罪”、“本罪”的先天擅断上;表现在对“神断”的无条件服从上。故而“中世纪”无冤假错案之说,亦无侦查、检验、证据、平反、追责之规,此为“中世纪黑暗”中的最大、最本质的黑暗。当时,宗教法庭往往在对方死后才提起诉讼,这样“当事人无法请求辩护”,便可以干脆宣布开除其教籍,没收其财产了。中世纪西欧有句谚语叫作“司法获大利”,司法被看成生财之道,其败坏世风、败坏法纪的恶果可想而知。
(二)神权下的西欧一片荒寒。北蛮日耳曼人的南下扫荡,把西罗马的城市毁之殆尽。据9、10世纪的文献所载:8世纪意大利城市的工匠卢卡金匠三人,比萨金匠两人,芒扎金匠一人、铁匠两人,帕维亚金匠两人。9世纪时城市工匠有测量员、毛皮匠、铁匠、裁缝等。10世纪时米兰有补鞋匠等。从中,还能依稀发现里昂、巴黎、威尼斯等有限的几个城堡存在过的踪影,它们对西欧的现实社会生活全无影响。这种城市体量,根本无法与同期中、印等地的城市规模相比拟。9、10世纪(宋代)时,苏州已是有40万人口的大商埠,农业、丝织业驰名八方,世有“苏湖熟,天下足”之谚,而崇洋者竟引“东方威尼斯”之称来自傲,其自贬自损已到了没有底线的地步!
西欧中世纪如果说还有城市的话,那便是从意大利北部波河流域起步的,兴起于10至11世纪之间,得益于十字军东征后君士坦丁堡的破损。于是促成了意北农业、商业、手工业的相对发达。那里的贸易主要是贩运东方来的皮毛、丝绸之类。而农业的所谓“发达”,其种收之比也就是1∶4,即种1收4而已。公元前中国汉代的《胜之书》称种1斤收40斤为广种薄收。与之相比,那还能叫作“农业”吗?杜比在《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中记载,根据查理曼时期阿那坡王室庄园的记录,当时农业种子与产量之比为小麦1∶1.7;大麦1∶1.6;而黑麦则为1∶1,等于无收,说明当时农业生产水平之低,所以中世纪时常看到荒岁无粮绝粒的记录。英国农学家贝捏特估算了一个全份地农民的收入。当时谷物产量约为种子量的3~4倍。每英亩可产小麦9~10蒲式耳,燕麦、大麦等产量较高。如果此农民每年种20英亩土地,可得小麦68蒲式耳、大麦95蒲式耳、燕麦70蒲式耳,共计233蒲式耳;减去种子70蒲式耳,还有163蒲式耳;再减去磨面时交的钱,还有153蒲式耳。这样,若他的小麦全卖掉,可得35先令的收入。而全家则只吃燕麦与大麦。问题是,他家还需向教会交纳什一税,并捐献各种时令产品!(贝捏特《英国庄园上的生活》)
中世纪的西欧农民以农奴为主体,农奴要向农奴主服劳役,上交农业税,以及人头税、继承税、婚姻税、任意税等。此外,还有“禁用权之征”:农奴自身禁有磨房、烤面包炉、葡萄榨酒器等,用时,须向农奴主交纳租金。欧洲中世纪无文字,征收什么、数量多少、由谁征收,全靠“习惯法”,靠主人的记忆进行,任意性很强。农奴除接受压榨外,无理可诉。隶农、奴隶等另须交纳一定的实物捐,如鸡、猪、木柴、葡萄酒、面包、镰刀、犁铧、麻布、木板、桶、壶、衬衣、斧子等。
至若宗教界,除什一税外,其杂项征、贡、捐、献更是名目繁多。史载:在圣日耳曼修道院里,依附于修道院的农民共达一万多人,征发的劳役总计15万劳动日。某修道院的实物收入有一笔明细账,其中仅母鸡每年就要收5787只、鸡蛋30865个。《阿达拉得条例》提到:教会庄园中有多种手工业工人:面包师、樵夫、酿酒匠、马车匠、铁匠、鞋匠、皮革匠、泥匠、首饰匠、武器匠、羊皮纸匠,等等。这一切,使教会成为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他们与世俗统治阶级相结合,往往成为社会公义、社会进步的堕性势力,向着“以救世为己任”的宗教教旨的反面走去。
西欧的荒寒由此可知。那么,社会政治法纪生活又如何呢?
11至16世纪,在教皇国统治下,西欧史上写满了宗教蒙骗、宗教迫害、宗教战争的记录,如贩卖赎罪券运动、贩卖圣物运动、猎巫运动、排犹运动、排斥阿拉伯人运动、镇压异教徒运动及为期200年的十字军东征,攻破君士坦丁堡,烧毁耶鲁撒冷城,掠夺东方无尽的财富,但始终无法实现对东罗马的思想政治控制,改变不了那里的“人治”局面,其自己的神权却濒临破产,连教皇本人都被迁出了罗马城,被呼来喝去。实践作出了响亮的回答:全力抨击“人治”的那个“神治国度”绝非人间天堂,倒是充满了血腥污秽。
相反,拜占庭帝国政权却维系了千年以上(5—14世纪)。它延续了古希腊-罗马文化,并作为东西方古代文明的桥梁,与后起的阿拉伯文明一起,共同保存着古典文化的历史记忆,积累了数、理、化、天文、医学的丰富新知,这才让后来席卷意、法、英、德等地的文艺复兴运动有可能获得某种历史依据,从而打出“复古”旗号去占据思想文化阵地。“神治”与“人治”的实际效果之对比,是如此分明!
罗马教廷的神权统治,到16、17世纪,终于走向了它的末路。
三、《人权宣言》:对“神治”的彻底否定
《人权宣言》首举法治的大旗。
当初,欧美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结束了“神权”历史,“天赋人权”的思想在法国流行,并在1789年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简称《宣言》)中得到了纲领性表述:它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人权不可剥夺;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有不受任意扣押的自由;它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宣告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正当法律程序、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等要求,从而为法治原则的确立做出了法理上的贡献,奠定了近代宪政的思想基础。不难发现,这里的每一项都是对神权擅断主义的否定:
神权擅断主义认为权力来自天主,属于各级神职人员,而《宣言》则宣告立法权属于人民。
神权擅断主义认为人在上帝面前只是一群羔羊,毫无人的权力、地位、尊严可言,而《宣言》则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神权擅断主义下的宗教审判全无法定程序可言,主教任性而为,不受指责,而《宣言》则宣称正当法律程序。
神权擅断主义认为人人皆有原罪、本罪,是否犯罪,皆由在任神职人员解释的教旨、教条、教规、教仪来决定,说你有罪就有罪,不得反驳,而《宣言》则宣讲罪刑法定主义。
神权擅断主义者认为人人生来就有原罪,且终身负有本罪;主教与神父们可以任意推定谁人犯罪、犯何种罪;可以把罪过溯及你的前生、溯及你的祖辈,要你拿钱来“赎”!而《宣言》则宣讲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
可以想见,这样的法治宣传,对于受尽中世纪神权压榨的广大民众,具有何等巨大的思想解放效用!
然而,以鼓动资产阶级革命激情为宗旨的这份《人权宣言》,在法国历史上却长期湮没无闻,在如何建国立政上,并未产生实效。19世纪后半期和20世纪前半期,西方人权理论与实践走向低沉和衰落,两次世界大战的祸害正是其无力救世的铁证。应当指出:自从《宣言》确立“法治”概念以来,它并没有真的给全世界带来安宁。它陪伴资本的原始积累、自由竞争、垄断经营一路走来,见证的是什么?是对拉美土著文化的无情铲除,是对亚非古老文化的强制置换;它经历的是周期性爆发的经济危机与不停顿的掠夺战争、瓜分战争、殖民战争。在这一历史过程中,除西方极少的垄断资本集团快速暴发之外,连资本帝国的本土居民也都被卷入周期性“经济危机”和以数千万生命为代价的大战的血火煎熬之中,这是人类良知所不容漂白的历史记忆,它让《人权宣言》显得苍白无力。看来,《人权宣言》的历史功效,还要等待此后的历史实践来验证。
更应注意的是,请不要忘记,这种对民主、人权的鼓吹,并没有带来普世的民生幸福,典型如埃及、印度、印尼、南非、巴西等国,尽管早在20世纪就与西方接轨了,早就被纳入西方文化体系了,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也早已渗入社会底层了,且从未遭遇任何有效抵制,然而,它们又何尝能及早享受到西式“现代法治”的优越性呢?那些为之作鼓吹并埋怨中国“几度丧失与世界接轨的机会”而未能及早“西化”的中国自由主义精英们,又何以见不及此呢?
四、冷战开始,“人治”被塑造成了“法治”的对立面
“法治”在英文中是ruleofLaw,其不仅是一个原则,也是一种社会状态。法律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任何人包括政府机构、法律制定者和执行者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这些法律本身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产生,以确保法律符合人民集体意愿。依法成立政府,也被视作法律原则。法律应该统治整个国家,用以反对官员个人专制独裁。这就远远超出了《人权宣言》所说的法治,而赋予它全新的现实政治-法学含义。
(一)《新人权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所谓“法治秩序”在欧美资本帝国的本土、且仅仅是在其“本土”得以逐步落实,从而给那里的民生带来了高度的富足与安宁,也带来了民主与发展。为适应形势需要,1946年,刚刚从亡国中走出来的法兰西又制定了一份《新人权宣言》(草案)。《新人权宣言》以“福利国家”学说为指导思想,反映出西方发达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主义主张。这份《新人权宣言》并不受法国“国内法”之限,依然采用了“普世通用”的表达式。至此,西方法治矛头开始转向,从全力抨击“神治”转向于抨击“人治”,即抨击现当代国际上一切尚未全面接受“凡人不论性别、年龄、肤色、国籍、出身、宗教、思想,在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一律平等”这一主张的任何国家、任何民族的任何政体。于是新宣言又给了法国人以至于西方政界、法界人士以评议、干预他国人权状况的堂皇借口。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其序言中说: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这些话,使“人权”取得了当代普世价值的身份。然而,该“宣言”的抽象性、超脱性并不能给多样世界带来某种唯一、合理、合情、合法的人权解决方案,各国的事还得由各国人民自己来解决。
(二)德里三条规则。1959年在德里召开的法学会议上,对法治制定了三条规则:第一,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职能在于创设和维护每个人得以保护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第二,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与经济条件。法治首先不能要政府任意侵犯人民的权利,其主要是保护人民权利。第三,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会议认为:从法治理念来说,立法权和行政权都是宪法授予的,受公民和宪法的双重约束。法治的核心指向是保护公民,而不是政府任意侵犯。这一点应该变成我们的常识。至此,西方“法治”完成了从反“神治”向反“人治”的完全转轨,维护人的尊严、制止行政权滥用、司法独立,成了三项硬指标。至于如何做才算达标,尺子在欧美人手上。须知:它把全球各式各样的治国理政模式统统拿来用同一尺度审视,进而予以谴责,搞唯我独尊,这本身就违反了法治的平等精神。
总之,近现代西方法治是从标榜人权、反对神权起步的,而它的反“人治”转向,却是冷战语境的产物。反“神治”理论的提出,是西欧人对中世纪宗教统治的历史否定,当然符合西欧的历史逻辑,有其进步性;而它在现当代的反“人治”变轨,其价值则尚有待证明。
五、“人治”优于“神治”,“人治”通向“法治”
说到这里,不得不就“人治”多说几句:
一来,苏格拉底说过,他反对“一个人的治理”,即反对个人武断独裁,但这与反对“人治”完全是两回事。柏拉图拥护君主制、贵族制,分明是赞同“人治”的。“人治”的本义是让贤人治国,实行良法仁政,这有什么不好?如今有人一提到“人治”,就想到独断专行、坏人当道云云,这是用狭隘阴暗心理看问题,只道其黑,不识其用。殊不知,大中华数千年都是在“人治”中走过来的,如果真的要将“人治”打倒在地,那岂不是要彻底“去中国化”才行吗?
二来,在“人治”即君主制下,实行政教分离、以政统教、以教辅政的体制,这是一种历史进步。古代文明史,正是以“人治”取代“神治”的历史。中国商代敬鬼,每事占卜;周代崇礼,礼法合治;汉人引《经》,德主刑辅;唐代刑礼道迭相为用,综合为治……这分明是“人治”的步步跃迁。现代国家都主张政教分离,这方面中国人其实是走在文明世界的前面的。重拾宗教徒以“神治”反“人治”的余唾来装点他们的法治,只是一种历史的播弄;真正的法治,应该是既往“人治”的现代改造与当代提升。只要正确萃取“人治”的积极因素,扬弃其历史局限,“人治”未尝不可为当代法治提供必要的思想资源与操作经验。“人治”本来是通向法治的。
三来,按照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总结,历史上有六种国家形态。他们认为:六大政体,没有什么绝对的好坏。相较而下,君主治理最有效、最能保证政权稳定。而公民治理虽含有某些法治因素,但它可以方便地沦为暴民治理,也可能蜕变为僭主治理,甚至寡头治理。而僭主治理仅仅是就其取得政权时的不合法而言的,但若能逆取顺守,实行惠民良政,同样是开明的君主治理。故不可执一而论。在君主制(中国叫“天子制”)下,以君主为代表、为象征、为核心,组成执政团队,有很好的执政能力,可以有效地治国安邦。君主可以是开明的,也可以是雄才大略者,但大多数是常人,而其团队则仍会有不俗的执政能力,哪怕是孤儿寡母当政,仍能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若君王倒行逆施,成了昏暴之君,一样会被掀翻,可以更换。西方学者把他们的法治与传说中的希腊民治续上香火,闭口不批“神治”,而去炮轰所谓“人治”,所为何来?
四来,反“人治”的说辞原是神学家用来推销“神治”的,历史已经证明“神治”更坏、更黑暗、更失败,后人有什么理由重拾神学家、宗教徒早已破产的攻讦论调呢?要说欧洲政法界生活在西欧中心论的处境中,总想淡化、漂白中世纪的悲惨记忆,而十分珍爱其凌驾万邦的精神传统,承其衣钵,自居中心,对其他古文明有一种历史积淀的羡慕忌嫉恨,故有意割弃其法治理论本有的反“神治”目标指向,总还言之有故;今天,他们大造反“人治”的舆论,企图置全球异己于被告席而大加挞伐,也不难窥知其良苦用心。那么,中国学界某些人有什么理由又有什么指归去随声附和、跟着节拍起舞呢?
再说,而今,我们已经看得分明:在短短几十年后的今天,西式法治在其本土也已经显露出其先天不足,它“推广”到哪儿,势必在哪儿造成动荡与灾难,它的普世价值正在接受拷问。在欧美,也难以持续。那里强调的是“程序民主”,核心主张是一人一票的直选制度。其实,不论如何选举,到头来都是极少数强势帮首与金融寡头的联合专政;就算这样的“民选”成功了,那也只是在培育一种整天皮笑肉不笑的满街拜票的肢体表演者和信口许愿者,其竞选承诺从一开始就不准备兑现,纯属欺人而又自欺。在其竞选班子制导的“民意”风潮面前,随时准备廉价地出卖政治家应有的尊严、气魄、决断,最后胜出的登台者无非是富豪或其代理人。所以,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冷战”中形成的为期数十年的西方法治为标尺,来衡定中国数千年的法治秩序,评议当代中国的治国理政模式,议论它的长短妍媸,这本身就是反历史的。
一句话,西式民主也好,东方民本也好,时至今日,都应该重新审视,重新设计,都应该有所扬弃,有所吸纳,有所创新。吸纳先进法治要素,开拓本土法治资源,探索合乎本国自身文化特征的法治模式,与世界平等待我之民族实现多元共处,才是当代法治的新的发展方向。中国人民正在向这个方向努力,我们的梦一定会实现。
(本文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