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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2015-01-29

中华环境 2015年1期
关键词:私益司法解释民事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近年来,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事件频繁发生,部分区域生态系统功能出现严重退化,但由于大气、水等环境因素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缺乏传统法意义上的直接受害人,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

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可跨行政区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此外,老百姓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可以搭上公益诉讼的便车,进行索赔。同时公布的还有最高法与民政部、环保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也在起草之中,不日将出台。

看点一:诉讼资格

在新环保法对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作出规定的基础上, 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属于“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解释》同时明确,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据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目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56.9万个,其中,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符合《环保法》及《解释》的约有700多个。

看点二:诉讼支出

《解释》在相关规定框架内尽量减轻了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不仅规定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还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时,法院应准许其缓交。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据了解到,河北省已试水解决“打不起环境诉讼”的问题,环境公益诉讼取得的赔偿将成立一个基金,其中一部分资金专门用来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没有专业能力取证的,可以要求环保局取证,环保局必须取证。

看点三:诉讼范围

司法解释对于环保社会组织的地域活动范围没有做限定。“也就是说环保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活动,这扩大了环保组织起诉的范围,有利于调动环保组织的积极性。”与之相对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可跨行政区划管辖。 一个污染事件可能导致跨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类案件往往是跨区域的,存在案件管辖的问题。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按照流域和生态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看点四:诉讼方式

《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同时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还应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

私益诉讼搭公益诉讼的便车,不仅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也有效解决了老百姓打环保官司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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